当前网络经济犯罪侦破难点及侦防对策
2022-11-21张宇晗
张宇晗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网络经济犯罪通常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平台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实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活动。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获得快速普及,这使得互联网经济活动活跃性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在线营销等方式为民众带来更为便捷、更为高效的生产生活服务。但互联网同样具有两面性特征,在影响社会、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济犯罪活动。近年来网络平台中的犯罪现象有所增多,对社会民众合法权益形成侵害。而在侦办该类案件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包括取证难、认定难、确定作案主体难、确定管辖难等问题。文章正是针对这些难题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和解决对策。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网络经济犯罪通常被认为是网络犯罪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相互结合的产物,一般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硬软件等方式对目标对象进行权益侵害,对经济秩序、社会和谐造成破坏,导致组织或个人财产所有权面临侵犯,情节严重需承担刑事责任。网络经济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
(一)低成本、高收益
网络经济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首先,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往往成本非常低廉,不法分子可通过注册门户网站的方式开展犯罪活动,如在网站中搜集注册用户或会员,一般仅需注册账户或组建社交群进行产品售卖即可,因此无需投入较多人员或租赁店铺,也不存在进货等成本。其次,网络经济犯罪收益较高,这主要是由于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等能够促进资金流转,且不法分子可以在网络银行中实施交易,这不仅能够提升交易速度,也可以通过虚拟数值的途径减少目标对象对金额的敏感程度,从而在犯罪网络内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
(二)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网络经济犯罪波及的人员数量非常多,这主要是由于此项犯罪活动以网络平台为基础进行信息传导。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及,覆盖群体也不断增多,普通社会民众也纷纷参与互联网活动。尤其是近些年微信、快手、抖音等软件的兴起,更是让很多中、老年人步入网民的队伍。因此网络经济犯罪活动通常涉及较多人,相比常规经济犯罪而言社会影响力更大。如近年成功破获的“云在指尖”网络平台传销案中所涉及的人员超过260万人,涉案金额约为6.2亿元。合肥市破获的网络传销案件中,相关涉案单位共有三万多名注册会员,案件金额约为5亿元。这意味着在新经济形势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且涉案金额也往往特别巨大。
(三)作案主体年轻化明显
数据统计表明,网络经济犯罪作案主体近年来出现年轻化趋向,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相对专业、经济犯罪行为也需具备一定专业性,同时互联网普及时间相对较晚,因此年轻人往往对于互联网活动的理解更为深入。如安徽省砀山县经侦部门办理的一起“网络贷款”案件中,在案嫌疑人19人,平均年龄26岁,最小的年龄仅19岁。这也意味着网络经济犯罪活动作案主体出现显著年轻化的现象。[2]
(四)犯罪手段越加智能化
相比传统经济犯罪活动,在新社会环境下出现的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对科技工具具有一定要求,通常需基于智能工具方可组织开展网络经济犯罪活动,由此可见,先进科技在促进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经济犯罪迅速渗透到生产、消费、医药、卫生、文化、科技、建筑、人才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特殊技能以及高超的骗术,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软件,手段不断转化升级,继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证券操纵的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网络可以足不出户,对电脑下达指令即可让证券市场翻云覆雨。智能手段给网络经济犯罪注入了新血液,犯罪花样开始层层翻新,也让侦查部门难以掌控。[3]
二、办理网络经济犯罪的难点
网络经济犯罪作为网络犯罪和经济犯罪相结合的产物,侦查人员在办理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难题,主要可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取证难
犯罪证据的获取是案件侦破的关键。但在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时,往往会出现网络取证困难的现象。这是由于常规经济犯罪活动证据均以纸质方式存在,通常犯罪活动现场或犯罪行为人身上存在一定线索。但网络经济犯罪活动通常在数据空间中实现,并不需要依托纸质设备工具,因此侦查人员较难获得纸质资料。即便在少量与商业机密窃取有关的网络经济犯罪活动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资料信息,但通常也被存放于体积非常小巧的移动磁盘等工具中,因此犯罪行为人很方便对这些磁盘工具进行销毁。如果案件侦查人员电子侦查知识技能不足,较难直观察觉犯罪线索,那么在证据链完善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困难。[4]
(二)犯罪行为与身份同一认定难
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近年来有所增多,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与身份较难实现有效认定的情况。首先,线上平台证据与线下证据对接出现困难。在一些涉及人员较多的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中,尽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如何确定是否该嫌疑人本人在互联网平台中开展犯罪活动存有困难。其次,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应的犯罪行为活动与人身同一具备困难。网络存在虚拟性特点,与常规犯罪案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较难在网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获得足够能够表示人身同一性的线索,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出现较大困难,如在案件办理时,如何有效认定该犯罪事实由某犯罪嫌疑人实施,或如何认定相关网络操作来自于某犯罪嫌疑人。即便一些犯罪事实能够较为明确地指向某犯罪嫌疑人,但线索之间、证据之间通常也较难直接印证。[5]
(三)作案主体不易确定
由于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有面对面的实际接触和交往,所以传统经济犯罪作案主体较易确定。[6]对网络经济犯罪案件而言,互联网属于虚拟平台,其中的信息均存在虚拟性,同时互联网平台中的不少用户身份并不真实。尽管近些年我国持续推动网络实名制建设,但仍较难制约网络经济犯罪活动增多。犯罪行为人往往运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在成立网站、设计软件应用之后推动经济犯罪行为,导致作案主体较难有效确定。
(四)确定管辖难
在新社会环境下,网络经济犯罪现象逐渐增多,且犯罪活动出现地、结果地通常并不确定,在空间层面存在管辖困难的情况,同时近年来跨区域网络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加,再加上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以及执法警力不足等问题,使得各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就会导致相互之间出现扯皮、拖延作为的现象,一些公安部门也较难充分参与案件办理。
三、网络经济犯罪难点的解决对策
侦办网络经济犯罪过程与侦办以往的传统犯罪过程相比,网络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还具有多变性,犯罪方式、手段、途径的不同,让案件的处理变得棘手,也向以往的侦办方法提出了挑战。具体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
时代的发展让网络技术普遍成熟,网络为犯罪分子的藏匿提供了便利,这也给证据寻找造成困难。所以,我们取证的手段也要变,不仅要变,还要多变,结合时代的特点要把网络的优势发挥出来,尽量避免劣势。在现已出台的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的基础上,要抓住信息化技术这一必要途径获得罪证,完成取证。[7]例如,镜像复制法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取电子证据副本。又如,采用网络定位、IP追踪等信息技术进行犯罪嫌疑人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犯罪的物理空间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远程勘验技术渗入到犯罪分子开设的虚拟平台的后台,从而收集到罪证。
(二)加强证据的结合
完成了信息化技术对罪证的获取和保存之后,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所获取的罪证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必须保证在各种途径充分结合在一起的情况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一是做到网络证据与现实证据的结合,必须保证让线上和线下方法获得的证据能够相互对应统一。二是传统取证手段与现代取证手段相结合。现代取证方法已经在网络的便利性影响下充满了技术色彩,但是要不要抛弃传统取证的方法是值得侦办人员思考的,如何结合两种手段,让它们协调配合完成取证是对侦办人员的挑战和考验。三是对网络证据的内容进行利用,能够搜取到的证据是不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为我们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如出生地、住址、和他人的矛盾等等,这都对我们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手段有一定的帮助。甚至可以通过聊天记录推测嫌疑人的心理历程或者潜在的心理危机等等。[8]
(三)加强资金流分析,确定作案人员
行为人实施经济犯罪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资金,因此在不能确定作案主体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对资金流的分析,查看资金的最终流向从而确定作案人。以徐州市虚开票据案为例,通过报案人确定嫌疑账户,于是对嫌疑账户开展资金分析。查看账户资金的主要流向,从而确定第二批嫌疑账户,再通过第二批账户信息的查询锁定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再对这些人员的信息流、物流进行查询,找到接触最频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重复操作,通过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账户进行不断的信息碰撞比对,最终找到资金池账户,从而确定作案人员。
(四)加强部门执法合作
公安执法遇到的问题中最不缺乏的就是因为管辖权而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相互推诿让案件办理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如何高效率地完成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或者信息搜集等过程,两地公安人员的联合执法一定要严谨、严格,不容差错。第一,要信息共享,共同配合。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程、地址,或者更为全面的信息要能够做到信息共享,减少犯罪嫌疑人钻空子的机会。[9]联合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它的完善必须合理且势在必行。欲善其事,机制和行动力不可或缺,势如破竹,才能大大挫败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第二,要开展区域合作。只要是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地区均需要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成立专项行动组,开展信息交流、现场监控、现场秩序治理等多方面的合作。[10]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阐述了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和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但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办理该类案件中发现难、执法合作难等问题和难题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笔者将会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继续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