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准确拒付
2022-11-21张晖编辑白琳
文/张晖 编辑/白琳
银行应以准确、严谨的措辞表明不符点,规避操作风险,这需要单证人员不仅掌握信用证惯例规则,还要具备严谨的表达能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银行拒付时该如何发送拒付通知进行了规定,但实务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操作。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惯例、规范操作才能规避操作风险。
案例情况
案例一:不符点表述不清楚
信用证要求提交2/3正本提单,经审核交单不符:受益人仅提交一份正本。受益人担保出单。开证行拒付,称“PLEASE NOTE THAT AFTER EXAMINATION OF DOCS,WE HAVE NOTICED SOME DISCREPANCIES AS INDICATED ON YOUR SLIP(请注意审单后我们发现不符点)”。电文中并未显现明确的不符点,这让人产生疑问:“SLIP”有纸片、便条之意,难道开证行指的是面函?交单行查看面函后确认没有表提不符点。受益人也百思不得其解,与申请人沟通后补寄两份正本提单,开证行付款。
案例二:拒付未指明具体不符点,被反驳后再次解释
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573PCS,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仅装运572PCS。开证行拒付,称“货描与信用证不符”。交单行引用TA605REV和TA607发文反驳,称拒付电中不符点不具体。开证行回复称“货描显示572PCS而不是573PCS,且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交单行再次反驳,称按照UCP600第16条拒付仅有一次机会,同时引用了TA605REV和TA676REV。开证行付款,未扣除不符点费。
案例三:首次拒付有误,经质疑后提出新不符点
单据已过交单期,受益人担保出单。开证行拒付,称“信用报告未按照信用证47A-8提交”。信用证47A-8规定了“CREDIT REPORT(信用报告)”,受益人提交了名称相似的“CERT OF CREDIT INFORMATION(信用信息证明)”。交单行发文反驳,称47A-8项下单据已提交,且内容满足了功能,按照ISBP745第A39款交单相符。开证行回复提出新不符点:过交单期。交单行再次反驳,称UCP600第16条仅允许拒付一次。几经周旋,开证行付款。
案例分析
从惯例规则看不符点准确表述的重要性
一是有效拒付的要素和原则。根据UCP600第16条,构成有效拒付通知的要素主要有:(1)拒付主体应为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2)发送给交单人;(3)有明确拒付的意思表示,非MT734格式仅列举不符点本身不代表拒付;(4)必须是一份单独的通知。拒付只有一次机会,第一次拒付应满足全部要求,不容事后补充或解释;(5)一次性列举不符点,不符点必须具体、明确;(6)表明单据处置方式;(7)应在确定交单不符时发送,且不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以上任何一点未满足,拒付无效,银行须承担付款责任。经过多年实践,尤其是SWIFT标准格式报文推广使用后,银行拒付操作的规范性大大加强。国际商会近年处理的信用证拒付规范性的纠纷和咨询,更多涉及以上(4)(5)两点。
二是从开证行和贸易的不同角度分析,三个案例都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原本有权拒付免除自身付款责任,却因不符点提法而险些陷入信用证纠纷的漩涡。
案例一:交单行本打算发电反驳不符点,鉴于受益人与申请人合作关系良好,沟通后补交单据解决了问题,开证行幸运地避开了交单行反驳甚至追索迟付息的风险。
案例二:开证行已经审核出不符点并发送了拒付通知,却因不符点表述不具体、不明确,被剥夺了拒付的权利。
案例三:一份单据设置在47A附加条款,而非常见的46A栏容易被疏忽漏交。开证行自以为审核出了不符点并拒付,但由于不符点不成立而给予交单行反驳的机会。最终因规则限制,开证行丧失了再次提出晚交单不符点的拒付权利。
不符点的准确表述对银行及贸易双方都至关重要。惯例要求拒付通知列出的不符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其目的也是保证信用证交易规则的公平公正,加快贸易进程。
从ICC案例、法院判例看不符点的规范描述
一是应表明具体哪份单据不符。在TOYOTA TSUSHO CORP.V.COMERICA BANK(1996)案中,同一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四份单据,开证行的拒付通知表明“迟装”,但没有指明哪套单据下迟装。法院认为要指出问题单据,判定开证行拒付无效。
二是应指出具体哪个地方不符。在ICC第TA607咨询意见中,开证行提不符点“单据表面上与其他单据不一致”。ICC认为不符点不明确,没有指明具体不一致的地方,为无效不符点。
也有些问题属于上述两点的混合。比如,在日本松本光春不符点提法不足案中,开证行提出“DESCRIPTION OF GOODS DIFFERS FROM THAT IN THE CREDIT(货描与信用证不符)”。浙江绍兴中院判决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没有指出哪一份单据、哪一项货描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使用的字眼“DIFFER(不符,有区别)”含义不明确。
三是应指出比对不符的是哪份单据。在ICC第TA605REV咨询意见中,开证行拒付,不符点是“惠普制产地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致”。ICC认定为无效不符点。因为拒付通知没有表明单据间哪些内容不一致,也没有指出与之不一致的其他单据名称。
四是措辞表达应准确、严谨。在一个韩国判例中,信用证规定了详细的唛头,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提单显示“N/M”(无唛头的英文缩写),开证行拒付:发票和提单未注明唛头。法院判定拒付无效,唛头栏注明“N/M”,即可被认为是唛头,不能认为无唛头。如果拒付电注明“发票和提单注明的唛头与信用证规定不同”,则拒付有效。
五是要列明据以拒付的不符点。在SHAANXI JINSHAN TCI ELECTRONICS CORP.V.FLEETBOSTON FINANCIAL CORP.案中,开证行拒付通知只说明根据法院止付令拒付,没有针对单据提出不符点。止付令撤销后,受益人要求开证行付款。法院判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因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在拒付通知中列明不符点,根据“排除原则”已无权再拒付。此案警示银行即使因欺诈被法院止付,也应当履行信用证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发送列明不符点的拒付通知。
六是拒付只有一次机会。在ICC第TA676REV咨询意见中,信用证修改到期日,从8月31日延迟至9月10日。9月3日,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表明相符交单,并向开证行发文索偿,声明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内收单。开证行拒付称迟交单,指定银行反驳,开证行再次发文,除原不符点外提出了额外不符点。ICC结论是:开证行提出额外不符点构成进一步拒付,这在UCP600第16条C款下是不允许的。拒付无效。
案例总结
准确表述不符点
银行应以准确、严谨的措辞表明不符点,规避操作风险。比如案例二中,开证行所提“货描与信用证不符”应修改成“装运572件而非573件,短装”,同时产生的“短支”可一并提出。如为多种货物或多套单据,需注明型号或发票号等来表明是哪一种货物或哪一套单据产生了不符点。
“SHIPPING CO CERT NOT CERTIFIED AS PER LC TERMS(船公司证明未按信用证规定证实)”可以修改成“SHIPPING CO CERT NOT INDICATING‘VESSEL NAME’REQUIRED BY LC(船公司证明未按信用证要求注明船名)”。
“CHARTER PARTYB/L PRESENTE(提交了租船合约提单)”可以修改成“CHARTER PARTY B/L INSTEAD OF MARINE B/L PRESENTED(提交了租船合约提单,而非海运提单)”。
“AIR WAYBILL DOES NOT COMPLY WITH ART 23 OF UCP600(空运单与UCP600第23条不符)”可以修改成“THE NAME OF CARRIER NOT INDICATED ON AIR WAYBILL(空运单未表明承运人名称)”。
“INSPECTION CERT DOES NOT COMPLY WITH LC 46A-6(检验证与信用证46A-6条款不一致)”可以修改成“INSPECTION CERT NOT ISSUED BY SGS AS PER LC 46A-6(检验证出具方非SGS,不符合信用证46A-6条款要求)”。
对贸易的作用和对单证人员的要求
规范的拒付操作,能降低时间、费用成本和不必要的纠纷,促进各方有效沟通,提高单证处理效率,使受益人及时换单,使申请人尽早提货,保证贸易顺利完成。精准发送拒付通知体现了单证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风险把控能力。在掌握信用证惯例规则的基础上,单证人员还应具备严谨的表达能力。因此,单证人员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在实践中加强积累,依据惯例、国际商会和法院案例进行判别和总结,从而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