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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思考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保护伞暴力

赫 鑫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2018年以来,党中央以空前的决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斐然,全国共打掉黑恶势力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4314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11],全国各地涉黑犯罪明显减少,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空前提升,国家经济也持续健康发展。为防止黑恶势力风头过后卷土重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需要常态化运行。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不断推进,需要从法律层面思考长效预防对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许多国家的黑社会组织往往渗透国家政治,控制社会经济。但在我国,目前尚不存在真正的黑社会犯罪。事实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初级阶段,相对来说危害程度较小。

我国通说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地域或行业进行非法控制,荼害人民,对当地社会的生活和经济造成严重破坏的一种有组织犯罪。[1]

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出现的问题和困境

(一)“保护伞”问题严重

据资料显示,在2001—2003年间公安机关查办的33个黑恶势力组织中,均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在2006—2016年间被打掉的284个涉黑组织中,有47个涉黑组织有“保护伞”[2]。这一问题在政法部门表现得比较突出。由于政法部门是打击黑恶势力的主要力量,因此在已被曝光的“保护伞”中,政法系统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庇护、纵容黑恶势力组织不法行为以及为其通风报信等行为,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塌方式的腐败。由此可见政法系统中“保护伞”的数量不少、级别也不低。

同时,黑恶势力利用“保护伞”掌控基层政权、干扰村民生产生活的现象在乡村地区相当普遍,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久久难以抹去。导致群众在遇到黑恶势力威胁时,不知向谁求助、求助没人管甚至向政府部门揭发举报后会遭到报复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这不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极大地破坏了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二)相关法律界定认识不清,司法实践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是有组织的多次实施了暴力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该组织的行为必须是暴力性、威胁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该组织只有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量,才能够构成此类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导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罪名的把握只限于是否多次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同时,当前涉黑组织的犯罪活动大有向“软暴力”转化的倾向,“软暴力”主要是不以直接的物理性暴力为手段,而是通过该组织的影响和势力使受害者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3]。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性质、适用范围把握尚不清晰。其一,对“软暴力”性质把握不清,即“软暴力”是否属于暴力手段。其二,“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否要以黑恶势力为前置主体,若非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是否构成犯罪[4]。这些问题的把握不清可能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难,涉黑组织发现难

目前越来越多的涉黑组织披着“合法化”的外衣为非作歹,公安司法机关发现难。其中以“公司化”的形式运作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手段。涉黑组织多用做生意的由头,实施一些不法活动。此外还有“村干部化”的运作方式。涉黑组织采用非法手段,对基层自治组织进行非法控制,纠合闲散人员通过实施不法行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5]。

同时,证人、受害人配合难。黑恶势力组织往往会盘踞地区多年,祸害当地群众并打压行业竞争对手。但许多受害者迫于涉黑组织的势力而敢怒不敢言,以至于当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经常面临受害人、证人不愿作证而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出现法院对其判罚畸轻甚至无罪释放的尴尬局面。据了解,我国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仅为10%以下[6],涉黑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则更少,证人担心事后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的现状,是困扰我国的一大司法难题。

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形成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目前打击黑恶势力的形势,只有真正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和联合治理、依法治理、根源治理相结合起来,把打压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相结合,使基层政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取得扫黑除恶行动的长久胜利。

1.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4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想使扫黑除恶行动形成长效机制,必须要依法办案、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走好这一步的关键就在于转变不科学的政绩观和相关考评制度,不给办案人员过大压力,不以指标论英雄,重视办案质量[7]。

2.形成重点人员严格监管与帮扶机制

全国应统一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涉黑犯罪前科人员等重点人群信息库以及对此类人员的排查机制。党和政府尽可能实施帮助适龄辍学人员重返学校、帮助适龄闲散青年以及前科劣迹人员走上工作岗位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切断黑恶势力吸纳新成员渠道。加强对基层党政机关负责人的监督和轮岗排查机制,避免出现基层政权为一人所长期垄断的局面,铲除黑恶势力成长的土壤。

3.净化干部队伍,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始终坚持“打黑先打伞”,长期保持对党员干部尤其是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严格监督,才能真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长期的严打态势,并对此类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党员干部从内心不敢涉黑,不能涉黑,不想涉黑。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庞大复杂的政治关系网络,要连根拔起,不论牵扯到谁都要依法严惩,给其他党员干部起到警示作用,这样才能使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到治本。

4.建立健全举报和线索核查机制

始终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将全国扫黑办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并优化功能,建立相应的如实举报奖励机制,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积极性。严格落实线索核查责任,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相关责任主体对核查结论终身负责。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定期分类分析和跟踪监测,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逐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严惩涉黑犯罪卓有成效不仅要求办案人员付出足够的努力,更需要立法者的支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手打击涉黑组织,一手打断保护伞。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放宽法定刑幅度

当前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对于黑恶势力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当附加资格刑,以及对于庇护、纵容涉黑组织犯罪的党员干部,也应当增加资格刑。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割断涉黑组织与政治的联系。[8]

同时,在涉黑组织中,大多数成员为一般参加者,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往往一无所知。因此只有区别对待,明确区分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的量刑幅度,才能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出台扫黑与反腐结合的法律

将扫黑与反腐相结合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重要举措,党中央明确以后要落实为常态化的“一案三查”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既要查处涉黑涉恶组织,又要追查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但当前扫黑除恶与反腐所采用的依据通常都散见于各个“通知、批复、纪要”中,许多内容并不是正式法律法规[4]。各个文件出台的主体不同,其内容之间也会有一定的出入甚至是冲突,这就不利于将扫黑工作与反腐工作相结合,不利于扫黑的同时还要打伞。因此,立法机关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将相关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下来是势在必行的。

3.完善对行为方式和暴力手法的认定标准

随着当前法制意识深入民心,涉黑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往往会寻找法律漏洞,利用法律规定的缺陷打“擦边球”,暴力手法也逐渐从传统暴力手段升级为“软暴力”。这就显得法律规定有些滞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软暴力以及网络暴力方面,这种新型的暴力方式有着传统方式不可比拟的破坏力和危害。因此,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认定标准,增加办案人员可操作性,从而遏制此类新型暴力的蔓延和发展。

4.加大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惩罚力度

当前,我国频频出现境外黑恶势力组织渗透我国涉黑涉恶组织的案件。此类黑恶势力组织的破坏力和危害难以想象,但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罪名规定仅限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9],这不足以严惩境外黑恶势力组织在我国境内渗透甚至直接犯罪。因此对于境外黑恶势力的成员在我国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组织的,应从重处罚,同时应当增加附加刑,即驱逐出境的刑罚。

(三)严格管理重点场所和私营企业

当前,许多涉黑组织已经披上“企业化”的外衣,通过设立企业对涉黑犯罪活动进行包装。因此,通过工商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工作严格管理企业,引导企业实施合法经营行为。同时,在申请设立企业时,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对于曾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记录的人员,要严格审查并做好登记。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夜总会等重点公共娱乐场所,这类组织极有可能藏身于此,他们通常会在这些场所结交同伙、壮大势力,因此要想打击和预防涉黑犯罪,就要严格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条件。[10]

四、结语

我国打击涉黑犯罪依然任重道远,扫黑除恶行动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和国家的繁荣昌盛;事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事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已成为常态化,因此在更加强调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要与反腐工作结合起来;与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才能真正做到将涉黑组织这一社会毒瘤连根拔起,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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