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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2-11-21刘紫月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庭审审理

刘紫月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3000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全面快速的发展阶段,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方向,依法治国理念正在一步步深入公民的内心。

与此同时,笔者在对100余场主要分布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的基中层人民法院刑事直播庭审及现场刑事庭审过程的调研分析中发现,庭审过程中许多司法礼仪以及司法技能被忽略,刑事庭审纪律控制存在很大问题。而法律的代表与体现大部分基于司法人员的行为,这就可能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法庭作出的判决存在瑕疵,并最终阻碍依法治国理念的传播。与此同时,当事人行为的不合法,亦可能使旁听人员对法律产生误解。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司法能力存在一定不足,司法行为缺少法律的约束,加上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致使此局面的发生。本文将通过对当今刑事开庭审理中庭审纪律控制出现的部分问题的探讨,反思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而探讨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控制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的重要性

刑事庭审指的是人民法院在确定的日期,在被告人、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其体现了法院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是法律彰显其公正性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传播依法治国、建立法律权威的直观必要方式。而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又是其至关重要的要点之一,具体体现在:

(一)确保当事人合法有效行使权利

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所进行的行为,都应遵守庭审纪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庭审纪律规则对开庭审理中诉讼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做了充分规定,对被告人的各项诉讼义务及违反后果亦有充分规定,促使被告人充分合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遵守诉讼义务与庭审纪律。

(二)约束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

庭审纪律的约束对象不仅仅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它还约束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让各司法人员亦正视法律的庄严性与平等性,杜绝官僚主义。并依据诉讼程序,按部就班地审核证据,组织辩论,分清责任,从而实现刑事庭审的职能。

(三)以庭审纪律的内容与执行教化民众

在当今大量刑事审判活动公开直播的前提下,一个案子中法庭纪律的执行,其影响对象不只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与旁听人员,而且对越来越多观看直播的公民产生了教化。因而其不仅惩罚犯罪,更是对潜在的不法分子以警示,给公众以安全感,产生了积极有效的法制宣传,从而使依法治国理念家喻户晓。

(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法庭纪律的限制下,刑事庭审才能更好、更顺利地进行。它树立着法律的庄严形象,推动法治理念的传播,在庭审程序的带动下,潜移默化深入社会的每个角落,彰显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我国当前刑事庭审过程中庭审纪律控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审理过程中庭审纪律的重要性,而它大多是由法官予以实行,但在实际刑事案件庭审调查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刑事庭审过程中庭审纪律控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法庭纪律无法深入诉讼参与人的内心,庭前宣读或成绣花枕头

宣读法庭纪律,是开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使诉讼参与人员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的纪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出现在审判活动中,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报告就直接去上厕所,接电话;在未经法官许可下发言,言语侮辱被告人;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被告或者被害人家属殴打对方、法官、检察官,大闹法庭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使得庭审不能正常进行,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风险,损害着法治思想的传播,其更是为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蒙上了一层阴霾。

(二)法官组织开庭审理存在瑕疵,致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侵害

在调研的许多刑事庭审中,常常出现法官在组织庭审时,未按庭审程序进行,出现了跨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虽然大部分法官能够做到及时修正,但其行为却极易在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心中产生疑惑。而那些极端的因程序未当庭修正而直接造成审判结果瑕疵的案件,更是直接性地浪费了法院的资源,阻碍了法制宣传教育,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大量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使用方言,致使一些刑事诉讼参与人无法了解审理内容,审判活动监督制度成为无法实现的规则

早期在审理地方刑事案件时,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常常运用方言审理,这行为有利于地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进行案件审理,并使得地方公民更好地适应了解法庭审理。但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省案件,许多外地刑事诉讼参与人听不懂本地方言,致使这一习惯成为鸡肋,而随着庭审直播的设立,更是把这一习惯的弊端展露无遗。它不仅使不懂方言的诉讼参与人对审理过程不明就里,也让观看直播庭审的观众无法了解案件经过,无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得庭审直播形同虚设。同时,方言审理会让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习惯依赖于方言审理,如若有硬性需要普通话审理案件,法官及其司法人员的语言大多会是“方言普通话”,这对一些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亦是一场灾难。

(四)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不适宜,侵害当事人人权,损害法律形象

在调研的许多刑事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云南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在这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被告在为自己辩护时,合议庭却在聊天说笑的情况。这实际上大大地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尊严,也有损于法律的形象。同时,在查阅《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时发现,并未对此有明确责任限制。同期还出现了书记员坐着宣读法庭规则、检方未经法官许可发言等情况。这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撼动着当事人及其他旁听人员对法律的崇敬,损害了法律公正的形象,让法律带上了“官权”的色彩。加之许多此类行为的出现,若无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检举,便成为了“合法”,即便检举或内部审查出来,也常常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法院内部监管惩罚系统存在很大不足。

三、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问题分析与解决构想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刑事庭审活动中,我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若不及时解决,会不断地损害法律形象,侵害当事人权利,阻碍法制宣传进程,最终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之路的拦路石。因而,我们需要探索问题根源,分析它,并寻找出适宜的方式解决它,从而解决刑事庭审中庭审纪律控制问题,推动法制的发展。

(一)将庭审规则以契约形式落于书面,使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在调查刑事庭审活动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多数当事人都把庭前宣读当作一种“走过场”,对其内容不重视,出现走神、玩手机等情况,致使不明白庭审规则,在庭审过程中做出违反庭审规则的行为。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基本以一种平稳的语调宣读,未着重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因而很难使当事人产生重视的想法。另一方面,语言表达本就有非直观感,且宣读完毕后便直接开庭审理,这无法使当事人确切了解自己在庭上的权利义务。

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把庭审规则定成一种契约,随法院通知邮寄给各当事人,以签字表明已了解,并在开庭前提交给法院。其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加粗字体强调,并将审理监督权内容加上,注明举报途径。在实现了解庭审规则的同时,也加强了司法层面上自我维权意识教育。

(二)加强司法人员程序培训,明确违反责任,形成监管体系,让程序概念深入到骨子里

我国有一个弊端极大的法律传统,即“重实体,轻程序”,以“结果好便一切好”的实用主义哲学理论为理念,即使在今天,也影响着许许多多的司法从业人员。[1]但事实上,在中外历史经验与教训中,不难看出,实体与程序一样重要,程序的错误,同样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损害法律在人民内心的形象。因此,加强司法人员程序培训必不可少。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程序重视,对司法人员程序中的行为作出系统完备的规定,明确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明晰违反义务的责任,并将此规定公之于众,让司法人员不仅工作在法律的监管之下,更要工作在人民的监管之下。

同时,对开庭审理可引入抽查制度,如:以法院为单位,每半年进行庭审录像抽查,并将抽查庭审录像随机派发给非同省的其他地区的同级法院法官、检察官(刑事案件)审核,以匿名制作出报告,交还给抽查法院进行审核处理,将其处理内容及结果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针对共性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则。此制度不仅能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危机感与紧迫感,同时,也能使审核法官、检察官以一个旁观者的立场,重新认识开庭审理程序,在审核别人行为的同时,也能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并且,对于司法程序的共性问题作出责任规定,以限制司法人员行为,从而推进司法公正进程。

(三)对司法人员进行语言培训,把说好普通话作为审核是否录用司法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准

随着时代的进步,讲普通话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更是计划“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使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平均达到80%以上。可以说,司法人员工作中使用普通话是不可或缺的要素。[2]而就此内容的实行,可以从两种对象来讲。首先,对于已经在职的司法人员,应进行普通话培训与考核。不仅要求他们进行普通话学习,还要对他们实际工作中是否使用普通话进行考核,尤其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把说普通话纳入监督范围中,使司法人员形成自主意识,把说普通话作为司法工作的习惯。其次,把普通话达到一定标准列入司法人员招聘要求中,让招入的司法人员一进入就可以做到运用普通话进行工作,创造说普通话的氛围。这不仅可以在基点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还可以减少司法开支,从根本解决掉方言使用问题。

(四)对法官进行人权培养,让法律有温度,实现最终的法律目的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构建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而这个最终目的不只表现在案件结果上,还要求案件处理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这一点,而这点却往往是被司法人员所忽略。那么,这点如何在司法中实现呢?即让司法过程有温度,减少司法过程中的再伤害。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真诚是公正的基础。”法律的适用过程本就要有温度、有立场、有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法官是一个“人”,是一个有温度有感情的“人”。[3]然而,随着法官审理案件的不断增加,法官的经验主义和官僚化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也让他们的同理心和共情逐渐减少。要知道法官并不应是冰冷的“自动贩货机”,得出一个毫无温度的结论并不是司法的终极追求。法官应当善用法律技术,有温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做到“势来能许怒,事过了无痕”,让当事人能轻松地摆脱矛盾纠纷,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这就表明了对法官进行人权思想培养的重要性。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人权的内容已经写在《宪法》里了,为什么还要对拥有较强法律能力的法官进行人权思想培养呢?其实,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了解并不代表懂得,而懂得又不代表会实施。人权思想培养的目的,就是让法官懂得并去尊重人权,不论是当事人各方,抑或旁听人员,让人权思想在法官心中产生限制作用,让限制的思想来约束法官的行为。因而,我认为:应以法院为单位,请高校老师每年对法院法官进行人权思想教育,以案件与理论结合的方式,使人权思想深入法官内心。

(五)举行法官与罪犯的法律交流会,让法官了解罪犯的心理,形成更严明的自由心证

首先我要说明一点,这里的罪犯应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的重刑犯。一方面,可以让重刑犯了解自己违反的法律,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并对法律有更深的敬畏之心,抑制住他再犯之心。另一方面,激发法官的同理心和共情,让他们知道,面前的人不仅仅是一个罪犯,还是一个“人”,除开他的罪犯身份,他可能像你生活中遇到的很多人。让法官从思想上意识到,我审理的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从而形成更加严明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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