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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不充分法条中的“清楚”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虹吸式降尘腔体

邵 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8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说明书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公开化保护的立法宗旨。该条款首先对说明书做出了要求,其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的说明。

专利申请文件是以文字撰写的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文件,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撰写难点[2]。由于申请人对技术了解深入,但缺少专利法知识;或代理人虽然具有专利知识,有时对技术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申请文件的撰写不清楚,这些问题经常引发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争辩,也是我们判断的矛盾点或难点。

近年来,随着申请质量和撰写技术的提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法条的使用大幅减少,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通知书中法条占比较高的依然是A26.3,因此,为避免A26.3法条适用错误,提高通知书的效能,提升审查效率,本文以审查过程中常见的不清楚案例为例,分析其是否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一、案例分析

根据说明书的撰写情况,审查员发出A26.3质疑不清楚的几种常见类型总结如下:主题不明确,技术特征含义不明,技术特征前后矛盾。

(一)主题不明确

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虹吸式降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虹吸式外壳腔体、箱体侧门开闭装置、喷嘴连接机构和安装机构,……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虹吸式降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虹吸式外壳腔体(3)的内部设置有虹吸式腔体(4),所述虹吸式腔体(4)的内部设置有水管(14)。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虹吸式降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14)的一侧表面与蓄水箱(9)的顶端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水管(14)的另一侧表面与第一连接头(2)的底端表面固定连接。

说明书中记载:现有的降尘装置存在的问题“如降尘装置中箱体的侧门需要手动打开,喷嘴与降尘装置主体之间不方便安装和更换”,技术方案中也分别记载了箱体的侧门具体结构,喷嘴与降尘装置主体之间安装结构,且分别达到了对应的有益效果。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本实施案例,虹吸式外壳腔体3的内部设置有虹吸式腔体4,所述虹吸式腔体4的内部设置有水管14;所述水管14的下部与虹吸式腔体下端的蓄水箱9的顶端表面固定连接,所述水管14的上部与第一连接头2的底端表面固定连接并连接至喷头,通过设置的储水箱9,便于从喷嘴1中喷出水来进行降尘”。

针对本案,一种观点认为,主题名称为一种虹吸式降尘装置,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虹吸方式喷水结构中,蓄水箱9位于虹吸式腔体4的下方,水管14设置在虹吸式腔体4内,通过蓄水箱9显然不能实现虹吸方式的喷水,因此对于虹吸式实现喷水结构是不清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尘装置中箱体的侧门需要手动打开,不方便,喷嘴与降尘装置主体之间安装和更换不方便,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已经解决了该技术问题,并且产生了方便开关门和更换喷头的技术效果,且虹吸式喷水属于现有技术,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

案件分析: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本案中要实现侧门开闭方便以及喷头/喷嘴更换方便,采用了具体的手段实现了对应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已经相互适应,不存在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虹吸式喷水具体结构是如何的,该结构如何实现虹吸方式并不是申请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也确实存在虹吸式降尘装置,因此其不构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二)技术特征含义不明

案例2,权利要求1:一种汉语言文学教学黑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黑板、显示屏、盒体和投影机等;所述投影机包括主机、电动摄像头和旋钮等。

说明书中记载:所述黑板和所述显示屏均设置于所述框架内,所述显示屏位于所述黑板的一侧,所述盒体设置于所述显示屏的下方,所述投影机设置于所述盒体内,所述投影机包括主机、电动摄像头和旋钮,所述电动摄像头设置于所述主机的底部,所述旋钮用于调节电动摄像头的方向并设置于所述盒体内壁上……投影机还能及时用于展示汉语言文学教学中一些难以用粉笔细致描画的古字古图,并将这些通过投影机展现在上方的显示屏中,方便学生学习辨识。

针对本案,一种观点认为,投影机在本领域具有公知含义,投影仪又称投影机,公知投影仪应具备光源、镜头等,因此如何通过摄像头与主机、屏幕以投影的方式呈现图像不清楚,即该投影仪的工作原理不清楚。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申请人意见陈述提供的证据,其中提到摄像头、主机、显示屏实现投影的方式在扫描投影技术领域属于现有技术,本案的投影机能实现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应该从“投影机”的字面意思理解。

案件分析:本案“投影机”如果以现有技术中常见解释理解,则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主机、电动摄像头和旋钮”组成的结构是如何实现投影机的工作原理。但是《审查指南》中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是允许的。首先,通过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提供的现有证据发现,摄像头、主机、显示屏实现投影的方式在扫描投影技术领域,属于现有技术;其次,根据说明书中对“投影机”的描述,也不应按其字面意思进行绝对化处理,而应从说明书整体内容出发,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判断申请人要表达的意思。因此本案的“投影机”能将一些难以用粉笔细致描画的古字古图展现在显示屏中,该手段是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

(三)技术特征前后矛盾

案例3,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胡琴,其特征在于,琴杆1千斤4下方安装有上固定卡7,在琴杆1琴箱2的上方安装有下固定卡8,上固定卡与下固定卡结构相同,……

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由琴杆1、琴筒2、琴弦3和千斤4构成,标杆5的上下位置在千斤4与琴筒2之间,左右位置在琴杆1与琴弦3之间,在标杆5上开设有一条滑道9,音位标记板6上开设有滑槽11,滑道9与滑槽11配合安装,在琴杆1千斤4下方安装有上固定卡7,在琴杆1琴筒2的上方安装有下固定卡8,上固定卡7与下固定卡8结构相同,上固定卡7由卡环12、开口端口13和卡块15构成,开口端口13两端分别有贯通的丝孔14和过孔17,卡块15上开设有非圆形的凹槽16,标杆5的上下端头分别有一个顶块10,顶块10的形状与凹槽16形状对应。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中显示,上固定卡7并不位于琴杆1下方,同时,下固定卡8也不位于琴杆1上方。

针对本案,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方案中明确限定了胡琴由琴杆、琴箱、琴弦和千斤构成,琴杆、千斤、琴箱为不同位置的结构,然而,结合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方案可知,上固定卡7并不位于琴杆1下方,同时,下固定卡8也不位于琴杆1上方,上述记载使得上固定卡和下固定卡的位置是不清楚的,从而导致胡琴的结构是不清楚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了便于安装及调整标杆,在琴杆千斤下方安装有上固定卡,在琴杆琴筒的上方安装有下固定卡,安装时,先将下固定卡套在琴杆上,通过螺丝将开口端口锁紧,然后将标杆的下方顶块插入其凹槽内,再将上固定卡套在琴杆上,其凹槽套在标杆的上方顶块上,通过螺丝将开口端口锁紧,完成安装。基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上固定卡和下固定卡的位置,即“千斤下方安装有上固定卡,在琴箱的上方安装有下固定卡”或“在琴杆1上方安装有上固定卡7,在琴杆1下方安装有下固定卡8”,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胡琴结构是可以实现的。

案件分析,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应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能将某一特征或技术手段脱离技术方案单独讨论,否则将没有任何技术意义,因此技术方案中对于“琴杆1千斤4下方安装有上固定卡7,在琴杆1琴箱2的上方安装有下固定卡8”的记载属于撰写不清楚,且不足以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错误的理解,不会导致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专利法A26.3中的“清楚”

《审查指南》第二章第2.1.1节记载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是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2.表述准确。……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如果“清楚”已经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整体的理解、实施,或者造成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相互矛盾或不关联,则需要发出A26.3的审查意见。正确理解和掌握专利法A26.3中的“清楚”,对于提高实用新型的审查效率至关重要,可以减少对通知书的过度质疑,提升通知书的准确性。

三、如何避免公开不充分法条中“清楚”的误使用

对于专利法A26.3中的“清楚”理解不到位,将导致通知书效能的降低,审查员的审查效率降低,也降低申请人对审查员的信服感,因此应避免公开不充分法条中“清楚”的误使用。

笔者认为,根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特点,一方面,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检索前作出的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极易带有主观色彩;另一方面,机械领域包含范围较广,只要与机械结构有关的都可以说是机械领域,机械领域的技术已经处于成熟期,机械结构手段多样,也是造成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准确的原因之一;再一方面,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判断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占据重要地位,实用新型审查员需要深入了解现有技术。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1.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申请人想做什么和如何去做;2.从说明书内容整体考量技术方案;3.充分考虑申请人意见陈述提供的证据,并通过检索提高对现有技术的认知和积累,努力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准,避免站位过低。

审查过程中要明确,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关联,但是单纯的非规范的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前后矛盾,仅可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而不足以得出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的说明;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审查员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不能将简单的申请文件撰写的笔误或某个技术特征的矛盾认定为公开不充分中的“清楚”。

四、总结

说明书出现撰写不清楚时,需要考虑不清楚的程度是否影响到技术方案的实施,其缺陷是否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如果通过充分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是可以实现的,则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需要结合A26.4等法条评述。如果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后,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现,则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审查员在作出公开不充分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内容,通过从说明书内容整体考量技术方案,通过检索提高对现有技术的认知和积累,避免因对现有技术了解不够而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准确,误使用公开不充分法条中的“清楚”,增加了无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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