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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学院运行中的侵权法律责任

2022-11-21谭朝瑞谭渤文李茨桔刘俊娥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知识产权学院

谭朝瑞 谭渤文 李茨桔 刘俊娥 张 望

1.湖北恩施学院建筑与设计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2.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2017年,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自此,陆续有许多高校和企业合作共建成立了产业学院。近四年以来,作为新兴事物的产业学院也暴露出机构流于形式、运行管理制度混乱、产教融合不明显等棘手的问题,产业学院的运行急需建立一套可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因此部分学者从各个方向对产业学院的运行和建设展开了研究。汤丽娟等[1]从产业学院结构和育人体系入手,推进产教学院运行和产教融合的创新模式。殷勤等[2]认为要从管理制度改革入手,为产业学院建设和运行机理研究提供成熟范例和理论指引。周海英[3]从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法律角度研究了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路径。虽然学者研究成果丰硕,但极少有对产业学院这一特殊而又新颖且同时又介于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半独立状态的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因此,有必要以产业学院作为主体,对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划分,从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的法律责任主体入手,对产业学院的运行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以减小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仍然要从产业学院的运行机制和制度入手分析[4-5]。建立合理可靠科学的制度,能够不断流畅产业学院运行,减小法律责任风险。

一、产业学院运行中侵权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侵权法律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对于产业学院而言,作为高校和企业联系建立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其接触服务对象群体主要是学生、教师、企业,可能涉及的侵权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名称权等。

从目前来看,产业学院通常作为高校下属的二级非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而产业学院在成立之初,往往仅明确高校和企业双方的合作事项,对于未来责任划分往往比较模糊,导致权责不明。同时,产业学院往往是高校与企业共建发展,但出于经费和人力资源的考虑,绝大多数产业学院属于高校非固定的常设机构,往往是挂靠在高校的二级学院运行管理,而二级学院由于工作繁多,缺少精力对产业学院进行更加细致的运行管理,因此产业学院将管理寄希望于经验丰富的合作企业。此外,企业虽然管理经验丰富,但是产业学院运行涉及更多的可能是教师教学管理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而企业通常是采用企业的管理办法来管理教师和学生,其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存在不协调和不对应。更重要的是,企业认为产业学院、教师、学生的管理权限在高校,因而对于其管理往往也不够重视。于是产业学院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高校企业谁来管”“高校企业管不到”“高校企业都不管”三大难题,而这些管理缺陷和难题背后往往隐藏了大量法律责任风险。

因此,以产业学院作为主体,有必要将其运行中可能发生的较为严重的侵权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理清产业学院运行中涉及的高校和企业、老师和学生四方主体法律责任,提出预防应对措施,提高产业学院运行的风险法律防范意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一)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维持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学生则又是属于社会弱势和敏感群体,因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对高校管理运行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产业学院建立的目的仍然是与共建企业一同培养学生,那么学生所处的环境就有可能长时间地离开校园,在共建企业进行实践教学活动。那么在这一时间段的学生管理就比较困难,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学生已经到了企业进行实践活动,学校难以远程管理,应该以企业管理为主;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没有专业的老师,缺少管理学生的经验,惯性思维地把学生按员工标准看待,认为应该有基本的社会认知和自律意识;从学生的角度看,离开了学校的束缚,可以自由且随性地生活学习。由于这三方面管理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加之进入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可能发生打架斗殴、意外事故等,对学生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侵犯,继而引发法律责任。发生此类事件,学生、企业、学校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会影响到产业学院的名誉和社会认可度,还可能会进一步导致经济赔偿,严重影响产业学院的运行和发展。

(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益,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产业学院作为一个媒介,运行的目标就是要把“产学研”组合起来,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配套措施的协议和法律风险意识,在产业学院的“产学研”合作中将存在一个真空模糊地带,即各方合作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例如:教师或学生在共建企业实习期间企业生产项目完成的知识产权能否按职务作品划分?产业学院完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到高校、企业、教师、学生四方,如果缺少一个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划流程,极有可能在未来发生知识产权的纠纷,尤其是教师科研申报创作、科研成果转化、企业生产项目、学生毕业论文创作极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争议。从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仍然不够重视,大部分生产项目资料仅凭技术人员的个人意愿就能够拷贝复制,未经过公司法人层面的许可。从高校角度来看,已经将这部分资料拷贝复制并且得到了企业默许,将会放心大胆地将资料用于学生的毕业论文或设计,更或是作为科研创作的素材。凭借双方这种“心理上的默契”,产业学院代表的双方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维持了表面和平,但如果该知识产权涉及重大科研成果和转化、重大科技进步奖项则可能因为成果归属涉及的荣誉、经济引发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发生知识产权的争议不仅影响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更加严重的是直接影响到产业学院成果转化和科研发展,严重阻碍产业学院的“产学研”一体化。

(三)侵犯企业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企业在工商部门完成核实登记区域内享有的特定专属权利,同时其也是一种独占使用权,其他企业或个人在未经授权人许可情况下,不可使用该名称,否则就会构成侵权[6]。产业学院是企业和高校共同建立,虽然其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仍在高校,但鉴于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企业承担了部分包括学生的专业技能指导、实习指导、就业指导等工作。高校在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科研申报等环节会基于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使用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果没有事先在合作合同中详细约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什么用途”可以使用企业的名称,就可能在事后合作时发生企业名称权的侵权法律责任。由于企业名称更多的是在招生宣传时使用,如果高校和企业双方交涉不当,则可能影响到产业学院的对外招生宣传,严重阻碍其发展。

二、侵权法律责任问题解决方案建议

侵权法律责任主体表面看是产业学院,实则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其共建的高校和企业入手,以合作合同和协议的管理作为切入点,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保障产业学院运行尽可能地减少因双方沟通交流和协调不畅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

(一)事先预防:详细制定初始合同

产业学院在成立时,高校和企业不能仅仅关注在如何进行宣传和扩大影响力方面,将其看作一个“宣传方式”,而更应该从其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入手,确定详细且明确的合作合同,从上层构建合作框架体系。体系应明确产业学院学生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管理权责划分;明确双方合作的多重领域和方式上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明确合作期间双方在名誉权、名称权等方面的共享使用协议。有了明确的上层合作体系,在具体合作和操作中便能够做到“有据可循”,在后续环节也能在此基础上签订新的协议,并不断完善产业学院双方的合作合同。上层合作框架体系的构建,能够确保产业学院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合同太简单、太单薄承担各类法律责任,也为后续法律责任的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二)事中协商:补充完善合作协议

产业学院成立时高校和企业签订的共建合同属于上层框架协议,具体事项只能框定大致范围,给出基本的解决思路。在产业学院运行时则可能出现不同的问题,也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法,因此在产业学院运行中应积极和企业交流协商,根据产生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合作协议。产业学院还应记录运行中产生的问题,一并将补充合作协议范本登记管理,在经过实践验证后可推广至高校其他产业学院,以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联系,并减小产业学院运行管理成本,杜绝产生的不必要侵权法律责任。

(三)事后改进:动态调整管理合同

产业学院的运行绝不是成立时的一次性合同就能解决所有的运行管理问题,根据产业学院的运行对合同进行动态调整,达到1~2年进行一次合同动态调整。主要目的一是双方新增的协议纳入合同中统一管理,便于双方就协议开展工作;二是将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纳入合同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三是就现今形势达成关于产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合作共识,纳入合同统一管理。三大举措为产业学院增加新的血液力量和生机活力,也为产业学院减少不必要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结论

产业学院作为以“产学研”为承载综合体的新型校企共建学院,其运行过程的管理将明显区别于传统体制。从侵权法律责任的角度入手,分析了产业学院的运行过程可能侵犯的学生生命健康权、企业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并简要分析了其主要原因是合同管理的缺陷。因此从事先预防、事中协商、事后改进的三大步骤提出了详细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分别是详细制定初始合同、补充完善合作协议、动态调整管理合同,从上层合作框架体系到落地执行完善最后到动态调整管理,力争减小产业学院运行合作中的摩擦和争议及相关侵权法律责任,保障产业学院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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