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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战争视角下的日本战时军费政策(1931-1945)

2022-11-19庞宝庆

浙江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军部昭和军费

庞宝庆

提要:“九一八”事变后设立的“满洲事件费”揭开了日本战时军费政策的序幕。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军部完全主导了战时军费预算制度、支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议会和大藏省等财政金融机构沦为举手工具和政策具体执行机构。在保证庞大战费支持大规模对外侵略战争的同时,竭泽而渔的战时军费政策不仅给日本人民,也给广大被侵略地区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战争是以巨大战争支出为前提的。为取得战争的胜利,法军元帅特利乌尔乔在1499年留下一句经常被后人引用的名言:“为了进行战争,便需要三件东西:第一是钱,第二是钱,第三还是钱。”(1)阿·米·阿列克谢夫:《资本主义国家战争财政》,郎兹、钟元昭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第6页。这句话道出了战争开始前和战争进行中的军费供应的基本问题。日本战时军费政策对保证、推动日本军国主义对外侵略战争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30、40年代,为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批爱国学者对日本战时军费政策展开研究,但由于条件所限,主要以翻译日本和西方学者的著作和文章为主。(2)如阿部贤一:《日本军事公债论》,张百衣译,南京日本评论社,1933年;训练总监部军学编译处:《日本军事政策》,军用图书社,1934年;波加特:《战时捐税》,吴克刚编译,文化生活出版社,1936年;赛利格曼:《战费论》,吴克刚译,文化生活出版社,1936年;凯恩斯:《如何筹措战费》,殷锡琪、曾鲁译,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1941年。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日本近代军费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军费筹支或某一阶段军费政策,缺乏对日本近代军费政策的整体和综合研究。(3)如崔金柱:《甲午战争期间日本的军费筹支》,《世界历史》2015年第2期;庞宝庆:《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军费政策(1931—1945)》,《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5期;庞宝庆:《论二战时期日本战时军费筹集机制》,《日本问题研究》2017年第2期。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日本1931年至1945年战时军费政策的演变,来进一步揭示和探讨日本军费政策与不断扩大的对外侵略战争的内在关系。

一、日本战时军费预算制度的强化

1889年,日本以《明治宪法》附属法规形式颁布《新会计法》后,其近代财政制度正式确立起来,日本军费被纳入制度化管理。《明治宪法》赋予议会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即“国家之财政收入、支出每年列入预算,经议会之赞同”(4)④ 武田隆夫等編『日本財政要覧』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7、5、6頁。。国家财政预算被纳入宪法体制,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军费预算成为议会审议重点。对于日本陆海军来说,今后获得军费预算的过程将变得更为复杂。但从宪法属性来说,议会在天皇制下很难对军备扩张做出根本限制。这是因为对“议会权限制约最大的问题是军事权限。军政事项即军队的编成等由陆海军大臣辅弼,军令事项(统帅)即军队的作战指挥命令等则直属天皇。因此,军政事项的话,内阁总理大臣还可以稍有干预,而关于军令事项,议会的力量不用说,连内阁都无权干涉,这是作为统帅权的独立而闻名的”(5)北冈伸一:《日本政治史:权力与外交》,王保田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4页。。为了应对议会对军费预算的审议,1890年12月6日,时任首相山县有朋在第一届议会上表示:“在财政预算问题上,我们固然要遵照宪法、法律以及敕令……占预算支出大部分的陆海军的经费,为将来计,希望诸君尊重政府意见……陆海军可分解巨额资金,仅支出目前所需。”(6)大蔵省財政金融研究所財政史室編『大蔵省史 上卷』東京:大蔵財務協会、1998、260頁。在实际操作上,国防始终被置于国家施政的中心位置,财政政策则通过“化整为零”方式确保军费优先。军费预算与其他预算一样,议会没有预算的提议权,编制预算都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而预算的编制实施乃至决算的过程都以大藏省主计局为中心。预算案确定后,首先要提交众议院,众议院具有预算先议权;经过众议院审议后,提交贵族院审议;经过众、贵两院表决通过后,预算成立;再经过天皇敕裁批准后公布实施。为了行政上的方便,增加预算的弹性和机动性,预算制度设立了追加预算和预备费。预算分为宪法意义上的预算和行政意义上的预算。一般情况下,预算都是就前者而言,而后者则被称为“支付预算”。所以,《明治宪法》规定的预备费没有被编入预算,《新会计法》第七条却规定:“预算中设预备费。”④

从昭和初期到太平洋战争结束,虽然大藏省以及其他财政机构名义上仍是在所谓“宪法框架”内活动,但其具体内容与明治、大正时代有很大不同。大藏省批准的预算与各省的预算要求越来越难以平衡。大藏省迫不得已宣布:“如果必须新增预算,则由该省节约经费来填补,自己筹措财源。”(7)青木得三『井上凖之助伝』東京:大蔵省印刷局、1968、770頁。“九一八”事变后,大藏省权限被进一步压缩,内阁决议成为预算编制依据。大藏省事实上已被逐渐缩小了预算编制权,军部意见完全主导内阁决议。曾任日本银行总裁的深井英五在枢密院质询时说:“大藏大臣不过就是个出纳官……谁都可以当大藏大臣。”(8)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55、107頁。在当时日本的政治氛围下,抵抗军部是危险的,削减军部强烈主张的预算,将会引发像“二二六”事件一样恐怖的兵变。同样,在议会对预算审议时,政府特别是军部主张占据绝对优势,议会则完全变成表决机器。议会已完全隶属于军国主义专制,战时体制进一步使政党政治、议会政治有名无实,形成以军部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1932年以后,日本军费预算越来越庞大,军部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硬。军费开支的大幅增加,使国家财政支出也随之膨胀,且相当大部分被军费开支所垄断。日本陆海军省向大藏省主计局提出军费预算要求或者内阁会议讨论预算时,由于统帅权独立及《明治宪法》给予天皇以大权,都会左右政府决定,进而制约主计局的预算审核。日本天皇作为陆海军最高统帅,限制了议会对军费预算的决定权。不仅如此,在内阁会议最开始讨论军费预算时,《明治宪法》所构建的天皇制政治结构就给阁员造成无形的压力。主计局审核预算的制度被完全破坏,军部对预算发言权越来越大,使传统的编制预算方式被彻底颠覆。

日本大藏省对军部预算的审核采取了特别措施。各省在提出预算要求前,大藏省主计局长、主税局长、理财局长要向军部说明岁入、岁出、公债发行情况,陆海军则向大藏省说明作战计划、军备等情况。大藏省主计局作为编制预算的执行机构,与军部预算执行者直接单独进行协商,经过协商后再审核各省预算概算,这样就打破了以往的编制预算方式。

编制军费预算情况非常复杂,尽管事前进行了广泛沟通,但在内阁会议审议时往往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又返回到事务部门,继续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在经理局长、军务局长、课长或课员之间进行。即使在军部内部,如果军费经理部门不能和统帅部进行有效沟通,预算总额也是很难确定的,其中有些内幕甚至连大藏大臣都不知道。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财政开支越来越膨胀,几乎都是以军费为中心的,陆海军省以外各省的行政开支被极大压缩。历任日本大藏省司计课长、预算决算课长、主计局长的贺屋兴宣曾这样描述:“各省的概算要求额……非常大,在日本的预算史上从没遇见过”,为获得预算,“陆海军大臣在会议上强烈要求各种政治性的、事务性的提案获得通过,如不通过就以辞职相要挟”。“陆海军大臣提出辞职,关乎内阁存亡。在内阁商讨预算时会动摇其基础。”而且“各省热切要求农村振兴预算、中小工业救济预算,农民、工业团体都具有强烈要求,农林省的要求更为强烈。军部认为农村是军人的源泉,出身农村者是军队最有力的组成部分。为巩固这一基础,军部就要支持这一要求。这样一来,相关政党的议员为巩固自己的选举地盘,也进行有力声援。由此,大藏省特别是预算当局处于受到来自全国各方面的攻击状态”(9)② 大蔵省大臣官房企畫調査課『大蔵大臣回顾録』東京:大蔵財務協会、1977、3-4、25頁。。对于陆、海军预算要求不断膨胀的原因,贺屋兴宣认为,“在预算问题上,这些人(指陆海军中坚将校)坚持自己主张寸步不让。而且,军部上层不能加以统制,进而导致预算不断膨胀”②。内阁在讨论预算时,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

日本军部在政治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陆海军要求大藏省对军事预算进行单独处理,并要求严守军事秘密,若不满足其要求,大藏大臣只能辞职。如果军费预算不能确定,那么国家的总预算也难以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藏省主计局不能对军事预算进行细节上的审核,其职能的行使遭遇到极大障碍。大藏省主计局失去了对军费等国防经费的独立审核权,成为只是负责具体编制预算事务的执行机构。

1940年秋,日本企划厅与大藏省围绕预算编制权发生矛盾。企划厅要求大藏省转让预算编制权,修改大藏省之前预算编制程序。大藏省对此提出强烈反对,大藏省次官广濑丰作就提出“绝不能由企划院制定预算”(10)大蔵省大臣官房企畫調査課『聞書戦时財政金融史』東京:大蔵財務協会、1978、157-162頁。。这样,围绕编制预算,预算编制机构出现二元化,主计局和企划院围绕着预算编制权展开了激烈竞争。虽然大藏省最后在形式上保住了预算编制权,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企划院通过出台“预算统制事项”,指示各省以及主计局具体编制事务。

为集中行政权力、应对战争需要,广田弘毅内阁组织了四相会议,审议军部提出的《改革意见书》,主张“设立国策统合机构,这个机构要承担重要国政的调查、立案和统制各省重要事务的审议以及预算编制。改组整合内阁调查局以及情报委员会,辅佐首相”(11)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2卷 財政機関』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56、148頁。。后因广田内阁总辞职,该计划没有实现。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太平洋战争阶段。战争进一步扩大,军费开支空前增长,使日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日本在编制战时预算时,对军费以及与时局相关的重要经费以外的预算,一律削减,进一步强化侵华战争后实行预算的“重点主义”和“效率主义”。

在编制预算时,日本主计局不再依据各省要求的预算,而是以内阁决定的重要国策为最高准则,由最高统帅部决定预算编制。东条内阁进一步强化“重点主义”,削减与战争不相关的经费。废除日本一直实行的省议形式,由大藏大臣、主计局长、预算课长以及少数与预算相关人员参加预算编制,去掉各省与大藏省就复活预算相互协商的环节,改为在次官会议上相互协商,从而加强中央在审定预算问题上的集权,其决定过程是完全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大藏省将预算提交议会审议时,议会只是形式上表决通过而已。议会不过问具体内容,不进行审议,仅对军费总额举手表决。1943年10月,日本内阁会议制定《预算彻底简化文件》,整合预算科目,把类似科目一并列入同一种类经费;增加预备费数额;简化预算编制流程。(12)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2卷 財政機関』228-229頁。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了预算弹性,以灵活应对战局变化。

二、日本战时军费支出制度的简化

一般情况下,日本军费预算经众议院、贵族院表决通过后,进入预算支出阶段。预算支出事务分为支出和支付两个系统,支出机构负责开出支票,支付机构(以日本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负责直接支付现金。日本战时军费支出要严格遵照战时军费天皇敕裁和预先支付制度。军费支出机构的出纳官由陆海军省大臣任命,海军省委任经理局长作为出纳官,陆军省委任东京经理部长作为出纳官。陆海军省出纳官负责调整制定支出预算,并报送大藏大臣以及会计检查院。大藏大臣接到陆海军省大臣的支付预算申请后,由主计局通知日本银行支付军费。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为规范战时军费预算支出,1937年9月9日,内阁会议通过《临时军事费支出处理手续》。根据这一手续,军费预算支出采取天皇敕裁制度。对于预备费以外的预算支出,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军需大臣按照相依比例在预算范围内,每三个月整理经费支出情况,制作支出计算书并附记详细理由,交由大藏大臣审核。大藏大臣审核后,送交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召开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大藏大臣上奏天皇。经过天皇同意后,才可以办理预算支出手续。(13)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臨時軍事費支出手続ヲ定ム』、A02030017800,1937年9月8日。通过这样的程序,经天皇敕裁的金额,就是军费实际支出预算额。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天皇敕裁往往只是名义上的,“实际由陆、海军大臣以及大藏大臣掌握”。(14)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1955、111-112頁。

日本军费从陆、海军省按顺序下发到所属各级作战部队,作为部队自身经费(军官、士兵、军属等的薪俸或购买日常消耗品、使用品)和战斗物资(武器、弹药以及其他战斗消耗品等)货款。但战斗物资货款不一定在接收物资时同时支付,有时会提前或延后。在全面侵华战争之前,如有特殊情况往往会使用“预付资金”的办法。1938年2月,就战时军费支出问题,内阁通过决议要求陆、海军省与相关省厅紧密配合,“每次战时军费支出之前,要以判明的各种情况,协议决定支出额”(15)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第77回帝国議会提出 臨時軍事費追加予算参考書』、A18110278600,1938年3月23日-1941年11月6日。。预算支出经天皇敕裁后,陆海军两省以及军需省的出纳官,基于实际敕裁预算额,从大臣那里接受预算,应主任资金预付官吏的资金请求,拨付资金。最后,主任资金预付官吏向其所属的分任资金预付官吏交付必要的预算,进行支付。现金的现实支付大部分通过分任资金预付官吏进行。

在陆军方面,最初除陆军东京经理部长外,关东军经理部长、中国驻屯军经理部长也担任出纳官。但后来除关东军外,各地均未设出纳官,军费支出全部集中在陆军东京经理部。而海军在日本国内外及战地等都设有出纳官,通过海军大臣指定的62个出纳官支出战时军费。军需省只有航空兵器总局经理局长任出纳官。陆军担当支出的主要军事部门还有陆军兵器行政本部、关东军经理部、陆军航空本部以及本厂、华中派遣军各部队、广岛陆军运输部以及船舶输送司令部、陆军被服本厂等,这些都是东京经理部委托机构。海军担当支出的主要军事部门有海军省经理局、横须贺海军经理部、吴海军经理部、佐世保海军经理部等。

各省一般财政支出流程是由支出官直接向债权人开出支票,日本银行收到支票后支付现金。由于陆海军情况特殊,通过《新会计法》和《会计规则》规定的资金预付方法被广泛承认。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设置后,1937年10月,日本政府公布《关于资金预付、支付预付款或进行概算支付以及依自由合同支付的临时文件》,把预付资金扩大到工事、制造零部件或购买所需经费,支付给劳动力供给者的薪金、旅费以及补助等所需经费。(16)大蔵省財政金融研究所財政史室編『大蔵省史 上卷』1998、165頁。

进入太平洋战争阶段,预付资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会计规则等战时特例》第二条规定,现金支付陆海军行政机构经费,支出官可以事先提取其资金。(17)高石末吉『覚書終戦財政始末 第3卷 太平洋戦争と軍事諸費』東京:大蔵財務協会、1970、607頁。在战时阶段必要时,陆军海军行政经费可以由陆海军大臣预先支付资金;军需大臣可以预先支付属于军需省的经费。确认预付资金的出纳官是资金预付官,分任资金预付官分担主任资金预付官的一部分工作。由于主任资金预付官事务繁忙,大部分的战时军费支付是通过分任资金预付官完成的。到战败投降,陆军分任资金预付官约有11000人,海军超过2200人。(18)⑦⑧ 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1955、115、121-122、123頁。而且,陆军大队以下各部队在分任资金预付官之下,又增设复分任资金预付官。如果加上这些人,资金预付官吏数量可达数万人之多。

日本政府于1942年2月制定了《会计法战时特例》,陆海军出纳官在战场或往返战场过程中,其保管的现金丢失或毁损时,可通过国务大臣认定解除责任。(19)アジア歴史资料センター『会計法戦时特例』A03022682300,1942年2月17日。《会计规则等战时特例》则省略了有关决算的各种文件,简化账簿,对账簿的定时检查也更具有变通性。(20)アジア歴史资料センター『会計規則等戦時特例』A03022735100,1942年4月24日。1942年5月5日,日本政府公布了《计算证明规程战时特例》,进一步简化有关战时军费的计算证明。原本应每月调整的《财政收入征收额计算书》改为每年6月末提交一次,在作战紧急时可延期两个月;原本应每月调整的《出纳官支出计算书》以及资金预付官的《预付资金出纳计算书》,提交期限再延长半个月,在作战紧急时还可再延长两个月。(21)アジア歴史资料センター『计算证明规程戦时特例』、C14010032800,1942年5月5日。

只有军队能够自由使用预算,才能使战时军费以及会计制度具有最大规模的融通性,才能更有效地将之用于作战。作战部队自由操作战时军费预算,往往会打破会计制度规定。以日本陆军为例,对于成立的战时军费预算,陆军会根据军队的构想重新改编,以灵活适应战场形势的变化。1944年6月,日本陆军内部资料指出:“战时军费要预见作战形态变化,在预见基础上制定预算计划。以各自‘科目’明确预算目的,编制预算不在于概算金额,而在于预算取得手段。该预算的运用要在陆军省新的构想下改编预算计划,改编预算时要预见作战形态,突出重点科目。”⑦所以,军队重新编制预算不仅是为了便利军费支出,也是要把预算科目作为“取得预算的手段”。

在具体预算支出方面,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之后,陆军省极大地压缩了作战部队的维持费,把预算支出的重点投向作战物资。从1937年到1942年,有20多亿日元被用于补充作战物资,突破了会计制度严格规定的款项使用限制,缓解了侵华日军支出经费不足的压力,大大提高了其预算效率。日本军部向各部队下达了不同的预算指令,保留出部分预算。比如,向某个部队分配全额预算,使其在预算范围内供给,或完全不向某个部队下达预算指示,只交付必要的资金。以1943年度战时军费预算事项分配为例,其分配计划方针“以完成当面作战为第一要务,力图充实与此相适应的军备,以期无憾于顺应情势之战备”⑧。

三、日本战时军费政策的实施及特征

从1931年9月开始,日本政府把陆军省与外务省所管侵略中国东北的经费,作为“满洲事件费”列入军费开支。1932年又追加海军省所管的“满洲事件费”为军费支出。尽管“满洲事件费”被划入一般会计,但实际上就是日本军队侵占中国东北、镇压东北人民反抗斗争的战争经费。1941年,“满洲事件费”被纳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成为名副其实的战争经费。从1931年到1940年,“满洲事件费”共支出18.54亿日元。(22)柴田善雅『戦時日本の特別会計』東京:日本経済評論社、2002、50頁。

1937年7月25日,日本召开了第七十一届特别议会,决定设立“华北事件费”,作为向中国增派军队以及处理此次事件的独立经费。7月28日,日军占领北京,随后战火扩大到整个华北。8月5日,日本政府又向第七十一届特别议会提出,第二次“华北事件费”追加预算。这次追加预算与之前的财政应急措施不同,其预算额超过4亿日元。(23)③⑤ 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1955、24-25、34、361頁。进入8月,战事已超越华北范围,扩展到华中一带。9月2日,日本临时内阁会议决定把“华北事件”改称为“中国事变”。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设置后,“中国事件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除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外,还有一般会计以及特别会计的“华北事件费”。

第七十二届议会于1937年9月4日召开,日本内阁提出总额超过20亿日元的“中国事件费”。③日本依照战争时期设置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的惯例,经第七十二届议会通过,于1937年9月10日颁布《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法》,设立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是为了把用于军事行动的经费区别于一般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以事件开始到结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特别经理而设立的。战时军费政策形成了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为核心的战费筹集、支出机制。

此外,第七十四届议会还通过了与战时军费相关的另一项财政政策——临时陆军材料资金特别会计。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后,“为取得并有效利用中国占领区物资作为军需之用”,日本政府利用在中国掠夺的物资、资金在陆军省新设临时陆军材料资金特别会计,以区别于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和一般会计,并到战争结束作为一个会计周期。1942年3月末,该会计终结,所属物资转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本议会共通过两次“华北事件费”“中国事变费”以及6次追加军费预算来支持侵华战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开始更大规模增加军费预算,到其战败投降6次追加军费预算。整个战争期间,议会共通过15次军费预算。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岁入预算总额高达约2219.61亿日元,实际收入额约1733.1亿日元。(24)アジア歴史资料センター『自昭和12年7月至昭和21年2月臨時軍事費特別会計始末』、A18110294200,1946年。但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中并不包含陆海军各兵工厂的经费,这些兵工厂都有各自单独的特别会计,统称为“军工厂特别会计”。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开始后,陆海军兵工厂都进行了大规模扩充。到1945年,日本军工厂特别会计共计支出184.69亿日元。⑤

为筹集日益庞大的军费支出,日本逐渐形成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为核心,以租税增收体制、公债发行及消化管理制度、占领区借款制度为支点的战时军费筹集体制。战时军费岁入财源有23项,按照收入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类:(1)直接的租税收入、一般会计以及其他特别会计上的租税收入或者是官营事业收入。这部分收入大约为196.61亿日元。(2)公债以及借款收入。这部分收入大约为1497.89亿日元。(3)杂项收入,包括赔偿及违约金,惩罚及没收款,物品支付款,家畜支付款,特别收入,货币交换收益,支票未支付款收入,建筑物租金等。这部分收入大约是38.56亿日元。(25)②③④⑤ 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1955、144、178、374、378、377頁。在战时军费财源中,公债以及借款占有压倒性地位,大约占岁入总额的86.4%。这是因为日本发行公债政策打破了所有限制,采取“量出为入”的方针,发行额度依资金缺口多少而定。但无限制发行公债,必然进一步加重日本国内的通货膨胀。为减少公债发行数额,日本政府采取直接从占领地区的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集资金。

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战争规模进一步扩大,为弥补巨额战争支出,日本军部在不断增加国内军费预算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占领地区的搜刮,以实现“以战养战”的目的。通过对占领区民众的掠夺和剥削,来弥补日本战时军费之不足。构成日本财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是占领地区的“外资金库”借款,如果再加上从占领地区征发物资收入(军需品货款、对南方开发交流物资货款、南方开发石油货款等),那么日本从占领区现地筹措的战费要远高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在占领地区的掠夺收入的比重。日本政府在占领区筹集战时军费,主要通过外资金库、横滨正金银行、日本银行向各占领区的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筹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券、中央储备银行券、南方开发金库券、法属印度支那货币、伪满货币、泰铢等货币。日本政府通过各金融机构在各占领区共借款245次,获取的借款总额约为426.82亿日元。②

1945年3月,日本外资金库成立,以此作为调节战时军费现地借款的预算金额与在现地实际需要额差额的机构。外资金库的一切操作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其资金筹集主要是通过设立“相互存款账户”方式,通过正金银行募集中央储备银行券资金,通过朝鲜银行募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券,通过南方开发金库募集南方开发金库券。而在外资金库的具体业务中,对日本陆海军国外支付战时军费预算中的物件费进行“调整”是核心内容。战时军费中物件费支出的“调整”,就是将其物件费的小部分支付额由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支出,余下的大部分由外资金库调整金支付。以华中地区为例,当时储备银行券与日元的交换汇率是100∶18,如果储备券购买力降低,与日元交换汇率降到1000∶18,也就是100元储备券兑换1.8日元时,由外资金库负责供给18日元与1.8日元差额的16.2日元。战时军费中的物件费以储备券支付时,表面上通过100元储备券兑换18日元比率,把日元换成储备券。③由此,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在不变更法定交换汇率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储备券购买力低下的影响,获得所需要的储备券。侵华战争末期,日军在占领区域使用的战费,大部分由外资金库纳入国库资金负担。根据战后成立的关闭机关整理委员会统计数字,外资金库调整资金纳入国库的金额为5228.03亿日元。④从1945年3月到10月,外资金库实际募集战费大约4943.807亿日元,但这并不是全部金额,实际掠夺资金要远大于这个数字。⑤

日本战败投降时,陆海军的军队规模达到空前地步。为处理战后事宜,战时军费必须继续支出。早在1945年8月18日,作为应急措施,日本陆军省通过《陆军解散过程中关于薪金问题文件》,对复员军人给予1年的退伍金和3个月的预付薪金。(26)アジア歴史资料センター『直辖各分队复员の际の経理业务処理要领 経理课』C15010407300,1945年8月18日。对于庞大且复杂的战时军费的处理,也是占领军当局重点关注的问题。1946年2月27日,日本政府公布《终结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文件》,决定“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的年度不拘泥于同特别会计法第一条之规定,于1946年2月28日终结;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岁出、岁入出纳事务限于6月30日完结”。(27)『臨時軍事費特別会計の终结に関する件』A19110108200,1946年2月27日。至此,日本战时军费政策才算终结。

无论是规模还是影响,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对华侵略战争以及太平洋战争,都是其以往历次对外侵略战争所无法比拟的,其战时军费政策也表现出不同以往的特征。

首先,确立了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为核心的战时军费经理体制,日本军部完全主导了战时军费预算和支出。日本军部要求日本政府对军事预算进行单独处理,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大藏大臣只能辞职。在“重点主义”和“效率主义”口号下,军部编制战时预算时,表现出中央集权主义、秘密主义等特点。同时,为保证军队可以自由操作军费支出,日本军部打破了以往会计制度规定,简化战费支出程序,构建起一套高效的军费支出体系。

其次,在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过程中,通过强化战时军费预算制定,简化战时军费支出制度,使大藏省等机构沦为军部战时军费政策执行机构。战时军费预算提交议会审议时,议会只是形式上表决通过而已。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作为长年度军事费,议会完全不能过问战时军费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不能进行审议,仅能对军费总额举手支持。

最后,战争期间,日本战时军费政策保证了日本陆军、海军、空军军备得到极大扩张。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框架下,1937年到1945年度,除飞机外,陆军主要武器生产费用达115.17亿日元,海军军舰生产总额达70.84亿日元,舰艇总数达622艘。海军生产的飞机为38766架,投入资金达64.24亿日元;陆军生产的飞机为41168架,投入资金为77.13亿日元。(28)大蔵省昭和財政史編集室編『昭和財政史 第4卷 臨時軍事費』1955、240-245頁。日本投入巨额军费所生产的武器装备,被用于其所发动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武器生产的扩大与大规模的兵力动员是一致的。在全面侵华战争爆发的1937年,日本陆海军兵力总数为63.4万人;到战争结束的1945年,陆海军总兵力已达到719.3万人。(29)山田朗『軍備拡張の近代史』東京:吉川弘文館、1997、167頁。

结 语

为不断获得巨额战时军费,保证对外侵略战争顺利进行,日本军部不断强化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控制。其主要表现就是不断强化战时军费预算制度,形成以战时军费为中心的财政预算体制。

持续膨胀的财政开支都是围绕军费展开,非军事财政开支则被极大压缩。尤其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重点主义”“效率主义”口号下,最高统帅部直接决定预算编制,进一步加强了日本中央在预算编制上的权力。在战时军费支出问题上,天皇敕裁制度名存实亡,实际上已完全由军部掌控。军费拨付军队后,为提高使用效率,军费预先支付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部进一步简化了军费支出手续,支出内容则由军部根据军事作战需要重新编制。日本政府建立起以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为核心的会计制度,具体实施战时军费收支。通过这一制度,保证战费源源不断支持侵略战争需要。临时军事费特别会计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发行公债。在其占领地区,为实现“以战养战”策略,通过外资金库、横滨正金银行、日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各种金融手段,“量出为入”搜刮当地民众。

总之,为保证战时军费供给,日本军国主义把国内及其占领区的所有人力、财力、物力都统制起来,纳入其军事财政体系为侵略战争服务。然而只要是非正义的侵略战争,无论它依靠多么缜密、灵活、高效的战时军费政策,都必将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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