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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与布兰顿的对话:交互主体与世界

2022-11-18何文苑

东南学术 2022年1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康德理性

何文苑

思维与存在的纠缠早在巴门尼德所处的古希腊时期就已初见端倪。直至近代,哲学终于“意识到了思维与存在的对立”(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并发展出经验论与唯理论两条关联路径,以康德、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进而将二者的统一视为第一要务。语言转向之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继续在语言、主体与世界的关系结构下被理解。尽管有如罗蒂之类断然割裂二者的联系,大部分哲学家却仍在整合二者的土地上躬耕不辍。如戴维森从解释学进路提出三角测量、自然主义者对世界的重新阐释等,都是对此的回应。哈贝马斯与布兰顿也是这项事业的重要成员,他们同属于交互主体—世界的理论阵营。前者继承了康德的分离立场,后者从黑格尔的整体思想中汲取理论资源。《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言哲学语用学》(下文简称《布兰顿的语言哲学语用学》)和《事实、规范和规范性事实:对哈贝马斯的回复》(下文简称《对哈贝马斯的回复》)这两篇直接的交锋文章,已将他们对如何处理思维与存在关系的龃龉和内在关联充分呈现出来,但学界对此鲜有研究,而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厘清并反思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在概念、知觉与世界,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事实与规范等主题上的直接交锋将有助于推进对二者思想进路的理解,同时揭示妥善处理思维与存在关系这一关键问题的困难,并进一步开拓出可供讨论的空间。

一、哈贝马斯与布兰顿的对话

在《布兰顿的语言哲学语用学》中,哈贝马斯描绘了布兰顿的语言哲学语用学的概貌。就形式语用学而言,布兰顿以交谈为基础,建立了一套道义计分系统。断言式语言行为在其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系统中的每位参与者都需要对他人的断言打分,其依据是由自身实践以话语逻辑的方式清晰化而形成的断言。就推理语义学而言,布兰顿将语言的意义转化为给予与索取理由游戏中的实质推论。系统中的参与者具有“承诺”和“资格”两种道义身份,以及“采纳”和“归派”两种道义态度,使之可能的正是活动与推论中可清晰表达的理由。

哈贝马斯对布兰顿将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关联起来的精妙工作赞誉有加,但又对其进行了三重批判:一是以概念实在论代替了知觉的学习过程与客观世界的摩擦;二是忽视第二人称的视角对于商谈辩护的互动作用;三是混淆事实与规范两个领域。布兰顿写作《对哈贝马斯的回复》予以回应,他认为哈贝马斯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低估了理性存在者概念化世界的能力;二是将语言实践的意义误解为必须达成共识;三是对事实与规范混淆的批判并没有切中要害,自己对规范性事实和非规范性事实的处理已经能够消除疑惑。以上三重批判与回应构成哈贝马斯与布兰顿讨论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行文线索也就此展开。

(一)概念、知觉与世界

在哈贝马斯的批判中,首当其冲的是布兰顿对于概念、知觉与世界的关系的处理。哈贝马斯认为,布兰顿秉持概念实在论的立场,放弃了从知觉到概念发生意义上的、主体间的商谈互动的学习过程,而与客观世界的摩擦不够。

“布兰顿试图避免罗蒂的语境论,却不想就我们如何在与世界打交道中进行学习的问题,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纳入他的语用学。”(2)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在哈贝马斯看来,布兰顿调和二者的愿望落空了,即使他在两个层面上对客观世界的保留进行了努力:一是回指性的言说方式;二是知觉和行为在商谈实践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其中,回指性的言说方式是一种推论关系中等价的、可替换的表达结构。单称词项通过殊型指涉某物。在理由空间之中,参与者作为说话者和解释者以从言(de dicto)和从物(de re)的方式对事态进行描述,以此归属和评估话语的客观性,并在理由空间之内实现其多视角的清晰化。但哈贝马斯如是说:“每个人都可能犯错。没有一种视角可以保证获取真理之特权,即便是整个共同体的视角也是如此。”(3)Jürgen Habermas, “From Kant to Hegel: On Robert Brandom’ s Pragma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no.3, 2000,pp.322-355.而当类似于石蕊试纸变蓝的观察报告为修正“酸”的概念提供理由时,非推论性的知觉就促发了学习过程,以此反抗概念化客观世界。但布兰顿将知觉直接当作理由在理由空间中使用,而不追溯其与世界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布兰顿忽视了知觉沟通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两者的重要作用,对知觉触发学习经验的层次重视不够,落入概念实在论的窠臼之中。

布兰顿对上述批判给予回应:哈贝马斯的批判表达了其认识论上和语义上的被动立场,但概念的本性应当是主动地将世界纳入到理由空间之内。

就认识论上的被动而言,哈贝马斯将认识论的工作理解为被动接受,似乎是世界来冲刷作为认识活动的主体一样。布兰顿认为,这种理解低估了主体在认识事物时的积极干预作用,“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是旁观者,试图顺应事物,而且是行动者,试图改变事物”。(4)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另外,布兰顿认为在对象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正因如此,布兰顿以尚未清晰化的断言和推论来呈现那个事实所指称的对象世界。他不同意哈贝马斯的被动接受,因为这不仅贬低了人的主动性,而且将语言中呈现的事实与对象简单化为一一对应关系。就语义上的被动而言,布兰顿认为,哈贝马斯将语义作为一种不依赖于交互主体的权威,这似乎是康德哲学的产物,“对一个独立的、概念结构上的客观实在的承认是社会(主体间性)对象性的解释的产物,而不是先于或代替这种解释的东西”。(5)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并且,布兰顿看到,哈贝马斯多年躬耕不辍的交往理论正是自己推理主义语用学所致力之事:“掌握含义就是进行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游戏……推论者语义学的独立动机和发展或许能够阐明提出主张与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之间的深层联系,这正是哈贝马斯提出的。”(6)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

简而言之,在概念、知觉与世界的关系上,哈贝马斯认为知觉是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的交汇处,但布兰顿过于重视理由空间之内的概念交流,而对理由空间之概念产生和修正机制的探究浅尝辄止,最终滑向了概念实在论,放弃了客观世界。而布兰顿认为人的概念化能力远远超出哈贝马斯的设想,因此将知觉作为概念与客观世界之间的桥梁毫无必要;作为权威的客观世界并不存在,取而代之的只能是被概念化的世界。

(二)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

基于上述对布兰顿概念实在论的批判,哈贝马斯进一步认为其忽视了交互主体内的第二人称视角的重要作用,因而没有实现交互实践对于切入客观世界的题中之义。

“对于商谈实践至关重要的归属行为,实际上并不是由第二人称执行的……这种归属是解释者从第三人称的观察者视角出发承担的。”(7)Jürgen Habermas, “From Kant to Hegel: On Robert Brandom’s Pragma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no.3, 2000, pp.322-355.哈贝马斯认为,布兰顿混淆了交互主体之间关于客观世界进行直接交流的“我—你”的关系,以及作为旁观者的第三者的关系这两个层次。布兰顿诉诸第三者的旁观者视角,以代替第二人称执行对说话者的归属功能,因而走向了一种客观主义的语言描述。这意味着交互实践中的参与者并没有实现就同一客观对象的互动、辩护与合作,而只是各人贡献的零散结合。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恰恰错过了主体间的交互实践中最重要的部分。

布兰顿接受哈贝马斯的这种判断,但他并不认为后者所要求的那种交往对话是唯一可行的。交往对话的意义不在于作为达成对客观世界共识的工具,而是打开一个开放的交流空间。“对话伙伴不应该被描述为就像游行中的士兵一样步步前进,而是更像舞会中跳舞的人一样,每个人都做着不同的动作……从而共享了一种舞蹈。”(8)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布兰顿进一步反对哈贝马斯在语言交流中形成相互理解的关于客观世界如何的目标设定:“语言实践不是为了什么……如果不得不说它是为了什么,那一定是为了这个:这样我们才是理性的,才能有理性的目的(ends)或目标(goals)。”(9)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在这个意义上,布兰顿对语言实践的设想不是为了切中与人比肩并立的客观世界的工具,而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应有之义。

简而言之,关于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这一主题,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力图通过第二人称的设定以保留理性存在者之外的客观世界。而布兰顿的道义计分系统的题中之义是:只要作为理性存在者存在,就已经具备了语言实践的能力,而在此之中世界已经被纳入了,因此对第二人称视角的强调只会画蛇添足。

(三)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继续考量布兰顿的概念实在论的影响,哈贝马斯认为其混淆了事实与规范两个领域,并导致了不可靠的道德实在论。哈贝马斯看到,在布兰顿的道义计分系统内,规范以参与者计分的方式随着对概念的推理而逐渐被设立, “某共同体赞誉或制裁某种行为模式,视之为正确的或越轨的”。(10)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布兰顿的问题在于,作为规范立法者的参与者在设立行为规范之前,“‘总是已经’从内在于言语结构的概念性规范中获得滋养了”。(11)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对于哈贝马斯而言,这意味着被设立起来的行为规范实质上也是被描述性的话语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布兰顿才提出了混乱的“规范性事实”(normative facts)概念。于是,布兰顿将康德划分开的理论与实践、认知与行动,以及自己划分开的事实与规范领域重新整合到了一起,由此带来的道德后果是将事实充当规范,他律取代了自律,自然因果取代了价值评判。

在区分事实与规范两个领域的立场上,布兰顿同哈贝马斯是一致的。但他认为,通过对规范性事实和非规范性事实(nonnormative facts)的阐明已经能够消除后者的疑虑了。

规范性事实是指“那些陈述需要规范性词汇的事实。也就是说,词汇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表达角色:对实践推理模式的编码承诺”。(12)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8, no. 3, 2000, pp.356-374.更进一步,“在明确界定话语实践的特征时,诸如承诺和资格之类的规范性事实,应被理解为是社会制定的”。(13)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8, no. 3, 2000, pp.356-374.换句话说,规范性事实既是规范也是事实。规范在承诺的推理链条中逐渐展开的事实本身,由社会活动生成。规范性事实作为铰链有方向性地、隐含或明确地联结理由空间中的前后推论。在推理的话语实践中,“规范性词汇独特的表达作用是对各种实践推理模式做出明确的承诺”。(14)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8, no. 3, 2000, pp.356-374.而这个承诺的影响可以是认知后果,也可以是实际做的事情。因此,规范性事实并非哈贝马斯误解的那样仅服务于逻辑解释的认知目的。与之对应,非规范性只有事实陈述而没有规范功能,无法在推理实践中发挥表达作用,也不在社会活动中生成。在承诺的意义上,非规范性事实只能被当作前提,而不能充当结果,但它最终也能被纳入理由空间中,如信念之类。

因此,在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的关系这一点上,哈贝马斯和布兰顿均认为区分二者是必要的。但前者认为,区分必须诉诸认知和实践领域的判然二分,规范必须超出事实而获得,即客观世界的权威性必须被保留。后者则认为,理由空间内的交互主体的实践活动本身已能为之提供区分保证。因为世界已经是被概念阐明的世界,规范正是在已经概念化了的断言承诺中,以主体间的给予和索取理由的推论游戏的计分方式逐步清晰化并成为评判标准。

二、交互主体与世界的关系

如上所述,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讨论,分化为在概念、知觉与世界的关系,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以及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三个主题上的交锋。追本溯源,二者对于交互主体与世界关系的差异是冲突的根源所在。

(一)交互主体与世界的分离或同一

哈贝马斯坚持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的二分,但又彼此连结;客观世界具有超越性维度,交互主体应当努力向之切近。哈贝马斯区分了交互主体内的真理与客观世界。前者在陈述所指向的事态意义上被理解,后者指向客观世界中实际存在的经验对象;前者是有效的,后者是客观的。前者作为在语言学意义上被理解的交互主体的世界,并非臆造;但与后者超越于交互主体的本体论上的客观性判然有别。于是,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关系问题就以如下方式被重建了:客观世界作为超越性的参照点被设定,而交互主体所达成的共识受其约束,后者由学习过程进行修正,以切进客观世界。在认知意义上,交互主体满足于命题形式的商谈,而不追究与客观世界的关系究竟如何;在实践意义上,当行动受挫时,说明交互主体所共享的规范已偏离了客观世界,因此需要以辩护(justification)的形式重新切近客观世界。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言的“双面真理”(Janus-faced truth)。

在对待交互主体与世界的关系上,布兰顿拔高交互主体的建构作用,坚决取消独立于交互主体、绝对客观的世界的假设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对布兰顿而言,世界不是与人比肩并立的另一个存在物,而始终是被交互主体所理解的世界,哈贝马斯所竭力保留的客观世界的设定也是交互主体构造的产物。从布兰顿的视角出发,近代认识论所制造的主客体的对峙鸿沟,已经被世界如何能够在概念上被阐明这样一个问题所填平。显而易见,前一个问题是认识论的、表象主义的;后一个问题是本体论的、表达主义的。在《阐明理由:推论主义导论》一书的导言部分,布兰顿用九组对子简要刻画了他对概念本性的理解。(15)布兰顿:《阐明理由:推论主义导论》,陈亚军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这样的印象:正是概念的使用将理性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区分开来,这是我们的独特性所在。正因如此,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在公共的语言实践中使用概念,就是把实践的世界以概念链条的方式清晰化而已。逻辑语义学的工作正是将概念中隐含的推论承诺清晰化。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在概念的推理网络中把每一步推论承诺清理干净,那么这些概念所指向的那个实践领域,即那个世界,就已经被理解清楚了。

简而言之,在如何对待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上,哈贝马斯坚持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分离,布兰顿坚持交互主体和世界的同一。前者对交互主体间性的共识力量保持谨慎,引入学习过程,并努力切近作为超越性的客观世界;后者竭力推进交互主体推理的建构作用,以实现对世界的阐明,因为概念锁链的推论就是我们实践的世界本身。

(二)交互主体与世界的关系的影响

澄清了哈贝马斯和布兰顿在交互主体与世界关系上的根本对峙,二者关于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事实与规范的争论缘由便迎刃而解了。

在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的争论上,哈贝马斯立足于交互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分离,因此需要强调第二人称视角的关键作用,以实现主客之间的直接摩擦、联结和修正。这与他对布兰顿概念实在论的批评和对知觉的忽视一脉相承。对于布兰顿而言,正因为交互主体所活动的理由空间和世界是一体的,因而第二人称视角的意义不大,反而是第三人称视角能够维护仅一个概念化了的世界的理论同一性。

在事实与规范的争论上,哈贝马斯从交互主体与世界的二分立场出发,认为布兰顿采取了“过度综合的构想”。因为布兰顿有且仅有道义计分系统即交互主体这一个理论工具,也没有对之进行功能细分,由此导致了布兰顿将事实与规范问题均置于其中。但从哈贝马斯的二分立场看来,这个系统只能陈述事实,因而布兰顿具有认知工具论的倾向。布兰顿坚持交互主体概念化世界的立场,以规范性事实与非规范性事实的区别的方式,与众不同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具备承诺和资格规范身份的事实就是具有规范效力的。因为这些事实可以随着推论链条的展开,进一步明晰化,这个事实自然地成为检验说话人话语实践的一个标准,而不需要划分出一个独立于事实概念的标准。非规范性事实虽不如前者完美地与推理铰链咬合,但仍能被纳入理由空间之内。

简而言之,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在处理交互主体与世界问题上的分歧,是二者在交互主体内的人称视角、事实与规范问题上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显而易见,哈贝马斯对此的解释路径是康德二分主义,布兰顿的解释路径则是黑格尔一元论。进而言之,在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处理上,哈贝马斯与布兰顿似乎拉开了距离。

三、交互主体概念化世界

上文澄清了哈贝马斯与布兰顿的争论根源在于对交互主体与世界关系的理解差异:前者采取了康德主客二分的理解进路,后者立足于黑格尔式的将世界纳入主体视野加以阐释的一元论视角。二者回答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方案看似大相径庭,但果真如此吗?下文将从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关于规范的含义及其作用范围的差异入手,以康德和黑格尔思想的关联为参照,探究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在处理交互主体与世界,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上的内在关联。

(一)规范的含义及作用范围

在规范的含义及作用范围的问题上,哈贝马斯与布兰顿仍然各执一词。哈贝马斯认为:“规范并非自然本性的固有部分,而是通过理智存在者的意志,被强制实行于行为的自然倾向和模式之上。”(16)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而布兰顿对此的看法,可从他对康德的规范性说明中窥见一二:“法则(rules)本身就是规范性的形式(the form of the normative as such)……概念是法则,概念表达了自然的必要性和道德的必要性。因此,根据他的说法,绝对没有非规范性领域——没有领域概念不能运用其上。”(17)Robert B.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24.毋庸置疑,他们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都使用“规范”一词。哈贝马斯在实践领域的自我立法的意义上使用“规范”,即规范就是理性存在者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而布兰顿则将概念等同,从而放大了“规范”的作用领域,只要理性存在者可以用概念涉足的地方,就是规范发挥效力之处;也就是说,规范不仅适用于实践领域,而且对认知领域同样有效。

当然,布兰顿也看到了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规范有所不同。他认为,康德“的确区分了规律领域和责任领域。这是将概念运用其上的物与使用概念的人之间的区别……因此,运用的区别不在规范和非规范之间,而是在可以采用明确的规范态度与不能采取明确态度之间。只有我们具有话语性(即概念交流)的生物才能使自己和他人受到构成我们概念的规范的约束。”(18)Robert B.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24.布兰顿的意思很清楚:虽然认知领域与实践领域的规范一个是用来约束物的,一个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约束,但是总而言之,它们都是作为理性存在者所赋予的,这是因为理性存在者具备运用概念的能力或者说话的能力。言语行为就意味着概念,概念就已经是规范。

哈贝马斯为了保留超越事实的维度,他坚持在事实之外为规范保留地盘,前者对应认知领域,后者对应实践领域;其思想资源无疑是康德的。布兰顿对康德划分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回应如上文所述,即这些不过都是理性存在者的概念施加,都是规范,只是由于适用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两个领域。一切都在概念之中,换言之,一切都在规范之中。

(二)建构视野下的康德和黑格尔哲学

虽然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对于规范的含义及作用范围的理解如此不同,但是二者均没有否认规范来自互动着的理性存在者自身,这将成为进入二者内在关联的重要突破口。在此之前,探究二者在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背景下的关联性将具有启发意义。

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理性建构世界的视角来看待康德和黑格尔哲学的关系,那么对于重新审视哈贝马斯和布兰顿思想的内在关联将会十分有益。

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康德哲学可以被视为一种建构主义哲学。在认知领域,康德颠倒了长久以来探究人与物关系的方式,转向考察人类认识何以可能的条件,从而实现了知性为自然立法;在实践领域,出于实践理性的、无条件的道德法则约束经验行为,实现了为自由立法。简而言之,康德从理性出发,以对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实行各个击破的方式,实现了对这两个领域的建构。而黑格尔哲学的工作可以视为对康德建构主义的加强,以至于将认知和实践两个领域合为一体。黑格尔以富有历史和社会感的理性内涵重新阐释康德的理性,由此康德的先验演绎被历史时空中“主体即实体”的运动所更新。这样一来,理性的建构力量就不限于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各个击破,而是以统一的辩证发展的形式同时将二者纳入理性的运作之中。即使黑格尔可能并不将自己的哲学视为理性的建构运作,而是对于世界本身的一种揭示,但问题是主体的推动力量已经渗透进揭示这一动作本身之中。换言之,没有理性的运作,何以谈“把握”世界一词。

因此,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对康德和黑格尔哲学的阐述可以使这一观点浮现出来:我们终究无法摆脱理性来理解世界,对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区分与否只是一个方法论问题,它们均属于在理性内部所进行的活动。

(三)哈贝马斯与布兰顿思想的内在关联

康德和黑格尔思想在理性建构视野中的内在关联,为进一步探究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在交互主体与世界或曰思维与存在问题上的内在关联提供了线索。与之类似,哈贝马斯与布兰顿在交互主体的理性概念化世界的意义上内在一致。

继续上文关于规范的含义及作用范围的阐释,哈贝马斯明确表明“规范并非自然本性所固有的部分”,(19)哈贝马斯:《从康德到黑格尔:罗伯特·布兰顿的语用学语言哲学》,韩东晖译,《世界哲学》2005年第6期。即使他认为这个论断只能用来刻画实践领域的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立法,而实际上,它也揭示了另一个重要的维度:作为能够为自身立法的理性存在者与自然中的非理性存在者不可混淆。这样一来,哈贝马斯的理论立足点就与布兰顿一致了。因为,不论是对认知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划分,还是知性为自然立法和理性为自由立法的具体操作,都不过是人类理性自身的活动。换言之,布兰顿概念即规范的判断,的确切中了启蒙运动以来主体性哲学的命门。

上述关于康德和黑格尔理论的内在关联的分析已将这一点显露无疑。布兰顿深谙此理,故对康德哲学作出如上判定:“绝对没有非规范性领域——没有领域概念不能运用其上。”(20)Robert B.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reasoning, representing, and discursive commit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24.即没有未被理性渗透的、没有未被规范的客观世界本身。一旦人类理性企图设置出未被人类理性所染指的客观世界,就会陷入自我矛盾的怪圈之中。哈贝马斯或许认识到了这一怪圈,但他无法克制探寻客观世界的形而上学冲动,以至于提出“双面真理”(生活世界的行动和对客观世界的辩护)来保持与客观世界的摩擦。那么,哈贝马斯的双面真理论是否能突围成功呢?答案是否定的。哈贝马斯企图在生活世界中的行动碰壁时,以交互主体对于客观世界的辩护来修正原有的真理共识,这似乎实现了对生活世界和客观世界的调和。但是,后者就能被妥善地保留下来了吗?哈贝马斯只能满足于这种修正的真理观点,而不可能再向客观世界索取更多了。因为,辩护的主体、实现方式及其结果都必定落脚于交互主体的理性内部。

换言之,哈贝马斯的双面真理论与他所批判的作为概念实在论的具有认知工具倾向的布兰顿的交往理论并没有实质区别。他们对待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中心要义都是将世界以概念化的方式纳入交互主体的视野之中,这是他们的内在关联;而二者的差异仅仅是理论工具意义上的。正如布兰顿所言:“推论主义语义学的独立动机和发展或许能够阐明提出主张与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之间的深层联系,这正是哈贝马斯提出的……利用我所发展出的习语来进一步剖析哈贝马斯关于有效性主张的核心概念中所隐含的内容极具前景。”(21)Robert Brandom, “Facts, Norm, and Normative Facts: A Reply to Haberma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 no.3, 2000, pp.356-374.

四、结 语

既要彰显理性存在者的能动性,又要保持其与客体的亲密关系,如何平衡二者?也就是说,妥善处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正是近代以来哲学家们殚精竭虑之所在,哈贝马斯与布兰顿的上述交锋继续展示了这一困难。虽然他们在如何处理交互主体与世界的关系方面处处针锋相对,但是二者都不约而同地走向了将交互主体世界概念化的道路。匹兹堡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麦克道威尔所提出的“第二自然”,或许能为这种剑拔弩张的对抗关系提供一个缓和空间。麦克道威尔认为,世界不仅赋予人与其他存在者一样的自然禀赋,同时也提供了理性存在者使用概念的潜能,而教化(Bildung)使之现实化。(22)麦克道威尔:《心灵与世界》,韩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167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关于“人是对象性活动”的论说表达得更为精确。即人不仅直接地就是自然的产物,是对象性存在,而且就是对象性活动本身;人正是在与世界的不断打交道、向其学习的过程中,拓展自身成长空间,生成开放的人类世界的。因此,进一步探究马克思关于“人是对象性活动”的思想或许能为继续探讨这一问题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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