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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效能提升研究
——以深圳为例

2022-11-14古思灵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2年2期
关键词: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管

古思灵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0 引言

在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内容。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18 年7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文章从广东省深圳市的社保费征缴着手,首先介绍我国现行的社保费征缴现状,然后深挖深圳市社保费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并探寻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强、高效可行的建议,以逐步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提升征缴效率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收成本。

1 我国的社保费税务征缴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20 世纪50 年代初,我国最早的社会保险费由工会征收,且缴费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国家和单位。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我国的社会保障从原先单一的劳动保险演变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位一体的复合保障制度,社保费征收主体也转变为劳动部门。20 世纪末,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社保费征收难度增大,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改革方向。自此,我国开启了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模式”和“税务全责征收”的征缴模式,由于征收主体混乱、地区差异大,全国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效能低下,公平性缺失,所以社保费征缴改革逐渐被提上日程。

长期以来,我国各省市改革进度不一,划转进程缓慢,其中深圳是社保全责征缴的地区之一。而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全国的社保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标志着“二元”征缴模式走向了历史终点。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社保费的核定、征收、追缴、稽查等相关工作均由税务部门完成。随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税主费辅”逐渐转变为“税费皆重”,这对税务系统改革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严格的征缴手段、强大的执行力等有利条件,可逐步实现提高社保费统筹层次的目标。另外,社保机构负责社保基金代缴、社保基金管理、社保费用的计发工作,实现收支“两条线”,最大限度规避了挪用社保基金、侵占人民社保费的风险。

2 社保费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全责征管社保费后,在征缴规范性、服务便利性、监管精准性上取得了进展。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征缴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征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社保费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征管职责划分不清

当前,我国的社保费征收主要依据是2011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立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是1999 年发布的,虽然在2019 年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八条作出了修订,但没根据最新的社保费征缴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完善补充。而2013 年新颁发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虽有规定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欠费追缴等具体内容,但社保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后,这些内容则不再适用。2018 年,中共中央颁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仍然没有将征收主体明确写进法律条文中,也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更未赋予税务部门追缴欠费的执法权。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管理类文书式样》等文书多是通知、意见、公告,层级较低。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厘清社保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尤其当出现征缴争议、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两方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在法律“缺位”的现实中,税务部门难以充分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执法刚性作用。

2.2 “税务+社保”复合型人才匮乏,征管优势难以发挥

在社保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初期,税务总局明确表示此次社保费征收划转“只要事不要人”,这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任务的艰巨性。从深圳市涉企险种缴费企业数量、缴费人次和缴费规模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划转涉及73 万户企业及1 700 万自然人,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位列前茅,而且缴费人维权意识强、缴费体验要求高。在现有人力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完全接手社保费相关征缴工作,给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办税服务厅窗口,其工作人员多为派遣制人员,派遣人员流动性较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税务机关对全员的社保业务知识培训较少。另外,税务部门作为税务征收管理机关,长期以税收业务为主,社保业务涉及较少,在短时间内,税务部门难以形成浓厚的社保费征收文化和氛围。现有的税务工作者缺乏社保费征缴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例如,在审核用工单位真实用工方式、核定参保人身份、确认劳动用工形式等专业工作上,税务干部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面临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匮乏的窘迫局面,难以有效开展社保费全面征收管理工作。

2.3 “信息壁垒”难以消除,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

在社保费划转过程中,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是划转环节关键的一环,这关系到后续征管的精确性和高效性。2019 年1 月1 日0 点25 分和45 分,深圳市税务局分别成功开出全市第一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完税证明,标志着深圳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顺利上线。从信息系统建设需求来看,尽管当前深圳市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和质效走在全国最前列,但要做好涉企险种60 余万户企业及6 500 余万人次数据的全量接收、稳定运行与安全存贮,对深圳市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来说仍是个不小的挑战,信息系统建设还急需在整体架构优化、软硬件配置、功能模块完善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在社保数据迁移到税务局的过程中,信息系统出现了数据迁移异常、信息更新不及时、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比如,缴费人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时,这些数据均需要人工逐条进行筛查处理,如此庞大的数据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极大地增加了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另外,在税务申报高峰期,申报体量大,缴税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时容易出现卡顿、系统繁忙、界面滞后等问题,降低了缴税人的办税体验感,而且出现“被任职身份冒用”和“被财务负责人身份冒用”等申诉任务时,信息系统目前仍需要税务人员人工逐条核实反馈,工作任务量巨大,效率不高。

3 提升社保费征收管理效能的对策

3.1 加快推动社保费征缴的立法

一是建议精细化社保立法,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分别立法,推动市政府层面制定出台《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推动跨部门层面制定出台《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规程》,确保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二是要在法律中明确税务机关的征管主体地位,授予税务部门征缴权力,面对拒不缴纳社保费的企业,由征收主体强制企业缴纳,提升税务部门的执法刚性和权威性。三是在条件成熟或许可的情况下,统筹管理全国各地区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并减少地区之间的执行差异,提升社保费征收的公平性。

3.2 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税务部门与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审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并在信息共享、系统互通、多方对账等方面达成常态化会商机制。建立社保、医保基层岗位直连机制,以高速、高效的互联互通、直连直通方法提高缴费人体验满意度。二是职责边界清晰化。税务部门通过与市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就参保信息的采集关联、多类型的申报缴(退)费衔接以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维系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明确各自职责边界,推进签署三方共同遵守的谅解备忘录。三是完善监管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统筹、审计和对账方面的监督作用,从而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人社局依法合理支出社保费提供保障,防止出现有关部门和人员挪用社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3 提升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能力

税务部门接手社保费征缴工作时间较短,快速建立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队伍将事半功倍,其中,提升税务部门人员征收社保费能力尤为关键。首先,应增加业务骨干,配齐、配强社保工作力量,从组织架构和人才队伍上为落实社保费征缴提供保障。其次,统筹做好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对税务机关科所开展“广覆盖”“拓展式”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知识沙龙、继续实行“以干代训、以测代培、以测代训”等方式,对税务部门社保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考促学,以实操促理论提升,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社保费征缴水平。最后,优化税务部门社保费征缴流程,加快建立“税费一体,五险统征”的征缴模式,将社保费征缴融入税务“一盘棋”中,自上而下地进行总体部署。同步开展税费险种认定、申报征收、税费入库和风险管理工作,探索搭建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等多终端融合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社保费与税费同步征收、管理,打造税费征缴一体化模式。

3.4 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

一是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建设。目前,使用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是大势所趋,税务部门应以数字化转型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与社保部门开启高效的信息共享与传输,实现业务经办“无缝衔接”,更加精细化、精准化开展征收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数据整合、比对力度,统一数据标准,构建人社局、税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等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的数据比对核实,减少企业偷漏缴纳社保费行为,提升企业社保费缴纳配合度。三是积极拓宽缴费渠道,完善微信、支付宝、银行客户端等第三方缴费渠道,努力为缴费人提供“线下、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并且持续畅通社保费咨询渠道,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智能化服务,让缴费人充分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红利。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征缴社保费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全国社保覆盖面,而且为实现全国统筹社保基金奠定了基础。文章着眼于深圳市社保费征缴现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社保费税务征缴存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并提出加快推动社保费征缴立法、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升税务部门社保费征收能力、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等改进举措,以期提升社保费征缴效率和服务水平,构建社保费征管服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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