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社保费怎么征管
2018-01-15
欧洲一些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开始进行社保费的征管体制改革。目前,这些国家的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已经完成并趋于稳定。
1999年,英国真正实现了社保费与税收征收的一体化,之前一直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与运作的社保费全部移交给了税务机关。虽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税收和社保费法律框架不同、融合较为困难等问题,但是英国的改革恰当地进行了处理,尤其注重“人”这一主体的作用,使得改革顺利进行。
爱沙尼亚于1999年引入“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全权负责与社会保障税相关的职能。“费改税”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成为一项每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理论上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对,但是爱沙尼亚的改革并没有遭到强烈的抵制,原因在于此次改革得到了当地一些利益相关者(工会、企业家协会以及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当然,爱沙尼亚的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阻碍,一是征管方面存在一些技术问题,二是社保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存在障碍。
匈牙利在2001年实现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和税收。跟上述国家有所不同的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和税款时,采取定期征收、总额征收的方式,并不区分社保费与税款在收入上的比例。这次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没有考虑税收和社保费之间的差异,对社保费征收的特殊需求关注不足;没有针对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改革制定法律,使得改革尚未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得到维护。荷兰于2006年完全实现了由税务局征收税款和社保费。荷兰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匈牙利有相似之处,同样是对社保费征收本质以及特殊性考虑不足,基于税收管理采取的措施不能完全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但是整体而言,匈牙利和荷兰的改革都进行的比较顺利,不仅提高了征收效率,也使征收程序更加有效。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已经进行了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改革,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但是仍然有部分国家由社保机构征管。这一情形的存在也有其特殊的背景,典型代表就是德国。德国一直由社保机构全面负责社保费的征管,原因在于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律上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通过提取社保基金管理费来获得收入,实现了财务来源上的独立。这种法律与财务上的独立性使得德国的社保经办机构一直十分注重章程自治,章程自治使得被保险人有权参与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社会公众较少依赖于政府福利,因此由社保机构征收社保费这一机制能够一直很稳定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