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之探讨
2022-11-12李艳芬
☉李艳芬
2021年6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 项权利。”与修订前相比,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等新型传播平台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内容,还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条款,以增加侵权违法成本、遏制盗版等侵权行为。同时规定,“单纯事实消息”虽不涉及著作权保护,但明确要求传播报道他人采编内容应当注明来源。
尽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对当前诸多著作权可能面临的纠纷进行了列举,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部分作品无法界定其著作权,如通过技术手段模拟某些已故名人的声音作品、大量因权利分散导致无法确权的音画作品等,这是著作权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和带有个人特色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马三立的单口相声、刘兰芳演播的评书、广电主持人固定播出的谈话类节目等。
一、视听作品在网络上海量呈现
互联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视音频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海量存储和多元需求也为创作者提供了创新空间。相较于视频、制图、文字等创作载体,音频或许是最能独立表达个人思想的媒介产品之一,因为投入成本小、操作简单,录制视音频成了远程教学的最先尝试者。特别是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线上教学,世界各地都开启了网课,应该说网课模式的普遍推行,就是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之一。
一批学者、大咖都纷纷推出自己的视音频账号,在网络上推销传播自己的思想理念。例如罗辑思维、樊登读书、凯叔讲故事等等,专门以“听”作为传播方式的移动客户端、网站层出不穷,比如喜马拉雅、蜻蜓等。这些网络电台和手机客户端的推出,打破了广播依靠技术传输覆盖有限性的短板和劣势,实现了公众实时收听异地电台节目的愿望,这不能不说是科学技术带给传统媒体的颠覆性革命。
二、视听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多项财产性权利,广播权就是其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按规定需要向作者支付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关于此规定的解读,媒体和行业协会始终存在分歧,媒体认为我国的专业音乐人或者作家创作的作品绝大多数属于职务行为。媒体支付广播权使用费应不归属于某个协会。虽然认识有差异,但从2010年开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与全国数百家电台、电视台达成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许可授权,结算方式已普遍得到推行。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2年春节联欢晚会播出前夕,各地方电视台就收到“非授权,地方电视台以及各网络平台不得以拆条、转播的方式进行播出”的通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也通过授权方式,对冬奥赛事转播等实行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10月,北京广播电视台在业界发出《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倡议》,倡议各类市场主体应充分尊重声音作品创作者的智慧与付出,严格遵守声音作品的著作权规则,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的财产权流转原则,规范对声音作品的各种使用行为。这种保护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意识,让媒体人看到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前景和现实价值,值得点赞。
2022年北京冬奥会转播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借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打击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集中批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是冬奥会期间版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授权”成为打击盗版的关键词。据统计,3363 个账号因传播涉冬奥侵权内容被处置,39个境外非法网站被关闭。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三、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
相较于自媒体,大部分传统媒体版权保护意识略显欠缺、措施滞后,后知后觉往往造成屡屡被侵权且维权艰难。比如,很难看到或听到其他网站对罗辑思维平台内容的分享。商业平台的盈利模式轻而易举解决了版权保护和知识付费的难题,这既是自媒体营销的独有方式,也是版权保护的一种策略。
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对赔偿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此规定,有律师经过核算,一首歌曲如果被侵权,一般赔偿不少于600 元,而原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如果原告为录音制作者,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 元;原告为表演者,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 元。即若各权利人同时主张权利,侵权人将面临每首音乐作品至少3000 元的赔偿。为此,网络直播平台纷纷推出使用音乐版权的结算办法。2021年3月,快手公司对外公布了音乐版权结算政策,通过支付手段解决平台词曲版权的合法性问题,增加词曲权利人的收益。腾讯公司则将目光投向了技术服务层面,推出了首款适用于网络直播场景的正版音乐授权服务系统“音速达引擎”。通过技术手段,授权费用实时分账,保障了上游版权方的权益。
传统媒体受媒体属性与从业者的职务行为影响,版权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相当多的作品,由于分工专业精细、参与人众多,导致一部作品权利过于分散,在版权法律认定上,出现繁琐复杂、难以确权的现实问题。在操作层面,笔者认为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应免费上网、广电节目版权如何界定、视听作品侵权行为的界定和举证难等问题,提出并希望得到业内相关人士的探讨。
问题一:
是否应免费为网络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作为技术工具和载体,通过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已广泛得到运用。传播方式的改变为广播电视节目扩大影响提供了全新的播出平台;但是许多广播电视节目并未申请版权保护,面临劳动成果被网络无偿使用的风险。以广播节目为例,此前一些省市电台纷纷与喜马拉雅、蜻蜓等平台合作,通过移动互联实现了异地传播,但在利益分割方面商业网站及平台和广电媒体并未探索出有效的模式和途径。初期,网站为了独家垄断,甚至不允许电台与其他网站分享节目;后期,商业网站借助各省市电台提供的海量节目以及节目点击量加载广告实现了运营变现,但提供内容生产的电台节目生产机构和人员并没有获得多少效益。随着融媒体技术的推进,一些广播电视台相继推出自主研发的移动端或者网站,上传本台的广播电视节目,极大丰富了网络节目源。但广播电视从业者却并未因此而受益,反而沦为无报酬的网络“打工人”。许多广电节目也因未进行版权保护等相应维权措施,面临盗版侵权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
广播电视节目版权未完全清晰。新修订《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但在现实中以音频内容为主的广播节目并无明确作品对应类别。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音频内容常常被认定为“录音制品”,作品和制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相去甚远,导致以音频为载体的广播节目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以作品形式加以保护。如一档谈话类节目,从策划、栏目名称确立,到栏目构架的搭建、子栏目的拟定,最后到片头片花的录制、互动环节的设计,所有这些仅仅是栏目的前期准备,需要创作团队协同合作发挥集体智慧。等前期准备完成节目正式播出后,真正决定节目是否打响叫座,还取决于主持人的主持水平、驾驭话题能力和听众的反馈,更取决于媒体持续的投入、不断的改进和长久的积累。假设这档节目经营打造了数年终于成长为一档品牌栏目,那么,这档栏目的节目版权在法律界定层面往往存在意见分歧。据北京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李秀磊介绍,该台目前存储的广播节目约有25 万小时,但具有独立版权的音频节目仅有3 万小时。很多貌似属于电台独家原创的广播节目,因为多种原因而并不拥有独立版权,权利分散、权利归属不明确都阻碍了电台音频产业的发展。
问题三:
侵权行为界定难度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种表述在司法实践中让司法机关对新作品的认定多了法律依据,但对侵权认定则更加谨慎,因为法律鼓励并保护创新的态度和理念,对新作品予以支持。一部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独创性、合法性和可复制性,其中,独创性是被放在首位进行强调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例如评书表演艺术家单田芳去世多年,他的很多评书演播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某网站通过机器人声音模仿的技术手段,成功克隆单田芳声音,并与其家人达成协议,取得授权。在此情况下,拥有单田芳原版评书独家播出权的媒体就面临维权难的现状,其中对于网络播出权是否等同广播权、模拟声音是否属于技术创新、法律是应该保护创新行为还是应该归为侵权行为等几个核心问题,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和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认为:“实践中,如何去区分表演者权和原权利之间的权利界限,假设朗读者或者表演者对音频内容有很高的贡献度,其贡献能不能作为一个独创性的表达,必须要认真分析。”
问题四:
音频作品被侵权,举证难是困扰维权的最大障碍。版权司法纠纷中,音频作品侵权后,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是困扰维权的最大障碍。对于文化精神类产品,实际损失是一个很难量化的指标。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歌曲侵权每首赔偿2000 元的标准,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音频作品侵权后,要举证造成的实际损失,难度要远远大于举证其侵权行为。司法指导案例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音著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就是实例之一。
案件起因是音著协多次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以侵权为名告上法庭。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7月11日,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上,主播“冯提莫”在相关直播过程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好运来》,直播时长约2 分55 秒。根据判赔要点,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侵害了音著协就涉案歌曲《好运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斗鱼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 元及合理支出2000 元。除此之外,音著协多次起诉斗鱼公司,但基本判决都维持每首歌曲赔偿2000 元的标准。虽然胜诉,但是音著协并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斗鱼公司的获益,这也成为被告不断上诉的直接理由。
四、结语
尽管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中存在某些亟待解决的争议焦点,一部法律也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所有问题,但是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兴起,视听作品需求量呈现出井喷状态,各类通过声画元素来传递思想内容的视听作品也会层出不穷。相信通过文化产品的繁荣、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版权纠纷中出现的各种纷争会迎刃而解,维护版权保护的法治意识也会越来越深入人心。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360 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1222/16/70808058_1009856126.shtml.
②《中宣部版权管理局:3363 个账号传播涉冬奥侵权内容被处置》,光明网,https://m.gmw.cn/baijia/2022-02/14/1302803758.html.
③侯伟:《“声音作品”喊响著作权保护强音》,《中国知识产权报》,2021年11月2日。
④《直播中未获授权能不能播放或演唱他人歌曲?或侵权》,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2020年4月25日。
⑤《主播侵权翻唱如何裁定?音著协状告斗鱼胜诉每首歌获赔2000 元》,澎湃新闻,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7140760,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