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FIC模型的城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
2022-11-11张翔宇李小波
张翔宇,李小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问题引入
社区治安治理涵盖广泛的社会治理领域并涉及多元主体的差异化利益,因此良好的治理效能需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在公安机关主导和其他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中,陆续推动构建了城市综合防控体系、社会治安联动机制等协同治理体系。但当前的社区治安治理模式仍存在过于依赖公安机关职能、忽视其他参与力量的误区,使得社区治安治理缺乏多元力量支撑,各方主体的共治实践隔离分散。这既影响了社区治安治理实效,也一定程度削弱了社会公众对公安主体的信任及政府公信力建设。因此在市域社会治安治理领域探究如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模式,推动公权力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以“共同体”观念推动社区治安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对于促进社区治安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将以济南市长期开展的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为例,借鉴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内核的科学模型——SFIC模型分析济南市的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实践,在此基础上提炼社区治安共同体建设的可行性经验,以期对探究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路径的“更优解”、推进社会治理格局的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
二、SFIC模型及其契合性分析
(一)SFIC模型简述
当前“协同治理”已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经过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们的运用与发展,协同治理理论逐步成熟,对复杂的社会管理事务已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通用性。在协同治理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国内外不少学者开始尝试以协同治理为基础理论搭建具体分析模型,使协同治理理论兼具理论价值和工具价值。学者Ansell和Gash采用“连续近似分析法”对全球不同国家、不同学科领域的137个协同案例进行了充分分析,突破了传统的协同治理理论局限于特定领域的桎梏,创建了协同治理的经典理论模型——SFIC模型[1]。该模型为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了理论框架与模型基础。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SFIC模型要素结构图
(二)模型的契合性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传统上,政府主体因其制度资源及其影响力的优势地位通常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而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作为我国新时代的历史任务和社会治理的新趋势,涉及的社会主体、社会领域较为广泛,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市民群众等多元主体参与,仅靠公安机关传统的单打独斗的治理模式难以维系。
因此,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内含的影响因子十分复杂,包含政府主体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冲突与合作的既往历史、双方关系以及各异的参与动机;在制度设计过程当中也包括向各社会参与主体的开放程度,各主体对制度的认知、认可程度以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等,还包括治安治理共同体治理实践过程中各主体间的权责分配,政府引导和授权手段等。此外,治理资源配置、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社区环境特殊性等多种因素都会作用于协同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效果、共同意愿的形成以及行动的效率,从而直接影响着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完善和阶段性成果的取得。所以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模型,厘清各个影响因子内在的逻辑关系,从而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到共同体构建的过程中,实现协同治理的目标。
为了应对协同过程的复杂性特征,也为了更好地指导协同治理体系机制的建设,SFIC模型在协同过程的论述中摒弃了传统的线性结构,通过应用环形流程充分展现出协同过程中各主体间合作关系与互动状况的动态性与复杂性[2]。一方面,该模型以多元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直观地呈现了协同治理复杂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协同治理中各流程、各因素调配的合理性以及对协同治理运转的效能是考察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维度之一。因此,该模型与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在理论框架内容及治理目的层面上是一致的,我国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应用此模型作理论框架是可行的。
三、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SFIC分析
截至2022年年初,济南市共有派出所205个,其中市区89个,农村地区91个,治安派出所25个;全市共设置928个警务区及684个社区警务室,警务区内的社区警务室设置配比达到73.7%。在济南市当前的社区警务实践中,558个市区警务区已全部应用“1+2+N”警务模式,社区民警、城区1348名辅警与万余名网格员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城市社区治安治理。近年来,济南市持续强化社区警务建设,在城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取得初步成效,为基层社会有效开展协同治理提供了示范。本文以SFIC模型为分析框架,对济南市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实践中的各关键环节与要素展开分析,对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路径进行探讨。
(一)起始条件
首先,参与主体在权力、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对称性。济南公安自改革开放以来就重点加强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多年来经过持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社区警务建设,已初步形成基层党组织、派出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各类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但在共同体内部,参与各方在影响力、资源、知识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具有资源配置等公权力,市场主体和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和基层渗透力,民众主体具有民间影响力和丰富的社会信息。但没有哪一方处于绝对的劣势,如基层政府及公安机关在制度资源占有上具备优势,但在基层社会事务的渗透力及社会信息来源层面或不如社区居民群体,社会权威和资源相对缺乏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拥有的专业知识和行业内影响力又是其他参与各方无法相比的,等等。
其次,共同体各方进行协同的动机各异。在现代“原子化”社会的大背景下,立场不同的各方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对公共事务及公共利益的关注度较低,其协同动机难以整合。在共同体内,这种协同动机的差异性表现为各参与主体均出于各自的价值需求参与协作——公务人员或出于社区治安治理政策的要求参与治理,市场主体或基于经济利益驱动,而居民个体或出于对公共事务本身的价值认同依靠道德自主性参与其中,由此各方的参与动机及积极性程度不一。总之,共同体参与主体不论基于个人利益还是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角度考虑,在共同体体系运行的进程中,其参与动机交织映射,并最终外化为协同行为。
另外,共同体参与主体具备深厚的合作渊源。通过考察济南公安社区警务以及群防群治工作发展历程,可见公权力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存在较多合作场景,警民合作有着较为深厚的历史渊源。济南公安自新中国成立后就积极推进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于1951年7月组建了济南市治保会,贯彻落实群众路线。进入20世纪70年代,济南公安引导各类治安积极分子和社区居民个体参与到群防群治的治安控制体系建设中,陆续建立看门望锁小组、厂街联防、联防治保会和社区保安队等组织,不断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至20世纪末基本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治安防控体系。进入21世纪以来,济南公安高度重视社区警务多元治理工作。2002年,济南公安推动社会警务联动机制,选派65名派出所所长与382名社区民警进入基层政府及政府派出机关、社会自治组织担任领导职务。2008年,根据“整体防控”工作思路推进“七化”建设,促进“党委政府领导、公安组织、部门参加、村居自管、群众参与”的治安治理格局构建。在社区警务的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济南公安于2012年组织5000余名机关民警开展“社区七进”活动,并于2014年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平台,强化警务围绕社情民意、警力聚焦群众工作[3]。由此,济南公安不断创新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了高效协同、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
(二)催化领导
催化领导作用体现在社区治安共同体治理实践的各个阶段——既表现在起始阶段对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引导动员作用,也体现在共同治理行动阶段的组织协调以及激励机制运用方面[4]。
首先,发挥公安机关的倡导动员作用。一是推进企事业单位的警务协作。济南公安合理划分权责,采取综合措施发掘企事业单位的主观能动作用,引导其合理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事务,陆续推动建立了警企、警银、警校、警医、警商等系列平安共建机制。二是引领整合社会力量。济南公安不仅引导城市环卫、物业管理、公共交通等从业者参与治理,同时也紧跟时代发展,充分发动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与治理,使治安治理实践实现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的通力合作,以更为宽阔的协作平台凝聚起“全民创安”合力。通过大力倡导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打造社区多元主体的联动参与格局,最大化凝聚社区治安治理合力。
其次,重视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一是创新构建“三区三圈”工作机制。自2015年开始,济南公安以警情发案频率、人口聚集程度、区域保卫重要性等要素为指标对市域内各治理区域进行科学划分,不但构建各警种部门与各区县公安的联动机制,同时与市卫环保、城市管理、公共交通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等社会力量协调联动,由点及面掌控社区治安要素。二是合理规划社区网格化建设。济南公安积极协调文化、城管、人社、教育、交通、卫计等部门融入基层网格治理,凝聚社区网格化治理最强合力。在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力量支持下推进网格员队伍建设,实现网格员协助治理的覆盖范围最大化,无盲区死角。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协调强化公安机关的催化领导,为多元主体的治理实践增质增效。
另外,发挥公安机关的激励作用。济南公安通过建设“有奖举报中心”“微信举报平台”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历下区分局泉城路派出所依托社区“公益银行”和奖励机制,为网格信息员兑换生活用品并发放奖励,调动其参与治理积极性。同时济南市注重打造“志愿者”服务的品牌效应,通过推动建设“平安志愿者”“治安红袖标”等社区志愿组织,强化治安治理共同体成员对治理共同体身份的心理认同。由此,济南公安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采取激励措施,最大程度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警务治理的热情和意愿。
(三)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旨在为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协同治理实践提供基本架构和规范性行动指南,是共同体运转的主体、程序和权力合法性的有力保障。济南公安在社区治安共同体构建实践中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建设。山东省公安厅于2017年初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实施意见》,同时制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方案》,将警力下沉基层、派出所减负增效、社区警务机制创新等6大类117项工作作为攻坚重点。对此,济南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攻坚战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也为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框架和行动指南。
济南公安在基层社区警务协同治理实践中的系列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开放性、明确性、透明性特征。其一,《实施方案》对多元参与主体予以规定,在参与主体范围、参与内容和方式上均体现了共同体建设中制度设计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济南公安在社区网格化建设中,规定可参与的主体范围涉及基层党政机关、社区自治组织及社会各界力量,使社区网格全覆盖,无盲区死角。其二,相关规程对共同体建设过程的细节予以规范,如山东省公安厅为社区警务室建设出台了“十有”建设标准,详细规定了工作场所、工作制度、硬件配备等,将社区警务室打造成信息收集、维稳预防、服务民众的规范窗口,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的明确性及可操作性。其三,通过制定《社会信息资源整合方案》,在共同体共治过程中得以共享政府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数据,社区警务建设相关规程中的“结果公示”和“问责制度”也使得协同治理过程能够被充分监督和评议,体现了制度设计中的透明性原则。
(四)协同过程
以SFIC模型为基础框架,本研究结合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实践特征,将协同过程的分析框架简化为对话协商、利益协调、资源共享和阶段性成果激励等四大运行机制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四个环节和变量所构成的可持续改进回路在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中能够予以体现。
其一,对话协商机制是共同体顺利运行的基础。济南市中区杆石桥派出所的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实践创新性采用了“庭院社区”治理模式,通过设立“庭院”管理单位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力量,组织发动社区党委、网格党支部、庭院党小组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推动社区警务室与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畅通社区治安共同体内对话协商渠道并明确意见表达程序,更好获得社区民意支持和民众配合。同时通过建设协商议事平台、法制宣教阵地等,强化警民双向互动机制,全面汇聚民意、了解民需,提升社区治安治理“自治善治”水平,提高共同体治理实效。
其二,在资源共享环节,济南公安不断完善数据信息资源及传统人、财、物等资源的共享机制。济南市公安局制定并实施公安大数据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社会信息资源整合方案》,致力于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增进共享质效,以预防、打击、管理、执法、服务等社区治理工作实战需求为导向,铺设了工商、司法、民政、交通、经信委等多条数据专线并明确信息共享目录,打造政府各机构、公共管理事务及社会各界动态等数据信息协调共享的联动格局,为共同治理实践提供信息支撑。
其三,利益协调环节是协同过程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从成本投入视角来看,社会治安治理对许多参与主体而言“费时又费力”,其在自身利益实现方面的收益并不显著。一定程度上来说,除政府主体之外其他社会参与主体的投入热情较低,各参与主体间较难形成稳固的依存关系,难以形成对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事务的价值认同及对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认同,实现共同利益联结较为困难。因此,“利益协调”环节虽十分关键,但在实际治理实践中面临较大挑战。
其四,阶段性成果的取得将会给协同治理的闭环过程注入新的动力,加快治理循环中参与各方的身份认同及价值认同的形成进程,从而更好激发各主体的参与自主性和投入热情。从阶段性目标的达成来看,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事项的构建内容具有明确性,目标设置具有阶段性,阶段性目标常常能够在协同治理推进过程中顺利达成。自2017年山东省公安厅着手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攻坚行动的三年间,济南公安创新机制理念,全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硬件建设得到改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可防性案件持续下降、信息化应用不断升级、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五大目标,并在前三年基层基础攻坚考核中取得全省第一的成绩。在阶段性目标基本达成的基础上,2019年济南公安部署开展了社区治理三年行动,又提出了“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上水平”目标,持续指引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事务。通过阶段性目标的指引取得阶段性成果,进而在成果激励的作用下设置新的阶段性目标,开启下一阶段的协同治理过程,由此形成良性循环的协同治理过程。
四、推进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路径
上述案例分析为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撑,但通过深入调研可以了解到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内在阻滞因素,并通过分析现存问题,指明优化路径。根据案例剖析和SFIC分析框架,完善我国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可从资源保障、制度支持、强化领导、改良过程及维系结果等五个方面入手。
(一)夯实起始条件基础
根据SFIC模型可知,良好的起始条件应能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热情,强化信任关系,从而提升共同体治理效能。虽然近年来济南市社区治安类社会组织数量和参与人数日渐增多,覆盖的社会治理领域也愈加广泛,但治理能力并未显著提升。首先,部分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动力不足。根据“经济理性人”理论,一般而言,作为社会独立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不会主动为公共利益付出努力,对公共管理事务态度较为冷漠[5]。现阶段,许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个体缺乏主人翁意识,对所在社区治安治理事务参与的自主性、积极性不足,在治安实践中的作用缺位。虽然当前在社会管理和政策制定中不断强化民众参与,并持续优化创新居民意愿、诉求和建议的表达及采纳机制,但仅仅依靠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推动很难从根本上激发公众的主动性。其次,治安社会组织的效能发挥不足。当前部分治安社会组织存在运行结构松散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且许多社会组织没有稳定的经费等资源保障,使得部分主体参与的热情不足,工作质效与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社区治安协同治理仍未能摆脱社区“模块式”治理与“线条式”管理理念的影响[6]。由于在组织体系上互不隶属,多方主体在实际参与治安治理实践时通常需要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协调,在偶尔采取的联合行动中也受到多头指挥,导致协同共治机制低效。
对此,应完善治安共同体的资源保障,通过夯实协同共治起始条件达成的基础性因素,激发协同意愿、推进共同治理过程的开展并实现协同效能的最大化。首先,应推动出台针对“人、财、物”等传统资源、关键要素的综合保障政策体系。要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合作的资金保障体系,在基层政府主导下尝试设立社区治理基金,合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畅通社会资助通道,并针对实际治理需求科学编制预算规划,强化预算执行。同时也要强化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对共同体内个人和组织的激励机制,有效增强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荣誉感和吸引力。其次,治安治理共同体的资源共享也意味着权力共享,特别是治理决策权的共享。决策权的共享不是指共同体各方对治理事权的平分或争夺,而是在社区治理场域下,根据具体事务涉及的领域,合理界定决策权的共享部分。应通过在各治理主体间合理配置和共享决策权,凸显社区治安共同体的组织优势,强化共同体成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归属感、认同感和组织内聚力,促进共同体内部信任关系的形成[7]。同时,在内部决策权共享时应推动成员责任体系的建立,增强多元主体的责任共识,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在共同体内部形成利益契合与行动协调的良好氛围。另外,平衡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信息资源。针对社会参与主体信息资源相对缺乏的困境,应着手推动信息均质化流动和智慧社区建设进程。针对信息管理与数字服务不对称等问题,公共部门应主动与企业等其他主体协商合作,向居民公开非涉密数据等信息资源。
(二)强化公安机关催化领导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作为社区治安治理的主导力量和主责机关,其治理实践是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得以形成、良好运转和实现目标的关键。公安机关若在初始阶段未能发挥好引导功能,在共同体运行阶段对各参与主体未能合理进行组织协调,又无有效的激励机制,就难以激发和保持社区治安治理各参与主体的投入热情,共同体的治理效能也将受到影响。
考察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探索过程,发现仍有以下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其一,许多社区民警并非专职,平时参与过多的非警务活动以及承担2—3天一次的接处警值班等一系列警务任务,在完成社区相关工作时存在搞“形象工程”的现象。其二,当前全市派出所警力在分县局警力总数中占比不高,基层社区民警缺口仍较大,且部分单位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出现断层现象,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力资源难以支撑共同体建设。其三,基层公安机关的动员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当前引导动员工作固化于传统单位制的组织架构,且缺乏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和科学的激励标准,使得公安机关在组织引导社区治安共同治理中难以广泛发动社会成员并有效激发其参与热情。其四,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足。一些“一阵风”式的专项整治活动虽能够暂时凝聚共治合力,但往往欠缺持续性和治本性,使协同治理过程难以为继。
应进一步探索优化公安机关发挥催化领导作用的路径,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和维持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并科学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架构。
首先,要强化公安队伍的协同意识和协同能力。公安机关应认识到“命令—控制”模式不适用于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场域,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的共同体结构是形成互信与共识的基础。公安机关应积极转变角色,明确治安共同体建设中的引导者、参与者的观念与定位,主动为其他主体的参与创造平台和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一方面,要探索优化基层公安队伍的任用机制和培训机制,以“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改革录用机制、推进分类管理、强化专业培训,通过提升公安人才工作质量和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支撑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的工作规范化、保障标准化及基础设施建设,在后勤保障和福利待遇上加大投入,切实增强整体实力、提升基层活力与战斗力。
其次,要优化公安机关的动员与激励机制。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战略部署,应结合时代发展和各主体特性,发展完善形式多样的动员与激励方式,切实调动、保持共同体成员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对于居民主体,应通过宣传教育手段加速培育新型市民,同时定期举办社区民主座谈会,倾听基层声音并将其合理诉求纳入共同体建设规划,由此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及其对共同体建设事务的认同感。对于社会治安组织,应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法规体系的双重助力为其创造良好的资源保障条件,完善社会治安组织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适度降低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事务的门槛。对于市场主体,应在以良好治安秩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经营与投资环境的基础上,适当引入捐赠免税制度、保安服务业市场竞争机制等利益捆绑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使多元市场主体能够成为社区治安治理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另外,科学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机制及权力下放机制。一方面,在社区治安共同体构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多地将社区治安治理事权以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等方式下放给社区治安防范组织、志愿者队伍、社会自治组织及保安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在谋求更低成本和更高绩效的同时,促进其他社会主体的能力成长。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应致力于完善具有不同属性和背景的主体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规则、程序及组织结构,积极构建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公民等主体的大联动格局,协作处理治安事务、社区警务,形成多维联动、平等参与、内外协作的互动合作网络体系。
(三)科学完善制度设计
在推动构建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及各参与主体共同制定并遵循的相关准则对共同体运行中主体、程序合法性及其权责分工的明确界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制度设计层面,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在主体开放性、流程明确性与政策透明性等方面还存在缺陷。其一,制度设计中存在意见征询不充分的问题。当前济南市社区治安共同体治理实践中,无论在形式还是规模上,其制度设计中的公示公开、民意征询与宣传推介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不足,未能充分汇聚社会公众的集体智慧并保障多元主体的知情与参与,导致协同治理政策的民众认可度、接受度不高。其二,济南市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缺乏清晰明确的制度规范。具体表现为政策体系中的机构设立、权责划分、目标设置、具体行动程序等内容不够明确和细化,共同体实践“碎片化”问题突出。比如济南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其责任主体涵盖五十余个部门单位,使具体事责难以落实,具体业务规程也多为原则性规定。其三,当前济南市社区治安共同体建设实践中的政策信息供需不对称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制度未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参与治理的意愿,仍存在行政组织为执行便利而有选择地公布信息的现象,有的甚至落入“面子工程”的窠臼,这增加了公众解读政策意图并参与治理过程的成本。
法治化是善治的前提,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审视、规划和健全相关体制机制,破解社区治理难题[8]。针对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运作中所面临的顶层设计层面的制度缺陷,可以从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边界、制定清晰的行动规程、增强实施规则的透明度入手改善。一是明确行为主体的职责边界,厘清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与权责边界,因地、因事制宜地调动和配置社会力量。紧紧围绕社区民警主要职责,将打击、治安、消防、维稳等各项职能任务分类归口到各警种,切实为社区民警减负增责。同时规范界定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等主体自身行业领域内的治安责任,完善精细化、网格化管理。二是增强实施规则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一方面,要以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各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例如通过网络直播、线下会议等形式召开面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自治组织等的专项听证会、民主协商会等,通过广泛汇聚民智提升共同体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在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全生命周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畅通公共数据获取渠道,使社区治安治理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共同体建设工作及社区治安治理的最新现状和成果进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三是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行动规程。要针对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业务流程和各责任主体,创制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使详细具体的制度设计覆盖社区公共服务和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全方位、全过程。
(四)系统改良协同过程
动态循环的协同过程是SFIC模型的关键部分,也是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部分,直接影响着协同治理效果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当前,济南市社区治安共同体协同治理过程中各主体的治理效能并未获得充分释放,在协同过程中还存在对话协商、利益协调与资源共享等方面不顺畅的情形。其一,当前由于公权力主体与各社会参与主体间未能建立对话协商的长效机制,缺乏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与平台,致使部分基层公务人员不了解共同体中其他参与主体的需求与意见,影响共同体内部信任关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其二,济南市社区治安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存在信息化设施建设碎片化、数据信息整合困难等问题,比如在济南市开展的“天网工程”和“雪亮工程”建设中,在重视监控网络覆盖率的同时忽视了数据共享质效,全市建设的二十余万路视频监控资源中,许多区县的视频监控体系的运营主体、经费标准、技术规格、传输线路、平台接口不一,影响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的实效。其三,在当前的协同治理实践中,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受本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双重指挥,网格员队伍也是多头建立、多头管理,众多参与人员难以统筹开展治理活动。同时,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层层委托的分包委托制下,不能排除部分公权组织受利己思想驱使,选择变通折扣、目标替换、共谋表演以及非正式运作,来应对上级政府的委托事项[9]。由此导致共治过程中各方力量的政策执行目标不一,难以凝聚多方合力。
综上,优化协同过程以推进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效能,首先需要通过利益协调、宣传引导以及多主体间的互动交流,凝聚多元主体共识,再辅之以高效务实的对话协商平台与资源共享平台,为协同过程的持续运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首先,在协同过程中凝聚多元主体共识。协同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10]。为凝聚多元主体共识、促进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可以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和互动交流机制入手。其一,多元主体利益间的张力使得共同体内部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成为必需,应以利益为中介连接各参与主体,如通过政府购买安保服务或将治安考核引入商业招投标中,使市场主体利益与治安治理质效产生交汇点,由此使各方在保障自身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公共安全利益。其二,要通过良好的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深化各参与主体对治安共同体目标的认同,并坚定共同体构建的信心和决心。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要适应当前宣传工作的时代要求,不仅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杂志、宣传栏等载体,也要在技术层面上建设、利用好“两微一端”等交流互动平台,通过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使各参与主体更好地了解社区治安治理事务及相关政策,并参与治理共同体实践。其三,建立信任的过程与沟通过程在实质内容上高度契合,在纷繁复杂的治理环境中强化合作共建意识及信任关系,需要优化互动交流机制以培育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情感共鸣。可以通过构建公开听证会、社区治安治理联席会、协商研讨会等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各方意见表达渠道,凝聚协同共识。
其次,完善治安共同体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在浙江省考察期间强调,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11]。因此要把握智慧城市建设契机,加快打破政府部门间、各机构层级间、社会行业领域间及不同地区间的信息数据壁垒,巧用大数据、“互联网+ ”等现代技术手段,分类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搭建跨部门、层级、领域和地区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满足社区治安共同体的数据资源共享需求。
另外,建设高效的平等对话协商平台。要创建开放多元、多向沟通的对话协商平台,畅通多方主体意见表达渠道,提升沟通效率,增进主体间信任,以平台建设为社区治安协同治理提供有效的媒介。一方面,多元主体对话空间应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既能足够贴近基层社区治安的治理实践,又能够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另一方面,应能够使多方主体公平参与对话协商,通过政府主体合理有效的引导与授权,使平台具有公认的社会权威与认可度。
(五)优化协同结果产出
治理结果的输出不应是协同过程的终点,科学评估治理结果并进行适时反馈是增强协同治理效能的有效手段。而当前的共同体治理实践往往忽视协同结果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使得治理结果输出阶段没有形成持续优化的循环机制。共同体治理结果的评估机制缺陷主要体现在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评估指标体系等三个方面。当前政府主体对公众参与程度、社会综治组织培育、物防技防资源投入、公益组织数量[12]等指标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在评估主体与评估程序方面,也不断完善多方主体参与及程序公开公示制度建设,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考核评估制度依然缺乏量化具体、操作性强的评估指标体系,在涵盖主体范围、参与评估便捷性及评估程序透明度建设上也尚未有效跟进。而且当前在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成效产出阶段,对所发现问题进行反馈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欠缺,不能针对各方主体进行及时有效的多样化信息反馈,导致对偏差情况及环境变化予以回应与处置的效力受限。
完善社区治安共同体的治理绩效评估、监督与反馈机制,既是优化共同体治理实践的循环路径、持续提升治理效能的有力抓手,也是立足社区治安治理现状的创新要求。
首先,要完善实践结果评估体系。一是构建治安共同体治理绩效的多维指标体系,构建清晰量化、具体可行的三级指标体系。同时删减项目环节以节约考核成本和减少基层负担,为治理实践中的目标修正、进程调整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指引。二是要强化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效力,对共同体治理绩效进行多领域、多视角的研判评估,革除传统内部评估趋近形式主义的弊端,以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提高评估结果的信效度,更好督促共同体内部成员认真对待评估结果以改进绩效。三是要进一步推动社区治安共同体绩效评估程序的透明度建设,及时做好非涉密信息的公开工作,有效保障考核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及其公信力建设。
其次,要构建强有力的治理绩效监督问责机制,引入共同体成员内部监督、共同体参与主体相互监督及第三方机构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一是解构和细化社区治安共同体各参与方的权力及职责,在此基础上明确问责主体、失职标准及各主体内部的约束机制,杜绝出现内部问责盲区。二是建立和健全线上与线下的讨论、公示和听证等制度,强化共同体内部主体间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制度监督,制衡强势主体的利己倾向与越界行为,对各方主体的治安治理实践进行规范与平衡。三是以基层政府为主导打造影响范围广、涵盖内容丰富、操作便捷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与监督意识。
另外,要优化社区治安共同体建设的信息反馈与回应机制。其一,治安共同体的信息反馈机制应能及时快速地将实时治理成效及偏差信息等传递给相关主体,使共同体能够及时制定或修正治安治理规划。其二,信息反馈须准确地展示多元主体交流协商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保证评审总结与方案调整的精确性与实效性。其三,信息反馈应面向多元主体,不仅针对政府主体等公权力组织,还应及时体现和回应其他社会参与主体的诉求,并呈现于政策修订、标准调整与流程再造等反馈实践中。
五、结语
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应用发展和政策具体化,能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建构性和观念性支撑,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在分析SFIC模型与治安共同体构建契合性的基础上,以该模型为分析框架剖析济南市社区治安协同治理实践案例,可见我国基层社会具备构建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良好基础与现实可能性,也为共同体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撑。
当然,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针对实践中潜在的阻滞因素,当前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路径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推进资源保障,改善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起始条件;二是通过强化人才建设,培育公安队伍的协同意识和协同能力,系统优化公安机关的引导动员机制、组织协调机制、权力下放机制及激励机制;三是在制度设计环节明确各主体的职责边界,制定清晰的行动规程并增强实施规则的透明度;四是从改进利益协调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和互动交流机制入手凝聚多元主体共识,同时完善治理共同体的对话协商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以此系统改良协同过程;五是推动建设协同结果的监督、评估、反馈机制,实现共同体治理成果产出阶段的持续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