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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钱犯罪实证研究

2022-04-07张应立蒋利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团伙银行卡犯罪

张应立,蒋利俊

(宁波市公安局 北仑分局,浙江 宁波 315800)

实证研究是犯罪研究的重要方法。美国犯罪学家昆尼(Richard Quinney)认为,“某种意义上可以讲,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和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大部分犯罪学者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论者”[1]。实证研究基本方法有调查、观察、统计等。当前我国的犯罪实证研究方法以统计、调查为主,较少使用观察法,且为数不多的观察法也是外观法(从外部向内部观察),罕见内观法(从内部向外部观察)。代表了早期中国犯罪社会学调查和研究最高水平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及系列论文[2],就是严景耀先生根据自己到京师第一监狱当“志愿”犯人时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撰写的,从方法上讲其使用的是内观法。网络洗钱既是增长迅速的一种网络犯罪,也是其他网络犯罪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重要途径,是其他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在当前网络犯罪增长迅猛的背景下,网络洗钱犯罪的危害日益凸显。然而学界对于网络洗钱犯罪存在研究不多、重视不够等问题,且少量的实证研究也是以统计、观察的方法归纳和总结网络洗钱的载体、手段等特点,缺乏由内向外的内观式研究。潜水(1)潜水:原意是指进行水下查勘、打捞、修理和水下工程等作业而在携带或不携带专业工具的情况下进入水面以下的活动,后发展为一项以水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锻炼身体的休闲运动。互联网时代人们赋予了潜水新的含义,即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秘地观看共享信息或留言而不主动表露自己身份、发布信息和回复他人信息的单独或个体行为(https//baike.baidu.com/item/潜水/65985,访问日期:2022年5月9 日)。本研究所称的潜水法是指潜入与洗钱有关的社交软件、网站、平台、论坛、微信群等,通过内部观察,了解洗钱行为方式、手法特征、活动规律的活动。是基本的观察法,也是最常见的内观法。有感于此,本文借助潜水观察的方法,揭示网络洗钱行为方式及手法特征,以期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网络洗钱犯罪。

一、当前网络洗钱犯罪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学界对网络洗钱犯罪的研究总体上存在重视不足、深度不够、数量不多的问题。

(一)研究数量不多

目前学界总体上对网络洗钱犯罪研究重视不够。作为国内犯罪学界的两大盛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学术年会以及由上海政法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犯罪学论坛,近年来对网络洗钱问题虽有涉及但分量均不足。2017—2021年犯罪学论坛共举办了四届,仅2017年召开的第四届犯罪学论坛将金融与洗钱犯罪作为一个分论题,收集了22篇论文,其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论文6篇,有关网络洗钱犯罪的论文仅3篇。2017—2021年中国犯罪学学会举办了四届学术年会,两届年会涉及网络洗钱犯罪问题,2017年以“大数据时代下的犯罪防控”为主题召开的年会,收到187篇论文,入选87篇,其中第四个分论题“大数据与金融犯罪”中仅收录有关网络洗钱犯罪的论文1篇;2021年年会收到论文337篇,入选60篇,其中将洗钱犯罪作为一个分论题,收录有关洗钱犯罪的论文3篇,有关网络洗钱犯罪的论文仅1篇。根据对中国知网的检索,截止到2022年5月23日,有关网络洗钱犯罪的论文共96篇。同日根据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的检索,有关网络洗钱犯罪的论文仅18篇。面对快速增长且手段方法越来越多样化的网络洗钱犯罪,现有研究成果显然不相匹配。

(二)研究深度不够

一是学界对网络洗钱犯罪特征、手段的归纳、总结大同小异。如有学者把网络洗钱途径归纳为四种:网上支付洗钱(电子商务)、网络赌博洗钱、网络游戏洗钱、网上拍卖洗钱[3]。也有学者将电商时代的洗钱分为三个阶段和四个特征,即处置、分层、融合三阶段,操作简便、跨国流动、成本低廉、运作隐蔽四特征[4]。有学者则认为网络洗钱具有四个特征,即隐蔽性、成本低、范围广、速度快[5]。二是对网络洗钱犯罪的实证研究,方法上以统计、调查为主,但跨年度的统计少,地市以上区域的统计少,使用观察法少,内观式观察更罕见,因而无法“触底”,影响了研究深度。笔者不是否定这种研究方法,只是觉得如果能结合潜水观察这种“触底”内观式研究方法,就可以获得对网络洗钱犯罪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三是对特定类型的网络洗钱犯罪研究不够。目前,关于网络洗钱类型的研究仅限于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银行业等,研究数量严重不足。

二、当前网络洗钱犯罪的特征

为了更好地掌握网络洗钱犯罪的规律和特征,进而为精准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提供支撑,笔者所在单位成立了网络洗钱犯罪研究小组,小组成员于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采用潜水观察法对网络洗钱犯罪进行观察和研究。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的网络洗钱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一)组织特征:团伙性

网络洗钱犯罪活动基本上都是以团伙形式进行的,这种洗钱团伙分松散型与紧密型两种。有地方将洗钱团伙称为“水房”,也有的将其称为“跑分平台”(或“跑分团伙”)。比如,沈阳警方在介绍打掉的一个特大网络洗钱犯罪团伙情况时,将其称为跑分团伙。警方介绍说,“经调查发现,一个跑分团伙由金主、卡农、菜商、水房等多人构成”[6]。显然这里的水房是指跑分团伙中嫌疑人的具体角色,即洗钱团伙中拿到赃款后快速拆箱洗钱的犯罪嫌疑人。而重庆巴南警方则将网络洗钱犯罪团伙称为水房,他们向媒体介绍称打掉了一个在重庆开设水房帮助境外赌博集团洗钱的犯罪团伙。这里所称的水房显然是指专门负责将赃款拆分并洗白的犯罪组织[7]。实践中,像沈阳警方把跑分团伙中的特定成员称为水房的较少,大多数被称为水房的都是指洗钱团伙。团伙的松散与紧密主要区别在于团伙成员间的隶属关系和紧密程度,以及团伙成员是否固定,团伙成员固定、隶属关系明确、联系密切的是紧密型团伙;团伙成员不固定、隶属关系不明确、联系不密切的是松散型团伙。现阶段国内被打掉的跑分团伙、水房分支实际上多是境内跑分工作室,真正的后台往往隐藏在国(境)外,因而被打掉的极少。

(二)操作特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

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想洗钱的境外赌博集团、诈骗团伙或境内的腐败官员等,通过网络在线上寻找由某个境外洗钱团伙或者中介掌控的跑分平台等渠道进行洗钱。二是网络洗钱业务需要线下线上循环往复,线下收集“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线上开通网上银行或注册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洗钱资金进入账户后快速转移到异地甚至境外账户—线下再取现转移。三是需要洗钱的组织或个人与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与跑分人员等的勾连也是靠线上线下多次互动来完成的。

(三)主体特征:层次性和可转化性

从网络洗钱黑灰产业的行话来看,一般网络洗钱角色有料主(平台)、中介、担保、平台(跑分)、平台管理、车队(工作室)、卡商、跑分个体、卡主等多个角色和层次,相对固定,但也有转化发展。

1.料主(平台)。料主是洗钱行业的最上游,是需要将违法犯罪所得等来源不正的资金洗白并转移的组织或个人,如赌博、诈骗等团伙或腐败官员等。目前打掉的洗钱团伙,其资金大多来源于赌博团伙和电诈团伙等。由于博彩类赌博一般是以赌博平台的形式存在的,因此洗钱行业中一般称这种料主为平台。跑分行业层级众多,最高层的料(即资金,下同)会通过层层中介往下传递,因此该行业内掌握传递中的料的中介往往也被称为料主。底层跑分人员发现所谓的料主很多其实是拉皮条的中介,故将这些人戏称为“十八手中介”,形容不知道到手的到底是几层的料。

2.中介、担保。中介是跑分行业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洗钱中介本身处于灰色地带,混迹其中的人员形形色色,每一个中介都是从底层跑分人员开始入行,获得一定利益并熟悉行业潜规则后开始转型,从而捞取稳定的中介提成。中介一般都有与料方联系的途径,并且熟知行规,承担为料方筛选合格跑分人员的任务。

中介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有机会成为担保。担保就是利用自身在行业中的公信力为双方提供“信誉”保证,保证洗钱交易的正常进行,同时,出现问题的时候担保也要负责解决问题,如保证金的罚没、代为赔偿等。

3.平台(跑分)、平台管理。跑分平台的形成有其历史必然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在我国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涉诈资金量也呈爆炸式增长,传统的人工存取现等手段已无法满足大量赃款洗白的需求,也无法形成规模产业链,网络跑分平台随之应运而生。

4.车队(工作室)、跑分个体、卡商、卡主等。这四种主体往往是相互勾连、相互转化的。车队(工作室),即跑分车队、跑分工作室,可以理解成境内水房或水房分支。受“断卡”行动(2)断卡行动是指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为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户的专项行动。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部署依法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户工作,是“断卡”行动的延续。影响,银行卡出境的难度大增,而境内畅通,同时每日仍有大量资金需要洗白,客观上助长了境内水房的发展,其数量呈增长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境内水房有专业的和非专业的两种。境内专业水房一般都有核心人物,有人员对接境外水房,以亲戚、同学等较为牢靠的关系维系,对外采取隔离措施,同时注意避免同台操作、银行卡等来源多样化、作案地点频繁变化、使用虚拟身份等。境内非专业水房的关系较为松散,多以老乡、朋友等关系存在。非专业水房随机作案,存续时间较短,可能只涉及某个或者某几个案件资金,在银行卡止付、冻结后,后续银行卡资源无法更新,导致无法继续运营。目前打掉的多数是此类松散型水房。

大多数情况下,水房是洗钱团伙的代名词,相对应的就是个体跑分者,也称“独狼”。“独狼”手上掌握的银行卡不是很多,在没有其他银行卡来源情况下他们甚至用自己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号跑分。“独狼”的服务对象可能是跑分平台,也可能是某个小水房,攒够行业资历、资源后,“独狼”就会发展成跑分组织者、跑分平台管理、中介等角色。

卡商、卡农在跑分行业里指专门寻找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用于跑分或者提供给他人跑分的人,与专门从事买卖银行卡而不牵涉洗钱的卡商略有区别。银行卡是网络洗钱的重要作案工具,“断卡”行动以来,银行卡资源日益紧张,由此导致网络洗钱全套作案工具(“银行四件套”“公司八件套”(3)司法实践中“四件套”是指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网络洗钱所需要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电子银行U盾。“八件套”是指利用对公账户进行网络洗钱的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法人私章、对公开户许可证。参见仁寿法院:《出售“银行四件套”“公司八件套”赚钱快,眉山这23人获刑》,https://new.qq.com/omn/20211228/20211228A04WP100.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9 日。)交易价节节攀升,交易成本不断提高。高成本以及银行日益完善的风控模型和日趋严格的风控措施,降低了跑分人员直接收卡的欲望,因此出现租用他人银行卡和“点位卡”(按约定点位数收费的银行卡)现象,并可能会成为主流。

(四)对象特征:单一性和混合性

对象即网络洗钱的资金或者说需要洗白的资金。从其来源属性上划分,目前网络洗钱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赌博、电信网络诈骗,还有一部分是腐败官员贪污受贿的赃款。单一性是指需要洗白的资金是涉赌、涉黄、涉诈等特定资金。混合性是指需要洗白的资金是多元的,既有赌博团伙的资金,也有电诈团伙的资金等。从对象上看,单一对象的特定洗钱犯罪明显减少,混合对象的洗钱犯罪明显增多。

(五)手法特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

这里的手法特征特指洗钱接(受)(转)回款项的手法特征。接回款手法主要表现为银行卡洗钱或银行卡与微信、支付宝、虚拟币相结合洗钱,后者也就是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洗钱手法。洗钱团伙可能采用其中一种手法,也可能多种手法并用。

1.银行卡洗钱。这是由银行卡接收,再转回银行卡的洗钱手法。这种手法一直存在于洗钱行业中,早期通过银行柜台进行,电子银行出现后,就通过网络实现银行卡之间的转账进行洗钱。这种洗钱形式将一直存在,目前形势下,甚至有上升趋势。虽然“断卡”行动开展后,申领银行卡的条件逐步严格,风控措施亦趋于完善,但还是存在漏洞,卡农、卡商也在想尽办法绕过开卡审查。此外,银行业在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差异,大型国有银行可能执行得比较到位,一些地方性中小型银行为了生存和发展执行得不够有力,而我国境内的地方性中小型银行有数千家之多,一些商业银行将开卡量作为业绩指标,为了多开卡竞相降低开卡条件,使风控措施形同虚设。

2.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相结合的洗钱。即由银行卡到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洗钱资金一般由银行卡接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出去。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第三方支付的繁荣,目前微信、支付宝已成为两个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第三方支付或购买理财产品洗钱已成为网络洗钱的主流。

3.银行卡与虚拟货币相结合的洗钱。常见的用于网络洗钱的虚拟货币是USTD(泰达币)。虚拟货币洗钱是指把需要洗白的资金通过网络兑换成虚拟货币进行漂白、转移的一种手法。我国于2021年9月宣布虚拟货币非法化,在这之前,虚拟货币洗钱较为猖獗,之后数量减少但方式更加隐蔽。

(六)交易特征:押金化和暗语化

网络洗钱犯罪中,不同角色相互间都保持着高度戒备与防范,因此都采取各种措施企图将风险降到最低。常见的降低交易风险的手段就是缴纳押金及使用暗语进行联系和沟通。缴纳押金是为了增加相互间的信任,有每单交押与定期交押两种形式。每单交押的,每单洗钱完成后缴纳押金的一方可以撤回押金;定期交押的,期限届满之后缴纳押金一方可以撤回押金。暗语是洗钱行业里常见的一种联络交易方式,也是侦查人员和潜水观察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功。只有熟悉暗语,才能了解和掌握洗钱的行为方式和手法特征等。

三、几种特殊的洗钱手法

为了有效地鉴别、打击网络洗钱,除前文陈述的特征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的网络洗钱手法需要了解和掌握。

(一)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起源于“三方代收”“三方代付”,很多博彩网站、电诈APP上都挂有收款二维码供赌客、被害人扫码。但从2020年下半年以来,在“断卡”行动影响下,支付宝、腾讯的风控措施骤然严格,有些新注册的账号可能因为异常交易,触发风控模型而被冻结。因此,目前代收、代付前一般不加“三方”二字,而使用支付宝、微信的收款码转账洗钱的也逐渐减少。

从行为性质上看,两种行为一个是收款、一个是回款。收款是直接收取电诈被害人、赌客等的资金;回款是赌博平台下发的需要回款给赌客(赌客赢的钱)或者诈骗团伙需要返款给某个被害人以迷惑被害人的款项。从资金明细上看,诈骗团伙为“放长线钓大鱼”而回款给被害人的资金,资金量普遍较小。

(二)同台

洗钱行业内同台的意思是面对面操作。同台是因为料主、跑分团队双方均有尽量降低风险的意愿。料主是资金来源方,所冒风险更高。跑分团队派人到料主方进行操作,相当于料主将跑分团队的人作为人质,同时跑分团队也派人对料主进行监督。2021年9月,宁波市北仑警方打掉了一个跑分团伙,该团伙中有人被派往缅北从事对接资金业务,这就是典型的“同台压人”法操作。

目前在“断卡”行动、境外滞留人员劝返行动、边境整治行动等高压态势之下,加之境内外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通过偷渡等方式前往境外从事赌博、诈骗、洗钱等非法行业的人员数量大幅度下降,银行卡、手机卡等洗钱犯罪的原始作案工具的收集和出境难度大增,大量境外滞留人员回国,导致境外水房缺人手、缺银行卡。由此,境外水房业务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向境内回归、分散的迹象。同时,押金、担保这些隔空操作手法也变得越来越不安全,于是就催生了同台操作这种洗钱方式。

四、当前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难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打击网络洗钱犯罪存在以下难点。

(一)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强

反侦查意识有无及强弱直接影响到网络洗钱等犯罪的风险大小与成本高低。相比传统犯罪,网络洗钱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较高、风险意识较强、防范心理较重,往往会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来降低被打击、查处的风险。通过潜水观察发现,常见的反侦查措施有两种:收、租银行卡和编造借口。前者是指网络洗钱犯罪分子通过收买、租借他人银行卡来实现逃避打击的目的。后者是指被抓获的网络洗钱犯罪分子往往编造各种借口,转移视线,混淆是非,借以逃避打击。

(二)银行存在管理漏洞

1.银行卡洗钱。现实生活中个人会因各种原因拥有多个银行的银行卡,很多银行卡长期闲置成为“睡眠卡”“僵尸卡”,这种银行卡由于办卡时间较长、长期闲置,被风控模型识别的难度较大。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的持续推进,银行对新增银行账户把关日趋严格,导致洗钱、诈骗等黑灰产业找卡难。因此,此类黑灰产业及下游卡商将目光瞄准群众手里长期闲置的存量银行卡。有闲置银行卡的以三种人最为常见:一是多地、多次跳槽的务工人员,他们办过的工资卡,离职后有些就不再使用;二是学生,应学校要求统一开办银行卡,离校后就不再使用;三是社会闲散人员,手上虽然有银行卡,但是没有经常性的资金使用需求。他们中的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又企图借此牟利,便成为卡商的目标人群,犯罪分子再利用银行风控模型的漏洞、盲区实施洗钱犯罪。

2.数字人民币洗钱。根据商务部2021年3月4日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8]要求,目前开通数字钱包的试点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等28个省市。但线下推行过程中,一些运营机构为了拉新客户,放开了特定邀请限制,部分邀请链接、二维码开户渠道广泛传播,可以在不需要GPS定位的情况下实现数字人民币账户的秒开,为不法分子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提供了方便。近年来,多个省市发现犯罪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洗钱违法犯罪的案件,有些地方并非试点城市。如河南省新密市警方于2021年11月破获了国内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案件,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7位数[9]。

目前数字钱包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诈骗、洗钱两个类型。犯罪嫌疑人利用数字钱包进行资金流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各种理由诱导被害人开通数字钱包,再利用获取的被害人手机或电脑远程权限进行操作,骗取被害人钱财。二是犯罪嫌疑人开通数字钱包用来接收涉案资金,或者用名下银行卡收到钱后,将钱充入数字钱包,再流转到其他同伙的数字钱包或者提现到银行卡(现金存银行)完成资金转移。洗钱团伙目前利用手机数字钱包的手法多为“租用”,而洗钱团伙或者中介则是找到普通群众,租用其数字钱包。由于数字人民币尚属新鲜事物,很多人并不了解,这就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一定空间,但长远来看,数字人民币不可能成为洗钱的工具。因为数字人民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可控匿名(可以控制但不用呈现真实姓名)”,目的是保障公众合理的匿名交易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数字人民币实际交易会记录在以时间为轴的交易链上,该交易链上的数据集中存放在央行、商业银行数据库,对使用者来说相互间交易是匿名的,对发行、管理、司法机关来说,所有交易均是可以查询、分析、追溯的[10]。因而长期来看,数字人民币洗钱会大大增加被打击的风险。

3.虚拟货币洗钱。目前国内外对于虚拟货币尚未形成统一定义。2012年欧洲央行发布了第一份关于虚拟货币计划的报告,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其开发者发行并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成员间使用和接受[11]38—41。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FinCEN)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某些环境中像货币一样运行,但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具有法定地位的货币[11]38—41。世界各国或国际组织对虚拟货币监管程度不同,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建立了虚拟货币监管标准,而英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对交易货币采取部分限制或禁止交易措施[11]38—41,由此要求各国在虚拟货币问题上遵守统一的反洗钱法律就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间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手段。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销性、持有方式的多样性、价值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性等一些共同特点,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炒作虚拟货币和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基于此,2021年9月24日,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国家10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所有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均界定为非法。由此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途径。

五、强化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对策思考

结合潜水观察,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打击网络洗钱犯罪。

(一)强化针对性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外犯罪的主流,网络洗钱犯罪必然随之蔓延和发展,同网络洗钱犯罪作斗争的任务会越来越繁重。“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有效打击网络洗钱犯罪,必须掌握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强化对网络洗钱犯罪的调查、统计,还要强化潜水观察。潜水观察人员通过进入不同团伙间交流的群、论坛,了解、掌握网络洗钱犯罪的动态和手法特征,既可以做到“未雨绸缪”,又可以为精准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提供方向和线索。相关机构和侦查机关都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升对网络洗钱犯罪的掌控能力。开展潜水观察需要有耐心和毅力又懂法律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选拔这种复合型人才要坚持外引与内培相结合,对外向高等院校、科技公司招聘专业对口人才,同时建立健全留得住人才的机制;对内要挖掘潜力,在现有专业队伍中发现并重点培养这方面的人才。要解决潜水观察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专心致志地做潜水观察。

(二)强化专业监管

一是要堵塞多头开卡漏洞。按照目前的制度规定,用户可以到任一家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以上的银行卡,由于银行众多,理论上讲用户可以办理的银行卡并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是,一般来说大部分用户办理的都是大型国有银行的一类卡,一方面是因为这类银行可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型国有银行与其他企业、机构有深度合作,银行卡的使用场景会更广泛。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最多的是大型国有银行的银行卡涉案问题,但目前中小型银行的银行卡涉案数量越来越多,反映出犯罪分子在寻求新的卡源。因此,解决多头开卡问题,堵住这一防控漏洞刻不容缓。如可以通过提高异地开办银行卡的条件,限制异地多头开卡,明确个人异地开卡的必须凭用工单位或所暂住的社区的介绍信,必要时需向银行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明开卡银行、开卡原因、开卡需求,承诺所开办银行卡不主动涉案等;公安机关对需求者进行是否涉案、是否有前科、轨迹是否正常、关系人是否正常等进行初步分析;银行根据风控系统库数据判断此人是否有名下银行卡涉案经历,综合判断是否能开卡。央行应建立全国范围内个人账户数据库,明确规定银行在给个人开办新卡前必须通过该数据库进行查询,杜绝无正当需求的异地开卡现象,防止新开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该数据库系统要对银行新增开卡查询情况作完整留存,作为对银行开卡涉案情况考核的依据。在网银系统里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账户里资金进出只有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才能进行。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冒用、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洗钱问题。

二是清理、规范闲置卡。“断卡”行动以来,银行开办卡门槛提高了,新办银行卡涉案情况大大减少,但目前仍有存量银行卡涉案情况发生,并且有增长趋势。个人手中的闲置银行卡出现在洗钱上下游市场上,往往是卡商、卡贩主动寻求卡主的结果,卡主为了赚钱会将银行卡挂失后补卡,银行柜台在补卡时很难及时识别。 因此,在存量银行卡的管理上,必须引入强制注销制度,化被动为主动。可以出台法律制度,明确个人银行卡“睡眠”一定时间后,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与持卡人联系,说明该账户已触发强制注销机制,在一定时间内会被强制注销,如不想被强制注销,持卡人必须到银行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明“睡眠卡”复卡需求、承诺不主动涉案等,银行同样需要对“睡眠卡”持卡人进行账户数据查询和分析并留存记录,之后才能对该账户进行复卡。

三是完善汇兑支付监管。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我国的银行境外网点和分支机构也越来越多,我国银联成员机构发行的银联卡境外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及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使跨境汇兑支付等更加便捷,同时也为网络洗钱提供了方便。为此,国家反洗钱相关机构应当强化对包括各类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多频、大额支付汇兑账户的监管,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核查使用者实际需求,及时发现洗钱线索。

(三)规范境外网络访问权限

一方面要向反洗钱相关机构和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侦查机构相关人员适当开放境外网络的访问权限;另一方面要限制普通群众对境外网站和境外即时通信软件的浏览访问。网络洗钱信息在境外网站或暗网里较为多见。实践中发现,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人员大量使用境外即时通信软件,并且许多通信软件中交流的违法犯罪内容都是不加掩饰的,但反洗钱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这类软件的操作手法和使用场景知之甚少,这与“翻墙上网”被列为非法有很大关系。境外通信软件中可轻易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的交流方式、违法线索、犯罪手段,反洗钱相关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却无从了解,仅能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中获知。这对于提升反洗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综合能力造成了障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向反洗钱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条件地、适当地、定向地放开某些境外网络的访问权限,可以是登记审批制的,也可以是流量监管制的。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严格限制普通群众“翻墙”浏览境外网站、暗网,这不仅是打击网络洗钱等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软件开发应用成了科技类企业瞄准的一个重点领域,越来越多企业涉及其中。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择手段,导致APP开发乱象丛生,一些APP刚开发出来就竞相沦为洗钱等犯罪的帮凶。以国内“蝙蝠”通信软件为例。2019年1月14日该软件推出时,其因匿名交友、信息双向删除、聊天记录服务器端不留存等功能迅速成为涉诈、涉黄、涉毒、洗钱等黑灰产业网络犯罪的聚集地。随后一段时间内,推出该软件的公司又借口保护个人信息、服务器端不留存群聊等信息为由不配合司法机关正常的调取证据活动。该公司的做法是互联网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由此,目前应该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类似开发“蝙蝠”通信软件的科技类企业的监管力度,从制度上约束其行为,并形成负面行为清单。如以被司法机关调证次数来进行衡量,达到一定次数即对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从事该方面业务的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等。以此来强化此类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源头上堵塞涉黄、赌、毒和洗钱等网络违法犯罪的漏洞。

(五)强化打击力度

打击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预防。治理网络洗钱犯罪也必须在强化打击上下功夫,提高网络洗钱犯罪的成本。为此,一是要发挥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洗钱犯罪主力军的作用,改变目前以区县级公安机关为主的局面。区县级公安机关掌握的网络资源、技术资源非常有限,加之网络、金融等方面权限的限制,很多情况下需请求省市公安机关予以支持,更加制约了区县级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洗钱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二是要打击关联犯罪。网络洗钱犯罪不能单独生存,通过打击关联犯罪,才能最大限度地打击、治理网络洗钱犯罪。从实践来说,既要打击庄家,又要打击买卖网络洗钱工具“四件套”“八件套”的犯罪,还要坚持对黄、赌、毒、诈等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堵住网络洗钱犯罪的源头。三是要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异常账户,交换、传递相关线索信息。对未能及时发现、传递线索信息的,应依法、依规倒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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