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斗级
2022-11-11曹轩
曹 轩
书吏广泛存在于清代的政治体制中。从中央各部到地方县衙,张锡田对书吏的历史嬗变、制度沿革以及腐败贪污伎俩有研究;倪道善对书吏的援纳与招募,清政府对书吏制度问题的管理与整顿有研究。但已有研究大多关注清代衙门机构的设置情况和书吏贪污腐败对清政府的危害以及清政府对书吏的整顿措施,而对书吏的分类并没有清晰而准确的梳理。而目前学界关于书吏范畴下的一支——斗级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刘超建对民国时期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斗级有过讨论,其文《小“官”巨贪:近代乌鲁木齐地区斗级研究》中写道:“与内地相比,清代乌鲁木齐地区的书吏都有固定薪酬。”然而在翻阅文献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在其他省份,书吏等也有固定薪酬。文章尝试展开讨论,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不当之处请各位学者批评指正。
一、书吏与斗级之异
刘超建认为,“清代书吏无工资,主要收入靠陋规与舞弊。可见,与内地相比,清代乌鲁木齐地区的书吏都有固定薪酬,所以他们生活上有了保障,减少了向民户索贿的动机,某种程度上亦减轻了辖区内民众的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此说法中,笔者对书吏的舞弊持同样的肯定态度。先抛开其减少了向民户索贿的动机,某种程度上亦减轻了辖区内民众的负担不谈,清代乌鲁木齐的书吏有固定薪酬是否成立不难论证。清代书吏专指内外各官署承办例行公事、文书和档案的吏员,为雇员性质。清代书吏是处理衙门科房里文书收发与缮写、册籍账目登记及档案保管查找的胥吏,与其他省份的书吏同样有工资,其工资由各州县地方支出,非朝廷俸禄。他们属地方行政系统的一部分,而斗级仅是雇佣的杂役。
《皇朝文献通考》中记载了关于书吏、斗级选用和工资的问题:“国初沿前明之例,吏典由各处佥拨充役,后改为考取或由召募投充。凡在内各衙门书役,投充必取原籍地方官印结,方准著役,不许有冒籍冒姓顶替之弊。各衙门各派一官,专司稽察。在外府州县书役,必取邻佑亲族甘结、地方官印结,方准著役。……初定禄秩之时,吏役银米皆有定额,在内各衙门听事书役及皂役、隶卒、匠夫人等,按季给以银米,多寡各殊,在外各衙门吏书、门予、舍人、皂隶、禁卒、铺兵、仓夫、斗级、工匠人役,亦按季给以工食银两。”
朝廷对各衙门书、杂役皆有详细规定,史籍记载的规章制度只是一方面,在开国之初或该项制度实施之初比较有效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先的制度早已不适应后续社会的发展,各地方逐渐出现“贪赃枉法”事件。
斗级属雇佣性质,按季给予工食银两。实际执行中存在并不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的问题,还会有克扣的成分在其中。此方面笔者暂时没有搜集到更多文献资料,故不赘述。
二、斗级的“工资”
关于“工资”,《汉语大词典》解释为:“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工食银两即杂役的酬劳。斗级没有官方俸禄,但有地方州县财政给发的工食银两。笔者认为,官方俸禄和地方财政支付的工食银两都属于工资的范畴。这点和现代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相类似,仅是支付工资的来源不同,但两者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关于斗级的工资,《清会典事例》中记有一事。
“……应建仓廒,令该商出资,在于城内及钜乡大镇构造。每处立社长、社副各一名,二千石以下设斗级一名;四千石以下斗级二名;六千石以下三名;八千石以下四名;万石以下五名;万二千石以下六名;万四千石以下七名。社长社副每年各拨给息谷二十四石。斗级每年各十二石,以资养赡。”
乾隆十二年,在山东地区,所建仓廒的斗级每年可得十二石谷,“以资养赡”。此外,在赈灾时,斗级作为赈灾的工作人员,每厂书办二名、衙役四名、斗级四名,每名日给饭食银四分。
对备战的粮食这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其管理人员颇为重要。故乾隆十八年,在平定大、小金川时,《清实录》中关于处理事务的记载中涉及仓廒、斗级:“四川总督黄廷桂疏陈杂谷脑善后事宜,移贮仓粮……估建仓房,并斗级书役应需银两,统于泸宁厅,裁剩铺司工食内拨给。”
战时,斗级作为军粮储藏管理人员,会被给予工食银两,也是一种工资的形式。
《清实录》记载的一条信息值得我们留意。乾隆十年,户部等部遵旨召开会议,湖广总督鄂弥达等奏,湖南城步、绥宁,新辟苗疆。设立长安营,续办善后一事中。其中记载所云:“靖州州判,……现当承办军粮,事冗费繁,请增给银一百两,看仓押运,添设民壮四名,每名岁给工食银两六两,修理器械银一两,盘量兵米,添设斗级一名,每年给工食银两六两。”
清代对新建仓廒及设置的相应看管人员也是给予工资的,即工食银两。
乾隆十五年,《清实录》记载甘肃巡抚鄂昌奏请平庆兵备道移驻固原州,并盐茶同治移驻海喇都一事中,也提到关于设立仓库和相应斗级人员的工薪问题,其中一条云:“命盗重案,应设禁卒八名,收支粮石。应设斗级二名,工食每名每年六两。”
除此之外,在一些县志中也记载着关于支付给斗级的工食银两问题。在《重修凤山县志》中,记载着本县经费下存留支应项的开支情况,截选如下:“存留支应项下,计通县官俸役食并祀典、公式、宾兴、恤政诸项统支销经费银共一千四百八十三两八钱六分六厘零。……斗级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斗级和县衙内的门子、皂隶、轿伞扇夫、马快、禁卒、库子、铺司兵等所得到的银两是同等级别。闰年加银时略有差。每个斗级人员每年可以得到六两多的工食银两。凤山县地处台湾省。所以,清代的各地方斗级都是有工资(或称为工食银两)的,并非没有工资而靠陋规与舞弊。反之,斗员有工资并不能说明他们不会利用职务之便去舞弊。随着王朝的延续,其官僚阶级整体制度性腐败蔓延与扩大,底层官吏舞弊也时有发生,甚至惊动京城的皇帝。
斗级的工资和其他县衙职员大体一致,但斗级这一职位还是更重要一些,其人员的选用上,政府会更加慎重。对此,《清朝文献通考》中有一段记载正好说明。
“(乾隆)三十八年礼部议准湖南省库子斗级,据该抚查明系选择质朴殷实农民承充,与皂隶、马快、禁卒、门子等役不同,其子孙应照民壮之例一体报捐应试,如有先后改充皂快、禁卒、门子等役者,应仍照例不准报捐应试得。”
库子斗级的职位具有相对特殊性,政府对其有所注重。清代斗级作为地方州县常平仓和各个仓廒的主要办事人员,其待遇主要以谷物形式或以工食银两形式发放,并非无工资收入。当然,并不排除在实际办事中,上级以权势或其他形式压迫下级,其规定的薪水最终没有发放到斗级人员手中的可能性。这点由于目前资料有限,笔者待考。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认识:首先,斗级作为仓廒日常维护管理人员,并不是没有工资,而是支付工食银两,每人每年可有六两多银两;其次,斗级通常和当地县衙仓库或常平仓的设置相关。在有灾荒的年份,政府在安排赈灾时,会临时设置仓廒和相应的斗级去管理,同时给予工食银两,也有可能给予其口粮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