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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权益的保护与发展

2022-11-11相晓琳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权益权利利益

相晓琳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1 农民权益相关概念

农民权益主要包含农民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等问题。关于农民权利的基本概念,当前的主流说法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点,权利既自由说,该观点认为农民的权利就是自由,既受到法律允许但是又受到法律限制的一种自由,主要包括农民自身的主权意识的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二点,认为农民的权利主要为做某事的资格,包括农民能够行动的资格,或者对于私有财物的占有资格以及享受资格等;第三点,农民自身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范围,该单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制度之下进行的行为规范;第四点,农民自身的权利为当前法律所赋予的农民自身所具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第五点,认为农民的权利是经受法律承认以及保障的利益,该观点对于权利客体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是认为权利的主体对于不同个体均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第六点,认为农民的权利是进行选择的权利,是受到法律承认的本主体选择优于其他主体选择;第七点,认为农民自身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并赋予的,能够用于维持或者维护自身特定利益的力量的权力。根据上述不同的观点,可以发现农民自身的权利主要隐藏在法律的相关规范当中,并且是在法律关系中实现,进行实现的主要手段为主体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权力自己并不会实现,必须依靠权力主体积极的采用手段来行使自身的权利,从而获得法律的承认以及保障。

关于农民利益的相关概念,认为利益是受到当前的客观条件等所制约的,为了满足人们自身的生产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其他客观对象的各类合法需求,利益是人权利的目的。在法律实践当中,通过对于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承认某些合法利益或者拒绝承认某些不合法的利益,从而达到对于社会资源的控制。在法律的实际应用当中,通过将某些利益承认为权利,使用强制的手段进行保护,从而达到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实现法律的强制力。

综上所述,农民自身权益是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利益的结合。其中,权利指的是当前法律所承认并且进行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权利都和利益相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成为权利,只有当前的利益被能够被法律承认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农民在进行自身权益的保护中,进行权益实现的流程一般为:法律赋予权利-权力主体积极地进行权利的行使-获得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农民在进行自身权益的行使之中,权利和利益均得到了保护。

2 农民权益保护现状

2.1 经济权益方面

首先,工业化的发展导致农民自身的经济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初期,使用以农补工的方式为中国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各种资源,但是在进行资源的提供当中,农民自身相关经济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对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失。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使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民自身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是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虽然农民自身的生活条件以及收入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在这项权益保护的地位上,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其次,在进行农民土地征收中,农民自身经济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经济提振当中,进行农民土地征收是进行土地统一管理以及提升经济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这些农村土地征收当中,多数的政府对于农民自身的经济权益不重视,导致农民在征收土地过程当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损害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并且进行补偿的价格具有不统一性,导致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价格差距较大,滋生了较多的矛盾。

最后,在进行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权分配当中,同样存在着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不合理以及农民通过股权获得收益分红分配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对于农民自身的经济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害。甚至一些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入股之后不能够进行自由的交易,不仅导致农民陷入生存困境,还侵犯了其自由交易的权利。

2.2 社会及文化权益方面

首先,农民工自身进行平等就业的权利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相关规定中明确的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于农民将自身户口迁移到城市造成了较大的限制,导致农民进入城市进行打工的主要途径为上学和招工,否则很有可能面临着随时被遣返的风险。此外,进入到大中城市进行打工的农民会受到身份歧视以及制度歧视。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家所设置的主要岗位多数是面向城镇市民,对于适用于农民的就业岗位设置较少。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城市增加了不同的就业岗位,但是农民所面临的岗位多数为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条件较差的岗位,导致农民在进入城市打工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

其次,农民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人权理论,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在我国《宪法》第46条中也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当中,城乡二元化的差距越来越显著。在城市投入的教育资源相比较于农村更加丰富多样,并且教师自身水平与农村教师也有着显著的差距,这就导致农民自身受到教育质量与城镇居民有着显著的不同。另一方面,虽然当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学生在进行学习中的其他生活开支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仍旧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这就导致相比较于城镇学生农村学生的辍学比例更高,尤其是在进入到高中阶段,该比例差距更加明显。农民自身教育权力的缺失,导致农村青年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其未来收入以及生活质量均有着较为显著的影响。

最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相对较为落后。社会保障是当个人存在了经济困难时国家能够进行相关的补偿以缓解其当前的经济压力,我国宪法也对于公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建国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仅针对城镇居民,在后期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中,农民的社会保障受到了一定的关注,但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当前建设仍旧相对较为滞后,对于农民基本生活面的保障幅度较窄,并且保障的水平相对较为低下。这就导致农民自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与城镇居民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

2.3 政治权益方面

首先,我国农民的选举权受到不平等对待。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家代表以及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选举的权利。在建国初期阶段,我国农民选举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主要表现为人大代表数额分配的不均衡性,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人大代表数额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侵犯了农民自身的政治权益。伴随我国《选举法》的不断修订,当前农民自身的政治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阶段仍旧存在着数额比例不均衡的问题。

其次,进城务工民工选举权利难以实现。农民工为脱离了农村生产来到城市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农民,由于且长时间在城市和社区居住,当前城市和社区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其日常生活均会造成显著的影响,理应通过选举等方式表达自身需求、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由于选民的户籍划分制度,民工只能回到自身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但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并不能够影响到其当前的生活状态,虽然其选举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其实际的效用并没有真正体现。

最后,农民政治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当前农民进行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村委会向党和政府表达诉求,而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群众组织往往不能够摆脱乡镇政府的控制,导致乡镇政府经常越权干涉农民的公权力使用,对于农民的自治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挫伤了农民自身进行政治权益维护的积极性。

3 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制度是指由人进行制定的相关规则,对于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和指导性。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或者集体共有,并且依靠一些惩罚机制对制度进行维护,对于人类实现自身的利益以及其他方面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影响。制度通常是由传统的行为规范以及当前的“制度”构成,是一种不断进行累积和修改的产物。

在农民自身权益保护当中,制度失灵主要表现为制度精神失灵、制度供给不足以及制度执行规范缺失。首先,当前的社会长时间处于“二元”结构的背景之下,在该背景之下进行农民自身权益保护的实质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精神,从而容易导致农民的一些权益被忽略或者形成某些权益管理真空。另一方面,农民进行自身权益的保护,又过度地依赖于当前地区以及国家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这就进一步导致权益分配的不合理性。在进行相关制度供给方面,由于进行农民自身权益保护是一个较为系统的工程,因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适合所有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中国来说,此类制度的建设仍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沉淀。因此当前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会导致农民在使用制度进行自身权益保护时存在一定的适用性不强问题,对于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影响。在进行制度执行阶段,需要当前制度的执行人员以及监管机构具有较好的强制力以及自我强化内驱力,才能够充分的保障当前制度的效力。当前依旧存在在进行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执行当中有法不依等现象,导致当前的制度不能够发挥自身作用。

3.1 社会市场建设不完善

农民权益符合社会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但是在进行社会公共产品的使用当中,由于公共产品使用者多数不会为当前所使用的产品进行买单,这就导致当前的社会公共服务服务效率以及质量呈现出下降的现象,从而进一步引起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农民自身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另一方面,在进行利益的分配当中,由于人自身的趋利性,多数进行财富分配的方式均不具有真正的公平与均衡特征,这就导致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进行财富分配过程当中,不能够获得公正公平地对待,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民自身的权益。

3.2 政府行政手段失灵问题

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民权益损害问题,但是该干预手段并非万能,在一定情况下也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政府寻租和官僚性质的职业素质等相关因素造成。政府在退学当前农民自身权益事件进行干预当中,轻度的小的干预往往能够解决当前的事件,但是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进行重度的干预虽然能够解决当前的根本原因,但是却导致农民权益保护缺少弹性,自我修复能力变差等问题。

4 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对于当前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执行不完善等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第三部门对于当前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的方式,来完善制度建设失灵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相关机构,发挥社会中介作用,该机构独立于政府,并且能够对于不同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具有较高的公益性质。另一方面,在进行制度的建设当中,相关部门应该将党建制度的制定目标以及制度精神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并通过使用宣讲等相关方式让执行机构充分了解到该制度的制定目标,帮助制度执行者在进行制度执行中能够准确的完成制度任务。此外,在进行制度的筹备酝酿阶段,相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调研当前农民权益中所存在的制度失灵问题,通过使用走访和调研等相关方式进一步提升当前所制定的制度的代表性和适用性,保证当前所制定的制度能够准确的解决在进行农民权益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

在进行制度的执行当中,可以通过设立制度执行监管部门的方式,将当前进行制度执行的权力分设两个不同的机构,分散进行制度执行的权力,并形成两类机构权力制衡,使用良性竞争的方式提升制度执行机构的制度执行效果,改善在进行制度执行中执行机构一家独大和有法不依的现象。

4.1 建设和完善社会市场机制

在进行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当前关于农民工权益社会公共服务的服务质量。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人员需要为当前公共服务买单的方式,来进一步解决人民在享受到公共服务,却不进行买单的现象。此外,国家还应当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将关于农民工权益的公共服务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建设,提升当前公共服务的服务质量。成立关于农民权益公共服务监管中心,对于在进行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公正和不均衡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农民自身所获得的公共服务与城镇居民无差异,保障农民自身权益。

在关于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当中,应当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利益的分配机制,避免在进行利益分配中出现趋利性和歧视现象。相关部门在进行此类现象整改过程中,可以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对于出现利益分配不公正以及不均衡的现象进行重点治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从而保证农民在进行利益分配中的合法合理地位。

4.2 完善农民政治参与机制

关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政府进行行政干预虽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过轻或者过重的干预均不能够改善当前的现象。因此,政府在处理农民权益相关问题时,可以充分的下放自身权力,让农民团体使用自制的方式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来保障农民在进行政治参与中的地位,让农民在进行自身权益保护中能够有资格进行意见的发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减少进行行政干预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相关机制自我适应和修复能力的削弱,提升我国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韧性,提升进行农民权益保护的可持续和长久发展。

5 结语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权益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关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当前仍旧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方面的缺陷需要针对此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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