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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完善路径

2022-11-11赵鑫欣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生产者标志农产品

赵鑫欣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辽阔的土地面积,丰富的自然物产,以及历史悠久的农产品加工技艺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农业文明,创造了丰富优质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因地域不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效管理和模式探究能够促进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

1.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

首先,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域内的特定商品,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等使得商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和特征,具有地域特点。那么,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来自特定的地理区域,产品的品质和当地的地理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具有强相关性,这也就形成了独特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发挥地域独特性发展农业的有效途径,也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

首先,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命名都是一个个真实的地名,或是现在正在使用的地名,或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地名现今还在使用的,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名称,如西湖龙井、五常大米等。其次,农产品地理标志并不是个人所有,而是集体共有。这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有关,是基于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而形成的,是较广范围内和较长历史时间内的人们集体生产所凝结而成的,因此具有共享性、集体性。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点,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历史人文因素会继续传承,自然地理环境也会永久存在,那么农产品地理标志就具有永久性。总之,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新时期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状

2.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现状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是世界各国都一致认为十分重要的,其中法国是通过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进行保护,日本、瑞典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英国、美国等采用商标法模式等,对其他的国家农产品地理保护法的研究可以作为我国立法保护农产品的参考依据。我国是在21世界初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才开始关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在立法初期更多受到国外模式的影响,也由于没有较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管理经验就造成了立法管理和我国国情不十分匹配而管理混乱的情况,这也是新时期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主要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分别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农业部,这三个部门所负责的内容各不相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的规划、申请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中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以及对农产品的评审、公示等工作。

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重视,更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对于农业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3.1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到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农业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主要管理范围不相同,但也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指导必然会导致权力之间的冲突和管理的混乱,使得管理效率降低不能很好地完成管理任务。

由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设定多是借鉴国外的立法,有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求。例如,在两个部门进行同一地理标志的注册是被允许的,即受到原产地地域产品保护法的保护,又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统一地理标志在两部门注册的名称是不一致的,会造成两部门之间管理的混乱,也会在消费时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另外,不同的立法保护之间的有一些差异,甚至还会出现冲突,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地理标志可以被转让,但是从国家之间总局的管理角度来看,地理标志不归个人所有,这就带来了管理的难度。

3.2 “公地悲剧”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较为频发

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可知地理标志是归整个地域的生产集体所有,该地域的每一位生产者都可以使用该地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就使用权而言,生产者之间并没有差异,并且使用门槛较低。集体性的使用特点也就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具有可分割性,在品牌竞争方面而言各个生产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命运共同体的关系。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更加重视对地理标志的监管,但是对其使用过程的监管还不到位,这就使得众多的生产者之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经营意识,各个生产者准用一个无差异的品牌,但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产品却具有明显的差异,个别生产者可能会更加重视利益的获取而忽略了产品的质量,从而使得整个品牌的信誉度降低,影响该地域所有的生产者的生产销售,形成“公地悲剧”。假冒伪劣的产品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信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随后更是需要花费很多财力和精力挽回,因此,新时代的农产品发展需要重视解决“公地悲剧”。

3.3 生产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来源认识不清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对实现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目标的效果显著,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同度是较高的,但对于产品的价值来源不清。多数农产品的生产者认为只要通过了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贴上标签,利用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出有品质保障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就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体现,当然国家的认证固然还是非常重要的,但真正的价值来源是基于农产品的特殊地域属性培养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消费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同、消费忠诚等是决定农产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在随后的农业发展过程中以此为导向逐渐培养消费者偏好,提升品牌价值。

3.4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拓展效果不佳

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和保护只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的初级阶段,想要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就需要进行市场拓展,引导消费者认可熟悉地理标志农产品,并愿意为其进行支付。在调查中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很难走出特定区域进行销售,消费者在购买同类产品时还是更多考虑口感、价格等,或者是依赖自己的消费偏好,利用地理标志进行农产品选择的情况不多。也有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口碑传播较好,这是源于其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的高知名度,大多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口碑传播力度不足,使得地理标志的优势并没有显现出来。

4 新时代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完善路径

4.1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制

面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中多部门权力交叉混乱的局面,各部门需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重新梳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制,同时以申请便利、对外统一、强化保护为原则,综合当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管理流程逐步解决,使得在管理体制机制中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

首先,各管理部门要协同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草案和管理政策,法案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考虑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借鉴他国法律执行管理时出现的问题,再综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尽可能完善相关的法案,便于在遇到重大问题时能够有章可依。其次,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不统一的情况,工商总局、农业部与质检总局需要联合认定,从不同管理职能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协同作业,审核通过之后统一发布,避免出现在不同部门申请之后出现的地理标志名称不统一的情况,也为下一步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拓展打好基础。最后,在对外开展相关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时,各部门在统一立场的指导下在依据不同的部门职能进行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最大化提升在对外谈判工作中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4.2 落实地理标志保护计划

为了加快农业经济转型,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首先各地方政府要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录入工作,联合专项科研组优先对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农产品进行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对农产品的品质进行评估鉴定,明确其独特性和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为随后市场宣传做好充分准备,并对该农产品当前的市场情况和未来市场销售走向进行分析,对具有潜力的农产品按照不同的品质类型进行产品登记,并申请地理标志;对于一些还不符合申请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根据未来的市场潜力进行有效的培育指导。其次,对农产品全面的摸底调查是一项要联合各部门共同努力的任务,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需求进行财政、人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为了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还要鼓励组织进行集中生产。最后,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要对生产者进行技术指导,从对土壤条件、施肥标准、农药使用标准、生长监督以及采收标准等全过程的详细规定,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4.3 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地理标志证书的发放,在发放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时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并对证书的使用进行监督,避免非法伪造或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情况。其次,部门的监管力度毕竟有限,难以实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可以调用非政府组织或新闻媒体等大众力量进行监督,既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也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最后,在同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之间可以形成自查组织,政府可以将部门的监管职能下放,同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之间属于利益共同体,互相之间的监督对于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积极意义,还能够有效解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维护品牌形象不是某一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各个部门、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努力,从而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

4.4 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技术创新

农产品生产者“靠天吃饭”的情况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中得到改善,但是单一生产者难以有资金和精力进行技术的创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的技术创新需要政府进行资金、人力和技术的支持,从农产品的特点和地理环境特点出发,在提升农产品品质、提高产量、优化加工技术、优化储存运输技术等方面进行探究分析。

为了促进技术的革新的速度还可以鼓励各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积极参与研究,形成系统的政、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运用科学技术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实力。

在进行科学的研究之后,各个组织部门要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引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对于每个生产过程都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将先进的生产技术落实运用到实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中。

4.5 构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集群

个体农户单独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模,进行农产品管理和抗击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能力都不足,不能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优势,因此,优化整合政府、企业和农户资源形成一定规模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集群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产业集群化的农产品种植和加工大户对于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农产品商品化率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政府可以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集群的建立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统一协作管理过程中提升管理效率,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加快资源的整合。企业和相关的组织协会是继政府之后对地理标志品牌保护的又一主体,能够将政府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计划快速传达到每一位农户,提升组织管理效率,是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进行推广、农产品生产计划和生产流程监督指导等方面的重要管理者,对于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起到重要作用。各个地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各不相同,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产业集群之间可以互相借鉴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地理标志农产品之间可以形成部分资源共享的模式,加强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多元互利的局面。

5 结语

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是新时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对农业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要立足当前的管理情况,解决多部门管理混乱、“公地悲剧”、市场推广等问题,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能,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企业和各行业协会的力量形成产业集群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市场推广,突破当前困境,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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