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哲学诠释学基础的“教化”概念及其伦理意蕴
2022-11-08张树
张 树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伽达默尔作为哲学诠释学的创立者,他使得诠释学不仅作为方法论、认识论而存在,而且完成了认识论诠释学到本体论诠释学的转向。《真理与方法》是伽达默尔最重要的著作,该书从对审美意识的批判出发,进而关注自然科学方法以外的哲学、艺术乃至全部精神科学,“教化”是在该书人文主义的几个主导概念一节中首先出现的重要概念,理解“教化”对理解精神科学具有重要意义,“要从本体论生存论的意义来理解教化……它既是精神科学的出发点和基础,也是人类的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根本条件”。
伽达默尔认为教化是精神科学的起点,这一概念表现了精神科学赖以存在的要素,因而他将教化视为18世纪最伟大的观念,在自然科学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伽达默尔试图为精神科学奠基。那么,对“教化”的研究就成了理解《真理与方法》以及哲学诠释学的一把钥匙。
一、教化概念的历史考察
教化(Bildung)一词有着丰富的历史渊源,伽达默尔认为它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神秘主义,该词的意义是古老的“自然造就”(natürliche Bildung),在这里一般指朴素的外在现象,如山脉的形成,经过赫尔德的发展,最终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完成,教化与修养的概念紧密联系起来,那么教化就由古老的“外在”意义进入了“内在”的领域,而威廉·冯·洪堡又进一步意识到修养与教化的差别,他将教化理解成由知识、精神和道德所追求的情感而来,并贯彻到感觉和个性中的情操(Sinnesart)而非修养。洪堡赋予了教化道德伦理和精神的意义,换言之,教化被提升到了超越于修养的更高级和更内在的层面。教化概念是在对自然素质的单纯培养的概念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不同的是,对自然素质的训练和培养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教化具有“保存”的功能。教化是一个真正的历史性的概念,换言之,教化并不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它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所有的教化过程都使人在达到目的的同时,还将教化过程内化了,即在过程中吸收了某些东西保存于自身中。
实际上,伽达默尔对教化的理解主要受到了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认为教化的一般本质就是“普遍性”,人的教化即脱离直接性和本能性进而获得理性,从个体的个别性达到普遍性。人之为人就是因为人具有精神属性,因而教化是人得以存在的前提,伽达默尔正是跟随黑格尔的脚步,并站在存在论的立场上指出精神科学也是伴随着教化而产生的,没有教化过程也就没有精神,更没有精神科学。他还将教化区分成理论教化和实践教化。理论教化指的就是人超出自身的特殊性,进而提升到普遍性。实践教化则是指人通过劳动塑造(bilden)了物品的同时,也确立了自身的独立意识,即塑造了自身。“劳动着的意识的自我感就包含着构成实践性的教化的一切要素,即放弃欲望的直接性、放弃个人需求和私有利益的直接性,以及对某种普遍性的追求。”实践教化的重要特征是个人放弃、抑制自身的欲望,同时,它使得个体具有自我的独立的意识。概言之,无论是理论教化还是实践教化,其结果都是超越自身的特殊性从而达到普遍性。
在黑格尔对教化阐释的基础上,伽达默尔指出:“我们所说的一种普遍的和共同的感觉,实际上就是对教化本质的一种表述,这种表述使得人们联想到某种广阔的历史关系。”受到教化的意识可以获得普遍性,这也意味着获得某种超越性,个体专注于特殊性意味着视域的形成受到了限制,也就没有进行诠释的可能,而受到教化使我们能够敞开自身以获得更普遍的观点、具有更多感觉的特质,能够打破某种限制而进入更广阔的领域之中,进而形成诠释者自身的视域,“受到教化的意识可以在一切方面进行活动,它是一种普遍的感觉(ein allgemeiner Sinn)”。可以说,教化是我们迈进哲学诠释学大门所要走的第一步。
二、“教化”与“共通感”
共通感(Sensus communis)是伽达默尔在教化之后紧接着提到的人文主义概念,共通感与教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体现了相同的内涵,又为精神科学及哲学诠释学奠定了基础。
伽达默尔首先援引了维科对共通感的讨论,维柯在捍卫人文主义的立场上指出,共通感即共同的感觉,以及人文主义的雄辩理想。维柯认为,修辞学理想具有双关的意思,它不仅是一门讲话的艺术,还意味着讲出正确的话,那么,修辞学就不应该被认为是与哲学对立的诡辩术,即它有着双关的积极意义;现代科学的兴起,使得我们缺乏了古代人的智慧以及他们对智慧与口才的培养,换言之,现代科学的方法与人文主义是对立的。伽达默尔指出了修辞学对于哲学诠释学的重要性,他认为诠释学不该被归并于逻辑学中,而必须归溯于古老的修辞学传统,也就是从现代自然科学回到胡塞尔所说的“生活世界”中去,修辞学是说话的能力,而诠释学则是理解的能力,它们都是与语言密切相关的能力,并且是人的自然能力,“都无须有意识地运用艺术规则就能完整地形成,只要把自然的天赋与正确的培养和练习结合起来”。梅兰希顿(Melanchthon)认为,修辞学的学习使人具有了理解和评判讲话、长时间的争论以及书籍和文本的能力,此后修辞学的任务就扩展到了诠释学。伽达默尔写道:“现在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东西就在于:共通感在这里显然不仅是指那种存在于一切人之中的普遍能力,而且它同时是指那种导致共同的感觉。”与伽达默尔不同,维科把共通感看作表现一个集团、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整个人类共同性的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他引用共通感旨在为人文主义进行辩护,乃至为人的生活提供帮助,而伽达默尔则认为共通感乃是认识精神科学、理解文本的重要基础,共通感是理解与解释的前提。
此外,共通感是被造就而成的。维柯指出,共通感不是靠真实的东西而是由或然的东西里培育起来的,它是“在所有人中存在的一种对于合理事物和公共福利的感觉,而且更多的还是一种通过生活的共同性而获得”。伽达默尔认为这种思想与斯多葛派的共同观念(Koinai ennoiai)相似,有着天赋人权的特色,也就是说,维柯认为共通感是自然造就的。伽达默尔不仅将共通感与社会习俗联系在一起,还认为共通感与教化也是密不可分的,把给定的特殊的东西归结于一般普遍的东西,这样一种概括的能力的形成是以社会习俗为前提的,需要对具体事物有所把握并能适应社会习俗。换言之,共通感就是在对社会习俗适应的过程中逐渐养成的,同时,对社会习俗的适应实际上就是接受教养。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共通感是在教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共通感是社会地养成的一种‘导致共同性的感觉’,更确切地说,‘共通感’乃是在人类自身文化传统的‘教化’下培育起来的”。教化实际上就是培养共通感。
“教化”与“共通感”都蕴含着普遍性的意义,并且这种意义不是自然的而是与精神科学相关联的,教化是以普遍、共同的感觉为目的并与精神、理性、伦理有关的概念,而这共同的感觉就是共通感,共通感就是由社会教化而来的。事实上,教化与共通感是精神科学诞生以及我们得以认识精神科学的基础。精神科学是教化的产物,而对精神科学的研究又是建立在共通感概念的基础上的,“因为精神科学的对象、人的道德的和历史的存在,正如它们在人的行为和活动中所变现的,本身就是被共通感所根本规定的”。伽达默尔之所以重视“教化”与“共通感”,还在于教化与共通感使诠释与理解成为可能。我们知道,伽达默尔受到海德格尔的启发,诠释学在他那里不再是追寻作者原意,他重视的是人的存在,理解的结果是诠释者的视域与作者的视域相融合,而正是教化打破了诠释者自身的限制,使其获得了视域,这才让“视域融合”成为可能。此外,在诠释活动中存在着时空中的间距,“‘共通感’为理解过程中的‘视界’(又译作视域)融合提供了基本的平台。能够相互融合的视界,一定是具有某种共同性的视界”。在这里,共通感的功能类似于语言,正是由于共同的感觉的存在,不同地域、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才有可能相互理解。
三、教化的伦理意蕴
伽达默尔认为由社会教化而来的获得共通感的过程,即由具体到普遍的过程,就是为了谋求正确的事物,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对具体情况的掌握和社会习俗上的适应。那么,教化的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而实践的目的则是谋求正确的事物,并且这一过程是以社会习俗的存在为前提的。伽达默尔将社会习俗的存在与实践智慧(phronesis)联系起来,正是实践智慧所具有的道德品性使社会习俗的存在成为可能——实践智慧对社会习俗有着规定作用,而这种规定性又是以实践智慧的道德品性为基础的,即这种道德品性使得人们能够区分正确与不应当做的事情。因而,教化的过程因其目的是正确的事物,也具有了伦理的意蕴。
教化在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哲学诠释学也被称为实践哲学,而实践哲学的核心就是“实践智慧”,实践智慧是贯穿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核心,伽达默尔在早期就对古希腊哲学极为重视,他在《实践知识》中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概念进行了阐述。实践智慧在古希腊是与理论智慧相对的,是与思想、理智相关的活动,是思虑后做出的好的行为。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践智慧的最终目的就是灵魂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必然是具有德性的人,实践智慧的目的是善,它能明察什么对自己和他人是善的,能使人在生活中慎思明辨。实践如果没有伦理德性确保其目的正确,则会造成危害,因而目的是否具有合德性是至关重要的,以此为前提,再通过理智来选择实现目的的最好手段。在实现活动的过程中,伦理德性可以保证目的的正确,实践智慧则使我们采取实现目的的正确手段,实践智慧作为一种好的活动,它所寻求的目的是最高的幸福,因此必须保证其目的的正确。
伦理(Ethos)在希腊,是一个与风俗、文化、社会相关的概念,伦理在希腊的意义与“共通感”的培养极为相似,二者都与习俗密切相关。“伦理学(Ethik)这一概念在名称上就指明了亚里士多德是把善建立在习行(übung)和‘Ethos’(习俗)基础之上的这一关系。”伦理的善总是在社会意义上的,因为希腊的城邦是一个完整的共同体,城邦的成员对伦理的理解也是从共同体出发的。伦理是最为共同的内在于我们所有人的客观的信念,是构成我们生活制度的东西的总概念。教化是向他者敞开自身进而超越自身向普遍性提升的过程,具有实践智慧的人能够在面对具体情况的处境中做出正确的合德性的选择,这正是具有“共通感”的人才能有的能力。此外,无论是伦理的最初意义还是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实践智慧”的本质要求,都需要达到普遍性、共同性。亚里士多德曾指出:“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产生和发展。”伦理德性既不是先天的,也不是完全后天形成的,而是我们拥有了接受德性的能力,并通过培养而成为习惯,进而使得这种能力得到完善。可见,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的培养都离不开教化。
格朗丹指出:“教化概念与超越简单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相联系……给他带来问题的不是普遍主义,而是知性主义——因此,未被承认的知性主义——旨在使道德行为的正确性依赖于对抽象规范的认知。”伽达默尔的观点与康德相似,他理解的教化概念与康德的绝对命令都要求达到普遍性,伽达默尔反对的是将道德伦理限定在抽象知性的范围内,他认为道德伦理不是抽象的、客观的知识,而是实践的。伦理行为追求的是善,康德认为善的行为应当是无条件的,在这一点上,伽达默尔可能更同意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亚氏理解的作为目的的善并不是共相的善,而是具体的善。苏格拉底将知识等同于善,并诉诸对话(实践)的方式获得关于善的知识。伽达默尔同样倾向于认为善是关于实践的知识而非抽象的知识,他看重的是人面对具体情况的能力,因为伦理德性是在社会共同体中通过教化培养发展起来的,受到教化的人能面对具体情况做出合德性的选择,这种能够面对或然的东西(具体情况)的能力显然是由实践活动教化而来的,因其具有普遍性并以正确的事物为目的,因而必然是好的能力,普遍存在的不合乎德性的能力是不能想象的。毫无疑问,教化概念包含着深刻的伦理意蕴。此外,人通过教化获得普遍性从而进入精神科学的领域,同时,教化的最终目的又要求我们有面对具体情况的能力,这印证了教化的结果既达到了普遍性又保存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