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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如何操作方合规

2022-11-08王云涛

人力资源 2022年8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生活费工资

文/王云涛

疫情封控期间,不少企业给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生活费或者工资减半等等,各种操作层出不穷,其中给出的理由就有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随着近期疫情防控态势持续向好,各地已经开始陆续复工复产,但回头审视一下,疫情防控期间,确有不少企业并没有做到合法停工停产,如果员工以企业强制停工停产侵害合法权益、克扣工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错误适用停工停产的企业就极有可能面临劳动仲裁及诉讼风险。

什么是停工停产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停工停产的法律含义,停工停产最早出现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中。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外,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中亦有停工停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明确界定企业停工停产的条件、程序等事项。

因为条件不明确,一般认为停工停产在企业的用工管理范畴之内,停工停产应当具有非劳动者原因、合理性、暂时性、公平性的特征。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九大难(业务难、收入难、收款难、物流难、出差难、融资难、交租难、还贷难、发薪难),如果持续生产,亏损反而扩大,停工停产应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企业停工停产必须具有合理性,如果企业故意借停工停产之机恶意降低员工收入,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或达到不付工资的目的,那么,企业将不符合停工停产启动的前提条件,不仅不会降低用工成本,更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今年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或者限制产能人员到岗率。目前,随着各地已经陆续复工,如果企业在复工后仍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其停工停产的合理性便值得讨论;如果短期现金流存在问题,确实无法全额负担员工工资,则可以考虑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等方式维护员工权益。

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停工停产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停工停产对劳动者影响巨大,应当履行对应民主程序。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根据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会议纪要草案,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记录。

公司可否决定部分部门、员工的停工停产

如前文所述,停工停产在企业的用工管理范畴之内,同样,企业可以决定部分部门、员工的停工停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 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五提出,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仲裁给出的理由是:仲裁委员会对员工关于汽车公司安排部分停工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安排员工所在部门停工,并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待遇,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

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

停工停产期间仍应发放工资或生活费,这是毋庸置疑的,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二条。

在实践操作中,很多企业及员工对支付标准及支付周期存在不同的理解。各地陆续公布了工资支付标准,目前企业与员工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时间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以停工停产之日后一个月为届满日,比如上海政府宣布从4 月5 日起全域静态管理,4月5 日至5 月5 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自5 月5 日起发放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笔者认为,以停工停产之日后一个月为届满日,对员工有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单位计薪周期最后一天作为届满日,比如上海市政府宣布从4 月5 日起全域静态管理,单位每月30 日发放工资,则从5 月1 日起发放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

针对《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方式问题,法院认为应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一个时间长度。笔者认为,如果企业不存在恶意克扣工资情况,而是因计算工资支付周期存在差异导致少发劳动者部分工资,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获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小,毕竟目前法律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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