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昌邑市博物馆馆藏乡规民约碑探析

2022-11-01徐晓宁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2年15期
关键词:村民

徐晓宁

(昌邑市博物馆,山东 昌邑 261300)

在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过程中,笔者作为普查队员全程参与普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昌邑境内有数量庞大的石碑刻。这些碑刻根据题材,大致分为功德碑、寺庙碑、墓碑、记事碑、诗歌碑等,大都散落于民间、田野、古遗址、古墓葬。其中有的当作桥面、桥墩;有的砌在墙上,当作地基;有的被当作机器底座;有的深埋沟壑、泥湾下,甚至在田间地头垃圾中,保存状况堪忧。近年来,昌邑市博物馆筹集资金,把一些零散的石碑刻运到博物馆集中保管,建设完成昌邑碑林,同时集中力量对昌邑境内大约一千余块石碑刻进行了拓片、照相及原始的文字记录,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了多处记事碑类中的乡规民约碑,如瓦城孙庙罚约碑、李五社罚约碑、马埠社罚约告示碑等,在碑林中也存有不同类别的记事碑。本文谨就昌邑市博物馆馆藏三块记事碑类中的乡规民约碑刻产生背景及乡规民约的功能与作用予以探讨。

1 按时间顺序介绍碑文如下

①抚宁社罚规碑,该碑为圆首石质,碑额残缺,碑阳刻双龙戏珠纹,高1.42米,宽0.67米,厚0.16米。碑阳碑阴均刻文字,内容如下:

碑阳

罚规碑

特授昌邑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卓异侯升杜 为晓谕事照得昌境民俗素称淳朴近有不法之徒任意 践田禾以及掘桑界毁茔树等弊前经本县严禁在案兹据抚宁阖社人等恳示勒石并公议罚规前来合行出示晓谕为此仰示该社约地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如有仍蹈前辙者立即照依后开公议罚规如数罚钱倘有不服许尔乡老约地等立即扭禀到县究治本县言出法随决不宽贷各宜禀遵勿违特示 右仰知悉

公议罚规开示于后

毁碑者罚钱五千见而容隐徇私者倍罚之

碑阴

牧放骡马牛驴伤田禾者每头罚钱一千猪羊每头五百

向墓茔牧放牲畜者两千 偷斫鸟墨楷及掘桑墩者各五百

苗未成熟地中割草兔丝者五百 墓茔割草拾草者一千

不循街道入园中地中拾粪者三百 麦地张罗捕雀者一千

擘秫楷叶先贴字定期违期偷擘者五百

以上各项罚规除赏捉蕧者三分之一其余储偹船用徇情者照各项倍罚之抗违者众互禀究

合社约地仝

李岳 李长敬……(共有七排43人署名,不一一列举)立

嘉庆二十四年正月 日榖旦

②抚安社罚规碑。该碑为圆首石质,碑额残缺,碑阳刻双龙戏珠纹,碑阴空白,高1.3米,宽0.56米,厚0.145米,碑文如下:

抚安社罚规碑

盖闻民以食为天食以谷为主则欲使五谷丰登非预杜害苗积习不可抚安社从前秋禾未成即乱为劈叶刈藳冬地未坚即肆行放牲牧畜致使秋稼歉收麦苗不旺穜穜习弊殊堪痛恨兹集阁社人等公议呈明遵谕立规嗣后秋禾藳叶各归地主不许乱为劈刈冬季冬至以后地土坚封方许牧放骡马牛驴迎春即止至于猪羊二物害苗太甚大妨农政永不许放以上数条犯者照规受罚倘有抗违大家送县究治罚规条列于左

牧骡马失期者每匹罚钱一吊 劈叶刈藳者罚钱伍佰文

牧牛驴失期者每头罚钱伍佰文 牧猪羊者每口罚钱伍佰文

光緖三十四年八月抚安社舆殷海张 仝立

③民国告示碑。该碑为方首石质,碑阴刻牡丹纹,高1.71米,宽0.7米,厚0.19米,碑阳碑阴均刻文字,碑文如下:

碑阳

告示

潍 县知事郁

昌邑县知事曹 为

出示晓谕事案据昌邑县民马凤山等禀称窃近据白塔庄长陈元昌声称该庄洼场不生五毂専长草莱历年看守赖以生活但该洼场舆潍境走马岭庄洼场中隔圩河为界载在县志毫无疑义惟走马岭庄历年招揽牛羊骡马越境牧放任意恣横酿成命案该庄长陈元昌舆走马岭庄首事陈在衢为因善后和平起见亲央民等佥禀县长会衔示禁谕令双方各守各界一不得越境牧放一不得越境捻赶为此恳请示禁会衔盖印以便立碣而清界限实为德便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会衔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昌潍两县人民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无论何方不准任意越界牧放免酿事端倘有无知之后仍敢故违一经告发或被查实定即拘案严办决不宽贷个凛遵勿违切切此示

右仰 知

“中华民国” 十二年十月十二日

碑阴

盖闻国家定法律所以别善恶乡闾无罚规何以分良莠际兹整顿洼场原为饥民谋生活而公立坡规更为地户勤稼穑今借洼场整顿妥协载在碑面有所考详不得不接踵公立坡规勒诸碣阴永垂不朽云尔

一夤夜偷割田禾者罚钱二十吊 一骡马牧放麦苗者罚钱十吊

一白昼偷割田禾者罚钱十吊 一牛驴牧放麦苗者罚钱五吊

一妇女孩童偷割者罚钱五吊 一赶鹌鹑玩小鹰者罚钱十吊

一私拔豆芽者 罚钱五吊 一向春地捡大粪者罚钱十吊

一乱打秫秸叶者 罚钱五吊一向田地偷粪堆者罚钱二十吊

一乱打乌梅秸者 罚钱五吊一偷伐茔地树林者罚钱三十吊

一偷铲墓茔草者罚钱十吊 一偷伐隙地树林者罚钱二十吊

首事陈 若兰 居可 居善 云郎 永香 明经 立策 永选好贤 恒爱 忠孝 兰英 元昌 怀宽 公增

西北乡长陈□□撰

抚宁李沈书

2 以上几块乡规民约碑产生的背景

乡规民约,古已有之。在昌邑境内,由于地处沿海,南北狭长,水系纵横交错,交通极为不便,并且基层县衙配备人员都有编制限制,使基层政府在完成全域治理这一基本职能时困难重重,许多偏远乡村在日常运转时大多是靠本社本村首事或宗族首人进行管理。政府官署依据国家法律具有行政权执法权,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而本社本村在实行自我维护时,由于没有刑事处罚权利,并且在村民间一些达不到国家律例处罚标准的行为屡为发生,引起诸多纠纷,有的愈演愈烈,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发生。因此统治阶层为加强基层稳定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制定一种由村社首事、乡绅带领全体乡民共同制定并经官府批准的民间行事规则,起到约束行为和安民的作用,即“乡规民约”。

昌邑市博物馆馆藏的这三块乡规民约碑,保存较好,内容翔实、条款具体、处罚明确。从时间跨度上看,最早的在1819年,最晚的在1923年,相距一个世纪。从所处地域上看,有的处于县城周边,有的在偏远的小村落。从碑文记载可知,以上三块碑刻均为保护庄稼、草场或墓茔而设,其间详细规定了不准越境放牧、不准纵畜伤苗、不准私割庄稼、不准盗伐树木及毁坏墓茔等各项详细规定及相对应的处罚措施。由此可见,乡规民约最大的作用是在国家法律之外对全体村民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受当时宣传通信条件的限制,这些乡规民约的宣传只能靠口头宣讲或张榜通知,存在很大的时效性及局限性,因此时间一久,导致乡规民约在宣传执行的过程中发生诸多偏差,从而导致一些村民存在侥幸心理,不顾乡规民约的约束,仍屡屡进行一些不法行为,引起邻里纠纷,甚至最终酿出命案。如民国告示碑中记载“惟走马岭庄历年招揽牛羊骡马越境放牧任意恣横酿成命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立碑公示就成了警示宣传的唯一选择。更多地方为了长久宣传乡规民约,避免恶习反复,选择在村落显眼的位置或容易发生违反乡规民约事件的地域立碑,更起着广而告之、处罚时有据可查的作用,时刻警醒着村民。

3 乡规民约的目的及作用

早在《周礼》中就有敬老、睦邻等礼仪规范,这是乡规民约的雏形。有记载的第一部完整的乡规民约是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它包含德业相劝、犯约之过、患难相恤等多方面内容。明、清时期统治阶层为稳固政权,逐渐在地方上推行。在封建王朝时期,各地制定的乡规民约名目多为“乡规”“乡约”“民约”“罚规”等,内容也不尽相同,可划分为综合性和专项性乡规民约。如《吕氏乡约》就是综合性乡约民规,而昌邑市博物馆馆藏三块乡规民约碑则可划分为专项性乡规民约。统治阶层制定并推行乡规民约的根本目的是稳固乡村治理及社会秩序,核心是“约”与“罚”,即约定与惩罚,同时还有部分碑文中记载有对检举揭发行为的奖励。

约定:也就是行为规则,大多乡规民约中订立的约定是有针对性的,如以上三块碑中都有针对保护庄稼、树木及茔地草场等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多由村社首事及乡绅带领乡民依据国家法律自行制定,报官府批准授予基层村社执行权,全体乡民共同遵守。同时约定中制定的规则是国家律例所规定事项的细化及延伸,目的是对一些达不到国家律例处罚标准的行为制定规范,以求达到通过本规则对村民行为进行约束,借以减少基层官衙的办公压力,避免村民遭受刑法处理。这个规则的执行范围是所有的村民,也是所有人不得触犯的行事准则。该规则的内容多为保护公共财产及个人财产不受侵害、保护庄稼及墓茔不受破坏、提倡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提倡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等。

惩罚:除对某种事务规定了约定外,还明确了对违反约定和规则进行处罚的标准。对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行为而制定的处罚措施,处理程度根据所违反的不同规则有轻有重,每个人在接受处罚前已知结果,因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众多的刑事犯罪。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罚钱。由于乡规民约没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判罚入监或肉体刑罚,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凭着乡民的觉悟,因此,从以上碑刻的内容来看,为了真正体现乡规民约的实际作用,绝大部分惩罚都是采取罚钱的手段,针对有些特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数额巨大。如1923年民国告示碑中规定:“一夤夜偷割田禾者罚钱二十吊……一向田地偷粪堆者罚钱二十吊……一偷伐茔地树林者罚钱三十吊……一偷伐隙地树林者罚钱二十吊。”据1924年《中国年鉴》统计,津浦铁路济南机器厂男工最高日工资1.2元。据此推算,相当于每月36元,根据当时的汇率换算为铜钱36吊至46吊,这是工人的收入,而在偏远的乡村中这些钱几乎是村民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这块告示碑中处罚严厉的要罚二十吊、三十吊,可见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处罚之苛厉。二是在执行约定处罚时有不从行为或屡教不改者采取报官。三块碑中均记载“自示之后如有仍蹈前辙者立即照依后开公议罚规如数罚钱倘有不服许尔乡老约地等立即扭禀到县究治本县言出法随决不宽贷”“以上数条犯者照规受罚倘有抗违大家送县究治”“倘有无知之后仍敢故违一经告发或被查实定即拘案严办决不宽贷个凛遵勿”,并且规定对徇私包庇行为加重处罚,如抚宁社罚规碑规定“容隐徇私者倍罚之”,可见古人在抵制和纠正不良之风时,手段是严厉的,态度又是客观、公正的,对初犯者罚钱警示,对不服管教屡教不改者报官处以刑罚,绝不迁就姑息。

奖励:在惩治恶习的同时,为互相监督,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有些地方在奖励之余还用做公益事业。如在抚宁社罚规碑中,除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之外,为调动全体村民互相监督的积极性,采取了奖励的手段,之余用于公益事业,“以上各项罚规除赏捉蕧者三分之一其余储偹船用”。中国乡村自古以来多为家族聚居,即使是多个家族,但是多年过后,村民之间也非常熟悉。而且有些村落庞大,人员众多,如果仅凭几个首事人来执行监督,难度很大,因此采取举报有奖的手段一方面有利于乡规民约的执行落实,扩大监督范围,另一方面对举报者本人也是一种监督,在举报别人的同时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乡规民约。抚宁社处于潍河边上,过往潍河大多依靠渡船,在将罚金的三分之一奖励给举报者后,剩余罚金储备起来当作渡船的维修金,由此体现乡规民约中的公平公正及集体性,这也体现了乡规民约在制定执行过程中因地制宜的规定。

4 结语

综上所述,乡规民约及乡规民约碑在封建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维护乡村秩序起到很大的作用。乡规民约在制定并执行的过程中体现了宗族和乡村首人们在本社本村的影响力,同时也体现了每个地方独特的民生文化。虽然各地的乡规民约不尽相同,但综合起来看,存在着以下共性:

一是公平性。封建王朝时期的乡规民约是统治阶层为维持基层乡村的稳定而制定的一项措施,它的内容是村民所共知并认同的,是对村民底线行为的规定,本身是带有引导诫勉作用。在乡规民约面前,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是平等的,既是乡规民约的执行者、监督者,又可能是被执行者、被监督者。虽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封建宗族思想影响可能存在一些偏差,但是从这些乡规民约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则的制定初衷是公平、公正的。

二是预防性。由于乡规民约的内容大多规则详细、通俗易懂,并且所有村民都参与制定,已提前知道自己触犯规则的后果,又由于村落中所有人都是世代而居,邻里之间都很熟悉,任何人在被处罚后会受村民嘲笑,感觉丢人,从而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乡规民约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惩小恶而避免了村民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罚制裁。

三是地域性。受当时宣传条件所限,大多乡规民约的宣传、告知采用立碑公示的方式进行,存放地点多为村内显要位置、野外多发争议位置等,因此导致宣传面狭窄,仅限立碑周围或本村人知晓。同时通过处罚金额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富裕地区处罚金额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处罚金额则小一些,乡规民约的制定也是因地制宜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四是针对性。昌邑境内存有多块乡规民约碑,如马埠社罚约告示碑、潮海社“革除恶习”碑、李五社罚约碑等,经研究其内容,笔者发现这些乡规民约由于地域不同,内容也不相同,但多是针对本地本村某种或多种多发性恶习所制定的规则及处罚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受当时社会发展落后的限制,乡规民约碑曾在宣传、告知乡规民约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延续多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宣传工具,如报纸刊物等逐渐走入普通民众之间,除墓碑以外的各种碑刻已消逝于当今社会,而这些现存的乡规民约碑所记载的内容不但体现了当地的文化特色、风俗民情,而且还是研究当地历史的珍贵实物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有些乡规民约所规定的内容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因此保护好现存的这些乡规民约碑,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能发现许多史书上未载的资料,在弥补现存文献之不足的同时,对于促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毕牧.民国时期山东城市工人阶层工资收入、影响因素及其消费状况研究[J].理论学刊,2012(7):97-102.

猜你喜欢

村民
西瓜种植让村民过上“甜蜜”日子
科学种植提升村民幸福指数
“爱管闲事”的“快递书记”
忠诚村的“棚经济”——村集体资产3025万元,去年村民人均收入2.3万元
走进苏村,共赏苏村民歌
盏盏路灯照亮村民“幸福路”
非暴力
收费听课
地球村民们的笑容
奇怪村子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