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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
——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2022-10-22王利明

社会观察 2022年6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法典规则

文/王利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深刻揭示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贯彻好、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的关键之一,则在于准确认识和自觉树立法典化思维。这就要求法律人努力实现从多中心思维到基础性法律思维的转变,从碎片化思维到体系性思维的转变,从分散思维到统一思维的转变,从并立思维到融贯思维的转变。

从多中心思维到基础性法律思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一直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这使得许多法律人形成了单行法的思维定式,未将法律视为是系统的、有机的、逻辑的整体,而是形成了多元的、分散的、碎片化的思维方式。《民法典》的颁布奠定了民法典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的中心地位,为此需要实现从多中心思维向基础性法律思维的转化。

首先,树立以《民法典》为所有民商事法律的基础性法律的理念。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到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也是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础,更是所有私法的基本法。《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主干和分枝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主干,为各单行法提供基础;其他单行法作为分枝,其生长不能脱离于主干。

其次,发挥《民法典》在统帅民商事法律中的主导作用。在单行法时代,由于缺乏基础性法律的统帅,不可能真正形成民商法体系。在《民法典》颁行后,要充分发挥《民法典》统帅各民商事法律的作用,以《民法典》整合各个单行法,使整个民商事法律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完整的统一整体。

再次,树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这一理念至少包含如下含义:《民法典》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处于法源的核心地位,《民法典》是裁判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在不具备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裁判者首先应当从《民法典》各编中找法用法,而不应当在庞杂的单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

最后,《民法典》所确立的私权保护和市场交易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民法典》确立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确立了私权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构建起完整的私权体系,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为国家治理确立了基本规则,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行为指引和基本价值遵循。

从碎片化思维到体系性思维

在单行法时代,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和自成体系的特点,易于使法律人形成一种碎片化思维,而《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由此促使法律人从碎片化思维向体系化思维的转变。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体系观法。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从体系层面观察各个制度之间是否统一。如果存在概念、制度、规则不一致的现象,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其相关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努力消除体系上矛盾与冲突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确保概念的一致性,即法典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一以贯之的。要坚持“相同概念同一解释”的基本解释规则,力图实现同一概念在不同的条文中不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确保规范的一致性,即各个民事法律规范之间能够形成密切协调与相互衔接的关系,构成内部自洽的规范群和制度群,同时明确规范的位阶结构,保障民事规范在适用上的整体效果。第三,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即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内在的一致性。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形成了逻辑严谨的总分结构,总则编通过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认共同适用的规则,而各分编就总则编所构建的一般规则作具体展开,由此各编之间、各项制度之间形成了内在的密切的逻辑关联。

(二)体系找法。法典化思维要求全方位地检索《民法典》的相关规则,寻找可供适用的裁判依据。体系找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典内找法。要从《民法典》中,按照体系的观念,寻找妥当的法律适用的规则。这就要求裁判者善于识别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准确把握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妥当适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二是典外找法。体系化的思考要求裁判者在寻找裁判规范时,不应当囿于某一法律部门,而应当是在多个法律部门内查找裁判依据,最终找到最为妥当的法律适用的大前提。

(三)体系释法。《民法典》构建了完整的制度和规则体系,为体系解释奠定了基础。一是在解释法律规则时,不能机械地解释文义,而应当将法律置于体系的框架之中理解。二是在适用和解释具体民法规定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个法条或者民法规范,要考虑其体系性关联,形成规范群的思维。三是从《民法典》的整体体系中把握规则的内涵及其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规则的规范效用,减少体系性的冲突。

(四)体系补法。《民法典》作为整个私法体系的完整规范,其体系补法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查漏。由于民法典具有强大的规范储存功能,因而从表面上看,可能欠缺某些规则,但可以通过直接适用和参照适用等规则发现规则,或通过体系解释,从对《民法典》其他编有关规则的解释中发现规则。二是可以补缺。由于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等原因导致法律规范存在法律漏洞时,法律适用者可以根据《民法典》所蕴含的内在体系进行类推适用,以解决法律规则缺失的问题。

从分散思维到统一思维

由法到典,要求我们形成一种统一思维,即将民商法部门视为一个在《民法典》统帅下由众多的单行民商事法律所组成的统一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

(一)以统一思维处理好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就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而言,这具体表现为:第一,如果单行法规则是《民法典》规则的具体化和特定化,且不与《民法典》冲突时,则应当优先适用该单行法规则。第二,在民商事单行法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需要以《民法典》为基本的规则判断标准、基本的价值依据来处理,使得法律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障碍。第三,如果单行法存在法律漏洞时,明确《民法典》的规范具有“补充法”的地位,可以起到填补漏洞的作用。第四,《民法典》对于单行法具有兜底适用的功能。确有必要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从单行法中找法、又难以从单行法中寻找法律依据时,要回到《民法典》中找法。

就《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立法活动而言,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单行法,必须着眼于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着眼于《民法典》在该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方面,在没有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民商事单行法的制定、修正不能违反或者突破《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要时刻关照到《民法典》的基础性、典范性作用。另一方面,《民法典》对单行法制定、修正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民法典》作为基础性规范,在某些规则的设计上,较为原则与抽象,尚未提供非常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就为立法机关提出了制定单行法的立法任务,同时也为未来相关单行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约束性的规则框架。

(二)以统一思维善用《民法典》的参照适用条款和引致条款。一是参照适用条款。《民法典》的参照适用条款(据统计约27条)极大地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不仅简化了法律条文的规定,而且极大地丰富了法律适用的规则,弥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参照适用条款不仅沟通了《民法典》各编内部的关系,也沟通了各编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强大的规范储备功能,增进了《民法典》整体的体系性。二是引致条款。《民法典》所规定的引致条款,连接了《民法典》与单行法律的关系,增强了《民法典》和单行法的有机联系,因而需要以统一思维把握此类规范的准确适用。

(三)以统一思维消除民法典与单行法的矛盾。首先,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推定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即使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冲突,也应通过统一思维来消除矛盾。这就要求在解释法律时作整体的、统一的解释,解释单行法时要以《民法典》为价值基础。如果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典》发生冲突和矛盾,要以《民法典》为价值基础。《民法典》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应当为所有民商事法律规范所共同遵循。《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构成了所有民事法律都必须遵循的价值体系,在民事法律的制定中具有价值引领作用,在相关规则的具体适用中具有解释准则作用,在漏洞填补时具有价值基础作用。其次,统一思维也有助于处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颁行后,司法解释更应当回归其本位,司法解释不应以体系建构为其重心,也不应随意创设新规范,而应针对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规定,统一《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尤其是要注重把握外在和内在体系,以统一思维解释《民法典》。

从并立思维到融贯思维

单行法思维是一种并立的、割裂的思维。在《民法典》实施后,应从并立思维向融贯思维转化。融贯思维主要是指价值的融贯。《民法典》价值的体系性,使庞大的民法典规则形成了有机的整体。融贯思维首先要求将整个民法看作基于一定的价值而形成的整体,也要求将《民法典》的价值贯穿于整个民商法部门之中。一是,贯彻保障私权价值。《民法典》七编制始终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贯穿《民法典》始终。我国《民法典》的整体框架思路是从“确权”到“救济”,始终以权利为中心来构建民法体系。这表明,我国《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全面体现和贯彻了法治的价值。这一价值不仅是观察《民法典》,而且是观察整个民法的出发点。二是,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我国《民法典》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关爱人、保护人、爱护人的基本价值追求,在价值理念上不仅确立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人文关怀的理念,而且当人文关怀理念与私法自治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生命健康,优先维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只有秉持人文关怀理念,才能全面理解《民法典》的精髓,把握好、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

融贯思维要求以《民法典》价值为重要指引,体现在《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漏洞填补、配套立法等诸多方面:

(一)以融贯思维准确解释《民法典》。在解释和适用《民法典》时,也应当以《民法典》的融贯性为重要的出发点。当法律适用者发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则解决纠纷存在争议时,其所提出的最佳建构性解释的方案应当在最大程度上契合《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从而实现《民法典》的融贯性。为此要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要衔接好人格尊严与私法自治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两项价值都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人格尊严保护为私法自治划定边界,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在解释、适用《民法典》时应当秉持此种价值取向。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阐释《民法典》的价值指引。《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制定《民法典》的价值基础,也是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的准则。第三,价值融贯需要处理好权益位阶关系。《民法典》专设“民事权利”一章,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但各项权益之间可能发生一定的冲突,这就需要依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明确权益位阶,妥善处理相关的权利冲突。

(二)以融贯思维查漏补缺、填补漏洞。具体而言,一是要以融贯思维观察、适用《民法典》,识别和发现漏洞。当找法遇到困难时,可秉持融贯思维,探究立法价值和目的,采用目的解释等方法发现和识别法律漏洞。二是在确定法律漏洞之后,善用融贯思维填补漏洞。从方法论上看,无论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抑或类推适用等漏洞填补方法,都需要探求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寻求规则背后的价值。

(三)以融贯思维指导配套法律的制定,发展和完善民法。融贯思维亦应在单行法的制定、修正等立法活动中予以贯彻。《民法典》确立了私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框架,后续的配套民事立法应当在这一框架中进一步填充细化,不能轻易地违背《民法典》所预先设定的价值理念体系。此外,应当秉持融贯思维,依据民法的基本价值进行民法的“立改废释”工作,发展和完善民法,避免新的制度、规则与民法的内在价值和制度发生冲突和矛盾。

结论

实施《民法典》必须协调好《民法典》内部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之中,充分体现《民法典》的基础性、体系性、统一性和融贯性。从单行法向法典化思维的转化,也为条件成熟的领域适时推进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有益参考。任何成功的法典,同时也是体系完整、规则统一、价值融贯、逻辑严谨的规范体系,只有秉持这样一种思维,才能有效推进未来法典化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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