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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2022-10-22刘诚

社会观察 2022年6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数字

文/刘诚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其中共同富裕成为长期发展目标。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共同富裕必然以数字经济为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共同富裕的“蛋糕”大小,数字经济的发展质量及其相应的分配结构决定了共同富裕的“蛋糕”分配。

数字经济是决定整体收入分配的主要领域,是推动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数字经济增加值、企业数量、就业数量、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数量等都已经与传统经济并驾齐驱。并且,相比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变”量,发展速度快,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分配关系更新快。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优化收入结构,应对可能出现的分配不均加剧问题,对我国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全球各国收入分配的理解认识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数字经济收入分配的一般分析框架

数字经济逐渐改变生产关系、商业组织方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必然对市场、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构成较大冲击,既有积极向上的推动力量和结构优化的改善力量,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趋利避害,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结构改善。

(一)用市场机制分配线上资源

市场本身应遵循公平的分配机制。尽管数字经济出现了一些新业态和新模式,但监管政策的核心思想在数字经济中仍然有效,即在日益数字化的经济中坚持市场化原则。

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致力于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平台的竞争性。如欧盟正在制定一项新政策,专门针对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制定数字市场法案。我国也在研究和出台以强化数字经济的市场力量为目标的竞争政策,主要表现为制定反垄断政策直接打击平台出现的反竞争行为。

从平台配置资源的具体活动来看,主要是平台向入驻企业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和收取租金的服务过程。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一些原本由企业自己做的事情(如研发创新、广告营销、金融支付)转交给平台。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提供服务,有些基本服务不能用收费高低来决定服务多寡,更不能歧视性对待平台上的入驻企业和消费者。在以市场机制分配线上资源的过程中,要维系平台间的公平竞争、企业与平台的公平竞争、企业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个层面的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各利益主体积极创造价值的活力,并促进各方合理分享收益。

总之,数字经济的资源配置仍然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不仅体现在平台作为一家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经营,更表现在平台作为资源配置场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平台的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来流动和配置,这样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按劳动、资本、数据等要素贡献分配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强调按要素贡献分配。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应遵守基本分配制度。在突出按劳分配地位的同时,按要素贡献分配方式为我国数字经济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数字经济红利驱动各行各业自发进行数字化转型。从按贡献分配的实际获益角度来看,凡是数字经济切实提高劳动技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的行业或地区,均可以看到人们收益普遍上涨的情况。当然,现实中可能面临一些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资本获取了大多数数字经济收益,劳动、数据等要素并没有真正按照贡献获得相应收益。

因此,当前收入分配制度适用于数字经济活动,但实践中要注意合理界定资本的贡献,保护劳动者应得的份额,并把数据要素的收益更多地分享给劳动者和消费者。因数字经济而提高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收益不能全部归资本方所有,应在利益相关方之间以更加市场化、公平化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新业态、新模式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形成新的分配关系

生产关系改变分配关系,需要深入洞察这些新分配关系。与传统信息化侧重“流程”的信息化不同,数字化侧重构建“业务”的数字化,主要负责部门从 IT 部门扩展到几乎所有业务部门。其结果就是,各行各业的人所从事的职业内涵和外延或多或少均发生了变化,人们收入的来源主体、工作的内容和强度、获取收入所依据的技能和工具、收入的多少以及收入之外的社会保障也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收入分配关系。

传统经济数字化侧重于改变现有的分配关系,而新业态是在建立全新的分配关系。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让更多的人有勤劳致富的机会。这些新的生产组织方式本身就带来了新的分配关系,如网约车司机、直播人员、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是全新的。这些分配关系总体上依然遵循市场机制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但也出现了骑手社会保障不足等社会争议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分配监管和调节,将数字经济的监管由生产活动转向收入分配,让人们通过数字工作场景、数据使用、数字产品消费等途径较为均等地获益,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分配

随着数字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数字化以及政府治理活动数字化的不断深入,数字经济活动的领域、规模和数量等已经覆盖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全面参与初次、再次、三次分配。

(一)数字经济参与初次分配

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数字经济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带动中小企业创业,吸纳大量就业,既能做大“蛋糕”,又可惠及广大中小企业和应受益人群。

首先,提高生产效率,使社会更加富裕。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富裕的基础上,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让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初次分配不仅要合理分配固有财富,更重要的是,在经济总产值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实现增量优化调整,让中低收入者更快增收。数字经济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且被大量文献证实。借助于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内部管理各环节产生的数据,都将转化为辅助企业实现降本、提质、增效的生产要素,最终提升企业效率。

其次,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惠及广大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以平台为中心,向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形成了一个创新创业的数字生态系统。在数字生态系统中,平台整合了一套标准的技术、数据、支付等创新创业的基本要素,降低了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门槛。企业只要有好的创新创业想法,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平台上建立店铺、发起项目、获得融资等,供应商和消费者也可以很方便地对接到店铺产品和创新项目,最终实现共赢。

最后,增加就业岗位和形态,提升劳动力流动性。数字经济一方面扩大了就业数量,另一方面增加了新型就业岗位及收入。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型就业岗位,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数字化运营师等,收入均高于同等或类似技能劳动力从事其他行业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劳动者的兼职收入。

(二)数字经济参与再分配

再分配致力于增强对分配差距的调节功能,鼓励勤劳致富。再分配的主要任务是调节,其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差距,包括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存量的财富分配差距。客观地说,我国数字经济对再分配的贡献并不突出,纳税总额及其增速与数字经济产值相比有待提高。

不偷税、不漏税是再分配的底线和红线。偷税、漏税虽然是个别现象,但相比传统经济而言,数字经济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同时也是数字经济税收小国。除跨境电商之外,规模庞大的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广告等尚未有专门的税收政策。而且,数字经济领域的不合理避税问题也比传统经济严重。原因在于,数字经济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和灵活,更容易通过设置公司和工作室、股权激励等形式转移,使得有些人适用于比实际年收入低档的个税税率。此外,针对数据征税的可行性也有待研究。

再分配还包括转移支付,主要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解决好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问题。数字经济不直接参与转移支付,政府可以从数字经济活动中征税,并使用这些税款进行转移支付。

(三)数字经济参与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主要指的是慈善捐赠,但我国数字经济主要获益群体积极回馈社会的氛围仍未形成。由于我国税收减免制度不完善、慈善组织公信力不强等,相比欧美国家,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先富起来的资本家、企业家、经理人、明星、网红等群体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不高、额度不大,未能给数字经济收入分配格局带来实质性改善。

科技向善,数字产品本身的普惠性也是数字经济参与三次分配的一种方式。如为了应对数字鸿沟,一些数字企业通过产品的适老化设计增强对老年人的护理和照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企业可以从公益事业中适度获益,但不能假借公益的名义大肆敛财,如一些金融产品以普惠金融的名义收取高额利息;再如,网盘下载速度故意放慢,成为会员后才可以提速,这些做法均违背了科技向善的原则。

数字经济参与救灾、扶贫、基层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三次分配的体现。实际上,在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社会活动中,数字经济在经济增长韧性、产业链稳定和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如健康码就是一种节省抗疫成本的技术手段。

数字经济收入分配存在的长期制度性问题

(一)平台独享数字红利

收入分配主要由初次分配决定,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那么,随着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数量增多、能力增强以及领域拓展,平台对全国收入分配的整体影响越来越大。与线下市场长期形成的资本、劳动、技术等按要素分配不同,线上市场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偏向于资本。资本回报率高于劳动回报率和经济增长率,是全球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之一。数字经济可能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更严重的问题是,全社会数字化红利向平台集中。各行各业数字化红利被少数平台掌控,形成了“入驻企业为平台打工”的格局。理想的情形是,推动数字技术融入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中,促进企业在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与其他企业构建更好的价值网络。但现实的情形是,一旦平台生态系统的参与者相对锁定,掌控平台的中心企业可能会从为整个生态系统创造价值转变为(不成比例地)增加其捕获的价值份额,即从为生态系统及其成员创造价值转变为为自己捕获大部分价值。

(二)基于数字技能、要素和文化的公平分配机制尚未形成

从生产技能看,互联网平等开放与地区群体间数字资源落差存在矛盾。一方面,互联网为大众提供了平等的入口。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亿人,数字生活成为大众的重要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地区间的数据资源分布不平衡。大部分服务于全国市场的平台公司集中于北上广深杭等少数城市。更重要的是,个体数字技能存在差异,数字鸿沟已经从对网络和数字设备的接触鸿沟过渡到认知和使用鸿沟。相对而言,高技能劳动者倾向于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人力资本和工作技能,低技能劳动者更倾向于使用数字设施来娱乐消遣。从数据要素看,数据开放共享面临来自大企业的阻力。尽管平台间采用兼容系统并共享数据可以提高竞争效率,但有研究表明,小企业愿意共享数据而大企业不愿意。从社会文化看,诱导沉迷和一夜暴富等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亟待解决。人们使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场景致富的方式改变了收入分配格局,对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产生冲击。

(三)企业创新趋向于流量化、形式化

理想的情形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但数字经济分配结构的失衡将影响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对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产生负面冲击。部分数字经济业态靠炒作流量来赚钱,消费人们的注意力。其深层次的风险是,企业的创新趋于形式化。线上产品或服务更重视包装和营销,以直播、发短视频甚至虚假宣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导致线下产品质量反而不那么重要了,即形式大于内容。从事线下产品质量创新的收益还不如线上包装的收益高。长此以往,不利于专特精新企业的培育和成长,从而抑制“蛋糕”做大的可持续性。

结论

2035年,我国人均GDP预计将从2021年的1.2万美元提高到2.3万美元,跻身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把人均GDP的提高切实地转化为居民收入的提高,及时缩小收入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其分配结构的优化。

本文研究发现:首先,数字经济要坚持市场化规则,着重处理好数据要素和新分配关系的分配问题,这是不同于传统经济的主要内容;其次,在初次、再次、三次分配过程中,数字经济都可以改善收入分配,使不同人群、地区和城乡的分配更加均衡;最后,数字经济存在着数字红利被平台垄断、公平分配机制未形成、创新形式化等长期制度性问题。面向未来,应积极发挥数字经济的优势,防范和化解可能的风险,扬长避短,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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