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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路径研究

2022-08-13王巧义张丽平

山西农经 2022年14期
关键词:巨灾农业

□王巧义,李 婷,张丽平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近年来,我国针对金融支农体系相对滞后的现状,不断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农业保险具有降低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助推农业发展的重要兜底作用。但由于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及理赔机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险种和供给等方面存在不足,农业保险“稳定器”“蓄水池”和“助推器”等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引下,如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职能,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基本目标,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1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 农业保险的概念内涵

农业保险是针对遭遇自然灾害风险后弥补农业生产损失、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政策工具。通过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补贴,是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用做法。这种做法代替政府财政直接补贴的传统方式,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认可和保护,是我国推动乡村振兴、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不断普及和深化农业保险知识,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农业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缓解农民灾后经济上的压力,实现农业发展目标,在农村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的被投保人一般是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保险理赔情况包括农林作物或养殖类禽畜渔业遭受自然灾害、虫害疾病、瘟疫等保险事故。理赔方式是评估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予以资金支持。

1.2 农业保险的特点及与涉农保险的区别

农业保险与涉农保险、农村保险等概念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涉农保险是泛指概念,我国《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将有关“三农”方面的保险分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两大类。

农业保险包括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农业保险有别于涉农保险、农村保险等概念,按照不同的归类方法,可以划分为以下几大类型。按照农业生产经营种类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两大类;按照保险情形分为意外事故损失保险、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按照保险覆盖责任范围分为一切险、基本责任险和综合责任险等。

与一般类型的财产险不同,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是针对农业风险这一特殊性而形成的险种。农业风险有以下几个特色。一是农业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由于自然环境和自然气候具有一定历史规律性,使农业风险呈现一定区域及季节规律性特点,可以提前预测预判某个季节、某些区域、某种动植物易遭受某种风险灾害。二是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与农业风险的规律性特点相比,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受灾时间、地点、规模以及受灾物种等具有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凸显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三是巨灾风险理赔范围大,给承保公司带来极大困难。比如2021 年河南、山西等地的洪涝灾害,导致大范围农作物和养殖业面临绝收,集中赔付压力巨大。以上的3 个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涉农保险是指除了农业保险以外、直接服务于“三农”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责任险。财产险主要涉及农业机具机械、设施设备、房屋棚舍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包括农林牧渔产品贮藏运输、加工制造、经营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主要涉及农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险种。

农村保险是以农村地域命名,是指针对农村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各种保险类型的总称。除了涉农保险、农业保险之外,包括农村范围内乡镇企业、农业承包生产经营者各类相关的财产及人身保险。

1.3 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落后于西方的主要发达国家。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开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制度。2007 年提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当年国家拨出10 亿元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加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正式拉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序幕,有力改变了农业保险经营环境,确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地位,农业保险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当年全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51.8 亿元。

2012 年,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以此为标志建立健全了农业保险制度,从此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依法治理、规范经营的法治化发展阶段。2012 年至今,政府部门连续发布了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规模。2019 年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农业保险发展进入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新历史时期。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初步形成了政府政策支持、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农业保险法规和规章体系基本建立,直保、再保、保险经纪等在内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农业生产主要的保险产品丰富发展。

2007 年以来农业保险累计为数亿受灾农业生产者支付了超3 000 亿元的农业保险赔款,保险赔付金额由2007 年的32.8 亿元增长至2020 年的617 亿元。仅中国人保所开发的农业保险覆盖了500 多个农业品类,产品达3 800 种,极大地支持了受灾后的各项重建工作。

2 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控风险、稳生产、顺民意、安民心的重要政策工具,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亿万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和民心安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给包括保险在内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工具提出了新要求。

2.1 农业保险将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

当前,由于我国“三农”工作重心已经由脱贫攻坚全面转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保险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和基础保障作用。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业金融称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重要支柱,承担了农业风险转移与分散的重要职责使命。我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世界主要的农业大国,但也是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尽管我国不断提高灾害监测和预警水平,持续强化防灾和减灾能力,但是农业生产仍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而农业保险将依靠近年来不断探索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和规模实力,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2.2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

按照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及“农业强”的目标,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以农业保险助力扶贫,给脱贫攻坚的历史任务赋予了新的使命。

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责任、保障规模、保障对象将逐步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行转变,从保主粮、生猪等大宗农畜产品转向保特色农产品和保战略性产品,从单纯服务保障农业生产转向大气及水资源生态环保、乡村旅游产业、农产品精细加工等农业生产相关领域的衍生风险进行拓展性保障,同时,农业保险的规模从满足一般性助力减灾、脱贫和脱困转向满足农业强、农村美和农民富。

2.3 农业保险面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挑战

近年来,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创新体制和机制,但仍然存在政策及补贴制度不完善、理赔机制复杂、险种适用性及市场供给不足等现实问题,导致从业生产者参保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参加保险的农户由于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出现骗保、临灾不自救、一味依赖保险等现象。尤其是面对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巨灾保险供给不足,而传统的农业保险因为理赔范围广和金额高而陷入理赔困境。以上缺点和不足是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践中遇到的阶段性难题,也是应对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挑战。

一是乡村振兴战略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农业和农村振兴,需要一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提供制度性支持。二是农业保险要立足于更高层次的政治定位和业务定位,围绕更富、更强、更美的目标,为不同地区、不同目标群体、不同保障需求的农业生产行为提供差异化、多元化以及充分、有效的金融保障。三是强化理赔程序和理赔效能,解决勘察慢、理赔难、理赔慢、理赔争议较大等难题,扭转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者中的形象。

3 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路径

进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必须主动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新理念,适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保险功能创新、数字科技创新和监管手段创新,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油助力、保驾护航。

3.1 创新农业互助保险机制,完善服务现代农业功能

从世界农业发展现状来看,农业是收益低、风险高的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从工业化初期至今,农业作为基础产业一直处于政策支持和保护的状态。在诸多的保护措施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国通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抵御各类风险、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风险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自然灾害和疫病风险,也包括经营风险、价格风险、融资风险、内控风险等不同的风险类别。农业保险需要成为“风险控制器”,应对因各种风险给农业生产者造成的困境。

当前我国非常有必要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制定农业互助保险制度可防控和应对多重农业风险。农业互助保险是法国、日本等一些农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政策性措施,是由面临共同风险、具有共同需求的农业生产者自愿组织起来分担风险、管理风险的一种形式。

当前日本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体系被誉为世界“成功典范”。日本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体系包括利润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政府3 个层级,形成了互助、保险、再保险的功能结构体系。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农业风险具有地域相近、物种相同、灾害同质、规模偏小等特点,这些特点与日本农业高度相似。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条件,既有必要又方便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研究并落实。

3.2 创新协同保障机制,有效应对农业巨灾风险

当前,我国既面临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任务,又要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的重大风险。尤其是我国农业生产还面临具有不确定性、不可控制的、破坏性极强的巨大自然灾害。

目前,世界一些农业国家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而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严重不足,导致保险业在巨灾风险面前难以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的保险机构一般是通过巨灾风险储备以及再保险机制来分散和转移重大风险,但由于受灾面积大、受灾农户多、理赔金额高以及集中赔付资金压力大等因素,很难满足巨灾风险理赔需求。

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进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试点,但全国范围尚未统一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一是要认真归纳总结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等不同风险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以农业保险制度为核心、多部门联动、多主体参与的巨灾风险协同保障制度。二是要探索建立多渠道分散风险机制,安排足够的巨灾保障资金。除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外,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保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机关要合理计提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以最大程度提高偿付能力和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3.3 创新完善农业保险科技体系,赋能现代智慧农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高速发展,智慧农业应运而生,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云计算技术开始应用到数字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业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的农业可视化远程诊断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生产远程智能控制管理成为种养领域重要创新形式。智慧农业的精准作业、精细管理和精准控制,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农业保险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应用基础。

一是农业保险机构要善于借助现代技术手段获取、收集、分析、应用数据,不断提高农业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农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实现农业保险用数据管理服务客户。二是农业保险机构要尝试在种植险、林业险及养殖险等领域推广引入卫星遥感、智能监测、无人机技术以及“保险+智慧农机”模式,不断提高灾害和事故鉴定的精准度,依靠科技手段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升理赔效率。三是各保险机构应积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农业“”互联网+农业”等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大力拓展推广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创新型保险业务,以科技赋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3.4 创新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依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当前在国际上一般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保险经营企业与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基本程序开展业务活动,政府部门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担权利与义务。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使我国农业保险活动有法可依,既规范了投保人、承保人、地方政府等各参与方的行为,又充分调动了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现代化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乡村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更加复杂,新型农产品经营主体队伍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总体投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经营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这就需要研究并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划分农险产品经营管理、灾害风险分担与分散机制、政府财税扶持及监管等方面的权责,使农业保险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上升、固化为法律形式,为农业保险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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