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理性 发展思辨能力
2022-08-01卢晓华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高级中学
◎ 卢晓华 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高级中学
思辨能力,或称批判性思维,由两个维度组成:在情感态度维度包括勤学好问、相信理性、尊重事实、谨慎判断、公正评价、敏于探究、持之以恒地追求真理等一系列思维品质或心理倾向;在认知维度包括对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背景等要素进行阐述、分析、评价、推理与解释等一系列技能。构建高中历史“思维课堂”,实现高中历史教学转型,是当前高中历史课程改革的迫切任务。人教版选择性必修1 第8 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课时空跨度大,概念众多且理解难度大,特别适合采取《教学指导意见》倡导的“以学科‘大概念’的探究与理解为主线,让学生置身真实问题情境,亲历学科知识的发现或应用过程,促进学科思维发展”的课堂教学。
一、厘清学科“大概念”:何谓“礼与法”?
概念是人们进行思维的最基本单位,是思维的细胞。从本质上说,教学活动就是一种积极的思维活动。因此,无论从教还是学的角度说,明确概念都是第一要紧的事。在本课中,“礼与法”是核心概念,在这两个概念上理解含糊,就难以明晰“以礼入法是中华法系的特征”这一教材结论。
法学家曾宪义指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难点是什么?是礼。不研究礼就无法全面理解中国法律史。但这个研究必须尊重历史,首先要原原本本地搞清楚什么是礼,它与法的关系究竟是什么,从事实出发总结出真正的规律和中国传统法的真正特色。而不是把礼随便地比附成西方的某个法。”可见抓住“礼”这个概念就获得了解读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钥匙,为突破本课教学难点指明了方向。
1.“礼”是怎么产生的?
《礼记·丧服四制》谈礼的缘起时说: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意即制礼的总原则是,取法天地,效法四时,顺乎阴阳,体乎人情。礼义提倡的是天地人的相通,是缘于人情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教所提倡的价值观浸透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2.“礼”的实质是什么?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记·曲礼上》
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
——《汉书·公孙弘传》
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
——《荀子·大略篇》
设问:结合上述材料,用一句话给“礼”下定义。
给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属概念)+种差(种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区别点)”的方法。可引导学生借鉴逻辑学的方法下定义。例如:
礼(被定义项)就是(定义联项){体现尊卑有序、长幼、亲疏有别等观念(种差)的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属概念)}(定义项)。
教材对“法”的定义也遵循了逻辑的方法:法律(被定义项)是(定义联项){统治阶级意志(种差)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属概念)}(定义项)。
3.礼与法是什么关系?
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大戴礼记·礼察》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后汉书·陈宠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卷一《名例》疏议
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
——《清史稿·刑法一》
设问:依据材料谈谈古人是如何认识礼与法的实质关系?
引导学生认识礼法关系一定要结合古代文献,保持原汁原味的语境,这样不易受现代观念的影响而误读。以上儒家经典、律典、史书等对礼的论述,表明了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关系在理论上的主流认识。
关于“礼法”关系,还可补充德国法学家罗曼·赫尔佐克的看法:法的源头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社会常规……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国家,它们仅仅靠一套精心制定的习惯法法规去解决问题,已经觉得绰绰有余了。……在中国,起过与埃及的类似作用的很可能是“礼”,这是当时中国风俗习惯的总体现。这样学生又建立起“礼”与“习惯法”的联系,进一步丰富了礼与法的关系认识。
总之,礼义是人们心目中的“大法”,法制只是实施这个大法的一个渠道,而教化——包括国家的正规教育、民间的私塾教育,是潜移默化的社会环境的熏陶、社会舆论的诱导等等,是实施礼义更重要的渠道。礼教约束的对象是全社会,帝王将相亦在其中,所以它的威力较具体的法制、律典更为强大。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二、科学论证:古代中国是“法治国家”吗?
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称为论证方式。“不证而论”、“不求甚解”是深刻、准确理解科学知识的主要障碍。思维课堂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提出假设并验证。比如“法治”一词的来源问题,遍考我国古代经、史、子、集都查不到“法治”这个名词。国内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他在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书中,提出了“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概念,并用它来概括我国古代儒、法两家的政治主张。此后,“法治”在中国才被广泛使用。
无论是法家的治国理论还是儒家的为政之道,它们只是古代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出现的一种“专制君权如何统治”的理论之争,两者共同负担了同一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下治国的指导作用。因此,儒、法之争并非是“人治”与“法治”之争,也非“礼治”与“法治”之争。
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氏《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法治”的概念引起了无休止的纷争。“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里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上述可知,本课标题“中国古代的法治”中的“法治”确切讲是“礼法治理”。
三、启思发问: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所谓“问题”,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即人们思维中的“矛盾”,也常常被称为“疑难”、“困惑”。在本课中,学生容易陷入的思维误区很多,要引导学生归纳思维中的“矛盾”,进一步提升探究能力。例子见下页表。这些探究问题有助于学生消除思维定势的负面作用,形成对书本知识的批判性思考,激发旺盛的求知欲,突破学习的“瓶颈”。特别是最后讨论题考验了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如何实现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接轨?中国古代关于法的思考不少富有辨证性,没有过时。比如“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水舟”之喻。它告诫治者与被治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统治者既不能漠视人民的欲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君王的统治。同理,一种法律若只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不但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还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都能获益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民本思想的重要隐喻,也是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忽视的经验。摆脱传统,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摆脱传统已经展示了的那一部分真理。抽去了传统,现代性就失去了根基。任何社会变革不能像修理机器那样对它们任意拼装,而是要尊重历史经验,尊重人的灵魂。因此,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应重新认识中国的礼法,探讨改造、更新礼治,而不是全盘否定。只有礼治中包含的一些今古相通的道理、一些不能磨灭的民族精神在宪法中得以体现时,宪法才是中国的宪法,才能得到民众的关注与维护。
常见的疑难问题举例围绕寻找例外的或反常的情况而提问为什么《唐律》《宋刑律》均规定“亲亲相容隐”,但涉及社会安全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准“隐”?围绕寻找理论知识与历史事实不一致而提问 “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但为何汉代以后直到明清酷吏横行,审案无不使用酷刑拷打?围绕寻找不同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结而提问 中国古代“法治”和“德治”有何联系?宋朝以后理学在教化上起到什么作用?围绕寻找不同的思考角度而提问从人性论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思想基础。围绕寻找历史事物或现象与特定的环境条件联系而提问为什么当代法律没有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围绕寻找目标和实际状况之间的差距而提问 中国古代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教化措施,为何无法改变改朝换代的命运?围绕寻找历史知识的实际应用而提问讨论:如何汲取古代中国教化的经验运用于当前社会治理?
总之,在历史课堂发展思辨能力才能让学生成长为自主、负责、有创见的学习者,让学习更积极,更深入,更有意义。
[1][美]理查德·保罗、琳达·埃尔德:《什么是科学思维》,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21年,序言第1页。
[2][3]戴晓萍主编:《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历史(2021 版)》,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2、1页。
[4][6][12][18]汪馥郁主编:《课堂中的逻辑味道:让理性引导教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8、80、150、44页。
[5][10][20]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93、122、461页。
[7]教育部编:《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43页。
[8]转引自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第99页。
[9][德]罗曼·赫尔佐克:《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4—365页。
[1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0页。
[13][14][15]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5、96、98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1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90页。
[19]刘军宁:《保守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85—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