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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非遗传播伦理问题探析
——基于传承人和政府的主体视角

2022-07-26何华湘

非遗传承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伦理身份主体

何华湘

第三次浪潮扑面而来,传统文化在数字技术的裹挟下步入网络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体系中的传播主体、传播内容和媒介样态渐趋多元化,其中的伦理关系变得前所未有地复杂,非遗传播伦理成为一个日益显明的新问题。在我国逐渐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研究话语体系中,相当一部分学者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和传承做出了风险评估与道德反思,对新媒体语境下非遗传播面对的诸如知识生产沟扩大、传播内容缺失变异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逐渐将网络时代的非遗传播伦理问题提上研究日程。

非遗传播伦理,可以理解为是在非遗的传播体系和传播过程中各行为主体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与其他传播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范。无论非遗是处于一个暂时相对静止的传播体系中,还是处于一个动态的传播过程中,都会有若干行为主体与非遗存在施动与受动的关系,包括传承人、其他传播者、受传者、管理者等;此外又有其他一些传播要素与行为主体存在关联,例如作为传播内容的非遗本身、提供传播载体和传播渠道的媒介以及传播情境等。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主体和其他的传播要素之间,由于非遗的传播和人类对自身行为与社会秩序固有的伦理期待而具有内在的伦理关系和相应的价值取向需求。

传承人和政府是当前我国非遗传播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两大行为主体,也是近年来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关键所在:传承人掌握着非遗的内容精华,身负传承使命,对非遗具有权威解释权;政府则是非遗保护工程的总设计师、非遗传播资源的总调度师。从传承人和政府这两个主体出发,有助于厘清当前对于非遗保护和传承较为迫切的传播伦理问题,为构建网络时代非遗传播伦理体系从源头上理顺关系。

一、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与行为选择

在非遗传播体系中,传承人是最重要的传播主体,其地位无可取代。然而,网络时代及其伴随的国家行为与社会现象为非遗传播体系注入了新的变量,改写了传承人与其他人、与非遗之间的关系,重构了传承人的身份角色与行为模式。传承人作为非遗的持有者、传承者、传播者,经受着自身和周遭的各种关系的重组或新生,在努力适应新环境、新身份的同时也要重新确定自己的命运航向,重新评估自己的非遗传承行为。回归主体视角来看,这个过程少不了困惑与纠结。

(一)传承人对身份的再适应

传承人关于身份的困惑,有一部分是源自网络和数字技术因素带来的困扰。与网络时代和数字社会接轨,通过新媒介将自己的一身绝活发扬光大,提升传统文化和自身的境遇,这是传承人的普遍心愿。但是,网上个人形象管理、非遗数字化传播、网络舆情应对等诸多事务都会增加传承人维持“传承人”身份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新技术也会带来重塑社会角色、改变个体身份的许多机会和可能。要不要继续做传承人,保持与非遗和所在文化社群的关系,维持原有身份,这是网络时代对那些已经感受到信息技术革命力量的传承人提出的第一道伦理难题。

此外,传承人因身份变化而产生的身份再适应的困惑主要还是来自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及其导致的传承人等级化现象,“主要表现为经命名与未经命名非遗传承人的两极化,与经命名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出现的四级化倾向”。这种两极化和四级化的倾向是如此明显,仅从媒体的报道就可见一斑。投入在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身上的媒体资源远远多于县级非遗传承人,高级别传承人的宣传报道往往被网络媒体多次转载,而那些未被命名的传承人在网上则通常默默无闻。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影响社会个体的心理和思维,非遗传承人两极化和四级化的现象也不可避免地蚀刻了传承人的角色认知心理模式和自我身份认同意识。在等级化现象的示导下,传承人对个人身份的认知出现分化,但在其主体能动性的作用下又会对来自外界的话语采取自己的立场进行意义读解并据此加以接受或拒斥。根据英国文化学家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提出的符号文本“三种解码论”,传承人群体对政府命名机制下的传承人身份的符号解码策略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顺应式解码

顺应式解码策略主要存在于经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群体中,其心理活动在接受政府命名、认同自身传承人身份的前提下展开,完全理解并接受国家话语中“传承人”的意义,关心自己作为特定级别传承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例如:“我这个级别的传承人要完成哪些任务?怎么做、做多少才符合这个级别层 次?”

2.协商式解码

未经命名或被取消命名的传承人多采取这种介于全然接受和彻底抗拒之间的解码策略,在认可命名结果的同时也并不完全否定自己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命名抱有期待,但往往会有这样的疑惑:“我还算不算传承人?”“我的技艺/作品应该保持自己的特点吗?别人会认可我 吗?”

3.对抗式解码

这种解码策略体现的是一种不认同的态度,所谓“对抗”也不过是对代表性传承人评选程序或被命名传承人的质疑,常见于未经命名特别是参与了申报却未获得命名的传承人群体中,其典型心理活动如:“凭什么他们能选上代表性传承人我就不能选上?他们的是非遗,我的也是非遗 啊!”

无论传承人对命名机制下的“传承人”身份做何种解读,对于他们来说,在网络时代信息革命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冲击下,要适应一个新的身份、新的行业地位以及重塑自己与同行、与非遗的关系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微观来看,传承人围绕身份认同开展的内在对话最终都会输出三种影响:对自我身份定位的影响、对同行关系的影响,还有对非遗传承行为的影响。这三种影响可直接作用于传承人的传播动机和传播内容生产的全过程,从而在非遗传播的初始环节即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宏观来看,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遴选,对于非遗的自然传承谱系造成了一定的撼动。两种名录的筛选,相当于将一个个传承人从传承谱系中抽离出来,将一个个文化式样从文化形式谱系中抽离出来,势必会打破非遗生态原有的平衡,造成人和人的关系、文化和文化的关系、人和文化的关系在这个持续进行的运动中发生一系列的断裂、连接、生长、重构。其长远影响究竟如何,目前未可全知,不过有些端倪已引起学界警觉,诸如“它会使一种文化归结到一个人身上,命悬一线,无形中使民间文化变得脆弱”,文化的多样性有可能“因为传承人对于公共知识体系的接近与趋向逐趋式微”。

(二)传承人对传播行为的选择

目前我国非遗保护主要属于政府主导、其他多元主体参与的行为,介入主体的多样化以及个人身份地位的转变使得传承人在面对具体的传播行为选择时,往往要承受来自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引发的伦理冲突。

1.“传不传”的问题

传承人对非遗传播行为的选择首先要考虑“传不传”的问题,即传承人能不能自主地选择生活方式,要不要把非遗的衣钵传下去,要不要把自己的绝活传出去。造成传承人面临此项选择困境的客观原因往往肇始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消费需求的改变,并或多或少受到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传媒的影响,主观原因则与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以及传承人对身份转变的适应状况有关。

国家级非遗项目“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三江侗寨的“墨师”(负责木构建筑的设计和建造的师傅),在建造木楼、鼓楼、风雨桥时无需图纸,也不用一钉一铆,仅凭从师傅那里口传心授习来的技艺和简单的记号就可以下料建造。可是,由于现在砖瓦房建筑更为便利,木建筑又容易着火,许多侗族人都不愿意再住木楼。另外,民间艺人普遍没有符合当代业界要求的建筑从业资格,在接工程时大受限制。种种因素导致“墨师”这一职业的生存面临极大的威胁。要不要把手艺传给后代,要不要转行做其他营生,这是让一些侗族木匠和许多其他民间艺人纠结不已的抉择:如果继续做这行或要求子承父业,家庭就得承受现实生活的压力;如果改行,这门技艺可能就要在自己手里失传了。另一种情况恰好与此相反,一些老字号和名工巧匠长期靠古法秘方或祖传绝活经营谋生,传统技艺的对外公开不利于其自身生存,反而要控制宣传力度和传播范围,这就无法很好地兼顾个人利益与传承义务,同时还会阻碍非遗创新发展的步伐,这也会让一些传承人为难。

在传统技艺还没有成为非遗的时候,其传播仅仅是民间艺人的个人行为选择问题,不必承受外界的价值评判;但在这项技艺被命名为“遗产”、民间艺人被命名为“传承人”以后,传统技艺之于传承人就具有了一种神圣的公共性,成为薪火相传的义务所在。同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对非遗及传承人的大量宣传报道产生的议程设置效应和共振效应也会对报道中的主角造成心理暗示,影响其自我认知和行为动机。民间艺人对自身传承人身份的认同感越是强烈,在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取舍时面临的压力就越大。

2.“传什么”和“怎么传”的问题

无论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都在时代的洪流中演进更替,今天我们能够见到的非物质文化以其世代传承延续的文化形式和文化内涵成为具有独特意义和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如此一来,“变”和“不变”就成了一对矛盾,对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传承人而言,则是“传什么”“怎么传”的问题。

较典型的情况是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旧瓶装新酒”的问题。流传于湘南桂北一带的彩调以其剧情贴近小人物生活、语言诙谐通俗接地气而享有“草根艺术、快乐剧种”的美誉。可是,这项艺术形式在以非遗的身份接受官方的检阅时多多少少需要改装,将宣传国家政策、歌颂改革成果和推介地方风土物产的内容填到传统彩调剧的形式里,这才能有更多机会登上节庆展演和评奖选优的舞台。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笔者考察过的壮族山歌、侗族大歌、瑶族舞蹈等非遗传承传播活动中。一些本来具有鲜明乡土气息和民族色彩的传统作品,为政治和市场所征用,从“娱人娱神”或“自娱自乐”走向“为宣传服务”“为舞台服务”,要么传统艺术的形式被改装,要么原先的文化内容被替换。

到底是传播传统的还是新创的?是按传统方式传,还是按政府要求或市场需求传?这是摆在全国许多非遗传承人面前的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的难题。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需要政府的指挥棒,也离不开市场的反馈,更重要的是传承人的身体力行。只是,非遗要传什么、怎么传,已经超越了个体经验与个体能力的范畴,不再是传承人自己可以轻易决定的事情。只要各方权利主体在立场取向上还没有达成一致,非遗的传播就是一个高度社会化且在各种群体关系间来回摆动的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行为系统,传承人的行为就只能是基于认知考量与利益权衡的伦理选择。

二、政府的角色设置与权力界定

在过去这十多年的非遗保护工作中,政府毫无疑问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同时也是一个突出的传播主体,在对内对外的非遗宣传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作为管理者,政府的角色不可替代,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是民族文脉赓续、非遗传承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精细化管理理念的确立和非遗传播工作的纵深推进,政府部门在角色设置和权力界定上需要不断解放思想、改进创新。

(一)政府部门的角色设置

自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以来,一大批民间信仰习俗得以解禁,传统文化的价值在回归民众生活的过程中逐渐释放甚至出现井喷。事实证明,在政府恰当规范与合理引导的前提下,非遗传播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身活力的有机体系。但是从传播效果最优策略来看,在具体的非遗传播过程中,政府未必需要时刻充当主要传播者的角色。

其一,政府在扮演传播主体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客串了传承主体的角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诚然,在有些地方、有些项目的民间传承难以为继的境况下,政府需要为其生存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壮锦的复兴就得益于当地政府的全方位扶持,包括实物保护、展示宣传、技艺培训等。但是,从可持续发展机制来看,要想盘活民间成千上万的非遗,首先得激活传承人的主体角色,而非由政府披甲执戟。

其二,我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使得新闻媒体通常自觉地以政府的传播内容为通稿,容易在传播渠道和信息体量上湮没其他传播主体的声音,如果再由政府承担非遗传播的主要传播者角色,则会在无形中消解了传承人对外发声的意愿和能量。如此一来,一旦政府和媒体传播的非遗内容出现疏漏和偏差,就不容易得到弥补、纠正。为了保持权威性,官方媒体有时会在具有争议性的文化事象上追求口径一致,使得原本具有多重形态或多元解读可能性的非遗最终只有一个标准文本进入大众视野,形成刻板印象,至少在受众认知层面造成文化多样性的损失。

对于在政界和学界流行的“政府主导论”的观点,我们需要辩证看待。非遗保护运动启动以来,政府履行的是全能的角色,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还是啦啦队、记分员,兼有制定政策、组织管理、传播传承、评判协调等多项职能,是名副其实的政府主导。但是,这样的状态与我国建设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否一致?各级政府扮演全能型、管制型的角色常常费力不讨好,不如发挥统筹协调的优势,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服务好非遗传承传播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例如,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非遗产品提供直播售货服务、为民众提供清明节网络“云祭扫”等做法就值得借鉴和推广。

(二)政府部门的权力界定

如何处理与传承人以及文化遗产持有群体的关系,如何界定自身的权力边界,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伦理问题。边界意识的缺乏直接影响到非遗传播体系中不同主体责权利的划分和实施,会造成诸多非预期的后果。

以布洛陀口头文学为核心的布洛陀文化是壮族人民的珍贵遗产,政府、专家、企业、媒体等多方主体联手打造的“壮族始祖”布洛陀形象、敢壮山布洛陀遗址及布洛陀民俗文化旅游节大大提升了布洛陀的知名度。可是,2002年以来围绕广西田阳敢壮山布洛陀文化发生的一系列节外生枝的事件表明,政府部门对民间传统文化的管理和治理应在一定的权力边界范围内进行,贸然越界的行动很可能会带来高风险的连锁反应。

2015 年笔者在百色市布洛陀民俗文化旅游节期间调查发现,当地一些民众虽然知道政府在敢壮山组织祭祀布洛陀,但并不清楚布洛陀的来历。对照田阳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部分文章来看,关于布洛陀和敢壮山的一些宣传报道与当地一些民众原有的认知和信仰存在出入。政府和媒体的公共宣传与民间叙事或地方性知识存在差异。这不足为奇,这种信息不对称或认知不对等的情形恰好是布洛陀文化复兴活动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同时它也构成横亘在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一道壁垒,任凭哪一方强行跨越都难免产生不可知的“湍流”。

在21 世纪田阳县的布洛陀信仰重建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忽略了民众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文化传统和信仰认知,导致不同信仰人群的紧张、不安和反感,继而引发了村民偷盗神灵牌位、争夺神性空间这样的“排异性”反应。很快,这股“湍流”从现实空间蔓延到虚拟世界,在网络空间掀起“蝴蝶效应”,制造出一个看不见硝烟却又布满舆论漩涡的战场。

2006 年4 月28 日,一名叫“小米加”的网民创建百度百科“布洛陀”词条,随后该词条不断被其他百科用户修订。2011 年4 月15 日,有网民在词条中加入体现“其他观点”的敏感内容,质疑布洛陀始祖信仰的真实性。自此,这部分敏感内容被立场不同的两群网民不断删除、加入、再删除……双方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词条改写战。2012 年9 月,这场键盘上的战争达到白热化,该词条被百度官方封锁,禁止编辑,直到2016 年4 月才重新开放。伴随词条的解锁,之前的战火也再度燃起,不同意识形态的“改写”与“反改写”拉锯战一直持续到2020 年。迄今为止,“布洛陀”百度百科词条的编辑次数已达112 次。在百度贴吧和红豆博客网中,也曾不止一次出现此类意识形态的博弈。

以上事件中,参与主体可能并不全是布洛陀文化的传承人或持有者,但其导火线不过就是民间文化持有者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在最开始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某些部门在开展工作时缺乏权力边界意识,包揽了传承主体和传播主体的所有职能,对民俗符号的阐释与传播未能充分照顾各个群体的认知与立场,在对非遗采取行动前缺乏对伦理问题的必要考量。

三、网络时代非遗传播重在主体认同性建构

网络不仅是一种媒介,一种信息传播渠道,也是一个社会前进和文明发展的语境,一个既超越了又包容着过去和现实之一切的后现代时空。网络的无边界性和分布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人的思想与行为,突破了大传统的规训和小传统的牵掣,重塑了个体与自我、他者、文化的关系,也给伦理问题的非线性生长提供了无限的延展空间和变异可能。

回望十多年来的非遗保护历程,有可喜的成果,也有棘手的问题。网络时代非遗传播的短板不在媒介技术,而在于作为传播主体的人本身。在经受了近现代历史洪流的冲刷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系中内蕴的伦理图式有的发生了变异,有的已经漫漶不清,身处其间的主体在试图寻求行动参照和价值定锚时难免感到无力和焦虑。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制度视野下沉,聚焦更基础的非遗传播行为体系,这种感受益发清晰。传承人对身份的困惑、对传承行为的纠结,以及同等语境中政府在设置自身角色、厘定权力边界时遭逢的尴尬,都是传播伦理失序作用于传播主体的主体性及主体间性的投射和造影。

“民俗学的核心问题是认同性问题”,非遗传播的要义也在于认同性的建构。这个建构,以传承人对自身身份和行为的认同为原点,离不开全社会对所有非遗和传承人的认同,而不仅仅是对名录内的代表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同。百花齐放才是文化多样性应有的姿态,两种名录的遴选机制需要纳入对非遗传承谱系以及谱系内所有制约着非遗生态平衡的各项要素的整体关怀,同时传承人在自我身份认同上保持足够的自觉意识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也至关重要。

对于管理部门和非遗工作者来说,当务之急是处理好与传承人和非遗的关系,避免在工作中陷入被动局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四条的规定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行动指南:“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这条规定,很明确地划定了政府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地位和权力边界。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管理主体的政府,只有把自身角色摆对地方,尊重文化传播的规律,理解非遗持有者的权利和诉求,认同地方性知识的合理性,不以行政意志强行置换民间文化表达,才能以得体的姿态、妥帖的方式为非遗传承保驾护航。

万物有序,天道自衡。从传承人和政府这两个最关键的非遗传播主体出发,审微于未形,御变于将来,重构新时代非遗传播伦理体系,发挥传播伦理对非遗保护和传承及创新利用等行为实践的序参数作用,对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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