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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及其价值实现

2022-07-26

非遗传承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数字化

杜 臻

当前,各级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单位、非遗研究机构等保存有大量的非遗资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音频、视频等,经过分类、整理、建档和编研,这些资料都是珍贵的非遗档案。上述这些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手段,数字化和信息化也将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全面与便捷的技术支持,实现非遗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一、数字化技术在非遗档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非遗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保存和利用两个最重要的工作。一方面,在非遗档案的保存工作中,数字化技术可以较为完整地采集和储存非遗数字化档案资源,为非遗项目有效传承提供了保障,从而成为非遗保护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在非遗档案的利用过程中,数字化技术为非遗项目的展示与传播构建了共享平台,也为非遗档案的开发使用提供了技术支持,体现了非遗数字化档案的应用优势。

1.数字化:非遗保护的必然选择

非遗主要依靠口传身授、活态传承的方式世代承袭,由于生活理念、生存环境,以及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许多非遗项目濒临消亡,与此同时,大量珍贵的非遗资料或者实物也因为保存方法不当而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非遗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主要依靠手工记录、录音技术、摄影技术和录像技术,保存了一大批珍贵的非遗记录、档案和相关资料,包括文字、照片、表格、图谱、磁带、录像带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纸本和照片的颜色会发生褪变,录音带、录像带等记录材料也都会发生老化和磨损,这会造成非遗资料和非遗档案保存的失真,非遗档案的数字化保护工作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随着新媒体、云媒介、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普及,以及个人智能终端与无线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技术伴随着移动网络的热潮全面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数字化资源也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核心资源,这为非遗的宣传、保护与利用带来了新的活力与机遇。通过数字摄影摄像、三维信息获取、虚拟现实技术等,可以将非遗相关的文字、声音、图像、视频、三维信息等内容,作为非遗数字化档案进行较为完整地采集和储存,这为非遗项目的记录和传承提供了新的技术保障。目前,将数字化技术运用于非遗的保护实践,已经成为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非遗数字化档案的应用优势

在文化艺术事业和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化档案馆、智慧博物馆、公共文化云服务等都已经在建设实践之中,通过非遗数字化档案服务、线上陈列展览,以及相应的社会教育工作,数字化技术可以在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传播、利用过程中大显身手。随着非遗数字化档案利用的多元化,同时伴随着公共文化、文化遗产、艺术创意、文化产业事业的不断发展,档案馆、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等非遗档案的保存单位,可以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担负起更加重要的职责,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比较传统档案材料的储存和利用,非遗数字化档案的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存储空间小,信息保存安全。非遗数字化保护所收集的档案主要用光盘、硬盘和电脑服务器储存,占用物理空间很小,更为重要的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保存可以长久存放,不会出现褪色、老化或者磨损的现象。第二,传播复制方便快捷。非遗档案经过数字化转换之后,可以建立非遗档案数据库,在检索调用、编辑修改、移动备份等方面,都具有使用便利的优势,因此可以很大地提升非遗档案的传播效益。第三,管理科学应用广泛。数字化技术为非遗项目的展示与传播构建了共享平台,也为非遗档案的开发使用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数据化和网络化的管理,非遗档案的分析整理与资源利用可以更加多样化,档案利用率和服务效率都将得到改进。

二、非遗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措施与技术手段

2011 年6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明确规定了通过认定、记录、建档等手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非遗法》还规定了公共文化机构、科研单位、演艺单位等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开展非遗的整理、科研、交流、宣传与展示工作。《非遗法》的颁布和施行,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再次强调了非遗档案的重要性,明确了非遗档案保存单位所肩负的重要任务。

1.非遗数字化档案的采集与记录

非遗的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在大量非遗档案的采集与记录基础之上,需要通过文献整理、实地调查、传承人访谈以及技艺过程的采录等方式,对非遗项目的核心元素进行全面而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同时还要积极收集相关的实物资源,并确定其真实性和代表性。

相对于传统非遗档案的记录和保存方法,数字化技术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储存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前景广泛三个方面。随着电子设备发展的日新月异,数字化资源的储存容量、载体、介质与体积都产生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传播的速度、编辑与管理的效率从而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数字化资源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媒体、网络终端、展览和研究机构等,因此数字化为非遗档案的记录与保存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

非遗档案保存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可以自己进行非遗数字化档案的收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媒体公司、科研机构、非遗保护机构或者相关艺术机构等进行收集,还可以直接使用文化部门已经收集的资料,包括非遗项目所在社区、保护单位、非遗保护专业机构、传承人、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地方文史办、报社、画报社、民间收藏组织或者相关个人、出版社与书店、音像店等已有的数字化资料。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可以为非遗保护和研究工作者提供全新的采集和记录手段,也给大量数据信息的整理、检索和调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非遗数字化档案的采集与记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记录非遗项目资源信息的载体形式主要有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当上述手段不能满足特殊资源的记录要求时,还可以使用其他采集技术,如3D 动画、建模等。

2.数字化保护工程与非遗建档

2005 年3 月,《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提出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方针、目标、原则与措施等,指出要综合应用多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各种媒介和载体,对非遗进行记录和保存,并提出了建设非遗的档案和数据库。在《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使用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保护等措施,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的非遗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从而达到保存、宣传、继承、发扬非遗的目的。由此,我国非遗的数字化记录和保护工作也正式拉开了帷幕,数字化保护工程也逐渐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自2011 年5 月开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正式开始实施,现在仍在分阶段逐步进行,目标是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数字化资源采集和专题展示。这也标志着非遗数字化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已经成为了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非遗资料收集的基础之上,档案馆、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以及非遗保护单位等,需要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建档,然后妥善地保存、传播与利用,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非遗数字化档案的作用。非遗数字化档案的建档过程包括收录、储存、处理、转换、分类、编研等主要步骤,这也是非遗数字化资源保存、复原、重现和共享的前提。在具体实际操作中,需要将数字化技术运用于非遗档案的记录与保存过程,除了传统纸质档案的保存外,还将借助电脑多维建模技术、数字录音和摄影、网络大数据、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科技和途径,以计算机、云媒介和移动互联网络为基础,建立一个多渠道的数字化信息存储和传播系统。

3.非遗档案资源的数字化转化

非遗档案数字化采集所形成的数字资源类型主要包括数字文本、数字图片、数字录音、数字录像、数字建模等。采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实地调研和编制项目资料综述文档等。非遗项目基本信息资料包括项目概要、环境、历史沿革、所在区域、主要传承人等;另外还需要查阅、登记项目的历史文献和已有的调查材料,掌握该项目资料存储状况和研究成果,包括地方志书、研究报告、调研论文、行业标准、申报文件、申报辅助材料、申报片、宣传片、专题片等。对上述非遗资料进行收集、编目、整理以及数字化过程是使用非遗档案的基础,也是非遗数字化档案管理与利用的前提,要根据非遗的类别,非遗档案的类型和质地,进行相应的数字化转换。

非遗最大的特性是活态性,也即是非物质性,有鉴于此,在非遗的保护、传承与传播过程中,最为重视的应该是非遗所蕴含的科学认知、技艺方法、精神内涵、艺术审美等非物质属性的内容,而不是其物质载体。而且,保护非遗的重点应该放在活态方式的保存和保护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和尊重非遗的存续环境与文化认同性,而不是仅仅关注于非遗物质形态或者静态层面的展示与保护。因此,非遗的档案收集与整理应该更加注重活态与动态形式资料的保存,通过新媒体和新技术,比如VR/AR 技术、3D 建模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等,可以更加完整地对非遗进行记录,运用数字化技术,可以将传统档案材料转化为数字化档案材料,这是当前非遗数字化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技术手段。

4.探索建立非遗档案管理标准

2001 年12 月,原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颁布了《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主要的档案管理措施包括: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不同载体和质地的艺术档案应当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档案保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等。由于非遗档案和艺术档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对于非遗档案的管理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21 年1 月1 日,新修订的《档案法》正式施行,设置了“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等专章,以国家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要求“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要求“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这也为非遗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指明了发展方向。

与传统档案材料相比较,非遗档案的形式和质地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非遗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也有其特殊性,需要更新原来的档案管理理念,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加强考察和调研工作,制定与当下非遗保护工作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同时要完善法律保障,将数字化的成果转化为非遗传承人权益保障的有力工具,推动非遗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保护。

三、数字化保护背景下非遗档案的价值实现

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科学和艺术价值。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传统手工业生产也逐渐式微,非遗赖以生存的精神土壤和文化空间也随之改变或者消失。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应用数字化手段,在非遗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之上,开展非遗的交流、宣传与展示工作,对于保护种类繁多、精彩纷呈、各具特色的非遗,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非遗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利用

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在采集和记录非遗数字化资料后,通过分类、整理和研究,可以开展非遗档案数字化典藏体系和非遗数据库建设,并且开发相应的档案检索系统。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开展非遗的保存、研究、展示与传播等活动,依赖于档案数字化平台的构建,需要以已有的电脑服务器、信息数据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为基础,将非遗项目的历史沿革、传承流变、传播途径,制作材料和工艺、技艺过程,生存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空间等内容进行数字化整理和转换之后,通过数据化技术存储或者云媒体服务,在互联网上进行展示和传播。展示和传播的载体包括文字、图像、录音、录像、3D 建模、动画演示、地理信息系统等,并采用多种展示手段和传播途径,包括非遗数字化展示馆、非遗保护和宣传网站、非遗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等提供给公众认识、学习和研究。

将来,我国的非遗档案数据库可以通过全国各级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或者其他非遗保护机构建成全国的网络共享平台,上下级数据库之间数据的接收、上报和存储,也能成为一种异地备份形式。为了保证数据库在管理和使用程序上安全可靠,可以针对不同的管理者或者用户赋予相应的使用或者查阅权限,还可以针对不同的数据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并制定和完善数据库的管理规章制度。非遗档案保存单位也可以参照其他的数字化资源对非遗数据库进行管理,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将收集的非遗数字化资源作为档案材料纳入永久的保存中。

2.非遗档案的新媒介展示与传播

现代社会中信息的传播手段越来越丰富,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便利,除了传统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以及展览、展演外,云媒介、自媒体、新媒体等新媒介已经成为传播非遗的全新途径,也是现在最受到普通民众关注的传播方式。目前,非遗数字化技术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这些传播手段更加便捷与高效,非遗档案保存单位也应当加强相关研究,积极探索可以传播和利用非遗数字化档案的新兴展示媒介。

目前,在非遗数字化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以及中国非遗保护中心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非遗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平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也已经建立了非遗数据库系统。各地的非遗展示、保护和研究机构也纷纷利用各种新媒体,构建了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宣传和展示渠道。开发以个性化、智能化、人性化为特色的应用系统平台和网络产品,要促进非遗档案、技术应用、平台终端、服务手段等共融共通,构建可以交互体验的非遗数字化传播平台,这正是非遗数字化档案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前进方向。随着非遗数字化展示馆和新媒体平台的不断发展,将为非遗的保护、传播与利用做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3.非遗数字化档案的保存与共享

在未来发展中,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可以在非遗档案数据库建设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借助5G 网络、电脑多维建模技术、数字录音和摄影、网络大数据、虚拟现实、新媒体、云媒介、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和途径,实现对非遗档案的保存、传播与利用。非遗档案保存单位还可以将非遗档案制作成为数字影像材料,通过移动终端设备,进行可视化和情景化的展示与传播。特别是对于濒危的非遗项目,可能存在传承人年事已高、传承人梯队不完善、从业人员较少等情况,这给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通过非遗数字化档案的保存和共享,可以为非遗的传承和发扬带来很大的便利。

有条件的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可以建设“非遗数字化展示馆”或者“非遗数字化档案馆”,这是一种利用非遗数字化档案材料,面向广大公众,全天候进行非遗数字化展示和传播的平台。以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为例,在这个展示平台中,可以将某一地域传统戏剧的历史沿革、传承谱系、传承人档案、经典剧目、文化环境以及相关的生活方式等进行数字化整理后存入档案数据库,然后通过非遗档案保存单位的网站和移动媒体终端展示出来。非遗数字化展示馆(档案馆)还可以提供信息查阅和检索功能。各级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等单位在其他非遗研究、传承和保护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地方各级非遗名录及传承人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设。这种数字化展示的做法与传统静态展示形式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也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参观限制,是非遗保护工作中亟待开拓的展示与传播途径。

4.利用非遗档案开展保护和传承活动

将数字化档案应用于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要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与鉴别,把非遗数字化成果中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标识出来。通过对非遗数字化档案材料的艺术创作和创意设计,运用多元化技术的手段,借助各类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和弘扬,加强非遗数字化档案服务和社交媒体的合作,设计和制作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沉浸式体验的非遗传播和展示活动。

在非遗数字化档案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非遗档案保存单位可以不断探索让非遗数字化档案“活”起来的有效方式,使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生活,比如利用传统岁时节日、非遗主题展览、专业性研讨、社会公众教育活动等形式,让公众加深对非遗相关知识的了解,尤其是促进公众对于本地区非遗项目的认识;可以结合学校教育和网络研学等途径,激发公众的兴趣,培养非遗爱好者和传承人。非遗档案保存单位还可以从非遗数据库中检索和调用优质资源,在文旅融合的背景下,用好、用活丰富的非遗档案,进行文创产品的开发,利用非遗资源拍摄动漫宣传片、3D 电影等,在体现非遗档案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同时,实现非遗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

非遗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珍贵的、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是民族精神与文明的结晶,蕴藏着智慧的生活理念、别致的审美情趣、高超的技艺方法等。保护和传承非遗,并从非遗中汲取营养,可以复原与构建民众的历史记忆,振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数字化技术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新兴途径,随着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非遗档案保存单位需要担负起新的职责。未来,非遗保护相关单位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由行政部门、非遗传承人、专业技术人才等人员参加的专家队伍,开展非遗数字化档案保护工作的规划研究,使此项工作能够形成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制度,从而在非遗保护事业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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