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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无序扩张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治理机

2022-07-17黄容宾郑萍燕雷霖邓雅文曾诗雅

速读·下旬 2022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

黄容宾 郑萍燕 雷霖 邓雅文 曾诗雅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富活力、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研究互联网行业中的反垄断问题,对于丰富反垄断法体系,解决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行业所面临的障碍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网络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有着较大的不同,使得中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不能满足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需求。通过对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垄断的特点的提炼总结,提出了反垄断在互联网行业遇到的挑战,并基于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殊性的分析,本文提出了构建反垄断治理机制的三点措施: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执法机制、建立惩处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治理机制

一、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体量越来越大,掌握的数据流量越来越多,已有一些互联网企业呈现出垄断态势。为规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进行互联网反垄断,对互联网企业的角色定位开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今,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已进入竞争激烈的白热化阶段,有一批互联网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已成为最核心的竞争主体。我国数字经济的竞争也进入后阶段,市场竞争格局已趋近稳定,互联网几大巨头借助前期形成的碾压级的用户、数据和流量优势,得以便利地叠加、传导竞争优势,并以极低的成本狙击竞争对手。依托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互联网将不同的群体按照画像和标签分组,并精准收割,对用户产生的“锁定效应”更强,竞争形势对新入场者十分不利,新的互联网产品要么在短期套利后退市,要么被在位寡头收购,成为既有垄断格局中的一环,新入场者已很难有“弯道超车”的机会。互联网巨头们在各自的领域形成支配地位,并不断发展相关领域,成为市场上的垄断者。

我们如今处于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在疫情的影响下这种优势尤为明显。疫情之下,全球订单萎缩、产业链断裂,传统产业一片萧条,只有互联网产业受疫情的影响较小。因为网络跨越了物理的阻隔,网上办公、网上上课、网上娱乐等方式走红,成为了疫情中经济发展的热门领域。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在疫情中也开发了一系列产品以共抗疫情,如腾讯公司开发出的一套用于在有关部门(分级)和感染者之间联系沟通的软件系统。互联网企业以数字化供应链建设“新一代基础设施”,让更多实体经济业者享受到数字化供应链的好处。数字化供应链对打破农产品滞销困境、维持市场供求平衡也发挥了显著作用。互联网企业利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技术手段,提高竞争力。

在互联网市场上,互联网企业不仅是垄断者、创新者,而且是竞争者。互联网行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并且互联网行业肉眼可见的发展机遇就有很多,比如大数据、云计算,5G相关,等等。互联网和蒸汽机、电力一样,是划时代的产物,是革命性的行业,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目前,蚂蚁科技IPO被叫停,社区团购大战,腾讯控股的两家企业斗鱼、虎牙合并被叫停,腾讯音乐被罚款并要求放弃独家版权,滴滴APP下架等等事件发酵,但这不意味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国家采取规制手段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让互联网行业更健康,未来互联网行业还将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將更多地以竞争者的身份出现。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方式

1.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平台具备零边际成本的特点,容易通过马太效应形成规模经济,最终掌握较强的定价权。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使得算法在互联网行业得到大规模应用成为现实,也让拥有大量用户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有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资本。互联网公司可以根据用户的行为,将其分流到不同的用户池中,算法模型则可以对不同的用户池设置不同的参数,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地点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制定了差异化定价,进行“大数据杀熟”。所以就有了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客户提供优惠,吸引消费者,而对老客户进行价格提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

2.买断资源

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打败竞争对手,通过限制和买断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导致消费者想拥有的资源无法从别的地方获取。垄断行为中,“垄断协议”首当其冲——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时固定价格或限制最低价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各级经销商和药店,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涉及的药品种类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等,该垄断行为显著提高了相关药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3.“杀手并购行为”

在一些平台经济中,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收购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并在收购之后将其关闭。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建立数据壁垒,通过并购的形式实施数据垄断,逐渐形成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局面。在互联网平台行业,平台企业并购创新型初创企业之后,利用其既有的数据优势、流量优势等,将其市场份额迅速做大,是该行业的初创型企业消亡,投资锐减。

4.对商户进行“二选一”模式

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二选一,限定商家交易,强迫商家进行独家销售。互联网平台经济巨头(阿里巴巴、美团)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拒绝交易;限定他人只能与其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在确认是否有“滥用”行为之前,会先调查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的认定主要围绕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包括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等。

5.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互联网经营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消费者为购买一件产品就必须附带购买另一件产品的商业行为,互联网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限制消费范围或采取默认勾选等方式强制或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它商品或服务变相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类似“默认勾选自动续费”部分平台虽然设置了可供选择或取消选项,却仍通过模糊选项、模糊语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其捆绑搭售的商品或服务。有部分平台明显突出搭售选项、弱化无搭售选项,涉嫌误导消费者。还有部分平台只提供捆绑搭售选项涉嫌强制消费,或利用模糊语言误导消费者。这种互联网搭售行为无形中成为针对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成为新型消费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对市场的影响、对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1.互联网平台企业持续进行市场垄断会造成一家独大局面。

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持续扩张,造成市场上有些行业出现了一家独大的现象,以一家之力控制了行业市场,其他企业不能获取足够的市场资源,导致同行业竞争不公平。行业市场被一家企业垄断,阻碍了市场的多样化健康发展。例如滴滴出行,垄断了大部分网上打车资源。

2.阻碍行业创新,妨碍行业效率。

因为市场被垄断,缺少新的力量,从而导致的行业创新能力差。单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始终有限,所以会妨碍行业的发展进步效率。

3.降低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

中国互联网大公司身上,创新不是主流,抄袭才是主流。垄断公司常常抄袭小公司创新技术,并利用自身市场优势,打击小公司发展。有一种理论说,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者创新能力更强。但是,事实恰恰与之相反。事实是,垄断首先会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因为垄断公司不愿承担创新的风险,所以更乐于采用跟随策略,对创新进行“抄袭”。这种来自垄断公司的“抄袭”,提高了市场竞争的风险,增加了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小公司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性,其后果便是导致我国互联网竞争力不强。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对经营者的影响

1.垄断的经营者,凭借自身的雄厚资本将价格定在成本价以下,利用手上的垄断资源造成店大欺客现象。垄断企业的经营者先通过压低价格吸引顾客,打击同行业竞争势力,以达到垄断资源和赚取市场的目的,通过大数据杀熟的方式再将价格抬高,赚取利润。

2.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下会使微小型企业无法平等获得发展资源和公平的市场环境,造成不平衡的产业生态。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打败竞争对手,通过限制和买断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导致消费者无法从别的地方获取想要的资源,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由于市场被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导致市场上的资源分配不合理,小微型企业无法打开市场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还出现一些“杀手并购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收购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从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

1.消费者使用互联网平台成本增加,导致消费成本提升。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市场和资源的垄断,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使用互联网平台的时候缺少别的选择,只能接受垄断平台企业抬高的价格,从而消费成本增加。

2.消费者个人数据被滥用,大数据杀熟,过度精准推送,难以辨别付费搜索结果,强制搭售和平台自我优待等隐私保护问题遭到侵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让消费者们集中使用这一互联网平台,个人数据被该垄断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取,导致各种大数据推送,各种付费搜索进行强制搭售,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封闭别人的资源,只对自己平台里面的资源进行开放。近年来,苹果、谷歌、亚马逊、脸书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自我优待行为已多次遭到指控。这些行为造成一系列不安全的隐私泄露隐患。

四、构建新型反垄断治理机制

我国目前正积极于探索科学合理的平台经济领域监管体系。我们根据对互联网企业在市场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定位,聚焦互联网企业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行为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尝试为应对资本无序扩张构建新型反垄断治理机制。构建新型反垄断机制从三个方面入手,分别是反垄断预警机制、反垄断执法机制和反垄断惩处机制。

(一)建立预警机制

构建新型反垄断预警机制参考我国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章至第五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从第二章垄断协议进行探讨,尝试构建平台经济领域前置式的反垄断监管,防范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对平台预警性监管以在垄断行为出现前及时察觉并防止恶化。

一是是对由数据和算法要素构成的平台经济在新发展阶段下形成的双轮驱动模式造成的双轮垄断进行有效预警,在掌握平台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透析双轮垄断的运作机理明确双轮垄断的表征和实质性要素,留意平台生态系统因多轮交互从而产生生态闭环的问题。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增强对双轮垄断的判断能力。

二是构建以企业相关信息为主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平臺企业的服务相关信息以及应用信息,以便获取平台企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违规信息内容,在企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进行预警,及时制止垄断行为。

界定相关市场需要将双边市场联结的多边也纳入双边市场框架中进行分析,同时需要考虑平台对联结的市场产生的网络外部性。当平台总体价格水平超过起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时,应进行预警性的调查。第一步是识别和预测该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以及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反垄断法规定。当发现平台企业存在实施垄断行为的意图时,利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相关经济证据、行为证据。另外,预警性调查应以实际情况考虑,对不同的平台市场定制针对性的调查方案。

(二)建立执法机制

建立新型反垄断治理机制的出发点是从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来纠正市场运行中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的福利损失。相关法律的规范作用体现在将竞争手段控制在合法合理的界限,故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上需要设定合理的规制限度。此外,还需注意各法律制定是协调与统一。执法过程中由于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取,执法过程需要注意收集沟通证据、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执法过程中需要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在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行业监管法共同构成的法律框架内形成新型行政执法机制,克服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弱、明确性不足的问题。

遇到数据和算法形成的双轮驱动模式造成的垄断问题时,数据和算法作为重要竞争要素,执法时需要考虑是否有为数据整合而产生的并购交易。算法作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算法的设计者、改进者、使用者设计并改造了算法,使他具有了主导垄断协议的能力并开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该算法的设计者、改进者和使用者也对此类反竞争行为有间接作用,是垄断协议的实际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惩处机制

根据国外经验,各国对垄断违法行为的惩罚一般为除以较重的罚金制裁和威慑违法者,主要在于明确罚金的设定方式和明确对罚金额度的考量因素。依照我国现阶段状况,还可以尝试引入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如美国的单倍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止是象征性的赔偿,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对反垄断法律的重视。

以互联网行业最为突出、受关注最多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为例,由于相关市场的边界难以确定,市场份额在判断支配地位时的作用降低,以及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处罚依据不明确,执法机构十分困惑甚至没有能力去认定互联网企业从事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便认定滥用行为成立,这种认定究竟是促进效率还是阻却效率很多时候也是未知之数。

基于此,在规制互联网竞争环境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更加积极地使用反垄断治理机制,以建设公平的互联网竞争环境,保证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活力和健康发展。

当然,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是一个涉及面较宽、内容新颖的研究领域,在研究过程中许多新问题层出不穷,其中尚有一些在本文中并没有进行深入讨论,值得今后继续研究。例如:互联网行业对于反垄断治理机制是否认同仍然存在较大的挑战。此外,除了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治理机制之外,还有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执行程度,本论文没有对此展开论述。本论文对于构建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治理机制问题只是一个较为初浅的探讨,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特别是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一些对规制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的良好建议,将是十分重要且有意义的事情,也是我们下一步深入研究和努力的方向。

作者简介

黄容宾(2002.02—),女,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高中,财务管理。

郑萍燕(2001.08—),女,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高中,财务。

雷霖(2002.03—),女,汉族,广西南宁人,廣西财经学院,高中,财务管理。

邓雅文(2002.01—),女,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高中,会计学。

曾诗雅(2003.03—),女,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高中,会计学。

项目信息:广西财经学院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区级立项,项目编号:20211154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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