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
2022-07-17邵茹花
◆摘 要: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需要探索目标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克服容错纠错机制在规划、运行、保障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为官行政的良性循环,真正发挥为敢担当者担当,为敢负责者负责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容错纠错机制;党员干部;改革创新
一、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困境
(一)界定难
从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来看,界定不夠清晰。一是对“错”的界定不清。各级地方文件在规定“错”的范围时,虽然依据中央规定的三个“区分开来”,采用列举式、清单式等方式规定了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但这些对错误的划分往往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强的的界定标准。二是对“容”的界定模糊。对容错“度”的规定缺失,对错误“容”到什么程度,是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免哪部分责等标准缺少明确界定,造成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盲目性。三是对“纠”的界定缺失。从目前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条例来看,更多的是关注如何容错,对纠错内容涉及的比较少,造成容错纠错机制在具体实践中追求价值的偏废。
(二)落实难
“为政贵在行”,但当前容错纠错机制落实难现象比较突出。一是形式大于实效,落实不到位。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要求陆续制定出台了容错纠错政策,但实施办法同质化倾向明显,难以与本地实际发展情况、主要矛盾和干部实际需求相适应,操作性不强,实践功能弱,难以真正落实。二是方式方法滞后,落实走样。一些执行者的工作方式方法因循守旧,缺少创新举措,面对新的制度安排,一味坐等上级指示,没有实地调研,缺少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视角,致使制度落实成效大打折扣。
(三)考评难
考评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各地实践中的容错纠错考评结果却差强人意。一是考评主体单一。目前各地容错纠错的考评主体主要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而且这两部门还同时是规则制定、调查认定、惩罚处理的主体,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第三方的介入,影响容错纠错考评的公信力。二是考评指标难把握。容错纠错考评指标多以定性为主,缺少细化、量化的指标规定,考评的公正性、准确性大打折扣。三是考评结果运用范围狭窄。从目前各地容错纠错考评结果运用来看,更多的是仅限于单一免责,没用进一步与工作奖惩、教育培训等机制挂钩,降低了容错纠错机制的产出效益。
二、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对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视不够
虽然各地也已陆续制定了容错纠错的意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干部特别是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对容错纠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把握政策规定和精神实质的坚定意志,实施中怕麻烦,怕担责,主动实施容错纠错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部分党员干部没有形成维护自身容错纠错权利的自觉,对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对运行机制及其申请程序了解不足,影响容错纠错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机制构建有缺失,制度建设跟进不到位
地方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不强,配套制度建设跟进不及时,严重影响了容错纠错制度的效果。例如,在地方实践中,“容错”和“纠错”机制的的设定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更加侧重于“容错”,对“纠错”缺乏正规的文字解释。此外,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政策落地衔接不畅。部分政策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政策制定者没有认真调研当地容错纠错的现实需求,对基层党员干部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制度安排研究不够,只是十分笼统、模糊地提出制度建设要求,导致容错纠错制度建设的盲目性。
(三)舆论氛围有障碍,缺少宽容的社会环境
理解包容的社会舆论氛围不浓,影响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由于少数干部的不当行为放大了基层干部群体的负面形象,导致社会舆论给基层干部贴上了固有“标签”,造成当前的社会氛围对干部工作失误的宽容度并不是很高。
三、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明晰容错纠错机制的价值理念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高度重视,要做到“愿容”“敢容”“善容”,并旗帜鲜明地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还要将相关政策内容纳入到党员干部日常学习培训中,让“容错纠错”根植于干部心田。
2.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强化政策引导。制定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政策,着重选拔任用敢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优秀干部,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标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的积极性。
3.发挥典型作用,强化榜样引导。以正面典型为榜样、以反面案例为镜鉴,积极开展正反典型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和把握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价值理念。
(二)理清法定的职责边界,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范畴
1.界定“错”内涵。一是将容错纠错放入党内法规做系统性解释。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错”的内涵,并将其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协调性、统一性。二是将容错纠错放入法律法规做法理性解释。进一步确定容错纠错的法理意蕴,并给予其科学的法律解释,划定实践工作中的“红线”和“底线”,提升容错纠错机制的法律效力和正当性依据。
2.明晰“容”的标准。一是制定标准要突显容错纠错的价值要求。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初衷出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制定出能让干部切实感受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的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的标准,真正放下心理负担,大胆干事,勇于创新。二是制定标准要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定,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全面、历史、辩证的分析失误和偏差的性质,保证容错纠错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确定“纠”的力度。一是明确纠错的目的。坚持激励、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目标制定纠错措施,让党员干部在改正错误的过程中,提高认识和办事能力。二是纠错工作前移。进行及时跟进督查,对工作推进过程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
1.完善程序环节。应该以法治、民主、公开透明为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从申请、核实、认定、处理到反馈、免责、纠错、评估的完整操作程序,并且要坚持实施程序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每个环节上程序规定,将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为公平、公正、公開的可操作性程序。
2.细化工作流程。对容错纠错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环节的注意事项、资料收集要求等,争取各个环节的无缝链接,促进业务流程的规范有序。
3.公开运行程序。容错纠错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能够公开的皆要按照要求公开运行过程,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自觉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
4.创新流程设置。借助大数据、云存储、物联网等现代手段对容错纠错流程运行进行跟踪分析,实现资源共享和数据共享,实现工作流程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完成工作流程的创新。
(四)做好制度的配套衔接,确保容错纠错政策稳定性
1.建立保护“有为”的救济机制。一是畅通救济渠道。在各级各部门公开容错纠错申请程序,并开通咨询服务电话及网上申述窗口,通过信息化手段,开通党员干部权益保障平台,方便其依法维权。二是设置专业救济机构。探索性设立容错纠错的非常设机构,机构人员由政府官员、法律人士、专业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对党员干部的公开容错纠错救济申请进行专业分析,保障救济措施的科学有效。三是要坚持以维护公正为主线,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确保“诬告必澄”,帮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有效保护好干部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和工作干劲。
2.建立强化“有为”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专业监督队伍。通过民主推荐、社会选聘等方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和普通群众中选聘社会监督专员,组建容错纠错社会监督专员队伍,对容错纠错体制制定过程、运行过程、实施结果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社会监督。二是构建立体监督平台。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联动,畅通信箱、电话、网络、微信等监督渠道,构建立体高效的监督平台。
3.建立激励“有为”的考评机制。一是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质、实绩实效等进行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估,科学甄别干部的功过是非,大力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选用环境。二是不定期对容错纠错机制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各部门容错纠错机制纳入整体工作部署情况及其负责人履行容错纠错工作职责情况、主动运用容错纠错机制情况、制度完善和实践创新、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总结等情况,督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容错纠错氛围
1.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宽松包容的社会文化。要应用社会多种活动载体加强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正确宣传和引导,让群众理解改革创新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应该给予党员干部一定的“试错权”,潜移默化中培育出宽松包容的社会文化,使社会少一分偏见,多一分关爱,以包容的态度鼓励先行先试者,消除干部群众疑虑,避免误解误会,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
2.调动参与积极性,在互动中营造理解氛围。通过征求意见建议、聘请民间顾问、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及运行中,充分调动群众及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并形成良性互动,让群众了解干部日常工作的不易,对基层干部在艰苦条件下,兢兢业业、扎实工作,不怕吃苦的创业精神,给予理解和公正的评价,进而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激发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积极性。
3.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容错纠错机制的认可度。积极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手机微信等平台,大张旗鼓宣传发布容错纠错机制,引导党员干部网上自学,提升党员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熟知度和认可度。
参考文献
[1]邵阳.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应直面的四大现实挑战[J].领导科学,2019(13):35-37.
[2]张广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动干部担当作为[J].党建研究,2019(08):45-46.
作者简介
邵茹花(1981—),女,山东聊城人,经济学学士,中共聊城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聘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