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有效辩护制度
2022-07-17刘惠琳
刘惠琳
一、刑事辩护制度中的有效性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
我国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推进庭审实质化以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庭审虚化”问题,推进审判程序规范化、精细化、实质化。而辩护律师因为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唯一站在被告人立场为其利益做积极争取的一方,所以显得尤为重要,不然被告人的权利便无法真正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也会因为流于形式变成法官和检察官两方演绎的双簧。
1.有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刑事辩护的目的在于追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结果,例如帮助被告减轻刑事责任、通过无罪辩护使被告判决不构成犯罪。
2.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司法公正兼顾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有效的刑事辩护可以通过维护程序上的公正最终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例如律师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庭审中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获得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
3.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基础。如果刑事辩护无法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维护起到任何作用,那么刑事辩护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正是因为律师通过和司法机关对抗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对其自身有利的诉讼结果,帮助其减轻刑事责任甚至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会产生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需求,不然庭审只需要法官主持庭审流程即可。
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刑事辩护有效性实现的因素
就前文提到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庭审虚化”问题,律师真正能做到有效辩护的还是少数。而且,我国刑事律师普遍存在三难: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难,受疫情影响,看守所会见更是难上加难。
1.司法方面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乱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程序不规范或者收集的证据不合格,而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也为收集到合法证据时便会使用此类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责任,而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很多时候都无法得到支持。再如,看守所严格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甚至限定时长。然而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如果会见都无法实现,又何谈有效辩护呢?
其次,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不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完整、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在实践中也经常受到限制等。法官在庭审时往往处于绝对强势的一方,庭审中经常出现法官以发言时间过长等理由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有些律师甚至无法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
再者,刑事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律师在援助案件中介入的时间太晚,律师一般在案件进展到法院阶段时才被通知介入,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有时甚至在开庭前几天才指定辩护律师,律师在没有充足时间详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怎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呢?而且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费用过低这一因素也严重限制了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和精力的投入,因此在我国刑事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许多案件细节都经不起推敲。
2.律师自身方面
根据冀祥德教授在《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一文中所做的调查,仅6.3%的公众认为当前中国刑事辩护的总体质量“很好”,64.9%的是“一般”,但是认为“差”的占比重20.9%,可知公众对辩护律师的社会评价呈现出下滑的趋势。[ 冀祥德: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很多律师虽然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但其实不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刑事辩护能力,亦或者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有效辩护制度应当采取的措施
1.立法方面
法律是诉讼程序开展和刑事辩护的基础,故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根治,细化各项诉讼程序,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进一步规范办案机关的职责与义务,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并且为自己的不正当行为负责。
其次,《律师法》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律师法》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了规定,但还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律师法》规定了保密义务,但律师对于知悉的当事人其他严重违背社会伦理的或者准备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情形,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呢,法律并未对此予以答复。
《刑事诉讼法》应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律师的权利的保护,赋予律师应有的地位与权利,让律师能够真正意义上与司法机关在公平的地位上交涉,例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以解决律师职业处境中的取证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形。
当前也有不少学者提议借鉴美国、德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因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不等于具备刑事辩护能力,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门槛,可以在第一个层面为辩护有效性发挥提供保障。刑事辩护退出机制包含自愿退出与强迫退出机制,已取得资格的律师可放弃此资格以从事其他领域;而强迫退出机制是针对因专业水平未达到考核标准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此机制可以使律师时刻保持职业危机,严格约束自己,促进有效辩护制度的建立。
2.司法方面
司法程序的公正为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也有着重要作用,应当运用程序公正为实体公正保驾护航。刑事诉讼中的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执行法律规定,有效治理当前司法乱象,通过开展培训、设立考核机制加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局也应更加重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与律师群体的管理,完善案件管理的程序,增加案件评价机制以监督、激励律师认真负责办理援助案件以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还应进一步完善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不仅要程序上对律师进行考核,还应实质上对律师进行考核,要求律师严格掌握律师执业规范、职业伦理。
3.律师自身方面
要建立有效辩护制度,最核心的还是在律师自身,建立具备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增强律师的专业能力、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培养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关键。律师只有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和辩护技能才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效的与公检法机关进行有效的对抗,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有效辩护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有着重要意義,但是要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有效辩护制度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国家、公检法各个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群体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