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妊娠水平、结局及影响因素分析
2022-06-21汤梦君
袁 艳 汤梦君
1.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2.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非计划妊娠会产生多种不利影响:非计划妊娠会有更多的人工流产,可增加女性精神压力,影响健康,带来经济负担;非计划妊娠的生育可增加不良妊娠结局风险[1]。因此,建议育龄夫妇计划妊娠已成为各国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政策的公认准则。53个国家调查表明,理想子女数超过7的国家约18%的妊娠为非计划妊娠,理想子女数为2~3的国家非计划妊娠占比高达59%[2]。近年来我国理想子女数保持在小于2,关注我国计划妊娠状况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利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以北京市为例,分析计划妊娠水平、结局以及影响因素,探讨非计划妊娠对生育水平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以2017年7月1日0时居住在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5~60岁女性为目标总体,采用分层、三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调查收集了被访者的基本信息(年龄、婚姻状况、民族、受教育状况、户口性质、户籍/流动属性等)、生育行为、生育养育服务、生育意愿,以及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收入、配偶的受教育程度、兄弟姐妹数等)。其中,生育行为部分包括女性历次妊娠情况(妊娠结束时间、是否计划妊娠、妊娠结果、子女目前状况等)。在北京市共访谈4128名15~49岁育龄女性,其中302人曾在最近1年内结束妊娠,其中300人1次,2人2次。对于发生过2次妊娠的,只要其中有1次妊娠不是计划妊娠即认为在最近1年内发生过非计划妊娠。
1.2 定义
1.2.1计划妊娠指有计划且做好准备的妊娠,非计划妊娠指想要但是没准备的妊娠或者不想要的意外妊娠。
1.2.2孩子差额育龄女性计划生育的孩子数与本次妊娠前已有子女数的差异。 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赋值为1,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赋值为0。本文利用孩子差额大致区分非计划妊娠:如果孩子差额为1,则认为非意愿生育是“不适时的”;如果孩子差额为0,则认为非意愿生育是“不想要的”。
1.2.3双独家庭、单独家庭和双非独家庭分别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
1.3 统计学方法
本文使用Stata12.0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双侧),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当列联表中有理论频数T<1时,采用Fisher精确概率法检验。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探讨个人、妊娠、家庭特征以及相关服务享有情况对于妊娠计划性的影响。
2 结果
2.1 计划妊娠水平
接受调查的北京市4128名育龄女性中,2016年7月-2017年6月结束妊娠共302人,其中计划妊娠237人(78.5%),非计划妊娠65人(21.5%),非计划妊娠妇女占4128名育龄女性的1.6%。随着家庭已有子女数增加,再次妊娠时属于计划妊娠的比例显著降低(P<0.05)。有孩子差额的育龄女性计划妊娠比例显著高于没有孩子差额的育龄女性(P<0.05)。家庭收入较高的育龄女性计划妊娠比例较高(P<0.05)。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的育龄女性计划妊娠比例显著高于未接受过该服务的育龄女性(P<0.05)。见表1。
表1 不同特征育龄女性计划妊娠水平比较[人(%)]
特 征 妊娠计划妊娠(n=237)非计划妊娠(n=65)χ2P家庭特征 家庭类型3.930.140 双独12099(82.5)21(17.5) 单独11591(79.1)24(20.9) 双非独6747(70.1)20(29.9) 已有子女数43.180.000 0122111(91.0)11(9.0) 1165123(74.5)42(25.5) 2153(20.0)12(80.0) 孩子差额119.010.000 1260231(88.8)29(11.2) 0426(14.3)36(85.7) 家庭年收入(万元)6.950.031 <109869(70.4)29(29.6) 10~209474(78.7)20(21.3) ≥2011094(85.5)16(14.5) 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 173136(78.6)37(21.4)0.0040.947享受相关服务 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5753(93.0)4(7)8.750.003
2.2 非计划妊娠结局
非计划妊娠与计划妊娠的结局有显著区别。非计划妊娠的育龄女性采取人工流产比例高于计划妊娠的育龄女性。发生非计划妊娠育龄女性64.6%的采取了人工流产,而发生计划妊娠时,人工流产比例仅为2.1%。在非计划妊娠的65人中,16人(24.6%)以活产为结局,为非意愿生育。利用孩子差额对非意愿生育类型进行区分发现均属于“不适时的”。
2.3 计划妊娠的影响因素分析
计划妊娠影响因素模型中,因变量为是否计划妊娠,计划妊娠=1,非计划妊娠=0。自变量中个人特征包括了民族、户口性质、居住属性及受教育程度;妊娠特征为妊娠结束年龄;家庭特征包括了家庭类型、子女数、孩子差额、家庭年收入、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相关服务享有情况为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妊娠结束年龄越大,计划妊娠的可能性越大。妊娠结束年龄每增加1岁,计划妊娠的可能性提高10%。有孩子差额的育龄女性计划妊娠的可能性显著提高47.5倍。见表2。
表2 计划妊娠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变 量 取 值 OR95%CI妊娠特征 妊娠结束时年龄 (岁)17~491.1031.0051.210 家庭特征1=双独,2=单独,3=双非独 家庭类型1.0400.603~1.795 子女数0~20.4770.208~1.097 孩子差额1=有,0=无48.51114.703~160.054 家庭年收入(万元)1=<10,2=10~20,3=≥201.2680.696~2.310 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1=是,0=否0.5340.243~1.170 享受相关服务 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1=是,0=否1.9940.644~6.174
3 讨论
非计划妊娠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对1991年湖北省钟祥市非计划妊娠女性524人进行调查发现,6.9%的已婚育龄女性发生了非计划妊娠[3]。全国家庭增长调查(NSFG)数据表明,2001年美国49%的妊娠是非计划妊娠,1994-2001年间非计划妊娠比例基本没有变化[4]。对2002-2004年江苏省无锡市孕产妇1628人的回顾性调查资料分析发现,非计划妊娠比例为26.8%[5]。通过访谈2006-2008年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妇幼保健院和青岛市城阳区妇幼保健院诊断妊娠的278名育龄女性发现,最近1次妊娠中非计划妊娠占31.3%[6]。通过调查2009年9-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21~44岁孕妇1226人发现,非计划妊娠占39.7%[7]。
本文采用的计划妊娠定义与Santelli等[8]以及夏宏伟[2]较为一致。对北京市育龄女性妊娠的计划性进行统计并与已有研究进行比较发现,北京市育龄女性的计划妊娠水平相对较高。2016年7月-2017年6月北京市结束的妊娠中,非计划妊娠仅占21.5%。但在健康北京建设过程中,要促使每一次妊娠都是有计划、有准备的,仍需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计划妊娠水平。
在非计划妊娠的人群特征方面,已有研究发现,具有不同经济社会特征的女性发生非计划妊娠的比例有差别。1991年湖北省钟祥市调查发现,子女数越少,计划外妊娠比重越高[3]。2001年,美国18~24岁、未婚(尤其是同居)、低收入、未完成高中学业以及少数民族女性的非计划妊娠水平较高[4]。2002-2004年江苏省无锡市城市孕妇的非计划妊娠比例略高,生育年龄<30岁的孕产妇非计划妊娠比例较高[5]。2006-2008年山东省济宁市生育年龄为18~23岁女性的非计划妊娠比例较高[6]。2009年9-12月北京市西城区流动女性的非计划妊娠比例较高[7]。
从北京市来看,子女较多、孩子差额为0、收入较低,以及没有接受过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的家庭妊娠更缺乏计划性。在子女数与妊娠计划性的关系方面似乎与1991年湖北省钟祥市调查结果[3]相反。但对湖北省钟祥市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该研究利用的是“非计划妊娠女性现有孩子数构成数据”,而非“不同孩子数女性的非计划妊娠占比”,得出的结论应为“非计划妊娠女性以只有1个孩子的女性为主”,故与本文结论并不冲突。低收入家庭非计划妊娠比例较高与美国2001年的调查结果表现出一致性。为提高计划性,北京市应加强产后避孕服务,帮助子女较多,尤其是实现了理想子女数的家庭及时采取高效避孕方法。应关注收入较低家庭的避孕状况,帮助收入较低家庭提高避孕水平。应提高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覆盖率,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时提供避孕宣教与咨询。
在非计划妊娠的结局方面,2000年以来非洲、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的理想子女数为2~3的国家的非计划妊娠中,51%以人工流产为结局,27%以不想要的生育为结局,20%以不适时的生育为结局[2]。1991年湖北省钟祥市35个行政村73.9%的非计划妊娠女性不准备生育[3]。
从北京市来看,64.6%的非计划妊娠以人工流产为结局,24.6%以不适时的出生为结局。相对于计划妊娠来说,非计划妊娠育龄女性采取人工流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她们的健康状况可能受到人工流产的不良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计划妊娠水平,从而提高女性健康水平。
在非计划妊娠带来的非意愿生育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方面,从北京市来看,非意愿生育仅提高了时期生育水平,并未提高育龄女性的终身生育率。考虑到以人工流产为结局的非计划妊娠对女性生育能力的负面影响,从长期来看,非计划妊娠实际上可能降低女性的终身生育水平。
在计划妊娠的影响因素方面,李成福等[5]对1628例孕产妇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生育年龄≥30岁、与丈夫文化程度相同、孕前家庭规模<5人、家庭人均收入较高、除基本医疗保险外还享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孕前进行过优生咨询、补充过叶酸、进行过TORCH或染色体检查的孕产妇计划妊娠的可能性较高。该研究的研究对象为2002-2004年在无锡市各医院住院分娩、≥28周的孕产妇未包括以流产为结局的妊娠。
从北京市来看,妊娠结束时女性的年龄越大,妊娠的计划性越高。反之,年轻女妊娠的计划性较低。这可能与年轻女性缺乏避孕及优生知识有关。应通过网络、公众号等年轻人易于接受的传播途径宣传计划妊娠的优点以及避孕知识,提高年轻女性计划妊娠意识以及实现计划妊娠的能力。有孩子差额的女性妊娠的计划性显著提高。这一方面说明生育打算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女性对于子女数量的需求,有再生育计划的女性倾向于有计划、有准备地实施生育行为,同时也说明没有再生育计划女性的避孕状况有待改善。应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倡导、有效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等措施帮助无再生育计划的女性提高避孕意识和避孕能力。
本文试图弥补计划妊娠水平相关研究的不足。已有研究存在下列问题:调查对象可能忽略部分子群体,且调查时点较早;在非意愿生育方面,较少区分不想要的或不适时的,难以判断非计划妊娠对生育水平的实际影响;在影响因素研究方面,调查数据忽略了以流产为结局的妊娠,结论有待论证;未考虑与生育密切相关的孩子差额等变量,模型有待完善。本文所用数据包括了各种妊娠结局的妊娠,且调查时点较新,可以反映最新状况。利用计划生育子女数与已有子女数对非意愿生育进行了大致区分,并对研究模型进行了完善。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开展的影响因素分析样本量较小,且囿于调查内容限制,与计划妊娠密切相关的避孕状况变量未能纳入影响因素模型,研究结论仍待进一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