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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2022-06-16高夕媛

南北桥 2022年3期
关键词:保护法条例原文

[ 作者简介 ]

高夕媛,女,山东烟台人,黑龙江大学,翻译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翻译。

[ 基金项目 ]

2021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21-228HLJU。

[ 摘要 ]

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的翻译文本,傳达相同法律效力的内容是翻译的第一要义,无论是语义、句式、格式还是风格都追求与源文本的对等。本文通过对澳大利亚2015年动物保护法修正案中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翻译、探讨与分析,论述功能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 关键词 ]

法律翻译;功能对等;动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3.024

功能理论在指导翻译实践上有很大的可行性,该理论将翻译看作一种考虑读者的交际活动,但法律翻译在追求译文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同时,还追求准确、严谨以及简明的语体表达,因此功能理论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动物保护法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制度现实,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也将逐渐进入立法机关的议程。本文选取2015年澳大利亚对动物保护法的补充条例,探讨功能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对国内的动物保护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翻译提供启示与借鉴。

1 法律翻译的目的及特点

翻译活动的职能化越趋明显,法律翻译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翻译领域,其需求将会越来越大。法律的社会职能决定了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大到专业的法律术语,小到条文中的连接词或范畴词,都需要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忠实于原文的内容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文本翻译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律的用词和句式一定要清晰简明。法律文本的受众不仅是专业的业内人士,还包括普通的民众,那么法律翻译切忌模棱两可,复杂冗余。法律翻译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要做到语体的规范。法律概念的表述规则具有相应的规范,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进行翻译,绝对不能混淆其法律概念并要注重还原原文的格式风貌。除此之外,法律语言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中的模糊语是指“法律规制适应现实的需要”。如法律中经常出现的“其他”“任何”等词语都是为了能够保障法律语言的外延概念扩大到法律需要的范围,提高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弥补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 功能理论在动物保护法翻译中的应用

奈达提出的“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赖斯提出的翻译批评观、弗米尔提出目的论,以及诺德提出的“功能+忠诚”原则,都是功能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各类文本翻译中最常使用的翻译策略。

2.1 功能理论的适用性

法律翻译的最高原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尽一切可能、全方位地忠实于原文,这种忠实往往需要落实到文本中所用的所有用词以及语言形式的层面。功能理论中的连贯性和忠实性法则是实现法律翻译译文文本功能的基本要求,因此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法律翻译,以下是澳大利亚2015年动物保护法修正案中的部分条例。

(1)在这一项的条例中,“person”一词就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中国的法律中,如果此人将负刑事责任,就应将其称为“行为人”。但在本条例中,不负刑事责任也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了。因此,这里的“person”应翻译为“任何人”,将概念延伸,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同样的例子如下:

A person engages in malicious cruelty to animals if the person engages in an unlawful activity for the purpose of inflicting unnecessary pain, injury or death upon domestic animals;humane slaughter for the purposes of food production, or for compassionate reasons, is not malicious cruelty to animals.

任何人对家畜造成非必要疼痛、伤害或死亡的非法行为,即属恶意虐待动物;任何人出于食品生产或同情对家畜进行的人道宰杀,即不属恶意虐待动物。

(2)这一项的条例出现了“and”这一连接词,在法律条文中,“and”和“or”是经常出现的两个小词,但是其翻译时常常会出现很大的争议。那么这里的“and”我们需要根据语境来判断这个词到底是“和”还是“或”的含义。很显然这里表达的意思是必须符合其所连接的(a)(b)(c)三项内容才构成犯罪,那么这里的“and”应翻译为“以及”,除此之外,不妨在(c)中加入“须”来强化(a)(b)与其的关系,逻辑更加明显,其表述的含义也更忠实原文。

(3)同样在(c)( i)中出现的“or”也需要明确其含义,那么这里也涉及澳大利亚的法院体系。澳大利亚不仅联邦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而且各州和特区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因此这里的“or”一定作为“或”的含义来表达。

(4)在这个条例中,有两个行为主体,“a person”和“another person”,分别进行了两项活动,原文中一直使用“record”和“activity”来表示,一目了然。但是翻译成汉语时,“activity”会出现指代不明的情况,这个行为是指虐动物的行为,还是录制的行为,如果不定义清楚,也会和下面的条例产生冲突,那就不妨进行补充,译为“记录中的行为”能使语义更加对等。

从以上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虚词还是实词,都必须遵循忠实的原则,绝对不能偏离原文的内涵。在功能理论的指导下,译文内容一定要最大限度地与原文对等,且内涵一致,必须保证译文传递的内容与原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2 功能理论的局限性

奈达认为,在翻译的过程中,传达的意义是最重要的,形式其次,因为过于注重形式可能会导致译文失去源语的意义,但这在法律文本中是不允许的。由此李克兴提出了静态对等的翻译原则。真正的静态对等的译本要求深层意思、表层意思、语言结构、风格、格式与原文的这些方面完全对等。大量法律文本都是按照一定格式写成的。对于源文本这类格式,译者也不可以作任何灵活的变更。例如:

这里的分项语句源语文本对某一条例进行细化和说明,格式为一个主句下接多个句子,从而对该主题进行解释。那么在翻译时,我们也不能将此处的分项语句修改为其他格式或是任意断句。要在保证忠实内容的基础上忠实原文的格式。法律文本不是供读者欣赏的文学作品。因此,功能理论应用于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可以采用静态对等的策略进行翻译,将二者相结合,使法律文本的翻译达到全面的对等。

3 结语

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特殊的使命和要求,即达到多方面的对等,传达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內容。本篇选择的源语文本是澳大利亚1995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是弥补已有法律的漏洞,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那么法律的译本也要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效力。功能理论应用于法律翻译中既有一定的适用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法律翻译的特点是程式化,但我们可以灵活地运用翻译策略,在翻译中不断比较、分析、思考,将源文本的内容更全面、严谨、准确地诠释在译文中。

参考文献

[1]李克兴. 大学生翻译中的逻辑矛盾[J]. 外语教学与研究,1997(1): 48-54.

[2]李克兴. 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J]. 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42(1): 59-65,81.

[3]卢秋帆.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J]. 法学评论,2010,28(2): 20-26.

[4]Nord C.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 London: Routledge, 2014.

[5]Reiss K.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 Skopos Theory Explained[M]. London: Routleolg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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