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网络语言的理性审视及治理路径
2022-06-14张媛媛
张媛媛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给网络语言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网络语言成为网络社会的一道特殊景观。网络语言有其特有的语言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现有语言规范和规约。在网络社会中,后现代思潮促使人们赋予网络语言的意义建构更多政治价值和文化价值。国家政策制定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根据网络语言发展的现状对网络意识形态进行引导,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管控,并加强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网络语言;价值认同;网络监管
人类语言在经历了口语、书面语、有声媒介等阶段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衍生了一个新概念—网络语言,它源自且运用于网络,在特殊的网络媒介中表达意义。网络语言的传播主体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他们基于共同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自然且自由地结成社群,在虚拟环境中畅所欲言。与传统语言相比,网络语言呈现许多新特点。首先,网络语言具有随意性,是对现实生活的娱乐性映照,是人们放松和娱乐的一种手段。其次,网络语言不受思维逻辑的约束,是对现有语言资源的再创造,虽不太符合现有语法规则,但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再次,网络语言具有时效性,其往往与社会热点紧密结合,通过不断地演绎和传播得以意义再造,基于许多社会热点的网络语言都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最后,网络语言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接纳各种语言,并加以再创造。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促使网络语言不断进步和变化,这种进步和变化表现在网络语言的使用上,网络语言的作用和存在价值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发展的现实困境
网络社会的繁荣促进了网络语言的发展,使网络语言成为网络社会的一道特殊景观。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被网络语言所营造的新媒体语言环境包围。不断涌现的生造词被网络语言环境赋予新的含义,甚至引发各种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歧视现象,网络语言在快速的传播和交互中不断更迭,造成了语言规范传承受制约、监测和监管困难等现实困境。
(一)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现有语言规范和规约
人类的语言经历文字创造、人工和机械印刷、广播电视等数个阶段,如今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一种规范,语言的使用不能不尊重语言制度,不遵守语言规范。”[1]网络社会的传播特性决定了现有网络语言的使用者涵盖不同阶层、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职业,甚至不同信仰的人群,他们的语言规范不一,有时甚至与现有语言和社会规范相抵触。新媒体时代的话语权需要保证高效的传播速率,在高速传播的网络媒体中,语言组织能力的强弱、语言的规范性要求退居次席,这瓦解了现有语言规范和规约。
(二)网络语言暴力频现,网络生态环境恶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媒介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紧密交织,现实社会中的语言行为势必延伸到网络语言空间。网络是重要的表达工具,人们借助网络不仅进行自我认同和利益表达,还进行话语权的争夺与建构。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社会个体在单个状态可能是理性、文明、道德的,但是一旦聚集起来,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就会遵从群体中最低层次的行为标准,本能和冲动占据上风[2]。也就是说,面对面的沟通还能让人们保持一定的语言克制,但进入虚拟的网络社会,“话语双方”撕下“面具”,各种网络语言暴力不断产生。加之网络空间的匿名、开放和自由特征让这些非理性言论不断发酵,各种网络语言暴力较长时间地存在于时政评论、微博等中,使得部分人情感的宣泄和放纵给他人造成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恶化了和谐理性的网络生态。
(三)网络语言立法、执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语言的大量聚集很容易形成舆论,舆论在拉丁语中的含义是“众人没有得到充分论证的不确定的判断”[3]。作为社会的一种控制力量,舆论如果过度扩张,不加以理性限定,势必导致谣言的兴起。谣言的本质与内容的真假没有必然联系,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情绪和心理宣泄,公众通过网络谣言来反观现实社会。随着网络相关问题频繁出现,相关部门也认识到目前相关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需要提高。当前网络语言管理的立法主要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法重点集中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网络信息的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涵盖媒体融合、网络语言暴力等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
二、网络语言兴起的理性审视
首先,网络语言的价值理性如诚信、公平公正等价值因素,协调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网络语言在新兴的数字媒介中占据主导地位,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其体现平等主义精神:所有参与者地位平等,且具有同等的谈话时间、空间和机会。社会个体经由语言惯习发展出一套特殊的生活方式和一系列实践与价值取向。同时,惯习影响了社会个体在不同社会领域中合乎逻辑的思考与行动。正如布迪厄所述:“惯习是一种生成性和统一性原则,其将一个位置所固有及相关的特点转化为一种单一的生活方式,即对对象、商品、實践的单一的选择集合。”[4]生活方式建立在一系列分类基础上,社会个体据此在政治、生活、休闲娱乐等社会领域中形成区别。语言惯习并不为任何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提供完整的阐释或方向,但是它建构起指导行动的实践、认知、情感以及身体上的导向。
其次,网络语言通过对后现代性文化理论的新兴流派的继承,推动个体构建其自身身份。在网络化、媒介化带来的巨大且迅速的变革中,网络公民文化身份的建构成为社会个体获取多重身份的终生过程。从网络公民的角度来看,人们的文化与社会身份的构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身份很少通过传统得以延续。人们对文化身份的讨论多倾向于依据表面价值判断个体的主观经验,而忽视了网络生活的语言和社会语境影响个体的文化与社会自我认知这一现实。网络社会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人们通过网络语言构建一个集体认同的网络形象,从而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感。在此过程中,我们要谨防哈耶克所说的“群体组织行为”,一方面他们通过降低组织的道德和知识标准来获得高度一致性和相似性原则,从而吸引缺少创造性和独立性的人群。另一方面他们用容易认同,甚至消极和破坏性的行为来调动“本我”层面上的原始本能,动员群体成员以获得集体认同[5]。
最后,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语言的发展,网络语言快速地在网络空间中传播,网络用户不仅是信息的创造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宏观社会环境来看,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通过网络影响网络公众。在面对网络危机或风险事件时,网络语言的戏谑风格使人们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引发道德失控和社会风险。我国社会学家宋林飞指出,社会风险是指“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和社会冲突的不确定因素”[6]。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网络语言加以规范,防范网络风险。梁慧星指出:“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7]价值、认同和法治贯穿于人类社会,法律有其一贯逻辑,是相对稳定的体系,也是人类追求价值和认同的工具。我们只有将道德理性和法律理性有机结合,才能确立网络语言各种问题中最基本、最具原则性的因素,将人格理性上升为制度理性。
三、网络语言的融合及治理路径
网络语言在网络社会建构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是网络意识形态的象征和标识。英国语言学家尼古拉斯·奥斯特勒在《语言帝国:世界语言史》中指出:“比起帝王、国家、经济这些因素,语言群体才是世界历史的真正掌握者。”[8]网络语言对外有国家形象塑造、海內外传播等形象传播作用,对内有稳定民族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等治理功能。因此,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语言的引导和监管至关重要。
(一)创新网络意识形态话语的引导方式
网络媒介为网络语言的传播提供渠道。网络媒介可以促进、限制并形塑传播与行动。社会互动由传播与行动构成,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行动的形式。通过传播,人们不仅交换信息,也通过承诺、确认、拒绝、决定等影响彼此的相互关系。语言符号是人类特有的工具,也是一切传播的核心。首先,网络语言构建了一个经验分享的领域,它能够提供对该领域的持续呈现和解读,并借此构建身份认同和社群意识。其次,网络语言的持续交互和呈现创造了公共政治领域,其将意识形态带入网络空间。最后,各种制度和组织在网络空间追求并保护自身利益。
网络文化创造了一个共同体验的参照体系,意味着增加了新的共享的制度性事物。在网络社会,政府和民众很难就某些认识很快达成一致,因为二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对真相的认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通过恢复社会信任、重建社会共识来消除分歧。鉴于此,相应的机构、组织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网络媒介实践,通过新闻发言人、记者热点采访等方式,将网络媒介呈现的公共空间视作重要的场域。网络语言的生活再现不同于社会生活中和书面上的语言,我们应审视意识形态和网络媒介、网络语言的结构,研究网络媒介、意识形态和社会三者的复杂关系,将网络语言融入意识形态的日常实践中,让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语言的语言组织方式和规律来更好地理解组织和制度的运行逻辑,获得公众对政治决策和相应行动的支持,真正让网络语言在国家层面、主流意识形态领域起到引领价值观的作用。
(二)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做好网络语言的监测和
管控
人工智能可以运用于网络语言的监测上,它让网络语言与媒介传播的关系更加紧密。由于网络语言具有个人化、碎片化、戏剧化等特点,对受众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所以基于网络语言的自然语言分析技术对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引导健康积极的网络语言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对网络语言进行定量监测和动态分析的机构主要是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其每年公布的“十大网络用语”备受各界关注,由此扩展的研究领域是网络舆情监测,从网络热点建立、更新语料库来进行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和监管。当然,人工智能在网络时代的应用也有其局限性。随着网络语言传播和流变加快,其表征的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由于时空分离易被人为打乱顺序、更换词语,甚至进行插词、拼接,这种形态的网络语言在提取关键词时容易被人工智能的算法忽略,造成语料库的统计遗漏。另外,人工智能大数据在语言伦理方面的监测也须进一步提升,加大对虚假、欺骗、谩骂、色情等词语的监测。中宣部、教育部等部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语言的词库进行监测,另外,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提出,要“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对网络语言进行引导和
管控。
(三)建立健全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约束
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媒介化互动延伸了互动领域的运用,并使其复杂化,其也规范了互动的不同领域对信息的获取。根据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传播意义的生成在于传、受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共同的“解释项”[9]。也就是说,仅有传、受双方,而没有传播渠道,也就没有所谓“解释项”,更没有意义的生成。从此方面来说,相关部门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一信息沟通桥梁的信息管理、信息筛查以及举报、拦截等义务,厘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规制对象以及管控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主要有网络接入服务商(如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内容服务提供商(如今日头条、抖音)以及网络平台服务商(如微信和微博等),其都是以点击量、浏览量来确定收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算法推荐”的方式将一些重点内容置顶推荐,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出现“打擦边球”的行为。而针对这些不法行为的法律手段主要是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种类繁多,监管侧重点不一,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确立的“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方式来期待行业自律、自我管理其实很难实现。因此,我国法律界应立法超前,接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概念,重点突出技术性和管理性违法趋势,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自我管理的义务和范围。
四、结语
网络语言虽然流行于网络媒介,但是有其现实语境,其瓦解了现有语言规范和规约。网络语言的话语结构和内容有其社会建构和意义建构的价值,一方面网络语言集中培育了网络时代的公民精神,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体现对政治和社会的关注和关心;另一方面其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的虚拟版本,通过人际互动,“用一门共同的语言,使同一群体实现行动的一致性,从而写就一段共同的历史”。网络社会终究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脱离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在网络环境下很难建立有效的联系网络,也无法规避外部世界的影响。因此,面对这一现状,国家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根据网络语言发展的现状对网络意识形态进行引导,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管控,并加强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以期在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意见之间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络承担社会问题的“安全阀”,通过合理引导来规避各种社会危机和社会冲突。
[参考文献]
[1]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9.
[3]许静.舆论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5]费里德里希·奥右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西方现代思想丛书[M].王明毅,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梁慧星.关于民法典分则草案的若干问题[J].法治研究,2019(04):3-16.
[8]尼古拉斯·奥斯特勒.语言帝国:世界语言史[M].章璐,梵非,蒋哲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9]赵星植.皮尔斯与传播符号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