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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建筑工匠制度建立的思考

2022-06-10郭华瑜武浩然

中国名城 2022年6期
关键词:古建筑营造技艺

郭华瑜,武浩然

引言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建筑工匠在我国传统的职业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伴随时代的发展与变化,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的根本性差异,以及建设行业相关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使得传统建筑在材料、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发展受到巨大的影响。传统建筑营造从业者数量大幅下降,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社会基础明显被削弱,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传统建筑工匠作为重要的劳动群体,在从业过程中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强调要加强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分析传统建筑营造行业的制度现状,研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建筑工匠制度,对弘扬工匠精神,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截至2021年底,在中国知网(CNKI)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中,以“传统建筑工匠”为主题的文章有217篇,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专注于工匠文化,从文化理论与地域实践的角度系统研究中国工匠文化体系,供当代工匠文化传承工作参考、借鉴。第二类以高职院校为代表,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形成一系列关于工匠精神培育路径和策略的研究。已有研究集中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工匠文化体系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尚缺立法和行政管理制度层面的梳理和总结。本文以我国不同地域传统建筑工匠从业现状及相关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对日本传统建筑营造行业现状及其工匠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探索建立适应中国传统建筑传承、发展需要的营造工匠管理机制,为中华优秀传统建筑的未来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机制与平台。

1 国家层面上中国传统建筑工匠相关制度的建立

目前,我国的相关职业分类或荣誉称号体系内尚无“传统建筑工匠”这一类型。在职业属性上,传统建筑工匠的工作对象及实践特点与职业分类中的古建筑工相近,但相关部门暂未针对传统建筑工匠进行专项立法,也未在与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有关职业作出界定。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通常以对古建筑工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方式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管理,但多数不成体系。

1.1 古建筑工制度

2015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旧版中的“古建筑结构施工工”与“古建筑装饰工”合并为新的“古建筑工”,作为文博行业的一个职业类型。同时将古建筑工的职业性质定义为“使用手锯、手刨、瓦刀、砖斧、石锤、錾子、糊刷、挑杆、捻子、粉尖、皮子、油栓等手工工具,运用传统工艺、材料、技能,制作、安装古建筑、仿古建筑构件和保护、修复古建筑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还将古建筑工分为木工、瓦工、石工、裱糊工、彩画工和油工6类,对其受教育水平、培训时长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古建筑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 463—2019),将古建筑工分为传统木工、瓦工、石工、油工、彩画工5类,规范了古建筑工的职业技能标准、技能等级、职业要求、职业技能构成和培训考核内容。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2008 年 6 月 14 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与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的申请、推荐及认定作出相关规定。2011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作出法律规定。2020年3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施行,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作出规定。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认定5批共3 000余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就包括不同地域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人。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参照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并公布了相应的传承人名单,一些从事传统建筑设计和建造工作的工匠名列其中。

1.3 中国传统建筑名匠制度

2017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开展“中国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挖掘并申报一批中国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秀传承者和代表性人物,由村镇建设司进行复核、公布名单,并制定相关政策。申报标准包括:一是传统建筑名匠申报者应掌握精湛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带头人;二是积极培养接班人,为传统建造技术传承作出贡献,在行业中享有盛誉;三是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和成果;四是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20年以上,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10项;五是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申报专业范围包括修建类、装饰类、造园类、烧造类、其他类共5大类。但截至目前,尚未查找到已认定、公布的“中国传统建筑名匠”名单。

2 省级层面上传统建筑工匠制度的探索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建立以“传统建筑工匠”为名的工匠制度和传承体系,但很多省份和市、县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开展了有关探索,部分地区建立了与传统建筑工匠性质相近的管理制度,可以视作对传统建筑工匠制度的探索和尝试。

2.1 广东省

广东省集中了岭南建筑的优秀代表作,也产生了为数众多的岭南建筑工匠。自2016年起,广东省开展“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每次认定名匠不超过10名,至今已认定了两批共20名省级名匠。广东省将传统建筑名匠的选拔范围聚焦于熟练掌握岭南传统建筑8大类技艺的工匠,即从掌握石雕、砖雕、木雕、灰塑、陶塑、嵌瓷、壁画、彩画中一门或多门技艺的申报人中选拔认定。认定标准要求工匠在广东地区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工作10年以上,具有深厚的传统建筑建造技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技艺带头人。广东省选拔传统建筑名匠的要求较高,重点关注工匠是否熟练掌握所申报的建造技艺,实践经验是否丰富,且要求积极培养传承人或学徒,为建造技艺的传承作出贡献。认定标准对项目管理和运营不作硬性要求,更侧重于技术的评定与传承,且相关认定工作仅在省级开展,不要求市、县逐级开展认定。

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制度在目前省级传统建筑营造相关工匠制度探索中起步较早,人员选拔较为严格,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2.2 福建省

福建省传统建筑保存数量众多、风格多样。2020年3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开展认定工作。

福建省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定义为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杰出代表,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承、发展的引领者;将“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定义为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长期工作者,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人。并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各分为省级和市级,其中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每两年认定一次,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每年认定一次。同时鼓励各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开展市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工作,为传统建筑修缮技艺的传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福建在营造修缮、装饰工艺、环境园艺、材料工具4个专业领域里评选认定传承人与工匠,要求被认定的传承人或工匠应掌握精湛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和成果,是建造技术的带头人且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要积极培养接班人,为传统建造技术传承作出贡献。同时要求在福建省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10年以上,在福建省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5项。

福建省目前的制度区分了技艺等级和省、市的层级,重点聚焦于人员的称号认定,但未包括关于建筑形制、工艺传统性和细部节点的相关内容。

2.3 山西省

山西省是我国传统建筑营造大省。为保护好省内历史文化遗存,山西省较早成立了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古建筑集团、古建筑协会等专业机构和企业,但未建立省级层面的传统建筑工匠制度,传统建筑工匠主要依托文物保护施工队伍培养。但山西省开展了一系列针对传统建筑工匠培养的校企合作探索,如山西古建筑集团与地方院校于2017年成立了全国首家古建筑工匠学校——山西古建筑工匠学校,结合山西省古建筑集团的业务经验,通过现代教育方式系统教授古建筑专业课程,培养古建筑专业人才。

此外,山西省古建筑协会定期针对古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举办古建筑传统工匠培训班,通过开展木作、瓦作、石作施工工艺,修缮项目施工规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概预算等方面课程,并结合平遥古城保护修缮工程进行实地考评,提高学员实操能力,提升学员传统建筑保护与营造的专业素养。

2.4 浙江省

浙江省各地历史文化遗存数量众多,市、县层面依托基础较强的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开展了多项工匠技艺传承培养的制度探索,但未建立省级传统建筑工匠制度。

浙江临海市依托当地古建筑工程公司,在古建筑从业人员较多的汇溪镇举办“古建技艺学堂”,吸引年轻人在此地学习、从业。临海市以公司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挂钩的方式,教授古建筑设计、施工等理论与实操课程;以“古建技艺学堂”为载体,开展政校企三方合作,与中国美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建立双向培养机制,通过专家开班授课、技能实训基地现场教学等形式,培养操作能力较强的古建筑工匠,进入当地古建筑营造相关企业工作。古建筑数量众多的兰溪市通过举办农村传统建筑工匠技能比拼大赛,测试本土建筑工匠马头墙砌筑、鹅卵石路面铺设、薄砖路面铺设、仿古花窗砌筑、现代砌筑、木工技能和木雕工艺7个项目的操作水平,通过竞赛的方式提升基层传统建筑工匠的业务能力。

3 跨行政区域的传统建筑工匠制度探索

3.1 西北部地区

新疆、宁夏、甘肃等西北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信仰宗教人数较多,传统建筑风格与其他地区相比具有一定差异性。目前,这些地区均尚未建立省级传统建筑工匠制度,对相关工匠培养和管理的制度多由市、县自行探索。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为例,其传统建造技艺传承不息,其中大原古建筑技艺自明末清初以师徒方式传承至今,目前共有传承人28人,包括木匠、砖瓦匠、雕刻工、彩画工、扎做工、裱糊工。其中有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崔仁,固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马振仁。为弘扬传统文化,保护并传承古建筑技艺,固原市于2008年成立大原古建筑技艺传承基地,是宁夏唯一集古建筑技艺的传承、观摩、制作、学习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基地定期在施工现场请基地老前辈、民间老艺人为青年工匠讲授古建筑技艺的传统制作方法,为追溯并研究古建筑的历史渊源和制作技艺搭建交流平台,并对已损毁的古建筑进行考察、绘图、整理归档,对一些已经消失的古建筑以模型的方式复原。

在新疆地区,还存在一些独特的建筑形式,如重要的水利设施坎儿井,相关的修建技术一直在当地民众中流传。新疆现有坎儿井超过600条,涉及村庄100多个。坎儿井施工维护的从业者主要为当地村民,偶尔有少量外来劳动力受雇参加并配合开展维修工作。一般每个乡有一个专业的坎儿井建造队伍,由熟悉坎儿井的老匠人带领,当地年轻人结合对坎儿井的日常维护工作,手口相传,学习、继承相关理论和技艺。对坎儿井的维护工作一般在农闲时开展,如出现暗渠坍塌等紧急情况也可随时抢修。

西北部地区传统建筑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文化特征和建筑风貌,需要针对当地的价值特色建立适用于专门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制度。

3.2 藏羌文化区域

藏羌文化流传已久,目前主要分布在四川、青海和西藏,此处保存有藏羌风貌的大量传统建筑,特别是用来瞭望、防御、传递信息用的碉楼这一特殊建筑类型。碉楼分为藏族碉楼和羌族碉楼。碉楼建筑形式多样,有四角、五角、八角、十三角等类型,以四角楼最为常见;根据结构又可分为木式、石式、石木混合式和新式。

碉楼主要由掌握碉楼砌筑技艺的本地工匠建造,工匠通过承接碉楼建造项目收徒传艺,目前部分传统工艺濒临失传。在西藏,以民居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营造以工匠为主导,由其规定构造的统一尺寸及做法。工匠们世代相传、师徒相承,经过长期实践经验积累,已经形成独特的设计方法、施工做法,以及地域性工匠技术。现在西藏地区的传统建筑工匠人数较少,而来自四川的外地工匠较多。本地区工匠大多没有师父传授技艺,而是从小工做起,在不断实践中慢慢积累经验,自学而成。目前能够熟练掌握传统藏式建筑设计建造的工匠已经很少,且年龄较大,近年来招收的徒弟中能够坚持从事传统建筑营造工作的为数不多。

西藏地广人稀,传统建筑营造的市场需求不断萎缩,专业工匠的培养难度较大且时间紧迫,亟须从保护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的角度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制度,传承特有的高原建筑样式和营造技艺。

4 日本传统建筑工匠制度建立情况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从法律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针对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6类内容建立保护体系。1975年,日本在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时,进一步提出“文化财保存技术”的概念,从而保障文化财在保护和修复等各方面所需的无形技术得以传承。

日本的传统建筑主要分为3类:社寺建筑、住宅建筑、民家,其对应的工匠类型以及现代的建设主体也存在区别(表1)。针对材料和建筑部件生产、建造以及修复等不同的工序,相关部门认定了17种技术,并每年通过专家审议评定,选定保存技术及其保持者和团体。对于这些个人或团体,日本政府每年会提供部分经费用于培养传承人,并磨炼其技能。

表1 日本传统建筑的3种主要类型

根据实务经验的差别,日本主任技术者分为普通主任(6年以上的实务经验)和上级主任(12年以上的实务经验),分别负责重要文化财和国宝的修理。截至2021年底,日本已有130余名文化财建造物修理主任技术者。这些主任技术者分布在地方政府、公益财团法人、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建设公司和工务店等不同的机构中。

为了进一步提升工匠技艺,并培养更多工匠,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定期根据在重要文化财建造物保护和修复工程中从事设计、监理工作的经验,分期、分批开展技术者培训、中坚技术者研修、主任技术者研修及干部技术者研修。而针对木工,则根据在重要文化财建造物保护和修复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的经验和成就,提供一般木工技能培训和高级木工技能培训。

5 对我国传统建筑工匠制度建立的几点思考

传统建筑工匠这一职业存在已久,但囿于行业分类与职业管理的多重因素,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富有成效的管理制度。虽然部分省市已制定了相关工匠的认定办法,但是只在特定的行政区及行政层级中起到作用,系统的认定方式尚未建立。因此,传统建筑工匠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

在工匠技艺传承方面,部分地区主要采取“老带新”的传承制度,这种师徒传承模式难以吸引优秀的年轻人才。且由于过于依赖口传心授,缺少教材和资料,难以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如何对传统建筑工匠个人或团体展开系统培训,有效化解矛盾,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由文旅部门授予,组织培训则需要教育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如何制定具有普适性价值的评价标准与评聘制度,应重点探讨。

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等角度出发,建议建立国家传统建筑工匠制度,针对建筑形式、传统工艺、行业管理、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促进传统建筑营造行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该制度应着重考虑5个要点:一是技术层面应从建筑规划深化到建筑的具体设计、建造。二是评价工匠技艺的关注点应从建筑的外形,细化到节点、纹饰等能够凸显建筑物特点、保持建筑物原真性的细部。三是应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技术水平,并从普通的建筑工人中择优选拔传统建筑工匠。四是科学评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专业特点、特殊需求和市场、单体规模等特点,合理制定行业准入、招投标等相关规定。五是综合考虑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保障行业的合理利润、从业人员的合理报酬,提升优秀工匠的社会地位。

6 结语

传统建筑工匠制度是为响应国家文化强国战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掘中国传统建筑营造智慧而建立的人才培养与评价模式。它的建立,必然会对中国传统建筑与工匠技艺的保护、传承、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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