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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动向
——政策实践与学术研究互动视角

2022-06-10马仁锋李秋秋周小靖

中国名城 2022年6期
关键词:大运河运河遗产

马仁锋,李秋秋,周小靖

引言

中国大运河由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三部分构成,绵延约3 200 km,是世界运河中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运河。大运河蕴藏的1 100余处遗存承载着历史、文化、航运、水利、民俗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铸就了大运河文化遗产带。2007年9月,国家文物局宣布扬州为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牵头城市。2008年9月,《〈大运河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完成标志着大运河保护工作开启。2014年6月22日,在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运河及其衍生的遗产保护与利用成为学界与政府关注热点,双方致力于系统解析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的政策实践和学界研究脉络及动向,诊断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瓶颈,服务于大运河关键节点区域发展的综合评估和科学决策,努力为推进中国大运河流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建设提供决策,服务于中国大运河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1 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政策实践焦点演进

1.1 关注各节点城市建成区大运河遗迹保护与滨水空间更新

大运河串联起华北、华东地区诸多城镇,形成了线状城镇带。围绕大运河穿越城区段保护与利用,地方政府先后编制了地方性遗产保护、风景名胜、水利工程保护或城市规划等相关法规及政府文件(表1)。可知,大运河沿线各城市非常重视河道整治与保护、水利工程或漕运遗迹保护、遗迹所在地的空间更新、文物普查与保护等。河北省、浙江省以及江苏省有关大运河相关保护与利用的政策文件相对较多,体现了这些省及省内与大运河有关的城市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图1)。各大运河节点城市大多注重由大运河衍生出的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旅游等问题。大运河整体规划中,河道治理是管理重点,涉及水污染治理、水上交通及旅游观赏性等方面,这都与城市滨水空间息息相关。其中,扬州市作为中国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是全国拥有大运河遗产点数量最多的城市,较早开展了大运河扬州段保护与利用研究,探索了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文化价值、滨水空间更新与沿岸风貌传承及其营造,也尝试将大运河遗产与城市文化事业、城市旅游景点建设、城市河网整治等融合建设。

表1 大运河沿线政府2014年前公布大运河相关保护与利用政策

图1 2014年前大运河保护相关政策文件社会网络分析

1.2 纳入地方文化旅游(事)业视域的大运河流经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2014年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仅有27段遗产河段、58处遗产点,缺少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大运河沿线城市从早期关注单一的航运开发和遗产保护利用扩展到更为多元的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近年来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沿线省市纷纷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表2),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官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及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工作原则,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传承和利用。

表2 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

此外,多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展览和活动,如扬州市开辟了专门的非遗活态展示区、大师工作室、旅游购物区和私人定制区等不同的功能性区域;2018年至今,大运河沿线6省2市文化主管部门共同主办大运河文化带非遗大展,在原有作品展示和技艺展示基础上加入实物展陈、舞台演出、参与互动等方式;沿线城市逐步建立非遗保护数字化平台,开展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统一性数字化工作。

1.3 申遗成功前后的遗产保护政策聚焦遗产价值认知评估与综合策略

2006年5月,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12月15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第二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大运河被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预备名单中;2008年9月《〈大运河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完成,保护工作开始推进。因此,2007—2014年是大运河申遗的关键时间节点,研究领域涉及文化、旅游、遗产保护、水利工程、考古学、社会学、建筑学、经济学等方面,探究了大运河申遗现状、遗产价值和规划模式。2012年,国家文化部公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大运河申遗提供法律依据。

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相关研究从运河本身转向大运河文化及文旅融合等领域,侧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性,文化遗产活化、文旅融合、城市规划等。《中国大运河蓝皮书:中国大运河发展报告(2018)》作为中国大运河的首部发展报告,分析大运河的水利航运、旅游开发、学术文化、运河遗产、运河城镇等方面,提出运河学概念,明确大运河主体是运河遗产点、大运河载体是旅游事业。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指出以大运河河道为基础,综合考虑沿线文化遗产资源分布,构建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空间格局,从遗产保护、河道治理、生态修复、文旅融合等方面入手,通过深入挖掘大运河的文化内涵以突出当代意义价值,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供统领和保障。此后大运河沿线各省市积极响应,纷纷出台区域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及条例文件。但是总体而言,仍然缺少区域间联动和协调,作为大运河遗产管理协调城市的扬州市虽然每年都联合运河沿线35座城市定期召开大运河保护与遗产管理工作会议,但是区域合作制度尚未形成。

2 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动向

2.1 中国大运河保护利用研究的文献特征

中国大运河被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在《国际运河古迹名录》中列为最具影响力之一的水道。以“大运河”为关键词,限定时间为2006年至2021年底,通过CNKI数据库搜索得到相关文献3 211篇,按年份排序形成研究论文数量变化(表3)。可以看出,自2006年国家文物局宣布将京杭大运河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开始,诸多学者和机构参与大运河申遗项目相关研究,发文数量与话题领域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被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后,出现了显著研究转折,随后第二年下降,但其后波动式上升。文献主题显示(表4),大运河、文化遗产、运河文化、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大运河研究主要主题;申遗成功后,学界更重视大运河的旅游利用和保护性开发研究;学界重点研究了大运河遗产价值构成和意义、保护模式、文化带建设等。总体而言,现有研究逐渐丰富了大运河遗产构成的认知,认为大运河文化遗产构成应由单一的水利工程遗产逐步扩大到运河聚落遗产、与大运河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表3 研究大运河论文2006—2021年数量变化

表4 中国学界研究大运河的主题

2.2 大运河遗产构成及遗产价值

科学认识与衡量大运河的丰富遗产类型及其文化、社会、历史与经济价值,是保护与利用大运河的基础。学界集中分析运河沿线的遗产价值构成,未能囊括大运河历史悠久、遗产种类多样、地域范围广等特征,也未确立统一的遗产构成要素和分类标准。

大运河遗产构成分类方法和标准备受关注,依据普遍价值(OUV)评估程序形成大运河OUV评估与遗产构成分析表,此方法基于文化遗产品质特征进行价值转化能较好地挖掘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抑或根据文化遗产本身特性及其与大运河的关联划分,如将遗产划分为核心、关联和影响遗产3类,亦可分为大运河工程遗产、工程相关性遗产及衍生性遗产,甚至基于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将大运河遗产分为核心、附属、衍生3类水文化遗产等。当然,也可加入历史文化因素基于发生学方法建构历史模型将大运河文化遗产分为功能相关、历史相关和空间相关3类,该方法注重文化遗产自身特性及其地方文化身份与作用。此外,相关研究探究大运河某一具体要素,从技术层面切入将水利工程遗产作为大运河遗产核心,将其分为水道工程、蓄泄(水源)工程、工程管理设施、交通运输工程和附属设施等类,进而讨论遗产的制度构成及技术构成,分析其经济功能和历史文化群体的价值构成意义。这些分类方法本质上是将大运河作为文化线路,探究大运河在不同区域范围、不同主体主导下受各地历史文化影响下形成的利用价值和意义,并赋予其新时代下保护与再利用标准。

大运河遗产价值研究多以2008年通过的《文化线路宪章》中文化线路定义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遗标准为主,明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层次和价值特征,揭示大运河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挖掘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审美、精神、社会、象征等价值。基于大运河遗产分类探讨各类文化遗产的价值,或基于地域差异探究局部保护规划的不同类别和不同标准下大运河价值构成,分析常州段、苏州段、无锡段、嘉兴段、济宁段、京津冀段等河道遗产构成(表5),这类遗产价值探究能较好地了解地域文化基因,将地方政策、文化认同与社群连接,但多聚焦于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原则,以及文化遗产的历史凝聚价值,较少探究活化利用机制。

表5 大运河各段河道遗产构成及价值导向

总体而言,大运河遗产构成认知逐渐完善,遗产构成由单一的水利工程遗产逐步扩大到运河聚落遗产、相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运河保护利用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基本工作,大运河价值研究多以申遗为导向构建价值评估体系,大运河蕴含的深层历史文化价值未能得到挖掘。大运河流域广阔,时空本底差异大,大多研究以局部区域为案例探究,难以进行全面和整体价值评价。

2.3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模式

随着2014年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大运河价值及对沿线城市带动意义日益凸显,学界与政府非常重视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利用和沿线旅游发展。(1)运河现状及综合利用研究,结合运河历史、经济、文化等特征,分析大运河的保护和开发的合理模式。根据遗产保护理论框架、特性和主要困境,形成了遗产廊道保护模式、物质与非物质及文化线路相结合“三位一体”保护模式、协同保护模式等。针对大运河各河段,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条件产生不同保护模式,如淮安段、无锡段、扬州段、淮北段等开展重点保护和整体保护,针对不同河段地方性促进当地公众参与,有的放矢地进行利用。(2)大运河旅游利用与保护研究,多基于局部案例进行定量定性的政策实践分析,包括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城市旅游业的相互作用、遗产廊道旅游的时空模式、旅游产品体系等,提出旅游利用举措与大运河旅游开发可行性。除大运河河道及物质文化遗产外,将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分为原生境展示式、博物馆式、舞台表演式3类,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连接大运河与当地文化中的效用。

大运河保护研究已逐渐由单一的遗产保护转为保护与开发并举的模式,立足于大运河遗产的空间格局,既重视修整河道,又重视河道的管理、文物保护、旅游利用等,尝试综合物质、经济、文化等层面进行活态利用模式探索,促进大运河各河段与城市发展融为一体。

2.4 大运河保护利用的规划与法律价值取向

大运河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既涉及运河相关法律法规,又需要沿线各省市制定管理政策(图2)。大运河保护和利用涉及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文物等部门,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要素,大运河立法体系逐渐形成。2019年前,除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外,已有多地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利用空间布局,突出大运河的历史脉络和当代价值,对政策措施、法律保障、督促评估等方面提出要求,以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为主线,统筹大运河沿线区域发展。此后,大运河沿线城市相关立法趋向纵深发展,涵盖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价值与构成有机保护各相关领域。

图2 中国大运河相关法律法规

大运河保护利用法规研究较少,大运河专项立法重视大运河遗产的活态保护传承,亟待优化大运河立法体系进程和未来方向,推进大运河立法体系的合理化。沿线地区在大运河保护立法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江苏省2013年公布《省政府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此后省、市两级均颁布了相应法规和条例,推进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如扬州市继2009年公布《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后于2012年10月公布《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方法》,2016年12月颁布《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无锡市、淮安市相继公布《无锡市区古运河管理暂行规定》《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等规范运河保护和管理。此外,浙江省相关城市也先后发布了《宁波市大运河遗产保护方法》《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河北省于2012年8月公布《大运河河北段遗产保护规划》,山东省于2013年公布《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等,但相对于当前立法工作较为完善的江苏省和浙江省,大运河沿线其他省市所公布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较少,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5 大运河文化带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2017年以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成为大运河保护利用研究新热点。大运河文化带是以大运河文化为内核,以保护、传承和利用为基本原则,连接沿岸城镇聚落,集遗产和经济、文化、历史、生态等要素为一体的文化景观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后,沿线8省市围绕大运河文化带开展建设工作。与此同时,有关大运河文化研究机构陆续成立,以区域为切入点关注大运河的河道本体与保护现状,挖掘其地域特色,建构大运河与人的关联性。

(1)理论探究围绕历史文化内涵,综合考虑背景、地位、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等要素,分析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的冲突,明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关键是运河功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的传承;建设模式/路径趋向于深入挖掘大运河文化内涵,立足于生态、功能、景观、产业等方面建设内容,建立旅游交通线路系统等策略和文旅一体化互惠共生发展模式,形成统一立法、建立运河学、打造交流平台、聚合发展等路径;建设成效涌现出基于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基本态势探索各省之间差异,明确发展短板,聚焦与非遗传承相结合,通过区域协作促进沿线城市发展。试图综合运用政产学研用结合、数字技术、研学营地等手段,形成活态传承保护体系,探索大运河非遗保护事业。

(2)建设地域性的大运河文化带侧重点探究表明,江苏大运河文化产业带依托古城博览业和文化产业园开展复合产业;香河县京杭大运河文化带引入景观设计打造文化景观规划体系;扬州段则将文化带建设作为一项综合性工程,推进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等,这些地区探索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方式、强度和参与主体,并根据规划文件和法律进行优化。此外, 2019年12月通过的《泰州市古盐运河文化带建设总体规划》、2020年6月发布的《通州区大运河文化带保护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等都突出了文化内涵,将运河保护与文化传承相结合,推进生态修复和文旅融合建设,实现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活态传承。

(3)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是带有整体性、全局性的国家综合工程,涉及运河文化传承、保护和利用的多领域,国家文化公园是运河文化带建设中的核心路径。以园、区、点等建设为重点,以文博园馆展示区为载体,展示运河文化的丰富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要求2023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大运河重要河段江苏段要在2021年完成。大运河沿线各段相关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具体建设办法,针对不同河段自身文化特征与发展条件制定建设原则与规章(表6)。

表6 大运河各段地方政府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愿景

学者基于不同角度提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建议:(1)国家文化公园概念应内化多重意蕴——体现“共同体思想”的价值意蕴、体现“正义-平等-秩序”的伦理意蕴和体现“天下观”的空间意蕴。(2)规划理念与技术路线应统筹规划与试点实践相结合、创新形式重塑运河文化、强化文化产品供给、构建文旅融合新格局、创新沿岸社区治理模式建设策略,在大运河两岸形成文化多样性景观。(3)积极应对与统筹文化象征性、科学制度下国家文化公园管理、游憩利用和体系建构空间组织和功能发挥问题。总体而言,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涵盖生态、旅游、文化、经济等层次,十九大以来聚焦文化和经济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成为研究重点。2021年,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从而为各河段深入挖掘运河文化,实现运河与地区特色融合提供了新机遇,但更应重视合作、物质与非物质、活态与数字技术融合等领域研究。

3 结论与展望

中国各级政府与学术界围绕大运河遗产价值构成与意义、保护模式、文化带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工具与法律、保护利用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由于大运河范围广、遗留的文化遗产种类众多且各地存在差异,导致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缺少完善的理论体系。大运河保护是一个持续性过程,不仅要从宏观角度进行探究,而且要切入不同区域和尺度的微观案例。特别是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其涉及的地域广阔、历史久远,导致其具有明显的时间和空间的阶段性,由于历史发展和参与主体不同,大运河沿岸呈现明显地方性。这些地方性特征可通过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及运河沿岸居民多样性传承,以及外来者认同感等方面来展现形成场所记忆。大运河保护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地方性来进行分区保护,以更好地传承大运河沿岸风貌和意义。在探索国外运河利用模式过程中,依据中国大运河实际情况探讨其利用与保护,为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样本。

国外运河主要有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科林斯运河等,其资源保护和利用因国情而不同。1996年出版的《国际运河名录》将遗产运河的内容分为与运河运输密切关联的综合工业区、历史城区、历史的线形运河和承担运输功能的运河廊道3种类型,并将其单体结构分为运河水利工程设施、与运河上人员货物运输往来相关的航运设施两大类。2005年2月公布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将遗产运河、遗产线路、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及城镇中心列为特殊申遗类型,其中运河被列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景观。国外运河研究聚焦于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线性文化景观等,作为文化景观的发展与延伸,存在着交叉学科,对运河遗产保护也更具针对性。事实上,中国正在推进的国家大运河文化公园规划与建设,既是对现有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综合性挑战,又是系统检验国内外学界有关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学术探索的适用性与障碍性。为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理论研究应基于不同城市各行为体建立保护运河文化遗产相关社区内部关系、地方性知识和协同能力等方面认同与善治,努力推进各行为体形成在该区域保护运河文化遗产及其新兴业态的共同愿景。显然大运河每一节点的独自保护利用进展与成效,将会影响国家大运河文化公园的其他进程顺利实施。因此,探究如何搭建大运河保护利用的行动者网络,帮助相互关联的正在或未来实施的保护利用项目间形成效用协同的知识生产网络,才能高质量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愿景与行动指南。

宁波大学地理科学与旅游文化学院本科生王彩依及宁波大学昂热大学联合学院本科生沈跃跃、方烨参与了论文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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