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对象的确立
2022-06-10李志强
李志强
摘要:在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程序中,选取评估对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合理选择评估对象有助于明晰评估目标、提高评估效率、保障评估活动规范有序展开。在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实践中,评估对象的选取仍存在确定随意、时机选择自主等弊端,从而影响党内法规评估的成效。为此,应依据评估需求,科学有效地选择评估对象,将评估情形区分为法定评估和视情评估两种,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类型化思维对评估对象进行更为确定的类型界分。
关键词:党内法规;评估对象;对象选择;对象类型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91(2022)03-121-008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是健全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深入推进依规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开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有助于改善党内法规质量,实现党内治理现代化。在评估活动中,确定评估主体后,要精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合理选取具有多方面的价值,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在当前已经开展的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中,评估对象的选取呈现出多方面的规律,我们要认真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弥补实践中的不足。从理论意义上讲,所有党内法规都可以进入评估的视野,但从实践意义上看,评估进路本身具有目标的导向性和实用性特征,必须考虑成本问题,因而要有选择性地进行评估。为此,我们要合理界定、区分不同的评估情形,进一步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与类型,确保评估对象选取的最优化,从而不断提升党内法规评估的成效。
一、确定评估对象的意义
作为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中的重要因素,评估对象在评估体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评估对象的确立有助于进一步明晰评估目标,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评估对象的确定有助于评估主体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保障评估活动规范有序展开,进而增强党内法规评估的可操作性,全面提升党内法规评估质量。
第一,有助于明晰评估的目标,提升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本质是指,党内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有权机关根据特定的原则、标准与程序,采用特定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诊断与评估,继而发现党内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现问题、修正问题提升党内法规的质量,推动党内法规的实施。由于每部党内法规在调整对象、功能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党内法规的评估目标也不尽相同,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对象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评估的目的和原则。例如,如果为了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党内法规,立规主体应优先选择试行期满、有效期满等类型的党内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党内法规的客观依据。如果为了了解、研究、分析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规主体应将执行中存在困难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党内法规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从而为执规部门加强党内法规实施工作提供明确依据。因此,在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活动中,评估对象的确立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评估目的,保证评估活动科学合理的开展。
第二,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提升评估工作的有效性。评估主体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设计就是根据被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确保能够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实际上,这也对评估对象提出了内在要求,即评估对象本身应具备可评估性。具体来看,可评估性以评估对象的有效性(有没有实际价值)、时间性(时机合不合适)、必要性(有没有现实需要)、可行性(是否容易获取评估数据)等为考察要素。[1]在党内法规评估实践中,评估主体通过参照以上标准,在评估程序启动前层层筛选、确定合适的评估对象,有助于高质量实现评估的预期目标。同时,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评估主体根据具体的党内法规,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设计个性化、差异化的评估指标,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问卷调查、专家座谈和实地调研等,精准获取与被评估法规相关的数据信息,尽可能地实现评估结果量化,从而使评估过程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有助于快速、准确地实施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对象的探讨旨在明确评估的客体。一般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针对的是党内法规,但党内法规范围较广,并非所有的党内法规都适合作为评估客体或对象。因此,在评估实践中,必须明确具体评估哪一部法规,这是最核心的问题。由于每次评估活动从启动、实施到结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成本支出较大,如果评估对象不明确或者不能进行科学选择,将直接影响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整体效益。为了避免出现随意评估的现象,提高評估的实效性,必须科学选择评估对象。一方面,只有确定了评估对象或客体,评估活动才能围绕目标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另一方面,评估对象所需的政治、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只有时机成熟,才能促进评估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从而达到评估效益最优化。因此,选择合理的评估对象不仅能节约评估成本,还有助于保障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全面提升评估工作效率。
二、评估对象选取的现状
在评估工作实践中,合理选取评估对象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理论进路,在实践中积极推进。首先,要对当前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对象选取的现状进行系统性分析,总结、提炼相关实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工作,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良性、健康、有序发展。虽然2019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第十五条中,对评估对象的范围作出了初步规定,但由于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和实施细则,致使评估对象范围还较为原则化、抽象化,实践中仍存在随意确定评估对象和随意选择评估时机的弊端。例如,有些地方存在党内法规颁布实施后未经过合理期限内的实践检验,仅依据领导的要求就启动评估的现象,还有一些部门则是为了迎合上级检查的需要而开展评估工作。显然,如果没有充分考量评估的必要性就仓促展开评估工作,容易出现评估活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
相关统计显示,全国目前至少已有10余个省(市)开展了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活动,通过评估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切实推动党内法规落地落实。从已有的评估实践看,地方层面开展的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实践,基本都选取一些重要的党内法规作为评估对象。总体来看,地方党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与党内法规起草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选取的评估对象具有一定合理性。具体而言,选取对象一般应具有鲜明的特色。例如,2016年和2019年重庆市委分别选取《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暂行规定》《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两部党内法规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活动。2018年四川省委选取《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作为评估对象。2019年兰州市委对《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展了实施效果评估。2018年和2021年福建省委分别针对两部党内法规《福建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开展实施后评估。2020年江苏省委则选取《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作为评估对象。2020年北京市委对《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北京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等多部党内法规开展了实施效果评估活动。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选取《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作为评估对象。
以上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对象主要集中在作风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等领域。一方面,这些党内法规与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社会影响较为显著,通过开展评估有助于改进党内工作作风,加强党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内法规的认可度与满意度。另一方面,以上党内法规立足地方实际,彰显了地方特色,其中既有执行中央党内法规的细则类规定,又有根据地方实际需要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要求。地方党委通过开展科学有效地评估进行查漏补缺,发现党内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而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从理论上讲,所有党内法规在执行一段时间后都可以进入评估的视野,但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导向性,因而不能不计成本随意地选择对象进行评估。为了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充分利用評估资源,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评估对象的遴选标准,细化评估对象的范围,从而保证选择的评估对象具有实际价值,能够通过评估达到一定的目的。
三、评估对象的选择标准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选取评估对象,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评估对象的选择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对象选择标准,更加精准地选取适宜的党内法规作为评估对象,有助于实现整体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评估对象的选择应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第十五条规定为基本依据,即遵循“新增评估、逢改评估、遇难评估、期满评估”的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具体党内法规的不同特质、立规时间、党建需求等因素,对评估对象范围进行界定。
(一)法定评估的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依规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严肃党的各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活动应严格按照具体的党内法规要求贯彻执行,必须符合主体权限、事项范围的有关要求。就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党内法规应当依规进行评估。
第一,上位党内法规发生变化。同国家法律一样,党内法规也是以规范的方式发布并运行,适用假设、行为模式、违规后果构成了党内法规的基本要素。[2]如果这些要素发生改变,则意味着党内法规的规范含义发生了变化。此时,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效力位阶原则,处于下位的党内法规就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章具有最高效力,如果党章的规范要素发生变化,那么其他党内法规都必须对照其变化,审查是否会对自身规范效力产生影响。如果由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中规范要素发生变化,中纪委及其他党中央工作机关出台的党内法规、省级党内法规都需要对其相关影响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发现上级党内法规的修改对下位党内法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就应依据法定权限开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密切配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是实现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在处理两者关系的过程中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党内法规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制定,这是党依法执政的根基所在,包括党中央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因此,如果国家法律的规范内涵有了新的修改,并对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权限事项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那么可以对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三,规范对象发生变化。规范对象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法律一样,党内法规也是针对具体事物而展开的。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3](P943)从党内法规的概念来看,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如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那么就必然影响党内法规规范调整作用的发挥。因此,出现以上情况时就必须对相关的党内法规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判断其是否仍然能够发挥实效,是否需要进行相应地修改甚至废止。
第四,党内法规自身出现问题。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一样都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也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矛盾或者无法适应规范对象的情况,这些情况基本可以归结于党内法规自身的质量问题。例如,有的党内法规内容较为抽象,权责划分不清晰,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标准,致使法规文本质量不高,从而影响党内法规的实施。高质量的党内法规能够有效地调整规范对象,有助于实现依规治党的目的。如果党内法规质量较低,在执行、实施的过程中就会暴露出漏洞、出现相互抵牾之处,继续执行的阻力就比较大,群众的意见也较多。因此,此类情况的出现就是一种信号,意味着党内法规的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实施效果评估来判断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为下一步的修改完善提供明确的方向。
第五,已经实施一定期限的暂行或试行的党内法规。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变化发展,中国共产党面对复杂的执政环境,党内工作常常会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制定各类规范予以调整。对于实践中迫切需要但制定时机还不成熟的领域,制定机关可以先行出台暂行或试行的党内法规,经过实践检验修正后,再颁布正式党内法规,从而增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与灵活性。[4]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截至2021年7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中,以试行命名的党内法规31部,以暂行命名的党内法规24部,两者约占总数的1/3。从党内法规发展的内在规律看,试行或暂行的党内法规本身具有立法试错、积累经验的重要作用,试验性是其鲜明特点。在实行一段时期后,试验性内容一般会出现多种变化,在此情形下这些法规大概率需要修改和完善,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也是达致这一目标要求的有效举措。“如果认为有的党内法规确实有必要继续实施,就由党内法规制定部门修改这些党内法规或另行制定正式的党内法规。如果这些党内法规确实没必要继续实施,就由党内法规制定部门废止这些暂行或试行党内法规”。[5]
(二)视情评估的依据
除以上法定标准外,制定机关还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对哪些党内法规进行评估,其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3](P944)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切合党的建设的实践需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隶属党的建设的制度维度,服务于党的建设总体需求,如果党的建设实践中对于某一部黨内法规有新的诉求,此时就应首先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以得出的科学评估结论作为修改的依据。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党内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深化党的建设和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新理念。为了纠正干部选拔中存在的“四唯”偏向,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要求,2014年中央组织部在深入调研、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全面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动议、民主推荐等各个干部选任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此次修订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标准,从基层实际问题出发,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完善,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切合党的重大任务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先后两次作出专门规划,两次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党内法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论断和深刻论述。党内法规建设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由此,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的党内法规,就成为实施效果评估的优先对象。例如,有关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具有明显的需求性。腐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新的腐败治理目标,将腐败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腐败治理结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6]中国反腐新常态的核心就是法治反腐,法治反腐要坚持党纪与国法的紧密配合互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法治反腐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严厉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部重要的党内法规,腐败治理成效显著。但是,还应看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7],一些影响恶劣的贪腐问题和不正之风有待进一步解决。为此,面对反腐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借助评估进行科学研究,了解当下党内法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从而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推动依规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又如有关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8]鉴于政法工作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之相关的党内法规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应是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优先选取对象,通过对此类法规进行优先评估,尽快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完善,能够为政法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评估对象的基本类型
依据类型化思维,评估对象可分为单一性评估对象和关联性评估对象。单一性评估对象是指某一具体的党内法规,关联性评估对象则指向具有同一属性且相互关联的多个党内法规。借助科学的分类方法,区分不同评估对象的類型,有助于提高评估对象选择的有效性、准确性、针对性,最终达致评估对象选择的最优化。
(一)单一性评估对象
近年来,我国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基本都是针对单部党内法规所开展的,即使一些省、市党委同时针对多部党内法规开展效果评估,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不同的党内法规仍由不同的评估实施主体进行评估。换言之,选择一部党内法规作为评估对象仍是当下评估实践的主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3](P944)这一规定为制定机关开展单一党内法规评估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不同情况,评估主体既可以对整部党内法规开展全面评估,也可以选取党内法规中影响实施效果的部分条款开展评估。一般意义上讲,针对单一性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应当对其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全面评估能够使评估主体全面、完整地洞察某一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具有合理性。但是从效益角度而言,有时事无巨细地对某一规范的全部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不仅过分消耗评估资源,还易于使评估活动流于形式。”[9]
具体来看,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一部党内法规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全面评估。评估主体依据相关原则和标准,对所评估的党内法规开展系统全面评估,从而了解整部党内法规实施效果情况。依据具体评估方式的不同,全面评估既可以对党内法规的条款进行逐条评估,也可以从整体上调查、评价党内法规的实施成效。例如,2020年,山东省委办公厅委托山东省社科院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按照上级要求,山东省社科院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中每项条款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评估。江苏省委办公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评估,评估组先后赴江苏省内多家党政机关、高校、国企等机构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与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找出影响法规实施效果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部分评估。实践中,一些党内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并不是因为该部法规中的所有规定都没有很好落实,而是仅有某些条款实施效果不佳,此时评估主体应选取这部分关键条款进行评估。在法律评估实践中,这种评估方式已得到充分运用,也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充分借鉴、参考。例如,201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因条件限制,实践中难以对这一法规展开全面评估,为此上海市人大常委重点聚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最终选择涉及管理体制、专项保护资金、保护对象等四个条款作为评估对象。因此,开展部分评估的难点在于关键条款的确定,党内法规评估主体可以参照、借鉴立法评估的有益经验,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专家座谈会、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党内外各方意见,从而提炼出评估对象的关键点,进行有针对性测度和评价。
(二)关联性评估对象
作为一种分类方法,关联性具有类属进化的特点,是将具备同一性质或相关关系的事务归纳总结为某一种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指出,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进行“一揽子”评估,由此关联性评估对象的类型也得到了确认。我们要认真把握党内法规的多样化特征,厘清不同党内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关联性评估。
第一,调整事项相同或相近的党内法规进行关联性评估。这些党内法规之间联系密切,如果一部党内法规内容的改变会引起其它党内法规变动,就说明党内法规之间具有显著的关联性,评估主体可以将相关联的党内法规进行“一揽子”评估。例如,为了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等9部相关的党内法规。因此,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关于党组织工作制度建设的成效,在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时,评估主体可以将上述具有关联性的10部党内法规进行“一揽子”评估。
第二,价值功能具有一致性的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关联性评估。例如,《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提出“1+4”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党内法规依规范内容分为组织、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四类。可以看出,以内容为标准的横向体系实质上是以功能为导向的,每一类规范内容都承载着党内法规具体需要完成的目标与承担的功能,此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类型化评估对象的选择。”[10]当然,以上每一类党内法规还可以进行更为具体的分类。例如,2021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一书中,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分为党的政治建设法规、党的思想建设法规等六类,其中党的政治建设法规包括《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4部党内法规。当对党的政治建设法规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时,评估主体可以对以上党内法规进行“一揽子”评估,以了解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具体情况。
第三,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党内法规可以进行关联性评估。由于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各个法规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的统一性,因此实践中某些法规的实施效果可能受到其它党内法规的影响。为了确保党内法规之间衔接有度、左右联动,评估主體可以对这些互相配合实施的党内法规进行关联性评估。例如,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一部实体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为党内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等13项具体内容,同时系统规定了党务公开、党内监督等程序性保障措施。为此,评估主体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时,可以将与之相关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等一同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主体通过运用类型化方法,对相互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进行“一揽子”评估,能够从整体上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实施的基本动态,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现党内法规的协调性,最终达致党内法规体系系统完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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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Objects for Evalu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Li Zhiqiang
(Department of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Party School of the CPC Qingdao Committee,
Qingdao Shandong,266000)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valu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the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objects is a very important link. Reasonable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objects is helpful to clarifying evaluation objectives,improving evaluation efficiency and ensuring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activities. In the practice of evalu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there are still some disadvantages in the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objects,such as arbitrary decisions and independent choice of timing,which aff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evaluation. Therefore,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assessment,the assessment objects should be selected scientifically and effectively,and the assessment cases should be divided into statutory assessment and situational assessment. On this basis,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assessment objects should be made more definite by using typed thinking.
Keywords: Inner-Party Regulations;Evaluation Objects;Selection of Objects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