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因素变迁下的乡村环境治理研究
2022-06-09孙品
摘要: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建立、运转和完善的基础和保障,是提升乡村环境治理效能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习惯习俗、生态意识和生态文化等非正式制度因素逐渐对乡村环境治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诱发多元主体环境破坏行为频发、环境保护自觉缺失、环境治理合作意愿降低等问题。非正式制度因素在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中有着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环境治理协同参与、加快“三治”融合进程、支撑正式制度创新发展和有效运转的价值意蕴。为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培育新时代生态文化、提供多种实践途径、重构乡村社会规范等方式,重新发挥非正式制度因素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乡村环境治理;非正式制度;制度变迁;新时代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恩格斯人与自然关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KYCX20_1901)。
作者简介:孙品,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中图分类号:X321;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5-0095-06
非正式制度是指在人们长期社会实践和交往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对人的行为产生无形约束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以及习惯习俗等非正式约束规则[1]153。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非正式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生態价值观、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传统习惯习俗、生态意识形态等具有持久生命力及传承效力的非正式激励约束机制,对促进乡村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升乡村环境治理效能有着重要价值。然而,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变迁,传统的约束人们环境行为的非正式制度难以解释和指导新生活产生的新问题,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特征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尚未发展完备,使得现有的非正式制度同现行的正式制度不相融,降低了乡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影响乡村环境治理的进程。因此,为破解非正式制度供给滞后于正式制度建设而造成的制度非均衡状态,推进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有必要厘清非正式制度因素变迁下对乡村环境治理产生的负面影响,阐明非正式制度因素在当前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价值,探析克服非正式制度变迁负面影响的实践进路。
一、非正式制度因素变迁下的乡村环境治理困境
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之中,人类中心主义、消费主义、物质主义等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传统的生态价值观念、环境伦理、习惯习俗、生态意识和生态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也随外部因素的变化对乡村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导致人们的环境保护自觉缺失、环境破坏行为频发、环境治理合作意愿降低,甚至引发了众多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降低了乡村环境治理的效能。
(一)生态价值观因素变迁下环境破坏程度增加
生态环境的价值有多种,不仅有对人而言的实用价值、美学价值和科学价值,也有其本身存在的自然价值。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用的价值是其外在价值,按照生态规律和目的性自然生存的价值是其内在价值[2]14。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的个人就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自然界,即有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价值观的个人就会有积极保护环境、维系生态平衡的环境行为,有着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价值观的个人就会有为追求资本积累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我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劳动人民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平等的“天人合一”的传统生态价值取向,促使人们在利用自然维持自己的生存的同时尽可能地维持着生态的平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消费主义文化的蔓延、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和农民地位的进一步边缘化,构成了乡村价值失落的主要原因[3]。乡村环境参与多元主体同乡村自然环境发生物质交换时的价值观念的变迁,使得他们的生态理性逐渐让位于经济理性,较为忽视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和公共属性,加大对森林、草地、水土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攫取力度,导致乡村环境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
(二)环境伦理因素变迁下环境行为内在约束弱化
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伦理因素,是指在农民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并将其上升到道德层面。相较于他律的强制力量,农民内心的自然认同和道德自律能够更好地约束其生产生活的环境行为。换言之,伦理道德因素能够弥补乡村环境治理正式制度的不足,使得乡村环境参与主体在同自然发生对象性活动时能够产生较强的自我约束力。在传统的乡村生活之中,农民不会轻易离开自己祖辈生活的地方,人和自然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情感羁绊。农民对自然保持着敬畏之心,在生产生活之时,对所处的自然环境爱护有加,保持着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观念,逐渐形成了朴素的生态伦理观,依靠内心的善恶价值标准,通过自律来约束自我行为。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现代性所隐含的问题之所在,社会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道德信仰的缺失[4]。随着乡村社会的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不断受到冲击,农民的个人环境道德感滑坡以及乡村社会道德舆论约束力减弱,农民产生损害自然环境的背德行为时的心理压力减弱。人们同自然发生对象性活动时的道德约束力不足以及维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内在自我道德满足感效用减弱,深深地影响了乡村环境治理的成效。
(三)习惯习俗因素变迁下环境行为外在规范减弱
乡村生态治理非正式制度的习惯习俗因素,是指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得到人们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影响环境参与和治理的行为习惯、生活习俗以及村规民约等。由于习惯习俗具有较强的传承性和继承性,一旦形成就会在代际之间相继,持续影响他们的行为决策。同时,身处于乡村小共同体且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群体声誉和避免长期利益受损,必须要在此环境规约的框架下开展生产生活,自觉约束自己的环境行为。现代生活的变迁使得农民生产生活的习惯习俗和乡村社会的面貌发生变化。一方面,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之中,农民所使用的大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取之于土地还之于土地,形成了良好的生态循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开始购买较多的工业产品以满足生活需要,这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结果本无可指摘。然而,这些物品废弃后产生了大量的不属于原有生态循环的不可降解的固体垃圾,乡村的垃圾处理能力却没有得到相应增长,使得大量垃圾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对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虹吸效应”愈发明显。随着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乡村共同体意识逐渐衰败甚至消亡、社会资本存量减少,环境行为的“习惯法”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执行的动力。加之一段时间以来,正式制度的完善相对滞后,当外在性约束缺乏时,人们的环境破坏行为难以被制约。
(四)生态意识因素变迁下环境治理合作意愿降低
乡村环境治理的生态意识因素是指人们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总的价值体系。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5]525。在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下,乡村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农民传统的生态观念也发生了转变。生态存在的变化导致生态意识的变化,传统的农业文明的生态意识逐渐转变为近现代的工业文明生态意识,敬畏自然的自然观被机械论自然观所遮蔽,导致人们过于追求个体的发展而忽视了对自然和社会的影响。乡村环境治理意识形态的变化对多元环境参与主体的环境行为和环境合作意识产生了重要影响。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的激励来实现弱化搭便车、道德风险和偷懒的功能[6]307。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由于生态意识这一重要软约束的缺乏,人们过于追逐个人利益而规避参与环境治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更加难以遏制,导致乡村环境协同治理难以实现。
(五)生态文化因素变迁下环境治理体系运转效率
生态文化的广义层次是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方式,狭义层次是指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的人类精神、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7]64-67。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不断加深对自然的认知,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生态文化。人们在社会生态文化规范下形成的内心自我认同、道德自律感和社会舆论等促使他们以适当性逻辑开展生产生活活动。作为软性约束的生态文化的匮乏,导致人们环境保护价值理念缺失、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行为约束力减弱,征服自然的经济理性喧嚣尘上。一些人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集体和公共利益的倾向导致滥用化肥农药、滥捕滥捞、乱砍滥伐等行为的发生,破坏了乡村环境。同时,乡村环境参与主体文化自觉的缺失抑制了环境保护的社会共同体意识的建立,乡村生态文化的供给不足影响了多元主体集体行动的产生,降低了乡村环境治理正式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非正式制度因素在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价值意蕴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辩证统一,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非正式制度因素在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推动环境治理协同参与、促进正式制度的有效运转等方面依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能够为推进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进程提供结构性的支撑。
(一)促进个体环境可持续行为
鄉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良好乡村环境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其内涵是指在满足当代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维护自然资源的更新能力,以确保他们能够不断地提高生活水平和维系正常的代际传承,即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基础上,实现乡村社会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最根本条件是作为能动主体的人能够自觉地约束自我环境行为,在保障资源环境可持续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作为社会存在之反映的社会意识也能够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从历史性的纵向维度来考察,可以发现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的文化传统、习惯习俗和意识形态等环境治理非正式制度。从横向的维度考察,我国不同的民族如藏族、苗族、布依族、侗族、羌族等,在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域文化。人们在乡村社会的对象性生活实践中所凝结的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以生态文化、生态意识、环境道德等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区的乡村环境非正式制度,又能够反过来影响人们的对象性活动,影响人们的环境可持续行为。
(二)推动乡村环境治理协同参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乡村环境治理模式应由政府一元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共治已在学界得到多数认同甚至已成基本共识。但在当前乡村环境治理中有着不同价值理念、行为偏好和利益诉求的且缺乏组织的异质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主动参与作为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的环境治理行动而是选择“搭便车”,使得乡村环境治理协同参与的集体行动难以达成,产生“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正如奥尔森所言,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外界因素引导大集团的成员为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奋斗,不然集体物品不会被提供[8]42。为解决乡村环境治理中个体行动积极性不足的问题,需要建构一个由正面的奖励和负面的惩罚所形成有选择性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在乡村社会中促进人们维护公共利益团结行动的、由群体压力形成的社会舆论,正有着抑制个人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倾向的功能。帕特南认为,集体行动的困境需要通过利用外部的社会资本来加以克服,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9]195,198。在乡村社会人们的交往互动中形成的共同认可并遵守的社会规范以及长期积淀的社会信任体系、组织体系等构成的社会资本凝聚了人们的共识,有助于增加各主体之间的信任,为环境治理的合作创造条件。概言之,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的社会舆论和社会资本,都有着促进乡村环境治理集体行动产生的重要作用。
(三)加快乡村环境治理“三治”融合进程
面对乡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的现实状况,为促进乡村环境的有效治理,需要建设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其中,自治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治理方式;法治是通过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社会的有效治理;德治是通过农民的自我道德约束环境行为达成的治理。而走向乡村环境治理的自治、法治、德治之路,需要依靠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首先,对于自治而言,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主要依靠农民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约定俗成的族规家法、村规民约进行,这些能够抑制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促进农民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其次,对于法治而言,乡村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的形成本身就吸纳了非正式制度的有效因素,这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中都可以找到若干痕迹。只有构建符合乡村社会传统行为规则的制度体系,才能够得到农民的真正认同和遵守,实现法治的目标。最后,对于德治而言,生活于乡村社会小共同体中的农民受熟人社会中的舆论所制约,如果违背了约定俗成的环境规则,就会受到人们的指责或是排挤。在这样一个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软性约束环境中,人们会自发规范环境行为,从而以个人的道德自律实现社会的道德自律。总而言之,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存在于自治、法治、德治之中,对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善加运用能够加快推动“三治”融合目标的实现,推进乡村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支撑制度体系创新发展和有效运转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推进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能夠优化乡村环境治理资源的配置,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外面的利润内部化。由于深刻地嵌入在制度结构中的作为正式制度基础的非正式制度,拥有自我强化和报酬递增的路径依赖特性,过去的或者现存的制度深刻地影响了新的制度体系的构建。诺斯认为,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考虑这些制约因素[10]。简言之,在进行正式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非正式制度因素,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相兼容或冲突时,反而会加大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导致治理效能的降低。乡村社会中存在的生态道德、生态文化、生态意识等非正式制度能够为制度创新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且在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情况下所建立的具有合目的性、合现实性制度体系,由于凝聚了大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得到人们的自发支持和自觉遵循,提高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
三、发挥非正式制度因素在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实践进路
通过多种途径推动能够得到乡村环境参与多元主体内心认同的生态文化、生态意识、道德规范等符合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目标的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运用,以使他们突破现有的对自然资源的成本—收益的功利主义计算方式,将自我发展需要和促进环境可持续的目标相统一,转换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自觉参与乡村环境治理。
(一)培育新时代生态文化塑造绿色生产生活理念
人们生态文化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的重要因素。农民作为乡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推动他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价值理念,形成健康、绿色、和谐的生活方式对推进乡村环境治理进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要发挥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协同作用,推动新时代生态文化的发展创新和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取向的新时代的生态文化。这既需要在扎根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实践基础上,对传统文化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能够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部分进行改造,赋予其新的生命力;也需秉持坚守本源、吸收外来的理念,借鉴海内外科学合理的生态文化知识和绿色低碳环保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和县级“融媒体”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文化宣传渠道,采用诸如戏剧、相声、短视频、图文消息等富有特色的形式对农民进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时代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使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理念成为他们的思想共识。
(二)提供多种实践途径增进个体环境可持续行为
马克思指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5]504。在对农民进行生态文化教育的基础上也应开辟多种实践途径,让他们有以生态文化知识指导生活实践的途径,并在实践中深化对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道德、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认识和理解,以激发他们采取可持续性环境行为的文化自觉、理论自觉、意识自觉,推动乡村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一方面,要保障农民参与各类活动的权利,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鼓励群众充分利用村民活动中心等场所,结合“农民丰收节”“世界地球日”“植树节”等节点,开展诸如生态知识竞赛、美丽乡村评比、植树大赛等乡村生态活动,在丰富他们精神生活的同时推动其生态环境知识的运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帮助农民发展生态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业,将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当农民真正从绿色生产中获取了收益,他们自然会放弃原有的粗放式的以损害自然资源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相统一,形成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目标的实现。
(三)重塑乡村社会规范推进环境治理协同参与
乡村环境治理的良好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农民等主体的共同行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为此,需要推动乡村社会的信任、规范和交往网络的重构,形成新的环境规约并积累丰厚的社会资本,为多元异质主体之间的合作创造基本条件。首先,各级政府应深入推动乡村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和协商参与机制的建立健全,让多元环境参与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当地环境政策和环境行为并进行有效的相互沟通协商,以达到意见互通、消除误解、形成合力的治理目标。其次,重塑乡村社会环境信任体系。针对各个乡村社区的实际情况,采用易地搬迁、村庄重组等形式,将日益消亡的自然村纳入新的社区形态,通过组织集体活动加强社区紧密度,结合传统乡村社会以人情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信任体系和现代以契约为基础的信任体系建立新的乡村环境信任机制。再次,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环境治理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家、新乡贤和村庄能人等参与乡村环境治理,利用其社会地位、影响力,以表彰、奖励环境保护行为的正激励以及公开不良环境行为的负激励,带动更多人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简言之,提升政府环境治理公信力、培育乡村社区认同感、增强村民彼此互助信任和合作治理能力,有助于消弭秉持不同价值观念的异质主体之间的紧张对立,抑制其利己主义的“搭便车”行为取向,促使乡村环境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行为产生。
(四)吸纳非正式制度因素完善乡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
乡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转是持续推进乡村环境治理、保证乡村环境状况长期向好的首要前提,而在构建乡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时要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因素。正如林毅夫所言,没有配套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所支持的仅由政府和社会精英推动的制度变迁,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往往会以失败告终[11]326。为此,政府要注重发挥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鼓励他们创造新的富有特色的环境规约、文化习俗以及合作机制等非正式制度,并在适度范围内简政放权,拓宽多元主体参与渠道、赋予其更多自主治理空间,给予这些非正式制度更多运行和发展的空间。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风土习俗,制定出同非正式制度相融的合乎实际且富有效率的乡村环境治理制度或政策体系,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激励他们产生合乎新发展理念的生产生活行为,促进乡村生态治理的好转和生态振兴目标的实现。总之,要推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协同发展,形成非正式制度同正式制度相均衡的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乡村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三治”融合进程、提升乡村环境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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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