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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调节功能的消费税改革方向研究

2022-06-08刘嘉语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现行消费税消费品

刘嘉语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我国于2019年12月3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大众公开征集消费税改革建议,力图将原本的暂行条例尽可能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升到立法层次。现在消费税税制改革已经在大规模的展开,那么我们到底如何去开展消费税的改革,从哪些方面着手,现有的消费税税制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都是在消费税正式立法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消费税虽然是流转税,但与增值税在中国发挥的功能有较大区别,消费税主要以调节消费和获取收入为主,但是现有的消费税条例太长时间没有大规模调整,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难以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进行消费税的改革必须结合当前的社会生活状况,使得改革的力度适中,范围适宜,给社会各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的同时达到增加国家收入,调节性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当前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国内通过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内循环将是我国近段时间发展的主要模式。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所以消费税的改革要注重与我国发展内循环的目的相适应。希望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消费税的改革在改善原有的税制问题的同时能够起到独有的效果,帮助中国经济稳步有序的发展。

一、改革的第一要义是促进消费

“消费、投资、出口”一直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现在全球疫情当前,出口已经受到限制,未来消费和投资将是暂时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消费税与消费密不可分,如何把握消费税的改革尺度,使之对消费不但不起阻碍作用,而是能合理调节社会产品结构,为国家增收。

我国对消费的重视早已有之,多年前我国早已提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方针,也正是因为方针的正确性我国才保持迅猛的经济发展态势直到如今趋于平稳。但是多年前的居民消费与如今的居民消费不管是消费的需求,消费商品种类还是消费的商品的价格,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所以未来我国拉动消费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消费质量。不仅要促进消费的数量,引导居民消费高质量商品更是未来的必抓之策。二是注重绿色消费。鼓励商家生产更加环保的商品,同时居民也偏好于消费更加环保的商品。三是把握居民消费心理。在不影响居民的合理消费习惯的同时对于部分高价格商品提高征税力度。

我国消费税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征税理念,对于政府不鼓励消费的商品采用“寓禁于征”的方式,从而达到对需要抑制的消费行为提高征税力度,限制其消费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与消费调节功能不匹配的问题突出

1.我国消费税收入现状

我国近十年消费税收入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我国消费税收入自2011年~2015年期间增长迅速,从2011年的6936亿元迅速增长至2015年的10542亿元,从2016年开始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但总体保持平稳增长状态,自2018年开始又迅速增长,达到12562亿元,为近十年最高值,又在2020年略有下降,本身2020年暴发新冠疫情,对于消费肯定有一定影响,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变化情况更进一步阐明了这个问题。未来消费税改革更要扭转现行消费税收入下降趋势,进一步提升消费税税额。而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占比如图2,整体变化趋势不大,从2011年占比逐渐上升,到2015年占比达到相对较大值,之后缓慢下降,在2018年占比达到最低,比率为6.8%,随后下一年上升到8%,但是与整体消费税收入变化一致的是在2020年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占比下降,这也进一步体现了疫情对我国消费税征收基础的影响,使得消费税计税基础有所下降,导致税额减少,占全国收入的比重降低。

图1 2011年~2020年消费税收入增长变化情况

图2 2011年~2020年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占比变化情况

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占比在近些年一致保持在7%左右,比例较低,这与消费税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符,消费税较低的占比远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收入做出的贡献,所以增加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非常有必要。

从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各类征税消费品所占的比重来看,比重分布不均衡,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烟、酒、成品油,对于其他税目的征税力度较低。

2.我国消费税现行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15个税目的征收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其中部分征收标准也不太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其实我国的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有三个明显导向,一是对烟和酒征税来倡导健康消费。通过高额的税率来抑制居民对烟和酒的消费行为,以征代禁,在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又能调节居民的消费。二是调节高档商品的消费行为。对高档化妆品、小汽车、游艇等征税,侧面体现了收入分配公平的特征,对高价消费品征税本身就限制了征税的群体,主要面向高收入人群,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收极易转嫁给消费者,通过对奢侈品等高价消费品征税可以直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三是抑制高污染、破坏生态的消费行为。通过对木制一次性筷子、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涂料等征税,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想要明确消费税的健康、公平、环保导向,更要对现行消费税税制改革。如高档商品并非只包括现行消费税税收体系下的几个税目,随着居民消费升级,高档包、高档服饰都能体现高价消费品的特征。我国工业技术不断提升,新型污染物不断增加,这种态势使我们非常有必要扩大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浪费型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3.我国现有消费税征税力度有待加强

消费税的税率直接体现了消费税的征收力度,但是现行的部分税目征收力度较弱,如白酒的复合计税方式中,从量征收是每斤5毛的从量税,但是却并未对酒的档次进行明显区分,茅台酒和普通的白酒都是按照5毛一斤征税,这显然不符合产品本身的价格差异。再有,白酒的从价计征的税率为20%,也并未体现低档酒和高档酒的差异性,另外高档手表的征收标准是1万元及以上的手表算高档手表,但是现在随着物价的上升,高档手表的价格也在攀升,1万元的价格并不完全符合当前的消费水平。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消费品的征收力度仍然有问题。从抑制不健康消费的角度出发,卷烟白酒的征收力度还能加大,提高征收力度是一项“双赢的政策”,国家增收的同时居民的消费行为更加健康化。另外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税的税率为4%,力度仍然较弱,本身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生产成本较低,即使征收了4%的税收仍然并不会大量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对于资源节约的生产行为的纠正还未达到预期成效。

三、消费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改革方向

我国如何构建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符合我国消费税征收特性,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税制体系将是重要的任务,未来消费税改革也要对调控着力点及着重点进行慎重思考。

1.将更多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未来我国消费税将继续通过“寓禁于征”更有力地促进绿色消费。消费品征收与时俱进,过去只被少数人享用的高档消费品,时隔几年就可能成为普通大众的消费品,失去其具有的高档性,也就不再体现对高消费征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所以对于部分消费品的征收标准应建立动态长效机制,在适当间隔期后进行相应的调整。所谓高档消费品本就是一个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水平变化不断更新、不断交替变化甚至消亡的过程。进入新时代,高档化妆品及金银首饰、珠宝玉石等也基本成为大部分女性必备的日常用品。1万元的手表以前算高档品,但以现在的消费水平来看已算不上什么高档消费品。所以建议将高档化妆品及高档手表的起征点大幅提高,更加体现未来消费税税制的时代特征,消费品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其实也体现了时代的变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

2.激励与抑制并用为导向优化税率设置

2020年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消费税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的限制,在拓宽征税的消费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各个消费品的免税标准,比如现有的涂料必须挥发物超过429克每升才会征收消费税,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免税政策和起征点,包括控制比如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的排放量。

3.消费税征税环节向后推移

(1)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需要考虑征管因素

改革要求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但是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仍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主要集中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在这些环节征收最大的考量因素还是出于便于征管的目的,但是征收环节后移,势必会增加消费税的征税难度,税务机关不仅要面对大规模生产的厂商,还有面对具有庞大数量的零散商家,后续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明确哪些消费税品目具备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条件,哪些消费税品目不具备征收环节后移的征管要求。

通过对现行税目的分析,目前较难进行征收环节后移的商品有三类,分别是木制一次性筷子、电池和涂料。这三类消费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本身价值较低,本身征税对整体的税收收入贡献很低,如果征税环节后移势必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将成本与税收收入作比较,不一定增加的税收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可能征税的成本反而大于税收收入。不过除了这三种类目,其余消费品征收环节后移都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选择把部分商品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或者增加零售环节消费税征收。

(2)消费税征管环节后移需要考虑消费税体现方式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仍在生产环节,其次还包括委托加工、进口和小部分消费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是征收的体现形式都是价内税,价内税最大的优势在于税负转嫁的难度较低,消费者间接承担了消费税之后不会有较大的抵触情绪,但同时这种优势与在一定程度上与消费税的征收相悖,消费税的主要征收目的之一就是调节居民的消费行为,但因为现行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即使税率再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再重,也不一定能影响消费者的行为从而达到调节消费的目的。

如果想要凸显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可以在后续的改革中试着将消费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能够直观的感受到其所承担的消费税额,从而有效的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如果将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并且改变消费税的体现方式,那么可以在零售消费品的发票中明确标明消费税额,甚至可以建立消费税专用发票,以便更好的凸显消费税的存在性。

(3)消费税征管环节后移需要考虑消费税收入收归中央的比例

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中消费税属于中央税,随着纳税环节向后推移, 如果推移到零售环节,那么消费税的征收将会依赖于地方,各省的消费量将直接影响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多少,如果消费税不再全部收归中央,而是将一定比例税收收入归于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地方政府和税收征收机关对于消费税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得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后移更为可行,并且一定税收归为地方甚至可以弥补征税环节后移带来的税收成本的增加。

4.消费税的征收需要与促进消费的目的保持一致

我国当前仍然以促进居民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大规模提升消费税的征收力度势必会影响部分消费行为,这看似与拉动消费的目的相违背。但其实这是并行不悖的政策。消费税只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未来政府在增加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同时也要注意如何发挥引导居民更好的消费的作用。我们要明确拉动、鼓励消费不等于鼓励所有的消费、任意的消费。当前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鼓励的应是可持续的绿色消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符的合理消费,以及环保的、对资源利用率极低的消费。所以在未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同时,尽可能明确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比如未来如果对塑料制品征收消费税,那么肯定会对居民消费塑料制品有影响,但是如果政策规定,环保类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免征消费税,那么广大居民就会偏向于消费可降解的塑料制品,鼓励环保型消费,这也达到了鼓励消费的目的。

5.消费税改革要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现行的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但是很多国家目前的消费税已经开始注重对两类情况的税收优惠,我们在参考借鉴的同时也可以探索更富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很多国家设立了遭遇不可抗力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但并不包含消费税,我国可以借鉴越南的做法,对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地震、山体崩塌等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消费税税额的优惠。

另外我国现在大力鼓励技术研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甚至很多小税种都有所体现,但是消费税中对于鼓励研发的政策尚不明确,比如我国现行对成品油、电池都征收消费税,未来是否可以对专用于技术研发的成品油和电池减征或者免征消费税,以达到更好的鼓励技术研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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