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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等性公平、补偿性公平到差异性公平

2022-06-06刘宁宁

高教探索 2022年3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

刘宁宁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主导理念发生明显变迁,即由“平等性公平”转向“补偿性公平”,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差异性公平”。平等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强调权利和竞争机会的平等,遵循市场理性选择的价值逻辑,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是其核心评估域;补偿性公平理念强调保障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益,在制度上对已有不平等进行矫正和弥补,保障社会民生利益是其核心评估域;差异性公平理念将学生自由选择权作为审视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尺度,强调从供给端为学生提供适切性的教育,满足学生全面自由发展需求是其核心评估域。主导理念的变迁体现了国家治理中高等教育政策范式的转型,以及高等教育政策系统由关注社会利益向关注学生利益诉求的转变。同时,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公平是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性公平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教育公平;理念变迁

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16%,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正式进入普及化发展阶段。[1]在普及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优质高等教育方面,即相对于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而言供给还不充分,从而形成供给侧与需求侧的不平衡。换言之,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已由精英化时期有大学上、到大众化时期追求普质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向普及化阶段追求高质量高等教育公平转变。

从纵向历史角度审视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的演变历程,政府出于教育公平目的,始终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作为一项系统政策和民生工程推进。在不同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主导理念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形成了平等性公平、补偿性公平和差异性公平的政策演变逻辑。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之所以使用主导理念,主要原因在于这三种理念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理念。只是在不同阶段,三种理念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有所差异。或言之,在整个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三种理念以不同的状态共存,只是在特定阶段,某些理念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而某种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故,本文在厘清并呈现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主导理念变迁的历史图景的基础上,从政策范式视角探讨入学机会主导理念变迁的价值逻辑,反思其中蕴含的政策价值以及未来政策变革之逻辑。

一、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主导理念变迁的历史图景

(一)保障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平等性公平理念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性公平理念主要表现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两方面。其中,权利平等具体指向个体享有的参加高考的资格以及参与竞争的机会。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权利平等仅是从理论论证和制度规范的意义上而言的,是最基本水平的公平。如果教育公平仅停留在理论论证和法律法规等宏观制度层面,是无法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因此,要在實现教育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向教育机会平等过渡。机会平等是在既定规则和标准下的平等,即相同才能的学生获得的教育机会应是平等的。在我国话语体系下,就是实现“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1977年我国恢复统一高考制度,学术能力重新成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主要标准。学生阶级成分、政治出身和政治表现的影响逐渐淡化。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主要表现为政府逐渐放宽对高考报名人员的条件限制。《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对报考人员的年龄和婚否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年龄在20周岁左右,不超过25周岁,未婚。对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专研有成绩或有所长的,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2]《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将工作表现突出、学习优秀的青年的年龄限制到28周岁。[3]1983年对于部分放宽年龄限制的优秀青年则婚否不限,但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的报考条件仍未改变。[4]《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取消了对报考人员的年龄和婚否的限制,意味着考生是否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再受年龄和结婚的影响,只要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或同等学历,遵守我国宪法,且身体健康的公民均可参加高考。此外,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在2013年前出台具体的异地高考办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015年教育部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017年教育部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参加高考的权利及合法权益。随着高考限制条件的放宽,以及政策对某些特殊群体权利的关注,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权利平等在政策层面得到真正落实。

乔万尼·萨托利认为,教育机会平等包括进入平等和起点平等。其中,进入平等是指为相同的能力提供平等的机会。[5]在高等教育政策层面,进入平等即指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恢复高考以来,我国高校招生工作基本遵循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6],重新确立了以学习能力为标准的高考选拔制度,使得建立在血统和家庭出身基础上的教育歧视迅速消失。[7]此时,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注重人才选拔的效率,强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程序公平。1994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行全面收费,并于1998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形式确定。为避免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学费问题而丧失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政府为主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如1993年出台的《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暂行规定》,以及2000年高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的“绿色通道”。之后,政府又出台了系列资助政策。至此,以政府为主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从而有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权益。1BFB7F0E-C668-4830-BCE2-DF9B2966F614

(二)保障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机会的补偿性公平理念

世纪之交,受“能力本位、分数至上”高考选拔制度的影响,加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革和高等教育资源分配“差序格局”的存在,以及个体家庭社经资本等方面的差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无法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间平等分配,导致不同区域和人口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失衡。保障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权益是这一时期我国政府调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

从区域属性来看,在现实需求和政府政策的导引下,政府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调整逐渐转入东、中、西部协调发展阶段。首先,限制部属高校属地化招生比例,将计划增量向中西部地区倾斜。2002年《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升学压力较小地区的部属高校要加大对部属高校比例较少地区的支援力度。2008年教育部要求部属高校属地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高校应逐步回调至30%以内。其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2008年“支援中西部部分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启动实施,主要表现为将部分高校年度招生增量计划作为“协作计划”,由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入学机会较高地区的高校负担,专门面向中西部升学压力较大地区的学生招生。最后,优化中西部地区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旨在优化院校布局结构,提高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之后,“中西部高校綜合实力提升工程”启动。该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在没有部属高校的省区,重点支持一所本区域内办学水平最高的院校,将其办成高水平大学。

从人口属性来看,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调控政策聚焦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生。2012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启动,主要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之后,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相继启动实施。其中,地方专项计划是各省、市、自治区的本科一批的省属高校面向本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群体招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相关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8]高校专项计划则是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村学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不低于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9]

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主要从区域和人口属性两个维度进行调控,补偿对象从中西部地区、到贫困地区和农村学生,瞄准单元下沉,精准度不断提高。

(三)保障学生自由选择权的差异性公平理念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关注的是缺少入学机会的学生,政策主要聚焦于处于边缘地位但成绩优秀的学生。质言之,这种入学机会的供给仍是基于能力的机会,体现的是精英教育思想。2015年后,高质量高等教育公平成为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题。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关注的是全体学生,从供给端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切的教育机会。如果说在平等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阶段,高等教育的目标是让学生适应高等教育系统的话,那么新时代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差异性公平理念则要求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做出改变适应学生的需求。

自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以来,质量与公平这一对关键词就成为新时代我国教育发展的定位与目标。高质量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在于以促进公平为价值,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满足学生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10]同时高质量高等教育公平体现了统一性公平向差异性公平的转变,由标准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的底线式的发展质量公平向匹配型趋导的差异性高质量公平转变。从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来看,国家教育“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要推动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满足高等教育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我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鼓励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差别化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11]最后,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来看,新高考改革方案的一个鲜明特点在于扩大了学生自由选择权,由先前的“学校选择考生”转变为“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和学校”,为提高学生需求和专业间的匹配度提供制度基础。又如2020年试行的强基计划,旨在建立基于综合素质的多元评价招考模式,充分体现了保障学生自由选择权的差异性公平理念的招考制度改革取向。

二、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理念变迁的价值逻辑

美国政治学家霍尔认为政策范式不仅包括政策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工具种类,而且包括分析解决问题的本质。[12]其中,价值逻辑是构成政策范式的关键要素,是政策范式的内核性理念,规定并影响着政策体系的其他方面。厘清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理念变迁的价值逻辑,不仅有利于准确把控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政策的变迁方向,而且有助于解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等问题。

(一)平等性公平阶段的价值逻辑:市场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处于精英化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如何对入学机会进行合理而高效的分配,最终表现为从基础教育中选拔部分精英人才的高考选拔制度。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是此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价值标准。因此,高校招生政策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资格参加高考的问题。1977年恢复高考后,我国高考招生政策一直在调整对学生政治标准的限制,否定了文革时期高校招生的“血统论”和“出身论”。到21世纪初,我国高考制度取消了对学生标准的限制,进一步完善非歧视性招生政策,规范高校招生的规则公平。同时,随着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高等教育的工具性价值得到彰显。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供需严重失衡的教育市场中,高考成绩成为高等教育市场中购买高等教育服务的唯一通行货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此阶段广为大众所认可的入学机会分配的主要标准。故,在市场理性选择的价值逻辑中,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主要取决于考生个体能力,以能力取人,优胜劣汰。此时,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就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1BFB7F0E-C668-4830-BCE2-DF9B2966F614

从本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核心评估域来看,经济发展是其核心评估域。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实行后发赶超型战略是国家主要战略目标。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不再仅限于为政治服务,而是更加强调为经济发展服务。邓小平强调要尽快培养出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并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其核心在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即使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是为了应对亚洲经济危机,进而刺激国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不得不为之举措。可见,高等教育核心评估域由文革时期的政治出身转变到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效益。虽然我国建立了以知识和能力取人的高考选拔制度,实现了从权利平等向机会平等的转变,但这种知识和能力主要是为满足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化、国际化人才的需求而言的,强调能力的经济效益。

(二)补偿性公平阶段的价值逻辑:社会民生保障

在遵循效率优先的市场理性选择逻辑下,GDP增长是社会最大的善。为此,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刻意倾斜使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出现三大差距,即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阶层差距。有研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性别差异趋于缓和,但城乡差异、阶层差异十分突出,区域差异仍然显著。[13]质言之,为达成社会最大的善,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是以牺牲部分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利益为代价的,高考选拔俨然成为赢者通吃、“优秀者”的游戏。但正如部分学者所言,“尽最大可能维护教育公平、保证弱小成员的利益,既是政府无可规避的传统职责,也是衡量政府公正有为的关键指标。”[14]因此,保障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益是此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政策主线。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初衷在于减少自然因素对个体获得入学机会的影响。从政策实践来看,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学生得到政府更多关注,高等教育政策保障主要聚焦于中西部高考大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学生。从政策价值导向来看,基于社会化保障政策,在制度上对这些地区和群体给予特殊的优惠和补偿,是为了对已有的不平等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和弥补,不仅价值取向符合公平正义的发展宗旨[15],而且在内容上更是契合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程度降低的逻辑[16],从而达到政策纠偏的效果。

从核心评估域来看,保障社会民生是此阶段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核心评估域。有研究表明,1998年至2015年间,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地区高等教育规模的影响逐渐减弱至消失,而当地居民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需求对高等教育规模始终存在显著性影响。[17]质言之,高等教育机会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日益松散,与民生利益、社会民众教育期望等关系日益密切。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不再以服务本地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更多考虑地方民生,如地方高等教育需求[18],尤其是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此外,十八大将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把教育视为最伟大的民生工程。当高等教育本身就是民生重要组成部分时,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保障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利益,不再仅局限于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更是地方政府促进民生发展、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政绩。高等教育民生功能的凸显不仅丰富了高等教育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功能定位,而且标志着高等教育发展逻辑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因此,地方政府“晋升锦标赛”模式由经济竞争激励向民生竞争激励转变,相应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核心评估域则由经济利益向民生效益转变。

(三)差异性公平阶段的价值逻辑:学生自由选择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平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高质量的、自由选择的、且在选拔中能关注到个体差异的公平才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真正公平。差异性公平理念,是对平等性公平理念和补偿性公平理念的适度超越,以学生自由选择权作为审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价值尺度。一方面,从制度上为学生自由选择权提供弹性空间。如国家推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与普通院校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部分省市实行“专业(类)+院校”方式的平行志愿投档,扩大学生选择权,最大限度满足考生需求。另一方面,从供给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要求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做出改变,在增加学生自由选择何种高等教育的空间和余地的同时,有利于提高高校的选拔满意度和专业契合度。其本质是“以人为本”理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回归。杨东平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是真正以学生为本,摒弃教育政绩观、教育GDP和教育升学率等片面观点;其二,真正以每个学生为本,而不是以少数学生为本;其三,以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19]基于此,差异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公平的评判标准更多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基于学生和人民大众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

从核心评估域来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核心评估域由社会经济、社会民生向个人发展需要转变,即由社会向人转变。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经由政治挂帅的阶级内公平、经济为本的功利主义公平向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公平的复归。差异性高等教育公平的受惠者不再以优秀、贫困或农村等作为限定条件,而是被学生需要所取代,即受益者不是少数人或部分人,而是每一个人。平等性高等教育公平和补偿性高等教育公平是以学生能力取人,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仍是传统的研究型大学。而差异性公平理念要求从供给侧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资源和丰富的供給方式为学生提供适切性的教育,以人民大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因此,学生自身发展需求是差异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核心评估域。

三、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主导理念变迁的价值反思

(一)体现了国家治理中高等教育政策范式的转型

平等性公平理念和补偿性公平理念是国家政府通过政策等其他措施,修正由历史或政治、社会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追求不同群体间教育权利和入学机会的均等。其本质在于以非均衡的政策工具达到政府所期待的均衡目的。随着多元主义时代的到来,差异性、多样性和不平等性已然成为社会常态,政府需积极将平等性和补偿性公平理念纳入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治理逻辑和框架中,进而凸显政府治理能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调控政策作为公共政策中一项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教育政策,其公平性理念经由平等性和补偿性理念向差异性公平理念转变。这是国家治理公共政策范式转型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反映,也是高等教育应对多元主义时代所作出的调整,标志着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调控政策的制定将由政府控制向政府、市场和社会公民协商的过程转变。从高等教育利益受惠者来看,补偿性公平更多关注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优秀群体而将某些特定群体排斥在外,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是高等教育政策在应对某方面差距的同时产生新的不公平,其本质是基于身份而获得的某种特殊资格及权利。差异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将着眼于关照所有人的利益,使得平等性和补偿性公平理念之狭窄的社会基础扩大到整个社会,使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调控政策更具包容性。其核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或种种差异,而是关注可能导致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相关因素,进而在入学机会分配中尽可能吸纳那些因特定因素而被长期排斥在外的社会成员,强调形成调控标准相关因素的复杂性和交叉性。换句话说,个人可能因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而陷入入学机会弱势的困境。在高质量高等教育公平的背景下,政府应明晰区域间、区域内部以及不同群体间等各种可能导致学生处于弱势地位的因素,从而形成科学的调控标准。基于效益价值的多元化理念与补偿性理念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准补偿性理念。由这种理念实施的政策能够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并被不同利益群体认可和接受。长远来看,多元化的学生群体产生的教育利益能够不断促进社会融合,为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塑造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治理氛围。1BFB7F0E-C668-4830-BCE2-DF9B2966F614

(二)体现了高等教育政策系统由关注社会利益诉求向关注学生利益诉求的转变

由上述分析可知,平等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核心评估域是经济、民生等社会利益需求,差异性公平理念下其核心评估域则由社会利益向个人发展需求转变。但就从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情况来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优先的实践惯性依旧强大,路径依赖特征明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基本路线的指引下,长期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该理念最初是社会分配领域的概念,后来覆盖到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所有领域。[20]导致政府往往借用社会公平的逻辑来理解和处理教育公平问题。同时,教育公平这一学术用语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政策文件中要追溯到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规划中,可见对教育公平的研究要滞后于社会公平的研究。效率优先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运行逻辑是高校选择“所需要的学生”,而不是针对“学生的所需”精准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一定程度上而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仍处于由重社会向重人的教育公平转变的路上。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由重物向重人的转变,首先,应提高高等教育公平的地位,由兼顾向“第一位”转变,树立高等教育公平本身就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的理念。其次,差异化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为保障教育结果是公平的,除了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外,还应保障入学机会分配制度效能的公平公正。即高等教育机会分配制度应符合两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人人,有利于弱势群体。最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应关注教育公平的多元性、学生需求的差异性和政策价值的多样性;要保障底线式公平、注重补偿性公平、追求差异性公平。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等全过程中,为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

(三)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公平是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性公平的必要条件

从教育利益的性质来看,教育利益可分为普惠性教育利益和竞争性教育利益。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显然属于后者。在竞争性教育利益分配中,平等性公平强调竞争的权利、机会的平等;补偿性公平则是为了实现制度的社会公正,为促进平等服务;差异性公平的主导价值为自由,强调从供给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营造自由竞争氛围,促进人的主体性的发挥,为社会带来活力及财富。差异性公平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主导原则。如果将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差异性视为教育结果的不平等,那么该教育结果的不平等是否公平需要论证。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应是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即通过高考招生计划指标的调控试图达到均衡的手段治标不治本,实质性机会平等应是保证学生在参加高考竞争前在竞争能力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为保障教育结果的是公平,除了要保证竞争性教育利益分配的程序公平和制度效能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外,还应保证普惠性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与竞争性教育利益不同,普惠性教育属于非竞争性教育利益,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范畴。只要达到资格条件,不需要竞争就可以获得此种利益。普惠性教育利益分配中,平等性公平原则处于主导地位,补偿性公平和差异性公平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普惠性教育利益平等的分配。其中平等性公平原则不仅包括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也包括教育结果的公平,即基准公平。具体而言,虽然学生的学习结果千差万别,不存在教育结果的一致和平等,但存在教育结果的合理性。也就是让所有学生通过接受普惠性教育,在其发展水平上达到相应的基准,从而为其将来的升学、就业等提供充分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机会。补偿性公平原则强调教育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试图通过不均衡的分配方式和倾斜政策,弥补由于学生家庭社经地位等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教育结果的不公平,进而达到教育结果的平等性公平。因此,普惠性教育利益的补偿性公平可看做平等性公平的延伸和补充。差异性公平关注学生自然条件的不同,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精准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差异性公平可视为平等性公平在价值领域的拓展。数量的均等或比例的相同是平等的典型含义,差异性公平则更多可理解为价值领域的平等,即给予不同学生同等的重视和对待。正如有学者所言,平等关切,其本质应是同等程度的主观重视而不是同等数量的利益分配[21],其不是数量概念而是价值概念,是平等性公平在价值领域的延伸和扩充。综合来看,普惠性教育(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的典型形式)利益分配的主导原则应是平等性公平原则,其核心价值应是平等,目的在于为每一个学生参与竞争提供实质平等的能力和机会。因此,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公平是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性公平的必要条件。

四、差异性公平理念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变革之逻辑

构建多维度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政策要以平等性公平为底线,以补偿性公平为手段,以实现差异性公平为目的。为此,新时代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将会发生些许变化。

(一)治理主体多元协调是基础

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水平主要通过存量调整、增量安排的方式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予以无条件约束性的政策補偿,从而凸显政府高等教育治理的公平与正义。显然这种表面式平等的实现主要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主导力量,属于典型的外延式治理。但要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差异性公平仅仅依靠政府的外在宏观调控已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作为政府政策宏观调控机制执行主体的高校要通过提高自身的品质和办学质量满足新时代学生多元化的高等教育需求,从而形成与政府宏观调控机制交相辉映的微观调控机制。如高校可通过“增量扩充、存量挖掘”的内部发展方式增加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供给。所谓增量扩充就是在现有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转变高等教育发展机制,实现不同类型、层次高校的分类,强调高校的分类发展、质量提升、特色办学,争创不同类型的一流大学。[22]存量扩充则是在保障培养质量及办学水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优质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功效,进一步挖掘高校的招生能力,扩大优质高等教育的招生容量,提高录取率,为更多学生创造入学机会。在此动态调整过程中,我国入学机会差异化公平的治理机制从政府主导的外延式治理向政府和高校治理协同的方式转变,其外在主要表征为一种双向的、复合型的公平。1BFB7F0E-C668-4830-BCE2-DF9B2966F614

(二)保障学生多元化利益诉求是核心

无论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价值的选择、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价,都应将保障学生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视为政策核心,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政策的全过程中,将满足学生的高等教育需求作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的价值选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要综合考虑不同学生群体的高等教育利益诉求,精细化高等教育政策设计,政策的评价要以“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政策目标在于提高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适龄人口上高水平大学的比例,但政府的政策实施目标不应止步于此,而是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让每一位学生从中受益的教育利益。这就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效益机制应由外生机制向内生机理过渡。一方面要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政策进一步提高其补偿的精准性。有研究表明,当下面向农村地区实施的专项计划的受益者仍是该地区的优势家庭子女。[23]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入学机会调控标准。这种标准的合理性更多指向价值层面,即对不同群体学生同等的对待和重视。之前,政策主要关注学生家庭社经背景和区域差异等社会因素对入学机会带来的影响。未来政策要更加关注造成学生个体处于弱势境况的不利因素的交叉性和复杂性。过度关注补偿政策受益群体的显性“身份标签”而非具体弱势境况,只会削弱为实现差异性公平而做出的努力。入学机会调控标准的多元化为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差异性公平提供了新的路径。

(三)义务教育平等性公平是根本

差异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核心价值为自由,强调自由竞争。义务教育平等性公平的核心价值为平等,强调为学生未来参与社会竞争奠定能力基础。平等与自由是彼此互惠、互为基础的关系。但笔者认为,促进基础教育层面的平等性公平应当比促进高等教育层面的差异性公平处于相对更加优先的位置。基础教育层面的平等性公平更多是一种普惠性教育利益的公平,不仅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也指向教育结果的平等。这里的教育结果平等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基准的平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的加速,社会要求义务教育必须大幅提升学生的最低基本素养,否则学生在未来的教育竞争中连最基本的教育机会平等都无法保障。如果忽视义务教育平等性公平,单方面强调高等教育的差异性公平,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弱肉强食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试想,优势阶层子女以现有的强势权力和丰厚财富为出发点,弱势阶层子女则以一无所有的家当和任人摆布的无保护现状为出发点,如此必然导致的结果是弱肉强势丛林法则的盛行。[24]甚至,这种不公平会经过代际传递、积累,并以固化的社会等级体制和壁垒表现出来,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适度优先促进基础教育层面普惠性教育利益的公平。但根据新中国教育发展历程可知,我国教育发展的重心在高等教育,将基础教育视为为高等教育服务的升学教育轨道。这点可从我国教育经费分配结构的变化趋势得到验证。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由1995年的563%下降至2005年的426%,之后一直稳定在43%左右。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由1995年的162%增加至2005年的318%,到2016年下降至242%,但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25]并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始终存在“东西部隆起,中部塌陷”的特征。[26]因此,对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而言,要建立公平的竞争制度以及公平的利益再分配制度。通过高等教育这一竞争性的教育利益分配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创造自由竞争的氛围,使人尽其才,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政府通过税收及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为义务教育平等性公平提供物质基础,使这种普惠性教育利益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从而为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实质平等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教育部.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20-05-20)[2021-03-17].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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