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操作轮岗降薪
2022-06-06李闯
李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5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先后担任科长、副经理等职务。 2016年4月底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申请人一直担任某仓配中心运营副经理兼运营中科科长,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7927.9元。2020年1月,申请人工作 22天,被申请人却无故克扣申请人工资661元。2020年2月,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居家办公4天、公司办公及外勤18天,共计出勤22天,被申请人无故拖延发放工资,且少发4665.9元。2020年3月及4月,被申请人一直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填写辞职审批表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在离职原因内勾选“薪酬待遇”,并注明“拖欠工资”。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为由,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2020年1月22日、1月23日未出勤打卡,被申请人据此扣除其两天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缺勤工资计算方法为7280÷22×2=661.82元。2020年2月起,由于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被申请人作为大型物流企业受到影响,为了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在接到上级总公司通知后,经职代会审议,确认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集体降薪以保证公司经营。根据相关文件,2020年2月除一线派件人员外的所有岗位按照12天轮岗降薪;2020年3月副经理及以上干部按照10天轮岗降薪;2020年4月除一线派件员外按照4天轮岗降薪,2至4月工资在原有发放时限标准上延緩一个月。根据上述原则,被申请人扣除了申请人2020年2月工资 4160元、3月工资3318. 19元、4月工资1327.27元。被申请人实行降薪制度系受迫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亦已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通知了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
仲裁观点
2020年2 月起被申请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其主观原因造成,另本会虽认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但该加班工资之争系因双方各自主张的加班时间、工时制度存异所致, 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得出被申请人系恶意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结论。故申请人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不足,对于申请人的请求,本会难以支持。
操作建议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全国人民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各行各业也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国家层面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岗保就业的政策,提出了企业与劳动者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号召。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以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在无特殊背景的情况下,企业想要调整员工薪资,尤其是涉及薪资降低,多数需要完备的制度依托,必要时还需与员工达成书面一致方可执行。可以看出,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内,企业出于减轻生产经营压力、稳岗保就业的目的,可以就调整薪资、轮岗轮休等事宜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统一安排,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薪的难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拿到了“尚方宝剑”就可以随意调整员工薪资,对于调薪轮岗方案还是需要充分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一方面让员工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的审查,另一方面如果方案过分不合理,如出现领导层不降薪,基层员工降薪,或者降薪幅度过大,影响员工基本生活等,即使降薪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也会因不存在合理性而被审判机关认定为无效。
那么关于民主协商程序应该如何履行呢?一般步骤如下:
1.公司应当制订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调薪轮岗方案,并注明调薪轮岗的期限、调薪轮岗的实施标准等具体细则。
2.将调薪轮岗方案发全体员工征询意见,因为疫情隔离封控政策,可以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等电子途径发布送达全体员工,并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
3.通过收集员工的意见,调整修订调薪轮岗方案,最终定稿的方案可按如下情形进行处理:
(1)企业有工会的,应当报送工会审议,经全体工会成员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施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工会审议手续应当既满足工会成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议召开的条件(如参加人数要求等),又满足方案通过的标准要求(如多数方案通过要求为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也有部分工会特别规定要求2/3以上成员同意,视单位工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2)企业无工会的,应当报职工代表会议,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施行,职代会审议手续同工会,职代会的召开手续和方案通过手续应当根据单位职代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3)对于既没有工会也没有职代会的企业,应当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投票,过半数以上员工同意后可以施行。
因为疫情的特殊性,前述会议的召开均可以通过线上会议、线上投票的方式进行,企业应当保留好会议内容和投票情况记录。
4.将通过审议的方案,发全体员工知晓,切忌只在办公系统中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告知等渠道将方案通知到员工个人,履行必要的告知送达义务。
疫情当下,企业与劳动者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望大家能够携起手来,共克时艰!
作者 劳达laboroot咨询顾问57BD6BC6-7007-4AEC-93E3-CF2DA01228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