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慈善信托发展路径
2022-05-30李俊廷
李俊廷
摘要:慈善事业对于扶贫济困、教育发展、医疗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可以有效弥补一部分政府能力的空缺,为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压力。而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不言而喻。由于慈善信托进入我国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可以尝试借鉴其他国家的较为成熟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的相关制度和体系。文章主要针对我国的慈善信托发展状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接下来对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障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路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民间慈善
一、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我国的信托业于二十世纪初起步,这个时间相对来说是比较晚的,当时的社会环境极其不稳定,各方面的条件也不具备,但是信托行业却发展了起来。之后的几十年中,发展很混乱,新中国成立初期甚至暂停了信托业务,直到1979年才开始复苏,后经历了不断地探索,时至2001年,国家出台了“一法三规”,我国的信托业才开始步入正轨。
信托业是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而慈善信托就属于信托业务中的一种,主要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开展的一种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与其他的信托业务不同的地方在于,普通信托业务的受益人是特定的,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是特定的,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委托人能够获取的信息很少,受托人面临的道德风险也相对较大。但慈善信托可以作为高净值个人财富管理的一种工具,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也是满足客户需求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因此应致力于解决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的阻碍,以保证慈善信托能平稳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根据慈善中国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达到了751条,累计总额为38.42亿元,近六年来,新增备案数在2021年首次发生减少,同比下降了11.33%;机构数也发生了首次下降,为39家,减少了4家,2021年的新增备案规模约为5.7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幅较大。
总体来说慈善信托发展是较为快速的,只有2021年略有下降。2017~2020年备案数量增长速度较快。但是随着2020年,我国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我国的脱贫攻坚事业完美结束,并且在2020年我国的新冠疫情情况也逐渐平稳,2021年新增慈善信托项目数量也有所减少,但因有个别规模较大的项目支撑,新增规模反而没有发生下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比增长53.23%。
2021慈善信托新增备案的总体规模发生了增长,但是备案数量却有所减少。从具体规模结构来看,2021年共备案227单慈善信托,其中占比最多是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占比超过了三分之二,而1亿元以上的仅有一单,与之前年度(除2020年外)基本持平,这也是为何备案数量减少而總规模却超过2020年的重要原因。总的来看,近两年来都是小规模的慈善信托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也说明了慈善信托的门槛正在逐渐降低,较低的门槛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不会因为门槛较高望而却步。100万以上规模的数量增长幅度不大,近两年也趋于平稳,这部分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尝试吸引更多的组织和企业参与到其中。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障碍
(一)公众参与程度低
慈善信托源自国外,在我国境内起步较晚,因此民众对慈善信托业了解不多,大多数民众参与慈善的方式也是募捐,对象主要是各个慈善基金会,慈善组织,但是对慈善信托却知之甚少。根据《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共接受境内外慈善捐赠2253.13亿元人民币。其中,内地接受款物捐赠共计2086.13亿元,我国的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国民也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但是慈善信托2020年的规模总和才3.72亿元,占捐赠总额不足1%,可见我国国民对于慈善信托的了解是极其匮乏的,更有甚者认为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是一样的。这和慈善信托的宣传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慈善信托本身在我国起步较晚,民众对此了解不足实属常情,因此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
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托的参与也比较局限。社会上对于慈善资金是否可以用来盈利意见也不尽统一。因此很多慈善机构对于这种局面也是持观望的态度,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资金在银行账户里搁置,而且还在不断贬值,却不愿意踏入新的领域利用这部分资金。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他们有运营慈善信托资金的能力,来源渠道却很有限。而且由于是慈善的目的,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大多也是赔本经营,不像其他的业务那样收取佣金和管理费。正如前文提到慈善信托起步较晚,信托公司开展新的业务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慈善信托的周期较长,这就导致了信托公司对于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兴致不高。企业是慈善捐赠的主力军,对于慈善信托来说也是极具潜力的,慈善信托对于这部分客户的需求很高,但是由于慈善信托的各项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严重打击了企业对于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部分企业在参与慈善事业时,会考虑建立自己的慈善基金会,不会再来参与慈善信托,这也导致了部分慈善信托客户的流失,从而导致了慈善信托发展的缓慢。
(二)税收优惠制度不明确
慈善信托是有制度优势的,在法律规定中是享有税收制度优惠的,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直接对标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只能参考慈善捐赠或者其他慈善事业的优惠制度,但是慈善信托又属于慈善事业中的一部分,这也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我国的各项慈善管理法律法规显示仅概括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缺乏具体的条件和认定程序。对于慈善信托如何获得税收优惠以及优惠力度,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当事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非常有限的。企业和个人如果进行慈善捐赠是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但是成立慈善信托时,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的话,信托公司没有给委托人开具捐助发票的权限,这也导致了委托人无法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而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时,慈善信托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是对于运营慈善信托来说慈善组织也是“门外汉”,他们不具备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这也导致慈善信托的发展进入了两难的境地。
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其存在形式也不断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现实中大量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如股票、不动产这一类的财产加入慈善信托,必然会有产权的转移。目前,针对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依然是空白的,委托人处理这类财产的各个环节中,还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加重了委托人的负担,致使委托人对于慈善信托的热情不断降温,甚至一部分捐赠遭到损失,流向了其他各项制度更健全的国家,从而导致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受到限制。再加上其他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不完善,对于我国慈善信托的供需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慈善信息公开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对各慈善组织对于各项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慈善救助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各类捐助落实情况。我国的慈善信息平台在2017年9月正式开始运行,各个慈善组织、慈善团体和受托人将慈善信息需按要求在平台上公布各项慈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但是该平台目前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进行信息披露的组织也很少,从这一点看来,该平台促进慈善信托信息的公开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目前我国对于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并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围绕着受托人和监管两个层面。而对于慈善信托的运营信息,社会公众几乎无法获得,这对于提升民众对于慈善信托的认可来说,也不是行之有效的途径;而且对于促进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的力度来讲也是不够的。
三、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路径
(一)加大公众的参与度
企业在慈善事业中的贡献很大,但是个人对于慈善事业的参与也同样重要,但是个体对于慈善信托的了解较少,大部分民众都是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助,对于后续的资金运营也不清楚,因此可以考虑对于社会公共普及慈善信托的相关知识,加深民众对于慈善信托的了解,如此才能积极参与到其中,以达到拓宽慈善信托资金来源的目的。首先,可以考虑定期到社区开展活动,进行宣讲,通过发一些小礼物增加社区内居民的参与度;其次,可以在高校开设选修课,对于慈善信托,或是更多的信托专业知识进行讲解,这个可能需要有政府牵头,或是信托自律组织牵头完成;最后,可以有行业组织内拍摄宣传视频,以小故事的形式投放到短视频平台,更大范围普及慈善信托的知识。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互补性极强,慈善组织对于慈善项目运作和资金募集较为擅长,而信托公司对于资金财产运营方面则专业性很强,因此他们有着很大的合作空间。慈善组织可以继续加深和信托公司的合作关系,长期发展。这对于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遇到的社会认知度低的问题,对于慈善资金来源问题也可以有效缓解;而且对于慈善组织不善于资金管理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以此达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更好发展的目的。因此,“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双受托人模式是二者结合的一种合理发展模式,二者作为联合受托人,扬长避短。一方面解决通过慈善组织对于各种慈善项目的运作,实现慈善目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对于慈善资金的高效运营,更好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更好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而且这种模式对于现在的税收优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可以暂时进行规避,提升企业对于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完善合理的制度是慈善信托发展的温床,对于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缺乏有利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激励来鼓励捐助人参与慈善信托,为了使慈善信托更好更快发展,税收优惠制度应尽快落到实处,强化慈善信托对各类慈善组织和社会人士的吸引力。
首先,是对于慈善信托的优惠制度,慈善信托的良好有序发展很大程度要依赖税收优惠制度,当前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委托人无法获得有效的税收优惠,这会导致委托人对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降低,因为同样的慈善行为,若是捐助给慈善组织,是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既能对社会公益贡献力量也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因此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应该尽快实施落地。主要可以从信托项目设立阶段、运营阶段以及最终的结束阶段分别设立不同的税收政策,更好激发委托人的积极性。其次,是对于税收优惠对象的认定,当前法律条件下,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对象的各项认定政策并未明确,因此需要明确认定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认定进行的主导机构和已经认定享有优惠资格后又丧失相应条件的处理方式等都需要有具体明确的条文进行确定,才能更加规范和合理。最后,税收优惠制度是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不能成为某些企业和个人逃税漏税的方式。可以定期对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滥用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拒绝该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资格以及再次申请的行为。并且可以对于滥用行为予以公告,有助于防止其他委托人出现同样的行为,以确保税收优惠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三)加强信息披露及监管
面对当前慈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也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可以考虑成立政府监管机构,方便当事人及群众在发现不法及不合规的现象时及时进行举报、投诉,可以实现政府和群众共同努力,并且慈善信息也可以得到共享。保留原有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但是对于披露制度和内容都要进行严格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定期按照规定公开披露慈善信息。对于慈善信托的财报、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有重大关联的人员信息、慈善信托的变更情况、各类事务处理情况都需要进行披露。更有利于民众进行监督。另外可以考虑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于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的情况进行监察,可以考虑和公司运营一样利用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监察,这类第三方机构在这方面的专业性较强,更好达到对慈善信托监管的目的。
四、结语
慈善信托成立至今,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由于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众对于慈善信托不了解,慈善信托的發展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要切实得到完善并平稳落地运行;慈善信息平台的各项制度及慈善信息的披露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及力度也要落到实处,政府和群众共同监督;同时,对于慈善信托的宣传力度也应加大,拓展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时间较短,相对于国外成熟的慈善信托体系,我们可以充分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政策环境和实际情况应用到我国的慈善信托的发展上来。相信在群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慈善信托发展也将逐渐步入正轨,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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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信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