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资管时代信托公司的挑战与对策
2014-09-03王瑞君
王瑞君
摘 要: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经过短短几年的高速发展就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门。但是伴随资管新政的出台,信托公司将会失去垄断经营权,面临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本文通过分析泛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托公司所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市场;信托业务;信托公司
一、泛资产管理市场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累大量财富,信托产品、高端理财产品逐渐受到高资产净值人士群体的青睐,资产管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随着2012年各监管机构高密度地颁布资管新政,对自身系统内金融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使资产管理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管理规模从2008年的近7.77万亿元增长到2013年末的30万亿元,增幅高达4倍左右。资产管理市场初步形成了证券、保险、基金和信托共同发展的格局,泛资产管理的格局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初具雏形,资产管理市场开始进入群雄逐鹿的“泛资产管理时代”。
尽管资产管理业务得到极大拓展,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充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偏小。按照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我国资产管理规模至少应该在100万亿元以上,而国内资产管理的实际规模仅30万亿元左右,从这个视角分析,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其次,制度不完善下对投资者的过度保护。最具代表性且存在较大争议的当属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源于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对金融市场稳定和自身声誉的爱护。刚性兑付将投资风险全盘转移给受托人,投资者认同刚性兑付就等同于投资零风险,使得信托业务退化为银行的存贷业务,改变了信托资金的本质属性。第三,多部门监管下的不公平竞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分业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表现为混合金融下金融全牌照的拥有者对单体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而且不同金融机构受到不同的标准和监管标准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分业监管已经不太适应目前混业经营的局面,不同监管尺度促使金融机构将更多精力放在寻求监管套利上,通道业务由此不断膨胀,不利于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
二、泛资管时代混乱格局的原因分析
在泛资管时代,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逐渐消失,传统的经营模式被其他金融机构简单复制,金融创新得不到有效推进,而且使资产管理市场面临严重的同质化问题。造成这种混乱格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在对信托公司的改革中,认为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业,缺乏对于“信托业务”和“信托业”的权威解释和清晰界定。
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定了信托业在金融分业制度下的定位。伴随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等金融业法律的相继立法,这一定位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信托公司被视为专营信托业务的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开展以信托为名的业务。另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和企业财富的大量积累,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类信托业务逐渐成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以及各监管机构对自身系统内的金融组织进行政策松绑,更加促进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推陈出新。这一情形造成了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称之为信托业务,而其他金融业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不是信托业务的格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遭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简单模仿,在业务层面以及业务准入、投资者条件、收益权流动化、分支机构等监管层面和信托公司展开正面竞争。而且各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面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比如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与券商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的同质化产品却受到不同的标准和监管规则。信托业务缺乏清晰界定和政出多门引起的监管标准不一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理运用形成法律制约,影响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见,信托业务缺乏清晰界定和政出多门导致的监管标准不一,是制约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泛资管时代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信托公司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借助自身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优势,将金融资源合理地分配至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部门,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信托公司则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实现自身的盈利。但是在泛资管背景下,信托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制度优势不再明显,监管标准更加严苛。信托业的制度安排赋予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专营权和跨市场配置资源的灵活性,这些优势为过去几年信托公司的爆发式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2012年各监管层对自身系统内金融机构的松绑,允许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促进了券商等金融机构纷纷在资产管理市场推陈出新,使得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面临更加直接和激烈的竞争。非信托金融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却不受《信托法》约束,这不仅削弱了信托公司多年来独有的制度优势,反而比信托公司有更多的优势。尤其不平等的竞争是,非信托金融机构经营的理财产品,尽管在产品性质上与信托公司提供的产品并无区别,但在公开募集、保底收益、资产管理下限、资产份额和销售渠道等多个方面均不受限制,存在明显的监管标准不统一。
(二)粗放式增长难以持续,信托研发创新能力亟待加强。信托公司由于独享信托业务经营权,导致“多样化投资、跨市场配置”的传统经营模式具有独特优势,迎来了信托公司的高速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并非是信托公司自身研发创新能力的结果,而是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下的制度红利。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以及各监管机构鼓励各自系统内的金融组织以更灵活的方式推出类信托产品,其他金融机构只需经过简单的模仿即可进入资产管理市场,加剧了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信托公司传统的经营模式受到严重冲击。
四、信托公司的应对之策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既要面对银行、券商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还要受到净资本管理、刚性兑付等监管要求,泛资管背景下的信托公司面临转型的挑战。
(一)应走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以信托公司目前的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要想覆盖所有的资产管理业务,并进一步控制其风险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格局下,信托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所处地域、股东背景、市场基础以及研发能力进行转型定位,选定两到三个领域作为自己主流的投资领域,实现差异化发展。比如平安信托和中信信托分别尝试发展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和土地流转信托业务,就具有自己鲜明的专业化定位,使其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资产管理能力的专业化理财机构。如果个别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专业能力和人才结构足够强大,也可以发展成为全能型的金融超市,但是大部分信托公司并没有发展成为这种全能型模式的能力,绝大部分信托公司应该坚持走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发展路径。
(二)应加强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与银行、券商以及基金等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血液里缺乏研究的传统基因,创新研发的职能在公司管理体制制定和业务流程设计上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甚至个别信托公司都没有研发部门,即便设有创新研发部门,研究人员的配置与研发能力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随着泛资管时代而来的竞争意味着信托公司粗放式经营的传统模式难以持续。面对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信托公司需深挖自身优势,在市场定位、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上进行及时调整,这都需要强大的研发能力作为支撑。
(三)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新的资产管理政策使得信托公司面临更多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打开了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资产管理市场的闸门,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新的发展机遇。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市场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灵活性,整合其他金融机构优势,积极开展证信合作、银信合作、保信合作、基信合作等业务模式,通过跨系统整合硬件、人员和数据,与其他发挥资产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深入合作,实现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拓展与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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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华辉,《信托公司的差异化发展》,《中国金融》,2013年第21期。
责任编辑、校对:苗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