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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优化路径

2022-05-30邱圣童

南北桥 2022年6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比较研究

[ 摘要 ]文章以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特色考核制度为视角,在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创新突破进行探索。提出“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革新方向,并论证以该方向为改革依据的合理性。最后针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制度创新提出建议。

[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比较研究;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K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6.011

2019年6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与原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比,新规定补充并深入了较多内容,通过对新规定的学习以及研究总结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探索未来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发展方向。

笔者通过对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研究、创新探索等关键词的搜索,寻找法学期刊论文相关方面的内容,实现对所写主题有关资料较为全面的了解。

目前以公务员考核制度为主题的法律文献较为丰富,其内容将有关方面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总结得较为全面,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也有学者以具体某一地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来总结我国在此方面的实施现状。但目前有关方面的研究仍存在缺陷:首先,大多数文献较为陈旧,没有将新规定纳入研究范围;其次,大多数文章都只针对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发展历史或现行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未根据相關政策的趋势走向对创新发展的改革路径进行探索。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文本分析法、描述性研究法等方法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补充完善有关理论缺陷。

1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1.1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

公务员考核,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这一抓手,对公务员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与规范,从而建设一只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制度以“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分级分类、简便易行;奖惩分明、有效管用”为基本原则,将“德、能、勤、绩、廉”作为重点考核对象,围绕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开展考核工作。这要求公务员个人思想品德、政治品质优良,紧跟党组织,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时刻保持先进;注重个人工作效果、工作能力的提升,保持高水平的职业素养;在完成工作的同时提高效率,勇于担当,尽职尽责、勤勉敬业;实现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工作实绩的全方位发展;坚定廉洁自律、依法履职、遵纪守法、恪守道德操守。

1.2  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2.1  公务员考核主体单一导致群众参与程度低

《公务员考核规定》第13条对公务员考核具体实施程序制定了要求:“公务员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从该条可知,公务员考核的主体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组织的领导层及其内部的部门人员代表构成。

我国《公务员法》第37条也规定:“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虽然群众意见是公务员考核的一个参考方面,但最终结果还是由主管领导提出,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最终确认,在实践中群众意见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应有价值难以体现。

12.2  群众参与考核评价途径少

《公务员考核规定》第14条要求年度考核时采取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的相关情况。但在逐步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务员考核制度并未随之改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也未经由其对公务员工作的评价而间接反映。首先,群众难以深入每一位公务员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而对该公务员作出全面评价,其次,群众参与公务员考核评价的途径模糊,无法使真正了解被考核公务员的群众介入考核程序中,群众意见难以发挥应有价值。最后,主管领导获悉群众评价难,上级领导与普通群众之间跨层级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群众意见难以有效地反馈到主管公务员的领导层。

1.2.3  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条件界限模糊

《公务员考核规定》第6条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第7条至第10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等次所对应的不同情形,但作为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法律规范,笼统的概括性形容不可避免,第9条“确定公务员为基本职称等次的表现情形”中“一般”“消极”“明显不足”等作为评判标准的词语的主观性较强,在考核过程中可操作性较低。此外,在第7条和第8条列举优秀和称职等次条件中,两个层级标准大多只有文义上的区分,例如“思想政治素质高”与“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强”与“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作风好”与“工作作风较好”等。这种仅限于文字区别的评判规则使公务员考核在实际操作中无法界定一个通用、客观的标准体系,只能通过公务员之间的不断对比来确定最终等次,第10条与第11条列举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条件的内容也是如此。

公务员工作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因而只有群众才能真正反映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做出公正有效的考核评价。

2    探索制度创新特色改革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应当具备“因地制宜”“随势而动”的特点,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先进方法。对新理论、成熟经验选择性适用,科学论证新方法的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摒弃公务员制度体系自成一派的陈旧观念,将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介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在承认两者共通点的同时,借鉴企业考核管理员工的优势经验,实现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1  坚定群众作为服务对象的考核主体地位

我们应当注重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参与程度,将群众置于考核主体的地位,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扩大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群众性基础,以群众的评价与意见作为考核的主要导向,将“群众意识”纳入考核的评价体系中,重点考评公务员的职责履行,通过群众对公务员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反馈,提升公务员的服务质量。将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与群众评价紧密联系在一起,强化群众在日常工作中的考核主体地位,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群众与公务员之间建立一种连贯的、多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将《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听取群众意见”的考核要求落到实处。

2.2  扩大群众参与考核评价的途径方法

引进企业中服务对象对服务人员的“一对一”评价机制,使群众评价与意见真正实现可量化,成为科学的考核依据。例如,在移动公司服务消费者时,在服务结束后服务方会以短信或语音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求评价,在消费者询问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服务方会以电话形式进行回访,再次确认问题是否已被解决。淘宝店设置了自动评价对话框,会在消费者向客服咨询商品结束后自动弹出,这种评价方式具有即时性、有效性的特点,实现了高效收集消费者评价的目的。

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升消费者的用户体验,同时也达到了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的目标。主管机关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时也可以参照这种模式,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便捷优势,于线上开展评价反馈工作,以“群众评价”为主要考核依据,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特色考核制度。

2.3  因“岗”制宜,重视绩效考核

我国正在积极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在此形势下,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应当聚焦于职责履行,根据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绩效考核规则与指标,通过对公务员绩效的考察,促进公务员服务品质的提升,从而提升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例如在信访与法院等与基层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单位设立绩效指标,根据各单位职责岗位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年终总结各单位各岗位公务员的绩效成果,对全年工作进行考核,在各单位、全市乃至全省,评选绩效优异单位和个人加以表彰和鼓励。各地可以借鉴武汉市近年的实践经验,每年评选出年度全市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立功单位、先进单位以及年度全市“百佳公务员”,并进行通报表彰。绩效考核不是仅限企业管理的专门方法,于当前构建服务型政府也同样适用,能有效促进公务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的提升,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使人民满意。

2.4  建立健全可量化的评价考核机制

完善公务员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结果各等次的条件与情形制定更详细的标准,建立可量化的评价考核机制。

首先,要确保量化考核的数据有依据、来源可追溯,可以借助记实手册等辅助工具对平时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以备考核时可以参考。此外,可以要求被考核公务员将其岗位职责以及工作任务在记实手册的相应位置标明,分阶段向上级领导汇报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任务完成进度,便于领导实时跟进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掌握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

为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应当设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明确具体地规范各考核等次所应具备的条件,将凡是可以量化评价的工作内容都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考核,采取多因素、多分级的方法,将抽象的考核指标细化为具体的多级指标,例如,将公务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进行详细的规范,使这一考核内容可以被量化,从而实现精准考核的目的。可以借鉴衡阳市、南通市在条件与情形中设置的量化标准,“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工作作风不严谨,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1次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等规定。通过量化考核可以有效避免考核主体的主观判断,使考核结果更为客观公正。

2.5  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勵作用

加强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从而达到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效果,形成“考核——激励——再考核——再激励”的良性循环。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考核结果运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职务职级的晋升和工资奖金的发放等方面。但是条文中的规定仍不具体,例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晋升职务职级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考虑”的表述缺乏更详细的解释,在实际落实该规定时,可以将“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作为晋升职务职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而加强考核等次与工作晋升之间的关联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强化优良的工作作风。此外,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概括性较高,数额差异不明确,无法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可以将奖金划分为较多等级,从而加大不同公务员的工资薪金差异,通过考核与薪酬的直接挂钩来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强化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作用,体现考核结果的价值。

3    结语

虽然2020年底最新公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较先前的试行版本对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由主管机关主导考评结果、群众参与程度低、可量化指标少的考核制度弊端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现行考核制度与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并不相符,不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未来,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制度与成熟经验,引进企业考评机制,设立可量化标准,把握主流发展趋势,以群众评价为主要依据,坚持群众的考核主体地位,探索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特色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考核规定[EB/OL].共产党员网,(2020-12-28)[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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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晶晶.政府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公务员考核体系创新[J].人民论坛,2018(6).

[4] 程淑琴,倪东辉,潘彬.基于大数据视角的基层公务员考核机制创新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J],2018(7).

[5] 贺莉,刘张立.公务员考核体系的创新路径与特征——基于文本分析的多案例研究[J].行政论坛,2014(4).

[ 作者简介 ]邱圣童,女,山东烟台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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