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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毒品成分的食品案件办理实践与思考

2022-05-30王小兰李晓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9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生产

王小兰 李晓霞

摘 要:部分犯罪分子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食品饮料,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打击和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邀请专家论证、沟通会商等工作,夯实证据基础,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揭露毒品犯罪行为本质,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审慎提出量刑建议。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实现精准打击。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力促毒品问题溯源治理。

关键词:生产、销售含毒品成分的食品 毒品犯罪 引导取证 内外联动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6年,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混合液体粘贴“果味香精CD123”的商品标签,交由广东另一公司(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通过四川某公司将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当场查获“咔哇氿”饮料720余件,后追回售出的18505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咔哇氿”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分别为2000-44000?g/ml、80.3-7358?g/ml。

2017年12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22日,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扣押的用毒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难点与重点

本案中,王某生产、销售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检察机关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可能涉嫌毒品犯罪。两者在构成要件、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而前期公安机关主要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收集固定证据,故现有证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主观明知尚未查清。王某供称自己系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不是故意制造、贩卖毒品。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某主观明知。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难以界定。γ-丁内酯可自然生成γ-羟丁酸,故无法判断饮料中的γ-羟丁酸是自然生成还是王某制造而成。三是个别环节取证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如对查获的多批“咔哇氿”饮料,混合进行γ-羟丁酸定性和含量鉴定,不符合“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四是案件定性分歧大。当时四川省内无类似案例可以借鉴,全国范围内仅广东有一关联案件,但尚未判决。

为解决本案证据、事实认定及定性方面的困难和分歧,检察机关决定介入侦查,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一)引导侦查取证,重点破解主观明知认定难题

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侦查,组织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会商案情,明确建议侦查机关将侦查方向调整为毒品犯罪,重点围绕王某主观明知、毒品含量鉴定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取证建议。

关于王某的主观明知,公安机关根据建议,核查王某的从业经历,发现其曾从事酒水营销,知悉娱樂场所客户对麻醉性、刺激性物质的需求;恢复、提取王某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查明其曾通过网络检索γ-丁内酯的易制毒属性和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具有使人眩晕、致幻的效果;讯问王某,调取生产人员证言,查明王某经反复实验,独自掌握了制造含γ-羟丁酸饮料的配方及流程,并在委托加工时刻意隐瞒使用γ-丁内酯的事实;调取饮料外包装及销售人员证言,查明王某委托生产时,要求包装上印刷“一次饮用不能超过三瓶”“饮用后不得开车”的提示,配料表上用“γ-氨基丁酸”掩盖“γ-羟丁酸”,但该饮料在娱乐场所的销售价格远超同类γ-氨基丁酸饮料。至此,证明王某主观明知的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毒品定性和含量鉴定,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查获的所有“咔哇氿”饮料,按批次随机取样送检。另外,加强与广东检察机关的信息互通,了解同案犯(广东两个公司及负责人)、关联案件“咔哇潮饮”案[1]的审查情况,调取快递发货单等重要证据,查明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和途径。

(二)补强专业短板,揭露毒品犯罪行为本质

由于本案涉及新型合成毒品,专业性强,办案人员首先通过查阅资料、网络搜索等方式自行学习,后走访咨询四川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川大学的专家学者,深入了解γ-丁内酯和γ-羟丁酸的化学属性。得知,γ-丁内酯在案发当时未被列管,分食品用和工业用,食品用γ-丁内酯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但国家对其作了含量要求。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会造成使用人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严重时会致人失去意识、昏迷,服用超过10g可能致死。γ-丁内酯自然状态下水解可少量生成γ-羟丁酸,但含量不稳定,在人工干预等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含量较为稳定。

为核查γ-羟丁酸含量变化及稳定性差异,判断王某是否有意创造条件促进毒品生成,办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原料供应厂商的证言,对各环节γ-羟丁酸含量开展鉴定。经调取证言,发现王某使用的是工业用γ-丁内酯,而非食品用添加剂。经鉴定,供应厂商仓库内提取的γ-丁内酯未检出γ-羟丁酸,在王某家查获的混合液体及“咔哇氿”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且含量相对稳定,能够排除γ-羟丁酸系自然生成。王某以γ-丁内酯为原料制造混合液体“果味香精CD123”,进而通过控制温度等特定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过程中,虽然“果味香精CD123”被水大量稀释,但鉴定意见显示成品饮料中γ-羟丁酸的含量并未明显减少,表明生产过程中γ-丁内酯还在不断发生化学反应生成γ-羟丁酸。可见饮料中的γ-羟丁酸不是原料自然生成,而是王某加工生成。

(三)深挖财物线索,斩断毒品犯罪经济链条

王某犯罪持续时间长,制贩“咔哇氿”饮料量大、面广,销售流水记录达1158万余元。为彻底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检察机关把调查王某的财产线索作为重点,引导公安机关深入分析王某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彻查其名下所有资产,加大对违法所得及其他财物的数量、来源、权属等的调查力度。先后对其名下的两套住房、一个车位、894万余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或冻结,对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余元予以冻结,为后期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四)结合饮料数量、毒品含量等情节,审慎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357条,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案王某贩卖、制造含γ-羟丁酸的毒品饮料达5万余件,属于毒品数量大,应适用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鉴于γ-羟丁酸含量较低,销售场所相对特定,且王某明示饮用安全注意事项,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检察机关认为可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办案思考

(一)注重全方位收集证据,综合判断主观明知

实践中,对生产、销售含毒品成分食品的行为,定罪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鉴于此类犯罪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何认定主观明知成为一大难题。尽管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在从事毒品犯罪的心理状态,但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其口供,而应结合犯罪过程、行为方式,其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王某的主观明知,即通过其从业经历、生产制作工艺、产品标签标注、销售场所及价格等客观实际情况来认定。

(二)注重借助外力“外脑”,解决专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新型毒品一般是通过化学方法合成。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办案经验,还需要熟悉制毒原料和毒品的各种化学属性,及毒品的毒害性。故,办案中要注重通过邀请专家论证、走访学者等途径,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分析新型毒品的生成原理及行为人的犯罪模式。

(三)注重内外联动,实现精准打击

對于取证难度大、定性存在争议的毒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会商,有助于解决取证难题和定性分歧,实现精准打击。

本案案发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三级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督办指导,多次召开省、市、区三级检察官联席会,多次协调公安机关、法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研讨案情,协调广东省检察机关给予配合。就侦查方向和取证问题,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夯实证据基础;就案件定性、饮料的生产数量、毒品数量认定及涉案财物的处置等问题,反复与法院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找、召回市面上残留的“咔哇氿”饮料1.8万余件,及时阻止毒品扩散,减少社会危害。

(四)注重溯源治理,提升禁毒实效

办案人员应强化系统观念和溯源治理意识,依法能动履职,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防患于未然、抓源治本。本案中,针对含毒品成分饮料通过市场销售渠道向社会扩散的问题,检察机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易制毒原料γ-丁内酯未被国家列管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γ-丁内酯列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21年9月列管),从根本上封堵制毒渠道。鉴于本案是在饮料中发现毒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本案开展禁毒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警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可疑“食品”“饮料”加强甄别,以防受到新型毒品的侵害。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61000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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