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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下“迷药”刑事案件的重难点问题与解决路径

2022-05-30卢宏辉刘文霞张留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9期
关键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卢宏辉 刘文霞 张留丰

摘 要:行为人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强奸、抢劫等目的行为难以查实的,欺骗他人吸毒的手段行为应单独进行刑法评价。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精准引导取证方向,注意加强检技协作、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关键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导侦查取证 自行补充侦查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被告人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等。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数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对郭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院”)以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结合郭某某否认基本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1年8月26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难点、重点与解决路径

(一)办案难点和重点

本案案发后,普陀区院应公安机关商请参与案件会商。虽郭某某在火锅店给张某乙等人下“迷药”的行为高度疑似强奸或强制猥亵相关犯罪,但因相应证据并不充分,特别是郭某某对其行为目的、所用药物的来源和成分等存在诸多无罪辩解,本案刑事立案与否、具体罪名如何确定存在较大争议。

1.行为目的不清。郭某某到案后虽承认给对方下药,但否认有强奸、猥亵或者劫取财物等目的,辩称是为了和对方拼酒才使用了能够降低对方酒量的“拼酒药”。其对给女友张某甲下药的行为并不否认,但辩称“自己存在心理障碍,就是单纯为了追求下药的快感”,并无其他目的和行为。

2.“迷药”来源及与郭某某的关联性存疑。虽然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张某乙使用的火锅店啤酒杯中以及张某乙体内均检出被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但郭某某辩称其所下药物系在重庆某酒吧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的普通“拼酒药”,并非涉案列管药品。郭某某所下药品的外包装已被丢弃,其所供药品来源又难以实际查证,而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的相似包装药品中未能检出γ-羟丁酸、三唑仑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证实涉案药品来源及与郭某某关联性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同样,郭某某对给女友张某甲下药的行为虽略做供述但内容笼统,因未被当场查获,且张某甲因被下药昏迷而不能回忆,关于郭某某下药的次数、药品成分和来源渠道等各方面证据亦存在收集不到位的情况。

3.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从在案证据看,难以证实郭某某对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存在或即将发生后续强奸、猥亵等行为,对其单纯下药的行为应作何评价,检警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可考虑以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未遂处理,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郭某某下药后有靠近、接触女被害人肢体或其他强奸、猥亵等着手实行行为,不符合犯罪未遂情形,且郭某某归案后一直否认相关动机,在案亦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该主观故意,强奸、强制猥亵犯罪的预备形态都难以成立。公安机关另认为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昏迷等症状,身体受到一定伤害,但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难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提出,鉴于郭某某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害后果,拟以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指出,郭某某下药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人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行政处罚手段明显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二)解决路径

1.能动履职,精准引导侦查方向。因属新类型、争议性案件,實务中对于本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不同认识,检察机关受邀介入后及时跟进案情,走访现场,专题研判,对立案案由、侦查方向、潜在证据的挖掘和固定、证据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均提出详实、具体的引导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初期强奸等方面的证据较为欠缺,从被害人伤情来看故意伤害罪也难以认定,但涉案“迷药”成分三唑仑、γ-羟丁酸均系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本案显系医疗之外的非法用途,只要能够确认上述“迷药”成分,则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服用的相关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相应证据已具雏形,建议将侦查方向、取证重点及时调整,在此基础上再深挖强奸等目的行为。

2.适时介入,有效锁定取证重点。本案取证重点进一步锁定在涉案“迷药”的具体成分、郭某某对“迷药”成分、药效和国家管制性等方面的主观心态等方面。针对郭某某供及曾给张某甲用过一次三唑仑片、张某甲亦陈述曾怀疑在朋友婚礼期间被郭某某下药的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郭某某聊天记录、在线支付交易等电子数据进行搜集、固定,最后在郭某某的淘宝账户回收站中发现相关交易信息,且购买时间与在案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下药时间吻合,据此形成多点印证,明确了该次郭某某给张某甲下药的具体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郭某某系国企工作人员,可能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同步建议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方面证据,确保做到客观全面、不枉不纵。

3.检、技协作,成功发掘客观性证据。就郭某某使用的“拼酒药”是否系啤酒杯中检出的γ-羟丁酸以及药品来源问题,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虽对郭某某的手机数据进行了勘验提取但内容并不完整,遂尝试借助检察技术手段对手机内容进行镜像恢复后再行勘验,对提取到的海量数据进行审查和关键词检索后,在手机浏览器历史记录和数十万条聊天记录中成功找到郭某某向他人购买药品的药名、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假名收货等关键信息,明确了γ-羟丁酸的来源,建立了γ-羟丁酸与郭某某的稳定关联。

4.有的放矢,注意加强庭审指控。本案因最终未能查实强奸相关犯罪,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针对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答辩指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涉案“迷药”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三唑仑和γ-羟丁酸,事实清楚,有相关交易信息和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等证实,被告人对三唑仑也曾供及,进一步印证其犯罪事实;二是从其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上网浏览记录以及假名购买等隐蔽手段可知,郭某某对“迷药”性质和毒品性状显系明知;三是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使人成瘾等特定动机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四是郭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毒,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一、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法律意见。

三、办案思考

(一)把握核心要件,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相关犯罪

近期,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下“迷药”案件屡见报端,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影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更多关注强奸、强制猥亵或劫取财物等后续行为,对于目的行为证据不足,或行为人仅为寻求刺激,并无特定犯罪目的的案件,要注意把握核心要件,准确适用法律,正视下“迷药”这一手段行为本身即为欺骗他人吸毒的法律性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根据个案情节做出应有评价。

(二)全面审查分析,综合判定涉案“迷药”毒品属性

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大多具有毒品、药品双重性质,其镇静、安眠等药用功效往往成为行为人不明知其毒品属性的借口,对此应全面审查、综合判定。如果行为人自认明知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是列管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毒品;如果行为人拒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应当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职业、生活背景、有无吸毒贩毒史以及实施本次毒品犯罪的具体方式、毒品被交付或查获时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适时介入侦查,推进引导取证工作精准高效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积极作用,将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向刑事诉讼前端延伸,精准引导侦查方向,推动全面、准确、深入、有效地收集、提取、固定、保管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督,避免侦查机关在侦查方向上“走弯路”,在证据收集、固定上“打折扣”,在查深查透上“留死角”,努力减少案件在审查起诉階段发生退查等致使程序倒流的情况。

(四)加强检、技协作,大力提升自行补充侦查质效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延伸,是完善证据体系的“最后一块拼图”,作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可以更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锻炼检察干警侦查意识和能力,增加案件亲历性,提高办案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内部强大的检察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检、技协作,对公安机关未完整恢复的手机数据进行再恢复,成功获取了定案关键证据,提升了自行补充侦查质效。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31610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310012]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3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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