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单物权化业务模式及实施路径探讨
2022-05-25史元超
史元超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货运部,北京 100844)
0 引言
发展铁路运单物权化,有利于相关贸易主体开展融资活动,提高货物、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推动形成适用于我国铁路的国内国际货物运输规则。201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1]。但现阶段存在铁路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和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等多种模式,尚未形成铁路运单物权化的统一规则[2]。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铁路运单体系,在现有铁路运单体系基础上研究赋予物权凭证功能,便于实践推广。
结合新发展格局下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发展的趋势,自贸试验区、铁路部门及相关企业、国际组织等积极开展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实践探索。其中,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探索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涉及国内运单、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运单、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运单、铁海联运运单等物权化试点。试点成果表明,物权化铁路运单应用后实现了“单货分离”,既有助于方便货物途中交易、加速国际贸易循环,又有利于拓展铁路运输金融业务、缓解客户资金周转困难,持续提升铁路运输市场竞争力。
在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方面,现有研究文献主要围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物权化,重点剖析运单物权化的探索背景、具体内涵、驱动因素和实施对策。曲涛等[3]提出铁路运单物权化是赋予铁路运单代替货物进行拟制交易的功能,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意愿自治予以实现,铁路运单物权化推广的现实需求是加快小微贸易和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在实践探索方面,秦淑敏[4],杨道法等[5]提出以“控货权”为主要逻辑,严格规定凭单放货制度保障物权化运单持有人的控货权,并进一步推进运单电子化,简化交易流程,满足商事主体的不同需求。在实施对策上,徐娇[6]提出应从争取政策支持、加强行业合作、依托信息技术、推广实践试点等方面拓展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在成效分析方面,高瑞琦[7]利用数理模型分析验证了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可有效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但是鲜有文献对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业务模式和实施路径展开系统分析。基于此,以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主要研究方向,对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典型业务模式及实施路径进行探讨。
1 铁路运单物权化发展现状
1.1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国家为加快探索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应用,相继出台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鼓励将物权化铁路运输单证创新应用于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等实践领域,积累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规和规则体系提供支撑。近年来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相关政策如表1所示。
表1 近年来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相关政策Tab.1 Relevant policies on real right of railway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in recent years
从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可以看出,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凭证功能的探索由积累实践经验到规则体系完善再到具体应用推广的探索脉络逐渐清晰。2018年11月国家提出探索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后,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规划中强调推动并完善铁路提单融资工程,同年重庆自贸区率先探索推广应用,此后其他地区相继进行实践;2021年9月国务院指出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形成司法解释,积极推进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完善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规则体系;2021年底进一步提出扩大铁路运单在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的应用,并开展单证融资创新。
1.2 铁路运单物权化发展现状及问题
铁路运单是铁路发站在揽收货物和相关费用后开据的铁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铁路货运中最主要的运输单证。目前,铁路运单可分为两大类,即国内铁路运单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下简称“国联运单”)。由于国际铁路联运涉及的国家众多、国际货运规则不统一,造成国联运单内容和形式较为复杂。国联运单有3种,即国际货协运单、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约/国际货协统一运单。以上3种国联运单的使用需要根据始发、途经及终到国家遵从的国际货运规则来确定。铁路运单物权化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铁路运单物权化面临缺少顶层法规依据和配套规则的困难。国内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铁路运单的物权属性,铁路部门同样缺少相关法规支撑;国际法方面,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均未承认国联运单的物权属性,且修改现行国际规则因涉及成员多、程序复杂,其耗时长、阻力大。自2019年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铁路合作组织(以下简称“铁组”)等均就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国际规则展开了探讨,但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2)铁路运单物权化面临实践方式选择和业务实施中多方协调的困难。目前,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探索还处在初期阶段,考虑到铁路运单物权化的目标是拓展基于铁路运单的贸易、结算和融资业务,提高贸易和流通效率,因而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实践探索应聚焦贸易业务,例如将铁路运单创新应用于信用证结算、质押融资、转让交易等方面。每种业务都有固定的适用范围和业务流程,在实践过程中统筹考虑客户和金融机构具体需求,铁路承运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需要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签定有关合同,并严格执行。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信任显得尤为重要。
(3)铁路运单物权化需要与铁路业务延伸不断协调和适应。当前长距离陆路运输以铁路运输为主,随着门到门运输服务的发展以及货源辐射范围的扩大,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比例逐渐提高。作为长距离陆路国际贸易运输产品的代表——中欧班列在货源集散的过程中也依赖公路运输及水路运输。除多式联运外,铁路部门还将拓展仓储、配送、包装、加工、展示交易、物流金融等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为了保证铁路运单物权化满足铁路多式联运以及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的需求,需要对运单格式、业务规则、传递流程等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2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典型业务模式设计
物权化铁路运单的应用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加速资金周转,因而铁路运单在贸易和融资业务上的创新应用是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实施重点。由于物权化铁路运单在涉及主体和流转流程方面的复杂性,有必要设计基于物权化铁路运单的围绕融资、结算、转让交易等领域的典型业务模式,主要包括运单质押融资业务、信用证结算业务和转让交易业务,不同业务模式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和收益风险。
2.1 国内铁路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运单质押融资是借鉴仓单质押业务、基于铁路运单物权化进行的融资业务创新,可进一步拓展依托铁路运输货物的融资渠道。铁路具备开展运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天然优势,同时也是铁路向物流金融领域延伸、开拓全新业务板块的重要途径[8-9]。
实施国内铁路运单物权化应重点推进运单质押融资业务。货主企业可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提供贷款。同时,银行委托铁路运输企业监管货物。铁路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图如图1所示。另外,货主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保证质押运单货物总体价值不低于银行授信额度的前提下,经银行同意,并与银行签订运单质押合同的补充协议,采用运单置换的方式,使质押货物可持续流动更新,企业资金得以顺畅周转。国内铁路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模式下银行的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益以及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的收益包括向货主收取运输、储存保管货物的费用,向银行收取货物监管费用,以及对货物价值进行评估服务的收益等。
图1 铁路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图Fig.1 Business process of rail waybill pledge financing
2.2 基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信用证结算业务模式
信用证结算是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主要应用之一。目前信用证是大宗贸易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以其方便灵活的融资空间和“可追索”特性成为了首选。当铁路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后可以作为跟单的单据,既保障了卖方货款回收的时效又减轻了买方支付货款的压力。铁路运单物权化在信用证结算上的应用可以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在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促进国际陆路贸易的繁荣发展。
根据国际贸易需求,实施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应重点推进基于国联运单物权化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基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信用证结算业务模式的特点有: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并将国联运单物权凭证联作为信用证议付单据;修改货物交付规则,实行凭国联运单物权凭证联提货和放货;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监管服务,加强交付环节的可控性。基于国联运单的国际信用证(承兑)结算业务流程图如图2所示。
图2 基于国联运单的国际信用证(承兑)结算业务流程图Fig.2 Business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 (acceptance) settlement based on rail waybills of 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
2.3 转让交易业务模式
转让交易是货物在途运输过程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的持有人通过背书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的交易,即通过转让运单物权凭证联完成货物的转让,第三方在获得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后可凭单提货或继续转让交易。基于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转让交易有利于大幅提高贸易效率,加速货物和资金的周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转让交易业务主要涉及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持有人和交易方,其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持有人可以是发货人也可以是收货人。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持有人与交易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当交易方按合同付款后,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持有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转让给交易方,之后交易方凭借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向铁路承运人提货,铁路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转让交易业务流程图如图3所示。
图3 转让交易业务流程图Fig.3 Business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transaction
2.4 业务模式比较分析
运单质押融资业务、信用证结算业务和转让交易业务在应用范围、涉及主体、收益来源及业务流程上各有特点。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典型模式比较分析如表2所示。
表2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典型业务模式比较分析Tab.2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ypical business modes of real right of rail waybills
在应用范围方面,考虑到客户需求和风险防范,运单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在国内开展,信用证结算业务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而转让交易业务既适用于国内贸易,也适用于国际贸易。
从涉及主体看,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涉及主体较多,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铁路承运人、银行等;国际信用证结算业务涉及主体多且复杂,包括收货人、发货人、铁路承运人、银行等,且买卖双方一方为国内企业,另一方为国外企业,铁路承运人既包括国内铁路运输企业,也包括外国铁路运输企业,银行既涉及国内的银行,也涉及外国银行或国内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转让交易业务涉及的主体较少,包括运单物权凭证联持有人、交易商、铁路承运人。
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益看,3种模式下铁路运输企业均可获得货物运输、储存的收入;对于运单质押融资业务,铁路运输企业还会获得货物监管、估值等收入;对于信用证结算业务,铁路运输企业也将获得货物监管收入。
在业务流程方面,国际信用证结算业务因为涉及国际贸易且涉及主体较多,故业务环节多、流程复杂;运单质押融资业务涉及主体较多,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较复杂;相比前两种业务模式,转让交易业务涉及主体较少,流程相对简单。
3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实施路径
鉴于现有国内铁路运单和国联运单都是由多联构成,且各联的作用和流转流程各不相同,为了推进实施基于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转让、质押和结算业务,首先需要对现有铁路运单进行适应性修改[10]。一是在现有多联国内铁路运单和国联运单的基础上,将其中一联(如国内铁路运单的领货凭证联)改为物权凭证联或新增一联物权凭证联,并在其背面条款中规定其为提取货物、质押融资、转让交易、信用证结算的凭证。二是更改铁路运单正面记载项中的“收货人”栏,将其改为“收货人或凭指示”,当该栏以“凭指示”方式填写时,表示该运单的物权凭证联可以转让,经背书,运单物权凭证联的持有人有权凭运单提取货物或者转让货物,从而便于实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凭单交易转让功能和货款的信用证议付功能。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实施是一项需要长时间推进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实施地域、业务规则和运输主体都较为广泛,需要按照循序渐进原则有序推进。首先从业务实践入手开展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形成法规标准,最后在相关国家开展推广应用。铁路运单物权化实施阶段如表3所示。
表3 铁路运单物权化实施阶段Tab.3 Implementation stages of real right of rail waybills
第一阶段应以试点示范为主。在国内和相邻国家同时展开,例如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国、越南等,依托我国铁路的品牌效应和强大的物流网络及客户资源,在保持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规则、业务流程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和双边国际协议,采取“一事一议”或“试点示范”的方式稳步探索国内铁路运单的物权化以及我国与邻国间国际铁路运单的物权化路径。在试点实施国内铁路运单物权化时,应围绕具体实施项目由相关主体协商签定运单物权化的具体业务合同,明确铁路承运人、金融机构和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及物权化铁路运单的功能定位,作为临时的配套业务规则。在纸质国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推进电子运单的物权化,以简化业务流程,提高运输和贸易效率。为了推进我国与相邻国家间国际铁路运单的物权化,进而便利两国间贸易,减轻两国进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可由我国与邻国友好协商,签订推进两国间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双边国际协议。
第二阶段应以法规制定为主。在充分总结第一阶段试点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铁路运单物权化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进而由铁路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有关国内法规的改革,使铁路运单物权化得到国内法规的支持,进而制定完善的铁路运单(含电子运单)物权化业务规则,包括运单物权凭证联的设计、填写、签发、转让、质押、流转等规则。同时,随着我国与相邻国家间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延伸,铁路运单物权化也将得到相邻国家法规的支持,可由多国签订推进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多边国际协议,逐步形成完善的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业务规则体系,从而进一步延伸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
第三阶段应以国际推广为主。基于国内和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推广经验和相对成熟的业务规则体系,进一步向国际货协、国际货约国家延伸,力求在国内外贸易和铁路货运体系中让各方主体接纳并适应铁路运单物权化。首先,依托国际货约平台推广国联运单物权化,明确铁路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进而制定配套的业务规则。基于国联运单物权化试点经验,依托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的协调工作机制,构建统一运单物权化的规则体系。在纸质国联运单物权化的基础上,结合国联运单电子化进程,进一步推进电子化国联运单的物权化。结合铁路多式联运的发展和铁路运单功能的延伸,进一步将物权化铁路运单应用于以铁路运输为骨干的多式联运领域,将运输主体由多国铁路运输企业拓展至多式联运经营企业、公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4 结束语
铁路运单物权化对于建立贸易金融新格局,促进我国铁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铁路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实施铁路运单物权化首先要进行国内铁路运单和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联的设计,其次要制定完善的配套业务规则。可按照通过合同约定开展试点示范进而修改国内法规、完善业务规则的步骤推进国内铁路运单物权化,按照与相邻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然后多国签订多边协议进而修改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业务规则的步骤推进国际铁路运单的物权化。为了确保铁路运单物权化取得实效,需要结合客户需求科学设计基于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贸易和融资业务模式和运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