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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经传分别背景下《毛诗正义》的传播

2022-05-11赵棚鸽

关键词:毛诗史记正义

赵棚鸽

(洛阳理工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清人皮锡瑞云:“汉人以《乐经》亡,但立《诗》、《书》、《易》、《礼》、《春秋》五经博士,后增《论语》为六,又增《孝经》为七。唐分三《礼》、三《传》,合《易》、《书》、《诗》为九。宋又增《论语》、《孝经》、《孟子》、《尔雅》为十三经。皆不知经传当分别,不得以传记概称为经也。”(1)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8页。明确批评汉唐宋人将经与传混同的现象。然唐人尽管将传、记列之为经,但对《论语》、《尔雅》和《孝经》却严守界限,始终未曾列之为经。大历五年(770年)国子司业归崇敬上疏曰:“……今请以《礼记》、《左氏春秋》为大经,《周礼》、《仪礼》、《毛诗》为中经,《尚书》、《周易》为小经,各置博士一员。其《公羊》、《谷梁》,文疏既少,请共准一中经,通置博士一员。……所择博士,兼通《孝经》、《论语》。”(2)王溥:《唐会要》卷66《东都国子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9-1370页。“《左氏春秋》”原作“《左传》《春秋》”,据《新唐书》卷177改。《孝经》《论语》仅为辅助科目。大和七年(833年)八月国子监起请:“今《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为五经,若《论语》、《尔雅》、《孝经》等,编简既少,不可特立学官,便请依旧附入中经。”(3)王溥:《唐会要》卷66《东都国子监》,第1373-1374页。明确指出《论语》等三书因文字太少,不可单立学官。由此可见,与汉宋两代相比,唐人更加重视经与传的分别。在这样的背景下,唐代解释经传的义疏之学因距经更远,就更不受重视了。本文拟以《毛诗正义》成书后在唐代的传播情况,考察其时经传有别观念的具体表现。

一、唐代明经科考中的《毛诗正义》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五经正义》修订完成,“诏颁于天下,每年明经,依此考试”(4)王溥:《唐会要》卷77《贡举下》,第1662页。。唐代明经科《毛诗问》今尚存三题,均为权德舆主持科考时所拟。最早一题拟于德宗贞元十八年(802年),问曰:

二《南》之化,六义之宗,以类声歌,以观风俗。列国斯众,何限于十四?陈诗固多,岂止于三百?颂编《鲁颂》,奚异于《商》《周》?风有《王风》,何殊于《鄘》《卫》?颇疑倒置,未达指归。至若以句名篇,义例非一,瓜瓞取绵绵之状,草虫序喓喓之声,斯类则多,不能具举。既传师学,一为起予。企闻博依之喻,当纵解颐之辨。(5)权德舆:《权德舆诗文集》卷4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601页。“《草虫》序喓喓之声”的“序”字,《文苑英华》作“弃”,见李昉:《文苑英华》卷475,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426页。《毛诗正义》原文亦作“弃”,疑《权德舆诗文集》误。

此《毛诗问》共涉及五个问题。因第四问为“风有《王风》,何殊于《鄘》《卫》”,可知第一问“列国斯众,何限于十四”指除《王风》之外的十四国之风。此问尽管包含《王风》与诸国之风相异的观点,但问题的重点在于“何限”,也就是考察当时众多诸侯国的诗歌未被选入《诗经》的原因。郑玄《周南召南谱》云:“问者曰:‘《周南》、《召南》之诗,为风之正经则然矣。自此之后,南国诸侯政之兴衰,何以无变风?’答曰:‘陈诸国之诗者,将以知其缺失,省方设教为黜陟。时徐及吴、楚僭号称王,不承天子之风,今弃其诗,夷狄之也。其余江、黄、六、蓼之属,既驱陷于彼俗,又亦小国,犹邾、滕、纪、莒之等,夷其诗,蔑而不得列于此。’”(6)孔颖达:《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考生据此回答即可,无须引入《毛诗正义》。

第二问“陈诗固多,岂止于三百”考察的是对孔子删诗问题的理解。世所公认,这一问题最早提出者是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曰:“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7)司马迁:《史记》卷47《孔子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36页。司马迁认为古诗多达三千余首,孔子删除重复,又取可以施于礼义的诗歌三百零五首。孔颖达《诗谱序疏》云:

《史记·孔子世家》云:“古者诗本三千余篇,去其重,取其可施于礼义者三百五篇。”是《诗》三百者,孔子定之。如《史记》之言,则孔子之前,诗篇多矣。案《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马迁言古诗三千余篇,未可信也。(8)孔颖达:《毛诗正义》卷1,第9页。

孔颖达显然不认同司马迁的观点,并明确提出质疑。但权德舆“陈诗固多,岂止于三百”仍是考察司马迁所述的删诗问题,而非孔颖达的质疑。事实上,孔颖达的观点在唐代并没有太大影响,张宝三指出:“《正义》之后,持孔子删《诗》说者,不乏其例。”(9)张宝三:《东亚〈诗经〉学研究》,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223页。因此,权德舆“陈诗固多,岂止于三百”这一问题不能据《毛诗正义》作答,否则就与考题宗旨有违。

第三问“颂编《鲁颂》,奚异于《商》《周》”考察《鲁颂》不入《风》而入《颂》的原因。郑玄《鲁颂谱》云:“初,成王以周公有太平制典法之勋,命鲁郊祭天,三望,如天子之礼,故孔子录其诗之颂,同于王者之后。”(10)孔颖达:《毛诗正义》卷20,第1625页。成王奖赏周公制礼作乐之功,特令其封地鲁国也可郊祀祭天、三望,以天子之礼待之,以示周公地位之高。故孔子录鲁国之诗入《颂》,比于王者。孔颖达疏云:

由命鲁得郊天,用天子礼,同于王者之后,故孔子亦录其诗之颂,同于王者之后也。王者之后而有颂者,正谓宋有《商颂》,解《鲁颂》所以得与《商颂》同称颂之意也。(11)孔颖达:《毛诗正义》卷20,第1626页。

仅在《诗谱》基础上说《鲁颂》得以入颂,正如宋有《商颂》,没有更多新增内容。若解此问,据《诗谱》即可。

第四问“风有《王风》,何殊于《鄘》《卫》”考察《王风》不同于诸国之风的原因,郑玄《王城谱》云:“晋文侯、郑武公迎宜咎于申而立之,是为平王。以乱,故徙居东都王城。于是王室之尊与诸侯无异,其诗不能复雅,故贬之,谓之王国之变风。”(12)孔颖达:《毛诗正义》卷4,第295页。平王东迁以后,王室地位下降,与诸侯无异,其诗不能复雅,故孔子贬之,列于变风中。孔颖达疏云:

于时王室虽衰,天命未改,《春秋》王人之微犹尊矣。言与诸侯无异者,以其王爵虽在,政教才行于畿内,化之所及,与诸侯相似,故言无异也。诗者缘政而作,风、雅系政广狭,故王爵虽尊,犹以政狭入风。……言王国变风者,谓以王当国,故服虔云“尊之,犹称王,犹《春秋》之王人”。称王而列于诸侯之上,在风则卑矣已。此列国当言周,而言王,则尊之,故题王以当国,而叙以实应,故每言闵周也。(13)孔颖达:《毛诗正义》卷4,第295-296页。

释孔子列《王风》为变风,明贬实尊,故每言悯周。权德舆之问,也是考察《王风》与其他诸风不同,此据《毛诗正义》似更恰当。但《毛诗正义》已明言所据乃为《春秋》,明经不只考《诗》,举子似也可据《左传》回答。

第五问“至若以句名篇,义例非一,瓜瓞取绵绵之状,《草虫》序喓喓之声,斯类则多,不能具举。既传师学,一为起予”乃问《诗经》篇名义例问题,此问可以确定出于《毛诗正义》,《周南关雎诂训传第一》疏云:

名篇之例,义无定准,多不过五,少才取一。或偏举两字,或全取一句。偏举则或上或下,全取则或尽或余。亦有舍其篇首,撮章中之一言;或复都遗见文,假外理以定称。《黄鸟》显绵蛮之貌,《草虫》弃喓喓之声,“瓜瓞”取绵绵之形,《瓠叶》舍番番之状,“夭夭”与桃名而俱举,“蚩蚩”从氓状而见遗,《召旻》《韩奕》则采合上下,《驺虞》《权舆》则并举篇末。其中踳驳不可胜论。岂古人之无常,何立名之异与?以作非一人,故名无定目。(14)孔颖达:《毛诗正义》卷1,第1-2页。

可以看出,权德舆“瓜瓞取绵绵之状,《草虫》序喓喓之声”完全录自《毛诗正义》,知《毛诗正义》此段文字当是权氏所问的答案。

综上,贞元十八年(802年)明经科《毛诗问》的五个问题中,第一问和第三问可不用《毛诗正义》,仅据郑玄《诗谱》作答即可;第二问不能用《毛诗正义》,因其观点与权氏所问相悖;第四问用或不用《毛诗正义》均可;第五问必须用《毛诗正义》作答。由此知,该年明经科《毛诗问》的五个问题中明确要用《毛诗正义》回答的仅最后一问,且相关内容在首卷当中,其他四问多可不用《毛诗正义》回答,甚至有绝不可用之回答者。

贞元十九年(803年)权德舆明经科《毛诗问》的五个问题中,也只有一问必须用《毛诗正义》回答,即第四问“太师所采,孔圣所删,以时则齐哀先于卫顷,以地则魏土褊于晋境,未详差次,何所后先”,考察十五国风的排列顺序,《毛诗正义》第一章“毛诗国风”标题之下论之甚详,可据之作答。贞元二十一年(805年)权德舆明经科《毛诗问》的五个问题均不必全依《毛诗正义》作答,且有与往年试题重复者。(15)参见张宝三:《东亚〈诗经〉学研究》,中华书局,2019年版。

由上所论,唐代朝廷明令“每年明经,依此考试”的《毛诗正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出入,其于明经之外的场合影响如何,也值得进一步探究。

二、唐代注疏解《诗》有异于《毛诗正义》

唐代注疏成书时间不一,《汉书注》《五经正义》等成于太宗时,《文选》李注成于高宗时,《后汉书注》成于武后时,《史记索隐》《史记正义》《文选五臣注》成于玄宗时。尽管这些著作均以“注”或“疏”命名,但行文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特定时代风气的影响,对《诗经》相关内容的注解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颜师古注《汉书》开始于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于贞观十五年(641年)前。(16)刘昫:《旧唐书》卷73《颜师古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95页。这一时段孔颖达主持的《五经正义》也正在修撰当中,《汉书注》完成早于《五经正义》十余年之久。但后出的《毛诗正义》并不参考颜师古注。如《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第二》云:“《诗》载其制曰:‘介人惟藩,大师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怀德惟宁,宗子惟城。毋俾城坏,毋独斯畏。’”颜师古注曰:

《大雅·板》之诗也。介,善也。藩,篱也。屏,蔽也。垣,墙也。翰,干也。怀,和也。俾,使也。以善人为之藩篱,谓封周公、康叔于鲁、卫;以大师为垣墙,谓封太公于齐也。大邦以为屏蔽,谓成国诸侯也;大宗以为桢干,谓王之同姓也。能和其德则天下安宁,分建宗子则列城坚固。城不可使堕坏,宗不可使单独。单独堕坏,则畏惧斯至。(17)班固:《汉书》卷14《诸侯王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92页。

《大雅·板》“价人维藩,大师维垣,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传曰:“价,善也。藩,屏也。垣,墙也。……翰,幹也。……怀,和也。”孔疏云:

毛以为,上既令王施法,此言立法之事。言王当用善人为官,维以为藩鄣。又用大师之大臣,维以为垣墙。又用大邦诸侯,维以为屏蔽。王又身为大宗,维当施政,为之桢干。又和安汝德,以施于民,无行酷虐之政,维安汝之国矣。不但安汝之国,亦与汝之宗子,维以为城。言其可以蔽身,又得蔽子。王必常行此德,无使宗子之城坏,又无得疏远藩屏之人,令王独居,此则王有所畏矣。(18)孔颖达:《毛诗正义》卷17,第1352-1353页。

《汉书》与《毛诗》存在部分文字差异,《汉书》“介”“惟”“毋”《毛诗》作“价”“维”“无”。尽管如此,但《汉书注》训诂基本采用《毛传》,唯“藩,篱也。屏,蔽也”今本《毛传》作“藩,屏也”,似缺文而误。藩、屏均为《诗》中文字,二者合于一处作训,实二字皆未得明义。《孔疏》亦同颜注,说明此训当是后世传钞刊刻致误。“俾,使也”虽非《毛传》之文,但《郑笺》中已包含。因此颜师古面对的文献与孔颖达完全一样,都是《毛传》与《郑笺》,但二者的疏解却颇不相同。《孔疏》仅仅依据《传》《笺》将《诗》义加以疏通,但颜注却将其中所涉人物一一具象化,说“介人惟藩”指封周公、康叔于鲁、卫,“大师惟垣”指封姜太公于齐,“大邦惟屏”指成国诸侯,“大宗惟翰”指王之同姓。如此明确地一一列出其中相关人物,《孔疏》不仅在诗义疏解中没有任何涉及,而且在对传笺的训诂考证中也从来没有提及,仅仅是依据《诗》义在一般意义上指出其含义。由此知,颜注与孔疏对《诗》义存在不同理解,换言之,也就是经学视角与史学视角之不同。

《五经正义》的修撰尽管由孔颖达总其事,但在撰写过程中各疏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样的情况下,唐代注疏对《诗》义的理解自然不可能与《毛诗正义》完全保持同调。如《左传·文公四年》载“君子曰:《诗》云:‘惟彼二国,其政不获;惟此四国,爰究爰度。’其秦穆之谓矣”,所引之诗出自《大雅·皇矣》,《左传正义》云:

《诗》意言维彼夏、商二国,其政不得民心,致使国家丧灭;维此四方之国见其亡灭,于是自谋,于是自度其政事,自惧己之灭亡也。此诗所言,其秦穆之谓也。(19)阮元:《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台北艺文印书馆,2016年印行,第306页。

这里认为夏桀、商纣不得民心,致使国家灭亡。四方之国害怕一起灭亡,遂另谋其事。但《毛诗正义》的理解却有颇多不同,其云:

维此夏桀、殷纣之二国,其政不得于民心,言使民不得安定也。此桀、纣二君,政虽不得民心,身实居天子之位。维四方有道之众国,以天命未改之故,于是从之谋,于是从之居。言皆从纣之恶,与之谋为非道也。(20)孔颖达:《毛诗正义》卷16,第1196页。

二者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左传正义》认为夏商二国不得民心的结果是“致使国家丧灭”,但《毛诗正义》认为是“使民不得安定”,差别甚大。二是四方之国的态度,《左传正义》认为他们因害怕灭亡,故自度政事,实即寻找其它出路;《毛诗正义》则认为其时天命未改,四方之国从桀纣之恶,与之谋非道之事。事实上,二者的态度是完全相反的。

由此知,唐初同时修撰的《五经正义》中诸经解《诗》并不与《毛诗正义》修撰者有太多沟通,皆据自身行文需要而解之,其与《毛诗正义》异说之处甚夥。

与《毛诗正义》观点不同者还有《文选》五臣注,如《古诗十九首》“南箕北有斗,牵牛不负轭”刘良曰:

南箕,星也。虽名箕,尾不可得以簸扬也。北斗,星也。虽名曰斗,不可量用也。牵牛,星也。虽名牛,不可以得负车轭,亦如友朋虽贵,而不施惠于我。(21)刘跃进:《文选旧注辑存》(第9册)卷29,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5451页。

古诗义出《小雅·大东》“睆彼牵牛,不以服箱”“维南有箕,不可以簸扬,维北有斗,不可以挹酒浆”,意即南箕名箕但不可以簸扬,北斗名斗但不可作量器,牵牛名牛但不可以拉箱车,含义极为明白。此六句诗文《毛诗正义》云:

睆然而明者,彼牵牛之星,虽则有牵牛之名,而不曾见其牵牛以用于牝服大车之箱也。

言维此天上,其南则有箕星,不可以簸扬米粟;维此天上,其北则有斗星,不可以挹其酒浆。所以不可以簸、挹者,维南有箕,则徒翕置其舌而已;维北有斗,亦徒西其柄之揭然耳,何尝而有可用乎?亦犹王之官司,虚列而无所用也。(22)孔颖达:《毛诗正义》卷13,第921-923页。

此疏之复杂远超刘良,涉及枝蔓极多,因此刘良弃而自行概括文意。

实例无需多举,唐代注疏遵从的根本原则是疏不破注,《毛诗》仅仅是众多征引文献中的一种,且在征引中受到重视者只是《诗》文及《传》《笺》,《毛诗正义》往往不受重视。

三、唐代文献征引《毛诗正义》辨

目力所及,唐代文献直接征引《毛诗正义》共计七则,分布在五部著作中,分别为《文选》李注一则,《史记索隐》一则,传世本《史记正义》三则,泷川资言所见《史记正义》佚文一则,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载《史记正义》佚文一则,现辨析如下。

向秀《思旧赋》曰:“叹《黍离》之愍周兮,悲《麦秀》于殷墟。”李善注云:

《毛诗序》:“《黍离》,闵宗周也。周大夫行役,过故宗周,见周墟尽为禾黍,故歌《黍离》之诗。”《毛诗正义》曰:“过故宗庙宫室,尽为禾黍。”又:“方禾黍油油。”(23)李善注:《文选》卷16,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30页。

这里出现了“《毛诗正义》”完整书名,但其前文已引《毛诗序》,后再引《毛诗正义》,且文字差别并不大,似无意义。这段文字唐钞本《文选集注》、明州本、奎章阁本和建州本《文选》均无,且各本之间文字出入很大。《毛诗正义》引文仅见于尤刻本和胡刻本等李善单注本。众所周知,胡刻本据尤刻递修本翻刻,这则《毛诗正义》引文最早见于尤刻本,而尤刻本存在大量增注现象(24)参见王立群:《文选版本注释综合研究》,大象出版社,2014年版,第380-449页。,这则材料也极有可能是尤袤增注。胡克家云:“注‘周大夫行役’下至‘又方禾黍油油’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十三字。”(25)胡克家:《文选考异》,见李善注:《文选》,第723页。意即李善注仅有“《毛诗序》:‘《黍离》,闵宗周也’”数字,无“《毛诗正义》”文。可以肯定,此则引文是宋人增注,非李善原注。

末句仅云“张揖云:角端似牛,角可以为弓”,没有今本《史记》中的“毛诗疏”及“李陵曾以此弓遗苏武”等文字。南宋光宗绍熙(1190-1194年)年间黄善夫刻本亦云:“张揖云:‘角端似牛,可以为弓。’”(30)司马迁:《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287页。以今较易见到的宋元刻本《史记》校对,今本《史记索隐》此注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音端”二字宋元刻本均无,当为《集解》文字羼入;二是“郭璞云:‘似豬,角在鼻上’”也为《集解》文字羼入;三是“《毛诗疏》云”数字本为《索隐》前文文字,同一则文献在刊刻时分为两条,出现错乱,该书实为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四是“李陵曾以此弓遗苏武”也为《集解》文字。由此知,《史记索隐》宋元刻本均作“张揖云:角端似牛,角可以为弓”,今本《史记》当在流传过程中文字出现错乱,导致有“《毛诗疏》云:可以为弓”字样出现。“可以为弓”乃张辑之言,非《毛诗疏》语。

传世本《史记正义》共征引《毛诗正义》三则,全在《周本纪》中:

1.后稷卒,子不窋立。【正义】《毛诗疏》云:“虞及夏、殷共有千二百岁。每世在位皆八十年,乃可充其数耳。命之短长,古今一也,而使十五世君在位皆八十许载,子必将老始生,不近人情之甚。以理而推,实难据信也。”(31)司马迁:《史记》卷4《周本纪》,第112-113页。

2.明年,伐犬戎。【正义】又《毛诗疏》云“犬戎昆夷”是也。(32)司马迁:《史记》卷4《周本纪》,第118页。

3.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正义】又《毛诗〔疏〕》云:“文王九十七而终,终时受命九年,则受命之元年年八十九也。”(33)司马迁:《史记》卷4《周本纪》,第119页。

此三则所引《毛诗正义》,黄善夫本均有,但据义理可推导出当非原注。第一则中《索隐》《正义》所引《括地志》均围绕《史记》“子不窋立”文注释,目的十分明确。但《正义》所引《毛诗疏》内容却主要辨析从虞舜至夏商共一千二百岁,期间十五位君主都要在位八十年方可,但各人寿命长短不一,均要求在位八十年有悖常理,实难据信。这段文字与《史记》“子不窋立”没有关系,反倒更像是在为《索隐》“若以不窋亲弃之子,至文王千余岁唯十四代,实亦不合事情”寻找证据。《毛诗正义》有一定的疑古思想,但这在盛唐以前不受重视,甚至在中唐以后也没有多大影响,反倒是进入宋代,随着疑古思潮推进,相关内容逐渐被发掘出来。本则《毛诗正义》,更像是后人阅读《史记》时的一条补注。

第三则文献《豳谱疏》和《大雅·文王疏》中均有,但黄善夫本《史记》却缺“疏”字,仅作“毛诗”,这一现象在其他地方未曾见到,为何偏偏此处出现?《毛诗正义》合刻本完成于南宋绍熙三年(1192年),有黄唐跋文可证,《史记》三家注合刻本也恰约在绍熙年间完成,应该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毛诗正义》合刻本刚刚完成,《史记正义》补注者没有详加区分,概称“《毛诗》”,黄善夫刊刻时也照录而不加区分。此则也似非张守节原文。

泷川资言所见本《史记正义》中也有一则《毛诗疏》文,《史记·郑世家》“东徙其民雒东,而虢、郐果献十邑”正义云:

《毛诗疏》曰:“《郑世家》云桓公言于王,东徙其民雒东,而虢、鄶果献十邑。如《世家》言,则桓公自取十邑。而《诗谱》云‘死后武公取之’者,司马迁见《国语》‘史伯为公谋取十邑’之文,不知桓公身未得,故傅会为此说耳。《外传》云:‘皆子男之国,虢、鄶为大,’则八邑各为其国。则虢、鄶之地,无由得献之桓公也。明司马迁之说谬耳。”(39)泷川资言:《史记汇注考证》卷42《郑世家》,第2176-2177页。此段文字异文甚多,详见张衍田:《史记正义佚文辑校》,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8-159页。又与泷川资言所见《史记正义佚文》也存在异文出入,详见袁传璋校点:《唐张守节史记正义佚存》,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425页。

这里所引《毛诗正义》出自《郑谱疏》,文字不完全相同。《毛诗正义》重点在于证明司马迁之说的错误。注疏的基本原则是疏不破注,张守节不应该征引文献证明《史记》错误。此当非《史记正义》原文。

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云:“周都,王季徙程。《书序》曰:‘维周王季宅程。’”后引《史记正义》云:

《周书》云:“惟周王季宅郢。”郢故城在雍州咸阳县东二十一里,周之郢邑也。《诗正义》:“《周书》称‘文王在程,作《程寤》《程典》。’”皇甫谧云“文王徙宅于程”,盖谓此也。《地理志》“右扶风安陵”,阚骃以为本周之程邑也。(40)王应麟辑:《玉海》第6册附《通鉴地理通释》卷4《历代都邑考》,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版,第40页。

黄善夫本《史记·太史公自序》“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后也”正义曰:“《括地志》云:安陵故城在雍州咸阳东二十一里,周之程邑也。”王应麟于“《诗正义》”前之引文本于此,隐去了“《括地志》”,增入了“《周书》”,改“安陵”为“郢”,其余全同。此文之后的“《诗正义》”“皇甫谧云”“《地理志》”三段引文均当为王应麟之文,非《史记正义》文,袁传璋列之为《史记正义》(41)袁传璋:《宋人著作五种征引〈史记正义〉佚文考索》,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60页。,当误。《史记正义》此处没有征引《毛诗正义》。

由上可见,目前所见唐代注疏征引《毛诗正义》共计七则,主要集中《文选》李善注、《史记索隐》和《史记正义》中。这七则文献通过版本校刊可确定有三则为后人增注或刊刻时校刊不精致误,其余四则文献或与注疏体例不合,或因后人误读而基本上也可推断非唐代注疏引文。

四、唐钞本《毛诗正义》错讹缺漏举隅

文字错讹在唐钞本《毛诗正义》中广泛存在,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形近而误。《秦风》第2行“治”阮刻本《毛诗正义》(下简称“阮”)作“冶”,《诗》“阴靷鋈续”意以白金饰皮靷相续之处,即以白金浇灌靷环,此白金乃为液态,“冶”为确,阮元校勘记云:“闽本、明监本同,毛本‘治’作‘冶’。案所改是也。”(45)阮元:《十三经注疏·毛诗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2016年印行,第240页。单疏本《毛诗正义》也作“冶”。《秦风》第29行“宜”阮作“其”,刻本义佳,“宜薄”为应该薄,“其薄”为结果薄,恰与《笺》“俴,浅也,谓以薄金为介之札”合。罗振玉云:“‘宜’,宋以来诸本作‘其’。考其文谊,殆谓金厚则重,故知宜以浅薄之金为之。今本作‘知其浅’,语意全失矣。”(46)罗振玉:《日本古写本毛诗单疏残跋·罗振玉校勘群书叙录》,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8年版,第349页。似强为其说。《谷风式微》第2行“之无”阮作“乏无”,石立善云:“作‘乏无’是,《笺》云‘以御冬月乏无时也’,可知‘之’乃‘乏’字之讹。”(47)石立善:《德国柏林旧藏吐鲁番出土唐写本〈毛诗正义〉残叶考》,见《诗经研究丛刊》第24辑,第69页。

二是多用俗字。《秦风》第4行“暎”阮作“映”,乃异体字,《康熙字典》:“暎与映同。陆机《赠冯文罴诗》‘双情交暎’,注:‘暎犹照也。’”《秦风》第7行“”阮作“采”,乃异体字,《字源》云:“采引申为彩色丝织品。……这个意思后来写作‘’。”(48)李学勤:《字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35页。《秦风》第14行“畅”阮作“韔”,钞本均如此。李霖云:“经文‘虎韔镂膺’,《释文》出‘韔’字云:‘本亦作畅’。若《正义》唐抄本主体作‘韔’,则‘畅’为此卷假借;若唐抄本主体即作‘畅’,则‘韔’字为宋刊所改。然全卷‘畅’字甚多,无一作‘韔’,因疑《正义》唐抄本主体乃至《正义》原本作‘畅’,宋刊本改作‘韔’。”(49)李霖:《日藏古写本〈毛诗正义·小戎〉〈蒹葭〉校议》,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92页。

三为衍文而误。《秦风》第32行“故曰尨”阮作“传以”,钞本衍文,疏“传以蒙为讨”乃述《传》“蒙,讨羽也”义,文意通畅,“故曰尨”上文已有,钞本重复抄录,遂成衍文。《秦风》第47行“金路金路”阮作“金路”,钞本衍一“金路”。

四为原因不详。《思齐》第3行“養”阮作“食”,此乃引《礼记·乐记》,原文今作“食三老五更于太学”,《释文》云:“食音嗣,下同。”盖陆德明所见本亦作“食”。但“食”与“养”同义,《十三经注疏》中,“养三老五更”凡九见,“食三老五更”凡十一见,敦煌本作“养”似亦有所据。许建平认为“食”是。(50)许建平:《群经类诗经之属》,见《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959页。《民劳》第1行“毋逸”阮作“舜典”,许建平云:“《正义》所引为古文《尚书》,亦作‘毋’。虽然‘柔远能迩’句出于《舜典》,然写卷亦作‘毋逸’,盖《正义》原即作‘毋逸’。”(51)许建平:《群经类诗经之属》,见《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2册),第962页。但“柔远能迩”不在《毋逸》而在《舜典》,唐人所据《尚书》为《五经正义》本,不重今古文之分,盖敦煌本已误,阮改是。

由上可见,唐钞本《毛诗正义》存在不少文字问题,主要有形近而误、多用俗字、衍文而误以及不知何因而误者。仅据文字错讹言,唐钞本《毛诗正义》远非善本。

除文字讹误外,唐钞本《毛诗正义》还存在缺漏、倒置等问题。缺漏者如:《秦风》第24行“相”“非”间阮有“明”字,当钞本缺漏,“取类相明,非训为鐏也”,文意通畅,无“明”字则句意不通。《韩奕》《江汉》第178行“以康公”后缺“受命之法命召虎,故虎亦以康公”,将前“康公”看作后“康公”,漏抄其间文字。

倒置者如:《秦风》第15行“甲兵”阮作“兵甲”,《小戎序》“备其兵甲”、《正义》“此国人夸兵甲之善”,皆云“兵甲”,此亦当作“兵甲”,钞本倒误。《秦风》第67行“喻以假言”阮作“假喻以言”,疏文“在大水之一边,假喻以言远”意借在水一边喻遥远,文意通顺,钞本文字倒置。

除上述现象外,唐钞本《毛诗正义》还存在严重的缺文现象,主要集中在《大雅·韩奕》《江汉》残卷中,类型多样,述之如下。

一是缺漏释《传》文字。第26行“本立侯”前缺释《传》文“是韩侯之先祖,武王之子也。以言先祖受命,故本之始封之君。言初为韩君者,受此侯伯之命也。言因时百蛮者”。第162行“在卣”后缺《传》文“赐时未祭,故卣盛之。《王制》云:‘三公一命衮若有加。’则赐三公八命,复加一命,乃始得赐是圭瓒之赐。九命乃有,故云九命然后赐圭瓒秬鬯也。文人,谓先祖有文德者,故云文德之人”。

二是缺漏释《笺》文字。第24行“叹美之辞”后缺“韩城之言,为下而发,则韩侯先祖亦居此城,故知燕师所完,是古昔平安之时,众民共筑而完之。据于时尚不毁坏,故言完也”。第95行“其志也”后缺疏《笺》“‘召公’至‘于王’”所有文字。第97行“遽疾也”后缺“故谓之传遽也。知非召公亲告王者,以下章方云‘于疆于理’,则是召公未还,且‘王国庶定’,是未见王之辞也,故知使人告也”。

三是缺漏疏文所引《定本》文字。第7行“者误”后缺“也《定本》《集注》皆为曲字”,乃《定本》《集注》文字问题。第24行“叹美之辞”后缺“本于古上或有太,衍字也。《定本》亦无太字”。

四是缺漏疏文转引前文或前人训诂。第61行“为武”前缺“与此滔滔相类。传以洸洸”,乃转引《传》文文字。第69行“国也”后缺“昭四年,楚子会诸侯于申,而淮夷与会,是淮夷为国号,其君之名姓则《书传》无文”,乃引《左传》文字。

五是缺漏疏文设问句。第78行“淮在”前缺“何则?士众陆行,不在于水,故言非安非游,不得云水之滔滔也”。

由上可见,唐钞本《毛诗正义》缺文类型多样且无规律,钞本有缺漏《正义》疏《传》《笺》文字的,但在《大雅·韩奕》《江汉》残卷中,许多同类文字都是完整的。钞本又有缺漏《定本》文字的,李霖认为:“《五经正义》所引《定本》问题复杂,目前尚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存世唐抄《正义》涉及《定本》者,据笔者所知仅有两件。一为日本安倍氏旧藏《大雅·韩奕》《江汉》正义,一为此卷(即《秦风·小戎蒹葭》钞本,引者注)。彼本是《毛诗正义》的节录本,删去了其所对应刊本全部8处《定本》内容,不免让人怀疑《定本》内容是否有可能为宋人新添。此本行94至96正涉及《定本》内容,虽不能使《定本》问题获得突破,至少能够提供一个最基本的讨论前提:唐人《正义》原本已引《定本》。”(52)李霖:《日藏古写本〈毛诗正义·小戎〉〈蒹葭〉校议》,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第213-214页。《大雅·韩奕》《江汉》残卷抄写格式特殊,上半部分抄《诗》文及传笺,下半部分抄《正义》,《诗》文及《传》《笺》字少而《正义》字多,抄写时要保证上下大致对应,尽量避免出现《诗》文传笺在此页,而对应的《正义》却在第二或第三页,于是只能将次要的文字删去。总之,钞本《大雅·韩奕》《江汉》残卷是节录本而不是善本。

由上知,现存五种唐钞本《毛诗正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文字错讹、缺漏倒置以及整段缺文现象,《毛诗正义》在唐代的重要性据之尚无法判断。

综上所述,唐代明经科考中尽管明确规定依据《五经正义》考试,但实际情况多有出入。现存权德舆明经科《毛诗问》或不涉《毛诗正义》,或逆《毛诗正义》而行,或偶有涉及却仅限于首章,《毛诗正义》在明经科《毛诗问》中实未得到充分重视。唐代注疏解诗从初唐到中唐,均有不少异于《毛诗正义》处。唐代文献中出现的《毛诗正义》基本可以认定全部为后人增注。唐钞本《毛诗正义》存在文字错讹、缺漏、倒置及整段缺文等现象,抄写比较随意。中唐以后,征引《五经正义》的现象偶有出现,柳宗元《与刘禹锡论周易九六书》有引《周易正义》(53)柳宗元:《柳河东集》卷3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502页。,贾纬《昭义军节度使安元信谥议》有引《左传正义》(54)董诰:《全唐文》卷856,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983页。,但也仅此两则而已,更未见有引《毛诗正义》者。

《四库全书总目》认为孔颖达主持修撰的《毛诗正义》一书在唐代地位崇高:“融贯群言,包罗古义,终唐之世,人无异词。”(55)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15《诗类一》,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0页。皮锡瑞也说:“自唐至宋,明经取士,皆遵此本。……以经学论,未有统一若此之大且久者。”(56)皮锡瑞:《经学历史》,第198页。此综言《五经正义》,包含《毛诗正义》在内。这些评价似均有以今观古、刻意拔高之嫌。李学勤说:“在科举八股时代,《注疏》实际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多数文人对《注疏》束而不观,甚至在个别人引用《注疏》时群起惊讶。直到清代汉学之风兴起,《十三经注疏》才为学者专门强调。”(57)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序》,见孔颖达:《毛诗正义》,第2页。这一说法颇有见地。唐代经传分别,不重注疏的风气很容易形成。总之,《诗》学在唐代具有统治地位的只是《诗》文,最多附以《毛传》和《郑笺》,本朝新修的《毛诗正义》实未能确立经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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