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基于政策文本与实践调研的分析
2022-05-07曹伟
摘 要: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国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顶层制度架构为“伞柄”,各项中层制度安排为“伞骨”,具体工作机制为“伞面”的伞状结构。从整体来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顶层制度架构应该说是明确的,中层制度安排上仍缺少一个专门的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策文本,最为薄弱的是在具体工作机制上。新时代推动民主监督发展,需要将好的理念融入制度设计,在凝聚政治共识、彰显民主监督特色、推进知情明政和办理反馈等方面着力完善,并将成熟的经验固化为制度,将零散制度凝练为制度体系。
关键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22)02-00047-08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民主监督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不具有强制性,但因其监督主体特殊、内容重大、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等特点,使得民主监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经由中共“党建国家”[1]的制度逻辑,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一种特色安排。民主监督是以“执政党-参政党”合作的方式实现的,是对西方“执政党-反对党”政治监督模式的超越,构成了新型政党制度的显著优势[2]。如何使这种柔性合作的民主监督彰显优势,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话题。现实来看,民主监督既是民主党派职能履行的一块“短板”,也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发挥的一个“瓶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监督工作,在理念、制度、实践等层面进行了大力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到民主监督,特别强调执政党要有胸襟,参政党要有担当[3]。从中央到地方,围绕脱贫攻坚、简政放权改革、垃圾分类等主题,民主党派专项民主监督的实践成效显著。同时,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也有了长足进步。从管根本、管长远的角度看,新时代推动民主监督发展,需要将好的理念融入制度设计,将成熟的经验固化为制度,将零散制度进一步充实凝练为制度體系。本文基于政策文本的梳理与监督实践的调研,力图厘清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剖析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
一、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从新时代的新定位看,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断。从基本环节看,“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成了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链条。这五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面性、系统性。其中,能否做到全面有效的民主监督,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西方“起点民主、断点民主”的重要区别之一[4]。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否则就可能异化、腐败,背离民主的本质,这是治国理政的一条公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监督是民主的运行能否形成“闭环”的关键,也是人民委托出去的权力最终是否能够真正对人民负责的保障。从毛泽东和黄炎培的“窑洞对”,到邓小平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再到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实施的全面从严治党,一代代共产党人都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的中国方案。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始终是该方案中独具特色的一笔。可以说,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民主党派,而民主党派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即是民主监督。在这个意义上,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无疑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应有之义。
(二)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早在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突出强调了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对于治国理政的极端重要性[5]。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之一,具有重要地位。“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包括广大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内的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群众的组织化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在国家治理中与中国共产党紧密合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并不排斥而且制度化、机制化地让各民主党派参与到国家治理和政权运行中来。新型政党制度的有效运行无疑需要一整套制度体系作为支撑。同样,民主作为一种现代人类共同追求的政治价值和治理方式,其有效运行也需要一整套制度体系作为支撑。正是在这个交汇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一方面有利于新型政党制度本身更加完备,另一方面通过民主监督功能的有效有序履行,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助力。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民主党派无疑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行动主体,其功能发挥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分析,推进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制度建设,是其必由路径。
(三)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国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在政党政治的话语体系中,西方政党制度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掌握着话语权。出于固有的意识形态偏见和强势的话语地位,政党制度成为西方某些势力恶意攻击、抹黑中国的“靶点”之一[6]。如,将我国政党制度归类为一党制,并用“一党独裁”等语词进行污名化;把多党竞争视为实现党际监督的唯一模式,质疑我国的民主党派不以竞争政权为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政党,也无法对中国共产党真正进行监督等等。2018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提出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论断,并指出与旧式政党制度相比,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新就新在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7]。显然,中国将能否做到“有效监督”和“有序监督”的双重目标,作为衡量政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准。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西方竞争型政党制度并不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模式,更不是唯一模式。在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新时代,中国必须以高度的制度自信去提升新型政党制度的国际话语权。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理论研究,讲清楚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逻辑,提炼出具有传播力和影响力的话语;另一方面,要靠实践印证,将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为讲好中国多党合作故事提供实践素材。就此而言,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是充分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和彰显治理效能,进而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形象地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就是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顶层制度架构为“伞柄”,各项中层制度安排为“伞骨”,具体工作机制为“伞面”的伞状结构。
(一)顶层制度架构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顶层制度架构关涉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关系的宣示与确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其序言中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党内法规的角度,《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发[1989]14号文件)作为多党合作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指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明确“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强调“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提出“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其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不论是在后续相关政策文件中还是历任中共领导人讲话中,都强调这种监督是必要的、有益的、长期的,鼓励民主党派积极监督,要求中共各级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
(二)中层制度安排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中层制度安排,主要涉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渠道等方面,为民主监督的具体施行划定边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对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包括了“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该文件同时强调要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完善制约人员工作制度、邀请党派负责人参加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等方式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在此基础上,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扩展为“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十种形式。2020年底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则又对其进行凝练性表述,即“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在上述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中层制度安排还涉及一系列专门化的制度安排。以其中的特约人员工作为例,1989年5月,监察部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正式在制度层面启动特约人员工作。2006年9月,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对该项工作做了整体性规范。再进一步,不同类型的特约人员也有相应的专门规定。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均对特约人员的条件、聘任程序、权利、责任、义务、履职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再如,为保障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民主监督,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之外,2017年中办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八个方面的监督重点,规定了会议、视察、提案、专项监督等监督形式,规范了从监督议题确定、活动组织、意见报送、意见办理等基本程序,提出了健全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及权益保障四個方面的工作机制。上述制度文本在中观层面对民主监督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遵循。
(三)具体工作机制
落实顶层制度架构和中层制度安排,必须配套相应的具体工作机制。就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工作机制。
一是监督启动机制。从工作的角度来看,民主监督职能履行首先要有启动机制。实践中,不同监督形式的启动机制有些是共通的,有些则是差异化的。比如,专项监督的启动机制是中共党委的委托。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此后,中共中央明确8个民主党派中央分别对口8个中西部省区,就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专项民主监督。2016年6月,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举办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启动会暨培训会,正式启动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二是调查知情机制。民主监督要有效,知情是基本前提。理论上讲,民主监督工作启动后,接下来就是开展调查、了解情况。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三是意见提出机制。在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信息、了解情况后,民主监督最核心的环节就是监督性意见和建议的提出过程。实践地看,意见提出机制在不同监督形式中不尽相同。如,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可以通过会议发言、提案、调研报告等方式向中共和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性的意见建议。在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中,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与其对口的中共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举办协商座谈会,面对面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沟通反馈机制。在收到意见建议后,中共及有关部门应与提出意见建议的民主党派进行沟通,并向其反馈采纳、办理情况。这方面无论是政党协商还是政协协商,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如中办2015年底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于需要办理的协商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情况一般在3个月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报告,并抄送中共中央统战部,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反馈民主党派中央”。
五是组织保障机制。作为一项组织化的工作,民主监督运作流程需要配套的组织保障机制。组织保障涉及内外两方面。从内部看,主要是为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民主党派自身需要进行组织动员、资源调配、工作部署等。从外部看,主要是中共及相关部门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履行创造良好条件。如为民主党派调查知情提供便利渠道和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讲真话、建诤言,等等。
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薄弱环节
总体而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顶层制度架构应该说是明确的,中层制度安排上仍缺少一个专门的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策文本,最为薄弱的是在具体工作机制上。
(一)监督启动环节
从政治实践的角度看,民主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更关键的是通过一定的技术和程序,使得民主能够从理想变为现实[8]。对于民主监督而言,监督启动环节是整个民主监督过程的第一步。现实来看,民主监督无法真正运行起来的一大桎梏就是启动机制的缺失。从各种民主监督形式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附着于其他工作之中,如寓监督于协商之中,无论是政党协商还是政协协商,一般在年初都会广泛征集议题,出台年度协商计划,但是协商的准备工作启动了,并不意味着民主监督就相应地自发启动;有的已经有了惯例性的安排,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程度还不够,如专项监督,“委托与接受委托”作为一个重要程序,需要进一步固化下来;有的则缺乏启动机制,如“民主党派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靠的是党派的自觉性,参加一些检查、调研等活动则主要是被动地等待相关部门的邀请。
(二)调查知情环节
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不全面、不细致、不深入、不及时等,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碰到的最现实也最突出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查知情的主动性不足。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绝大部分常常忙于本职工作,因而常以被动地通过文件传阅、会议传达等形式获取信息为多,主动地就某一个问题某一件事情开展调查研究较少。二是知情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有些部门和单位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对民主党派应当了解的情况和信息,在提供材料时经常有所保留,带有倾向性、选择性,民主党派获得的更多是该部门或单位做得好、比较有利的信息,但对于民主监督需要针对的“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语焉不详,导致民主党派无法客观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情况。与此同时,民主党派及其成员自身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和掌握的渠道有限、手段缺乏、能力不足。三是知情时点滞后。现实中仍然存在相关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部门和领导仍然认为民主党派的协商和监督只是绕不开的一道程序而已,走过场的思维定式还没完全消除,导致在信息提供方面的应付性和随意性。比如,在政党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现实中一些中共组织表面上也常规性地通过召开协商会、座谈会来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但是经常出现知情时点滞后的情况。比如,一些协商事项是基本已经“定下来”的政策、措施、決定,赶在出台前来进行协商,相关材料和信息不能及时提供,民主党派也缺乏足够的调查研究和集体讨论的时间,难以发挥民主党派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从而使民主党派很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更别说是监督性的意见建议,极大制约了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
(三)意见提出环节
就被监督者而言,主要是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尚没有全面树立起来。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重视不够:有的认为是自找麻烦、可有可无;有的认为就是走个形式,“客客气气提建议,认认真真走过场”;有的是“叶公好龙”,表面上广开言路,内心排斥不同意见。更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不足,听不得不同意见。就监督者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敢监督。在参加国家政权过程中,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由“体制外”进入了“体制内”,在党际关系上出现了对执政党的依附,在党派组织中逐渐形成了“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政党意识特别是监督意识日益淡薄[9]。有些党派领导虽然认同民主党派应该组织独立,但考虑到在党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政治安排与实职安排、发展成员、开展活动、办公场所与经费保障等方面都需要执政党和相关部门支持,怕提的意见太尖锐容易得罪人,从而影响党派组织或者自身发展。二是不善监督。从基本职能的角度看,民主监督应当是党派的组织行为,要体现党派的整体力量和智慧。当前,除了专项民主监督之外,党派发挥整体合力进行监督的案例较少。从监督内容看,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应当体现政治性、重大性和高层次性,如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执政党依法行政及其成员依法履职等,而实践中的民主监督更多聚焦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具体事务。
(四)沟通反馈环节
从过程上看,民主监督是作为监督主体的参政党与作为监督客体的执政党之间的互动。不少党派成员反映,缺乏及时高效的沟通反馈是制约民主监督效能的一个痛点,“有意见无答复,有答复无沟通”“反映多,落实少”等现象突出。当前实践中,除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中的少数形式(如提案办理协商)有完整的沟通反馈制度安排外,民主党派通过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大多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如在会议协商和书面协商中,即使党委主要领导口头或者批示肯定了民主党派提出的建议,也要求相关部门去落实,但后续真正采纳了没有、落实得怎么样,缺乏反馈,民主党派往往不知情,也很难参与后续的监督。
(五)组织保障环节
一是力量保障的欠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均有完备的组织保障,很多党派组织中专门设有参政议政委员会、调研处等专门机构。然而民主监督的职能履行并没有相应的机构支撑,也缺乏专职人员。二是政策保障的欠缺。从中发[1989]14号文件到202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对民主监督均作出了规范,但原则性倡导性的多,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和刚性要求少,使得民主监督顶层设计的要求在具体执行中出现制度空转。三是权利救济保障的欠缺。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对多党合作“十六字方针”的理解和认同,没有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正确对待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存在抗拒排斥心理,对监督者冷眼相待。由于缺乏畅通的救济渠道,当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受到不应有的对待时,党外人士往往也只能沉默以对,久而久之就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四、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路径
民主监督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涉及顶层制度架构、中层制度安排、具体工作机制,也涉及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的关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还涉及制度主体、制度客体、制度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民主监督的薄弱环节出发,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体系重点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推进。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为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凝聚政治共识。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党的主要领导人的关键抉择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变迁的方向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10]。在新时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的发挥,同样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多党合作已经走过了七十多年的历程,不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民主党派,本身的变化是巨大的,加之政治社会外部环境的改变,民主监督也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然而,不管时代如何变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不能忘记合作初心。特别是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更应该切实扛起领导责任,从推动“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相互促进”的高度,为民主党派履行包括民主监督在内的各项职能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生态。一方面,统战部门作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在工作方案的制定、监督活动的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监督成果的汇总上报等一系列过程中,都承担着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牵头协调作用,推动民主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和活动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要做好民主监督的保障工作,破解民主党派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实困境。一是建立“容错”机制,为民主监督创造宽松环境。民主党派敢于监督与中共自觉接受监督往往是一体两面的。为此,各级党委要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鼓励民主党派成员说真话、谏诤言。二是完善权利救济,严肃查处因民主监督而对民主党派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三是强化组织建设,推动各党派的监督委员会由“虚”转“实”,并赋予其对外的民主监督职能。四是加强经费保障,统筹考虑党派组织的经费安排,加强对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专项经费保障。
第二,牢牢把握“合作式监督”这一定位,彰显民主监督的特色。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在合作型的新型政党制度架构中进行的政治监督,是一种“合作式监督”。民主监督不是为了“挑刺”“找茬”,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推动工作,为了帮助党委政府更好地完善政策、推行政策。这种监督不止步于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对相关工作的完善和推动。应当鼓励各民主党派深入开展调研,密切联系群众,在发现“真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对策,还可以在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的过程中进一步运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向省委提出建议的“直通车”制度中,可以增加民主监督方面的专报。同时,在每年的政党协商计划中,至少安排一次民主监督方面的专题协商。此外,从相关经验看,一些地方的民主监督之所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很重要的一点是将柔性的民主监督与刚性监督相结合。就此而言,可以建立纪委、监察委员会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各部门纪检组要定期与各民主党派沟通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推进知情明政机制建设,促进民主监督的信息对称。民主监督要到位,其前提和基础是民主党派充分知情,否则监督就容易失去准心或流于表面。为此,要不断推进知情明政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相关“被动”知情机制。要进一步细化民主党派组织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制度,推动重大情况通报、民主党派成员列席有关会议、领导互访座谈、重大事项检查视察、文件资料送阅等的落实,为民主党派知情明政提供更多平台和渠道。二是建立民主党派“主动”知情机制。统战部门可以考虑制作“知情明政联系单”。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民主党派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通过常规渠道无法获取的,可填写“知情明政联系单”,由统战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面对面、电话、书面等形式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提供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完善民主監督办理反馈和特约人员等制度,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统战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制定相应工作规范,由哪个部门负责反馈,通过什么渠道反馈,什么时限内反馈等都需要予以明确。监督意见的办理部门不仅要重视办理结果的反馈,也要重视办理过程中的沟通,不能以“反映问题已经解决”“正在解决中”“留作参考”等寥寥数语进行应付,而是要具体说明“哪些采纳了,落实到什么程度”,对“哪些没有采纳,为何没有采纳”也要做出解释。特约人员民主监督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规范特约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在特约人员的聘任过程中,可以考虑增加民主党派的推荐权,并建立特约人员定期向本党派述职制度,强化特约人员与本党派的联系,突出特约监督的政党性和组织性。二是拓展特约人员的聘任范围。从党际监督的角度看,可探索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之外,延伸到党委工作部门。三是建立特约人员监督意见“直报”机制。聘用单位要在常规邀请调研、座谈等基础上,打通渠道,让特约人员的意见建议能够更加便捷、及时地提出。统战部门可将其纳入大党建考核中的统战工作专项,以此督促聘用单位对特约人员监督意见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总结提炼专项民主监督的成功经验,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专门制度。专项民主监督,是在短期内进行组织动员,就某一工作或事项开展监督,具有临时性。然而,每一次专项民主监督的工作流程实际上是具有共通性、规律性的。监督主题可以千变万化,但专项民主监督的工作模式应该有制度可以遵循、规范。就此而言,总结当前专项民主监督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推动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由“项目化”走向“制度化”,意义重大[11]。统战部门有必要牵头制定相关文件,对专项民主监督主题确定、组织实施、考核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可考虑进一步从整体上制定出台专门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整个民主监督工作进行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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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