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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角度探析派出所处置民事纠纷

2022-04-08汤小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警情派出所民事

汤小军 宋 华

(1.重庆市公安局;2.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000)

公安机关处置的大量警情,多数与民事纠纷有关,而《民法典》是调整、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也是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常接处警的法理依据。《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民事纠纷的运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相关依据。[1]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中,应融会贯通地运用“民法学”和“公安学”相结合方式,破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民事侵权”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精准定性、打击犯罪、调解纠纷,提升基层派出所的执法能力。

一、基层派出所民警掌握并运用《民法典》的必要性

基层派出所面对各种复杂民事类警情时,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如何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成了社会治理难题,民警的及时介入可迅速阻断民事纠纷转换路径,防止其演变为犯罪。在明确介入限度的基础上,对介入方式进行延伸,以走出失度与失位的困境。[2]复杂的社会矛盾,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基层派出所成为了战斗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最前沿阵地,民警熟练地将“法(民法典)”“度(介入度)”和“技(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部分群众不能完全区分法院和派出所二者之间的职责,遇到纠纷发生时直接选择报警,而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即使当事人对职责已明确的情况下,因为考虑到时间、经济成本,程序、信任等因素仍然选择报警要求民警解决,甚至涉及金额巨大时也要求民警直接介入解决。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派出所调解则集中在治安调解,处置中缺乏民事法律法规、分类型案例指导,法律法条未能熟练掌握、运用,法条释义偏差等原因造成当事人不满,导致将矛盾进一步升级,从而简单警情升级为复杂警情,甚至引发行政诉讼。

在接处警中,民警经常遇到买卖不破租赁、不当得利、侵权、违约、留置、消费、劳资等纠纷警情,种类繁多,甚至矛盾叠加,引导人民调解或者司法诉讼、化解纠纷是处置的关键所在。《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物权变动等基本制度及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途径,为快速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提供了行动指南。

二、从《民法典》角度探析处置民事纠纷的运用价值

派出所的法律实施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民事纠纷的处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派出所处置警情中的百分之八十为民事纠纷。如何改变传统的仅告知“此案件属于法院管辖,可直接起诉”的方式,以及如何合法、合理、妥善处置民事纠纷成为了派出所创新处置民事纠纷警情的新课题。

《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民事争议、维护民事合法权益的总遵循,也是调解民事纠纷时的指引。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中都涉及民事赔偿项目、数额、依据等问题,其中协商、调解将贯穿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从运用前景来看,对策建议可供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制定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处置警情时参考,供警察院校的专业教师学术研究参考,并作为基层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拓展延伸资料。从预期社会效益来看,通过理论和实战案例运用,更好的掌握民事纠纷警情与法律运用之间的关系,选择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资源配置优化策略。基层派出所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战斗的第一线,其法律实施机制、依据、方法、策略等为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提供立法资源和法治指引。

三、法律法条的正确适用是提升执法能力的关键环节

(一)民事纠纷中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报警内容:“对方欠钱,已经抓住对方,请求民警帮助”或“自己欠钱,对方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自助概念。《民法典》对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自助行为获得法律的认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加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拘束,但条文中使用了“等”字,解释上应当包含这种行为方式,如乘客乘坐的士后没有带钱,司机要求乘客在等待他人送钱来付款之前不要离开,这种拘束乘客行为自由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其不采用暴力等方式,并不构成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

3.判断依据。自助行为具有情势紧迫性,无法立刻获得公力救济,而且事后及时移交相关国家公权力机关处理,规定了受害人的后义务,否则可能由“合法”变“违法”,如顾客吃饭后不买单,店主长时间拘束顾客不准其离开,而不移交公权机关,可能涉嫌非法拘禁。自助行为具有限度性,借鉴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的限度要件,即不得明显超过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自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少于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不法侵害手段与强度。[3]

4.应对策略。《民法典》对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民事主体在自助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保持理性状态,采取合理的自助行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并把自助行为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防止自助“过当”,导致冲突升级,“维权”变“侵权”。针对金额较小,争议不大,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双方进行调解,对达成一致的民事调解协议,为保障民事协议的执行力,应建议双方及时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双方协议后不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再次重复报警。如调解不成,告知报警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因诉讼时间短,见效快,执行快等特点,缓解现场报警人对立情绪,为报警人指明了处理方向,降低了引导诉讼的难度,也避免当事人投诉民警变相插手经济纠纷。

在处置借款合同纠纷时,报警人持有借款凭证的,双方并无其他债务纠纷时,建议报警人选择非讼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对方对支付令的方式提出书面异议后,将依法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及时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民警在处置中告知证据的类别时,应简要说明收集证据类别的多样性、合法性以及最佳证据原则、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公证等措施,从而增强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的信心,降低了引导难度。

(二)相邻权纠纷的处置

报警内容:“楼下安装雨棚,影响自己的居住环境和安全隐患”或“楼上阻止自己施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激烈争吵”。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侵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法理分析。《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制止、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而《民法典》是涉及调整人身以及财产的法律。两者所调整的范围虽然不同,但并不互相矛盾。除少数警情,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其他原则上不允许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到民事纠纷中,但不介入时,双方激烈冲突后会立刻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非法拘禁、抢劫等案件发生,成为导致社会治理的“肿瘤”。

3.处置策略。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受双方吵闹声的干扰以及双方不良情绪的左右,实地查看现场后,固定证据,并根据安装雨棚的方式、临街与否、房地规划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如初步判断雨棚为违章建筑,则可能涉及行政法规,但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影响民事侵权。处置民警不能直接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现场定义,可告知举报方向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反映。

针对民事侵权行为,处置民警进行现场调解,具有及时性、便捷性、权威性等特点,成为了诉源治理体系、社会矛盾化解之前端,充实非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依据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等进行调解,如经疏导、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民警应告知当事人告知纠纷当事人物权纠纷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相邻关系原则、固定证据方式、管辖部门、审理期限等,防止矛盾转化升级,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对“民事侵权”与“违法犯罪”产生概念混淆,从而对民警的处置产生不满情绪,最终达到在司法主导下的定分止争和程序终结的理解和认同。

(三)停放车辆被人擦挂,未找到肇事方,物业不赔偿的案例

1.判断依据。首先确定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因部分物业与业主之间签署的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中关于车辆停放的费用不包括保管费用,物业不承担保管义务,此时可能无法认定保管合同成立。然后确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管理义务而应承担补充责任。

2.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理分析。从保管合同和管理义务两个方面入手,如物业公司违反管理义务,为第三者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者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将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者将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当第三者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制止损害的发生以及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已无力赔偿时,物业管理方将承担补充责任;其二,物业管理方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时补充责任充分地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和义务人责任负担之间的紧张关系。[4]

(四)房东强行扣押租户物品,强行换锁的案例

1.房东强行扣押租户物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基于租户未拖欠房租扣留,即非法扣留,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是租户委托房东帮忙修理东西,没有给付修理费,根据《民法典》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时房东即为留置权人,该被扣留财产为留置财产。

2.房东强行换锁,具体视双方租赁合同而定,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房东强行换锁或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房东强行换锁,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或被处以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租户即使未缴纳房租,业主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不予放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户未缴纳房租,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及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方物业公司限制租户的进出自由。租户强行搬离物品,如租户搬离自己具有所有权的物品,房主与物业不能进行非法阻止,根据《民法典》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租户强行搬离业主所有的物品,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五)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案例

疫情期间出现大量合同解除警情,当事人双方仅对违约、守约了解,对疫情引发的情势变更原则不甚了解,遂报警,民警除具备调解能力外,须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入了解,助推调解工作。

1.引用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外有约定外,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下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大小进行处理。《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展览、会议等特定目的而预订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理分析。其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并承担举证责任。其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当,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得到政府补贴、债务减免等情形的,可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3.应对策略。受疫情影响,部分宾馆倒闭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裁员等,引发讨薪、堵门、拉横幅等群体性事件。这类涉疫警情具有冲突性、复杂性、易激化、持续性等特点。派出所及时介入,具有应急、高效、直接等优势,弥补其他调解的短板,有效避免冲突升级扩散作用。疫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双方认知的契机,切入契机可以缓和双方紧张情绪,应耐心倾听双方表达诉求,引导双方平等交流。针对合同履行困难、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告知情势变更原则在涉疫案件中运用,有效避免耽搁纠纷解决的“黄金时间”,造成双方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发生“维权”同时“违法”的事件。

四、公安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对策探析

(一)运用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深度挖掘法律资源

《民法典》已实施的背景之下,迫切需要对与基层派出所执法所需的民事警情方面的实用法律条款、实战案例进行具体归纳和总结,需突破已有研究局限,采取法律条款和实证案例研究相结合,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所需的法律条款、案例进行系统的整理与分析,提出具体法律法条模式以及应对策略,达到提升基层派出所执法能力的目的。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条和指导案例,进行详细地法律解释,分类归纳出公安机关调解时实用的法律原则、依据以及成功案例,形成《基层派出所处置民事纠纷实用法律手册和详细案例分析》等操作性强的研究报告,在统计分析基础上,构建出基层派出所调解案例数据库,为相关研究提供系统的、动态的案件解决参考。

(二)有效掌控纠纷空间,有效衔接联动处置机制

处置民事纠纷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排查潜在矛盾纠纷风险等级作为处置警情的内容之一,延伸“安全眼光”,其中包括对当事人情绪、过激言论、过激行为、化解可能性等,采取管理、指导、协调、化解策略、灵活运用区分原则,有效掌控民事纠纷空间,运用《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与调解技巧、调解艺术融合,以情动人调解法,以理劝人调解法,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劝说引导,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置中,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首先能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认同,才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打好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第一仗,将矛盾争议解决在最前端。处置一线民警在有效掌控纠纷事态基础上,同时注意民事纠纷介入度,避免出现“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发生。建立驻所律师制度以及疑难杂症会诊等有效衔接联动处置机制,为报警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民事法律咨询意见,减轻基层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的压力,弥补基层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法条未能正确完整解释、运用的欠缺。提高研判、分流处置能力,加强与驻派出所律师、街道政府、社保部门、民政部门等建立有效衔接联动处置机制,建立复杂民事纠纷的分流化解机制和处置对策。

(三)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依托,助推智慧处置

利用大数据整合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民事调解数据,筛选出各类成功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判例为指导,形成智慧民事调解系统,将法律条款、调解方案、注意事项、人员情况、关联信息、家庭情况、矛盾等级、预警提示、成功实例等第一时间智能推送给民警,作为警情先期处置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处置中排查潜在风险因素,及时发现纠纷现实以及背后可能隐藏的侵害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通过大数据分析矛盾纠纷诱因,完善警情预测的信息汇总研判分析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机制,实现公安机关对大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深度挖掘矛盾纠纷调解前、中、后的关联数据信息,动态掌握矛盾纠态势,实现整合和关联分析。

梳理出处置矛盾双方的社会关系,分层次找准切入点,找准主攻方向,在海量的个人信息中开展信息导侦、网上分析,进行警情趋势分析,发现和及时预警重大突发和群体性事件,主动产生指导处置工作的各种情报信息以及具体方案。在信息应用中,提高各种警情提供信息数据的质量和效率,顺着“信息流”体检“工作流”,主动发现各种民事纠纷警情中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

结语

日益增长的复杂民事纠纷,成为引发治安、刑事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基层派出所战斗在复杂矛盾的最前沿阵地上,完善相关处置制度,运用法律的理念和方法,深度挖掘法律资源,以提升基层派出所执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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