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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研究

2022-04-08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儿童农村

吴 伟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云南 昆明 650000)

据2019 年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显示,截止到2019 年年底,我国农村仍有1550.56 万留守儿童,其中,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1064.48 万,初中阶段的留守儿童486.08 万。[1]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依然较大,其诱发的犯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教育和成长不仅关系到自身发展,还关系到国家的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实证数据,以社会控制理论为依据,首先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进行考察,然后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治理举措。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考察

何为农村留守儿童?这是治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必须解决的先前性问题。学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原户籍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务工,把子女留在原户籍地的农村生活、学习,由祖辈或其他亲戚朋友负责监护的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显示:未成年犯在不同居住地区所占比例情况不同,其中,乡村占比为48.8%,城乡结合部为18.2%,商业居民区12.8%,集镇居民区为10.8%,工业居民区为5.2%,机关学校区为2.3%,其他为0.1%,缺失1.8%。[2]乡村居于首位,占比将近二分之一,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加起来接近70%,而这些区域又是留守儿童的主要聚集区。之所以出现大规模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主要是受城镇化浪潮的冲击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留守儿童从小缺乏家庭关爱,脱离必要的社会联系,极易滋生不良习性,进而诱发犯罪。整体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多样化、组织化的特点。

(一)低龄化

低龄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初犯年龄低龄化,二是犯罪平均年龄趋低,三是犯罪高峰年龄提前。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显示:在2019 年整个未成年人犯罪中,14 周岁的占到27.75%,15 周岁的占到26.4%,16周岁的占到33.14%,17 周岁的占到12.52%,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犯为54.15%,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犯比例为45.66%。而在2010 年整个未成年人犯罪中,14 周岁的仅占到14.36%,这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初犯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而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犯为42.01%,增长了12.14%,这同样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越来越低,而2010 年已满16周岁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之2019 年要高出10.12%。[3]可见,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有从16 周岁到18周岁这个区间向14周岁到16周岁这个区间转变的趋势。综上不难看出,无论是从初犯年龄,还是犯罪高峰年龄以及犯罪平均年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均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二)多样化

多样化是指,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类型既有传统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也出现了“新型”犯罪。比如,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运输毒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留守儿童犯罪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Y 省W 县检察院《2015-2020 年未成年犯罪调研报告》显示,虽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体仍是传统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但也开始延伸至其他犯罪,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原因在于,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生活都不富裕,无法为留守儿童提供应有的经济支持,加之留守儿童群体年龄较小,正确的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极易受到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和攀比心理的影响,而自身又缺乏经济收入,父母给予的生活费无法满足内心对物质的过度追求。在以上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便会想尽各种办法谋取钱财,甚至不惜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运输毒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重罪、新罪,以满足自身的物质追求和攀比心理。

(三)组织化

组织化是指,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中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越来越多。据《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显示,共同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最多,占比高达83.6%,其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占45.8%,且大多数未成年犯罪都是基于所谓的“江湖道义”和“哥们义气”。这是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少留守儿童平时缺乏管教,性格叛逆,加之父母常年在外,缺乏对父母的依恋,这种天生的依附感极易转移到同龄孩子身上。为此,农村留守儿童便三五成群地形成各种小团伙,并模仿影视剧中的各种黑帮组织论资排辈,甚至有些团伙在内部设立各种机构,明确分工,规定纪律,积极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出组织化特点的重要社会影响因素。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传统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人为什么犯罪”上,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赫希在其代表作《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则反其道而行之,探讨“人为什么不犯罪”,这为我们剖析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该书中他指出并论证了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该群体脱离了社会控制或联系,主要包含感情依恋、目标投入、常规参与、目标认同,具体到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犯罪原因,同样可以依循上述思路进行分析。

(一)家庭关爱缺失—依恋

所谓依恋是指,个体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不可能脱离社会“孤立”存在,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人或群体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对父母的依恋。然而,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将孩子托付给祖辈或其他亲戚外出务工,根本无暇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来自的父母的关爱,而负责照看的祖辈或长辈基于“隔代亲”很容易溺爱甚至纵容孩子,长期以往,留守儿童的人格极易发生扭曲,进而形成孤僻、冷漠、自私的性格,与整个社会格格不入。

此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庭观念根深蒂固,父母对孩子多是采取“棍棒教育”。然而这不仅无益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亲子关系,尤其是对孩子动辄打骂,使孩子不敢对父母产生感情依恋,甚至对父母产生厌恶和敌对心理。此时,孩子因无法得到家庭和父母的关爱,自然会将目标投向社会,寻求其他人的认同,而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儿童非常容易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性,从而实施越轨行为。如近年来在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的嗨K现象就非常典型,其具体产生过程是,冲动性人格→家庭教育不良导致自我控制弱化→社会联系薄弱、融入亚文化群体→受到诱惑、实施越轨。[4]

(二)学校教育不完整—奉献

所谓奉献是指,投入传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如果人们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教育、财产、名誉等传统目标上,就会大大降低实施越轨行为的几率,反之,则会大大增加行为人实施越轨行为的机会和条件。对于青少年来说,需要奉献的传统目标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向成年身份转变,二是接受教育,三是获得地位更高的职业,具体到农村留守儿童,则主要集中在前两个方面。

农村留守儿童大都处于从初中到高中这样一个向成年人身份转变的年龄阶段,学校教育对其价值观的引导和塑造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学校教育无论是在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都较为薄弱。这就决定了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根本无法接受完整、系统的中学教育,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山区的农村,不少留守儿童甚至无法完整地读完小学。如此一来,这些农村留守儿童不得不过早地结束学业,但同时又不能获得社会职业,使他们有了一段闲散时光,在这期间,他们脱离了学校控制但并未获得社会职业的控制,因此就处于一个社会控制相当薄弱的时期。[5]可以说,处于这一时期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无事可做的群体”,他们游离于社会联系纽带之外,年少轻狂且暴躁冲动,一方面“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又“蠢蠢欲动”,这种磨合和冲突必然会促使他们实施一系列社会越轨行为。相反,对学业有很高期待感的青少年最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因为他们需要考虑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尤其是个人在学业和职业发展方面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一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导致其前途和名誉受损,如此做法明显得不偿失。一言以蔽之,个人接受教育的目标越高,就越不容易犯罪。反观农村留守儿童,未能接受系统、完整的教育是诱发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制度不健全—投入

所谓投入是指,行为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传统活动。社会控制理论认为,较深入地参与传统的社会活动,会减少从事越轨行为的机会。个人需要参与的传统活动主要有两类:一是传统的运动、娱乐和业余爱好,二是与学校相关的传统活动,具体到农村留守儿童,在以上两方面都是缺失的。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对留守儿童的社会管理和帮扶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缺乏建立像儿童基础娱乐设施的经济实力,许多乡村学校没有像样的操场,更别说篮球场、足球场等基础体育设施,无法为留守儿童提供释放青春活力的平台。此外,农村基层组织机构萎缩,组织功能单一,缺乏专业的青少年保护组织,难以对青少年进行定期的交流、疏导。因此,许多留守儿童极易沾染不良的社会风气,如网络游戏,由于没有了感情依恋和需要投入的传统活动,充满好奇心的留守儿童自然会把目光投向虚拟的网络世界。现实生活中,乡村学校很少有篮球场、足球场等完善的文体设施,放学或放假后,不少农村留守儿童都涌入当地乡镇的“黑网吧”打游戏,以此消磨大量的空闲时间,而网络上的各种不良信息又很容易刺激其实施越轨行为。

从社会控制理论的角度的看,学校发挥着这样一种控制作用,即吸引学生从事可能最终与未来的职业无关的活动,如果这种控制作用发挥得当,学生从事犯罪的可能性就会比预期的要小。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仅缺乏供留守儿童娱乐的硬件,还缺乏与留守儿童进行心灵沟通、心理疏导的师资力量,这些传统活动的缺失必然使留守儿童在大量的空余时间里无所事事,而他们又是一群急迫寻找事情做的群体,吸烟、酗酒、网络游戏这些非传统活动便成了他们的不二之选。

(四)个人价值观扭曲—信念

所谓信念是指,个人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个人价值观的扭曲使其丧失了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遵循和追求,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按照传统的犯罪亚文化理论,在社会底层存在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亚文化群的成员由于没有社会地位,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主流社会所排斥,[6]少年犯罪就是深受犯罪亚文化浸染的产物。而按照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共同的价值理念,之所以有些人犯罪,有些人不犯罪,是因为每个人对信念的内化程度不同,对越轨行为的合理化机制发挥的作用不同。

通常来说,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容易对事物的认知产生偏差,抵制外界不良因素的能力较弱。[7]尤其是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其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父母却处于“缺席”状态,乡村老师的教育水平又非常有限,难以对其价值观念的形成实现强有力的引导。即便是从学校接受了一定的文化教育,但是此类教育多是注重硬性的学习成绩而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且不系统、不连贯,如此一来,在人生价值理念形成的关键时期就会发生断层。与此同时,处于该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叛逆期”,内心已经衍生出极强的独立意识,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此时如果能对其加以正确引导,则可将其控制在正确的发展轨道上,反之,农村留守儿童在好奇心的支配之下,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实施越轨行为。尽管他们知道这些行为不为传统的价值观念所接受,但是仍然决意为之,一是因为他们的内心是孤独的,渴望引起他人的关注,二是因为他们对传统价值观念抱有极端的蔑视态度,需要以一种新的群体价值理念为自己行为的合理化进行辩解。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防治策略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防治应当跳出“犯罪—惩罚”的固定思维模式,从社会控制论的角度追问农村留守儿童应当具有的社会联系为何会缺失?如何重构这些社会联系?对此,本文认为,从宏观上要加强感情依恋、目标投入、常规参与、观念认同等社会联系,从微观上要着眼于家庭关爱、学校教育、社会制度、个人心理引导。

(一)多与子女沟通,重构感情依恋

“在未成年人最具有依赖性和可塑性的阶段,家庭与其具有排他性的联系。”[8]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从小缺乏父母关爱,缺少对父母的感情依恋,在实施越轨行为时不会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和感受。因此,加强父母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沟通,重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依恋十分必要。然而,由于生活所迫,父母根本无法与子女进行有效沟通,不少父母只在物质层面尽量满足留守儿童的需要,认为这就是对孩子最好的关心,忽视了精神层面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导致双方渐行渐远。因此,在外务工的父母应当尽可能地常回家看看,即使条件不允许,也要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他们联系,要始终让孩子感受到自己在父母心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沟通内容上,要尝试走入孩子的内心,学会倾听,以平等的心态和朋友的身份与之交流、沟通,绝不能认为只要在物质上满足了孩子的要求就是对他们最好的爱,还要从精神上做孩子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

此外,父母不能把孩子对自己进行感情倾诉的行为视为矫揉造作加以拒绝甚至呵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孩子的教育通常简单粗暴或溺爱骄纵,这很容易导致父母与孩子之间产生隔阂,使孩子变得暴躁不安、自私自利。“父母的角色认知、角色扮演的方式和技巧,不仅反映了自身素质,更在于与子女的角色互动中对子女的社会化产生影响。”[9]因此,父母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子女,在孩子主动与自己沟通时要耐心倾听,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敢于拒绝并且耐心教导,只有这样才能使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孩子也才能真正把父母视为自己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父母产生感情依恋。

(二)加强学校教育,促进目标投入

学校不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更是育人的殿堂。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学校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许多留守儿童过早结束学业而脱离学校的控制,缺乏接受更高教育的条件和志向,对传统目标失去信心。因此,加强学校教育,促进留守儿童的目标投入,使其获得一段完整、系统的教育,重拾他们对传统目标的信心十分必要。

对此,国家首先应当投入资金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集中地区的学校生活环境,如兴办寄宿制学校。这样既可以减轻留守儿童的家庭负担,也可以防止留守儿童因缺乏管束沾染不良的社会风气。此外,要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如兴建体育馆、运动场、图书室等,吸引文体专业老师来农村任教,鼓励学校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使农村留守儿童“有事可做”,避免因无所事事而脱离社会控制,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再者,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学校采用的是“应试教育”的办学模式,强调“分数至上”,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学生难以得到全面发展,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应当更加注重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有助于青少年与学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加强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10]具体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对学生多赞美、少批评,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加强学生的品德和法治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三)完善社会制度,推动常规参与

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必定拥有一套健全的社会制度,以为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应有的服务和需求,当个人专注于传统事务时,就缺乏进行越轨行为的时间和精力,社会需要让每个人都有事可做。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平衡,抵御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11]留守儿童恰恰是一群想要找事做却无事可做的人,这样就为他们实施越轨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农村地区经济、文化不发达。因此,首先国家应当投入专项资金投入兴建图书馆、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中心,定期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其次,要大力整顿社区文化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社区监护质量。[12]其中,要严查各种“黑网吧”,发现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一律停业整顿。同时,由于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家庭监管十分有限,因此,需要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如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要开展深入的社会调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现状,并建立档案库进行动态跟踪,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展开定点帮扶。地方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划拨专款建立留守儿童监管基金,建立“托管中心”,这样既可以使留守儿童融入集体,有事可做,又可以规范管理,减少其脱离社会联系的机会。

(四)重塑理想信念,实现观念认同

每个社会都存在一种为社会成员所普遍遵循的价值理念,缺乏甚至抵触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个人容易实施越轨行为。农村留守儿童一方面处于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另一方面却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监管之外,很容易丧失对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遵循和追求而实施越轨行为。

就留守儿童自身来讲,需要其重拾对传统目标的追求,使其认识到父母外出务工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给自己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对父母要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同时,要增强自我认知和识别能力,远离各种不良诱惑,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当然,还要重视外部因素,父母、学校、社会要以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引导留守儿童,使他们对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比如,父母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摒弃封建家长式的“棍棒教育”,尊重孩子的人格,以平等的姿态和平和的心态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再如,老师要当好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不仅在学业上要督促指导,还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使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关怀和温暖。还如,妇联、共青团、儿童基金组织等社会力量要经常组织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主题活动,尤其是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要给予帮扶,使其不因经济原因无法完成学业,如此才能使留守儿童心无旁骛,将精力和时间放到对学业等传统目标的追求上。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是社会转型的产物,是儿童脱离社会联系实施越轨行为最为典型的体现。本文以社会控制理论为依据,从感情依恋、目标投入、常规参与、观念认同四个社会因素入手,不仅得以窥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深层原因,而且也为我们从家庭关爱、学校教育、社会制度、个人心理引导等微观层面防治留守儿童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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