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对CPTPP药品专利制度的反思
2022-04-08贾超
贾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一、 问题的提出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前身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由美国发起,成员国包括环太平洋地区的12个国家,该协定的初衷是为了加强经济一体化,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为各方创造社会效益。在知识产权方面,TPP协定重要的规则之一就是其药品专利制度,具体而言包括授予药品专利的条件、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专利链接制度和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相较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保护标准,TPP的知识产权规则包含更高保护水平的内容,即TRIPS-plus条款,这对各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尽管随着美国的退出,TPP改名为CPTPP,并且暂时冻结了部分药品专利制度的规则,但是并没有将之删除,也就是说在将来还有重启“解冻”条款的可能性。而即便是已经冻结了的条款,也还在对各国的公共健康与药品获取造成持续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国为了抗击疫情付出了巨大努力。各大医药公司也在不断研制疫苗、特效药等。在此背景下,各国对医药的可及性就成了各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最为关心的问题。CPTPP的缔约国中,既有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越南、文莱等较不发达国家。尽管应对疫情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各国对药品、疫苗的需求是相同的。CPTPP中的药品专利规则是否会影响发展中国家基于TRIPS协定中的条款设置的灵活性获取必需的药品,以及是否会对药品获取设置额外的障碍成了关键问题。
二、CPTPP药品专利制度规则
(一)放宽药品专利授予客体的范围
药品专利客体范围是药品专利制度的基础,一种药品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这要取决于该项技术方案所能体现的社会价值——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以及对社会公众的造福[1]。对药品专利的客体的规定,不仅会影响制药企业的专利价值与利润获取,更会对公共健康产生长久的影响。通常,药品专利的保护期到期之后,其他仿制药企业就可以根据该专利配方生产仿制药,从而大幅降低公众获取药物的成本。CPTPP在第18.3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也就是原文所称“已知产品”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用途、新方法和新工序也可以授予专利权,这一制度也被称为次级专利(secondary patent)。品牌药商围绕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核心专利的多个属性申请单独专利是延长其药品市场独占保护期的常用手段[2]。有数据表明,从2005年到2014年,美国FDA记录的新药专利有78%被授予了现有药物,而不是新药。在销售额排名前100位的制药产品中,近80%获得了附加专利或者其他类型的排他性权利[3]。CPTPP中的这一规定,显然会强化发达国家药企的“常青化”战略。因此,次级专利在事实上造成了一种药品专利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它使得仿制药企业产生困惑,并难以评估自己是否会侵犯原研药公司的专利权。大型药企长久垄断某一药品的专利,让其获利颇丰,仿制药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进入市场,为此付出代价的则是普通的消费者。
(二)设置严格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实践中,药品在正式获批上市前,需要进行大量的临床试验,以确保药品对所针对的病症确有效用并且不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副作用。这种临床试验所花费的研发成本颇高,由此获得的试验数据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然而对于后续的仿制药而言,其上市并不需要重复提交类似的临床试验数据。这一规定决定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也促使这一议题成为药品专利保护的焦点。CPTPP第18.5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对原研药企业提供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提供保护,即至少5年内不得批准仿制药的上市许可;第2款规定,缔约方对原研药企业提供的新增临床信息提供3年的额外保护,或者是为包含先前未获批准的化学成分的新药提供5年的额外保护。第18.51条第1款则规定,对于生物制品,缔约方需要对首次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提供5~8年的保护。
(三)坚持推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当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的专利期限届满前,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是否侵犯了原研药企业的权利?根据美国确立的Bolar例外规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然而,如果仿制药企业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确实侵犯了原研药企业的专利权,专利权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将药品专利保护和药品审查链接在一起。换言之,要求仿制药的上市要以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该药品不存在侵犯专利为前提,从而平衡原研药企业、仿制药企业与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CPTPP在第18.53条规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也是唯一的未被冻结的条款。它包含两种类型的专利链接制度规则。第一款的“弱保护”规定:当仿制药企业根据已上市专利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提请相关机构上市审批时,缔约国应保证专利权人能够充分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利寻求救济。而根据第二款的“强保护”规则,缔约方必须规定,除非得到原研药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不得向任何后续企业颁发销售该专利药物的上市批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监管机构在审查仿制药信息的过程中的透明度,并且提高审查能力,从而防止对原研药企业的侵权;并且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更高效的专利保护规则,以便于其在仿制药生产销售前期就能够解决纠纷,适当降低专利权人的诉讼成本。当然,这一制度在另一方面对CPTPP缔约国中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并不如法院或者专利审查部门一样有着较高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或较强的专业能力,其关注点更多集中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非是否侵犯原研药企业的专利权。
(四)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
CPTPP进一步包含了一些旨在延长专利期限和为专利持有人提供更多保护的条款。根据CPTPP第18.46条,一方有义务应专利权人的请求提供一种调整专利期限的手段,以补偿在其领土内颁发专利权的不合理延误。同样,第18.48条要求各方就药品专利提供专利期限的调整,以补偿因上市批准程序延误而对专利期限进行的任何不合理的缩短。这些规定可用于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因专利局颁发专利的任何延迟或批准上市的延迟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有效地阻止仿制药进入市场。
对于药品专利期的补偿制度,学者的观点各异。支持者认为,新药尤其是特效药的研发,需要医药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与物力。实践中,从药品的研发开始,至前期试验阶段和临床试验阶段,通常需要耗费10年以上的时间,部分安全性要求更高的药品则会更加耗时耗力。因此,不合理地缩短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可能会导致药企研发新药的成本升高、获利减少,从而降低其投入研发的积极性。甚至有些情况下,尚未等到药品上市,其专利就已经到期,这会给制药企业及其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投资风险。反对者则质疑药企投入研发的资金可能只占其收入的一半,其余的大量资金被浪费在营销、律师费用等方面。以抗病毒药物莫那比拉韦为例,它由美国制药巨头默沙东公司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紧急使用授权。该公司表示,这款药物的临床试验数据表明其能有效降低轻症患者转为重症患者的可能性。与之所宣称的特别疗效相对应的,是莫那比拉韦奇高的价格——700美元一疗程。有分析称,该药物一个疗程的生产成本仅为17.74美元[4]。同时,这款药物并非由默沙东公司研发,而是从埃默里大学下属的药物研究所购买而来,购买的专利费用与生产成本都未对外公开。显然,该公司可以依靠这一款药物获得极大的利润。而尽管埃默里大学药物研究所是私人所有的研究机构,却长期获得美国政府的资助。这难免会让人对大型制药企业一直以来对外发布的研发成本产生怀疑。此外,无论是否有极高的成本,药企通常可以在药品上市后的很短时间内就收回这些成本。因此,这一制度是否能够达到促进研发投入和推动公共健康的目的,还是个未知数。
三、CPTPP药品专利制度的潜在影响
(一)药品专利客体的影响
疫情之下,CPTPP第18.37条第1款对药品可及性存在两方面影响:首先,这种影响集中于现有药物,而不是新药或者疫苗。以吉利德公司的瑞德西韦(remdesivir)为例,该药物起初用于治疗丙肝和埃博拉病毒。2020年1月21日,武汉病毒研究所针对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新用途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时大多数人对该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持否定态度。2021年6月15日,与武汉病毒研究所合作的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获得了一项名为“取代氨基丙酸酯类化合物在制备治疗SARS-CoV-2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的专利授权,证明该新用途专利已在中国获得授权①。从此例可以看出,倘若发展中国家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且对国内法作出修改,那么原研药公司就有可能根据其现有药物对新冠肺炎治疗的新用途申请专利。这必然会导致该类药物在低收入国家的独占期更长,从而提高了公众获取药物的成本。其次,在CPTPP的缔约国中,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已在本国法中采纳了这一制度,如果这些国家将来要提高药品可专利性的标准,将面临更多政策性障碍。而如果解冻这一条款,那些尚未在其立法中加入次级专利条款的国家如秘鲁、越南等国就需要对本国法律的专利客体范围进行修改,以满足条款的要求,从而导致仿制药产品进入市场的严重推迟。此外,由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本就是产量较高的药品出口国,次级专利制度也会对依靠这些国家出口药品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巨大的打击。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影响
首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药品的价格。药品试验数据不对外公开就意味着后续即使有仿制药制作成功,也需要重新进行大量的临床试验才能获批上市,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仿制药厂的成本,使得仿制药最大的优点即价格受到巨大冲击;其次,仿制药制造商必须等待试验数据保护期过去之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世界上的广大不发达国家甚至都没有生产仿制药的能力,这些国家不得不依赖仿制药制造商获取药品。CPTPP规则及其外溢影响会延误仿制药的进入,从而进一步加大这些国家获取药物的难度。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影响
根据CPTPP的规定,除了发达国家以外,包括文莱、马来西亚和越南这3个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将这样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规则纳入国内法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疫情防控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研药的权利人实质上获得了更大的专利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原研药企业无需分辨仿制药企业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潜在的侵权行为是否会对自身专利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就动用这一条款来阻止或延缓仿制药企业药品的上市审批流程,这无疑会提高公众获取药物的成本。第二,原研药企业如果过多利用这一条款对仿制药企业发难,必然会给后者带来更大的诉讼负担,从而降低其企业效率,这是不利于仿制药企业生存的,从而也会对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人们获取药物造成困难,并且这里的药物不仅仅包括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的疫苗及药物,还包括其他的一般药品。
(四)实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影响
疫情背景之下,全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疫苗与药品,因此大量的资源被投入疫苗和药物开发之中。不过,由于新研制的药品开发周期较长,并且大多数国家都会针对治疗新冠肺炎的药物给予更加快捷高效的审批流程,甚至予以特别批准,因此不太可能会对新研制的疫苗及药物专利期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这个角度来说,CPTPP的药品专利补偿期制度更加可能对现有药物的次级专利申请产生影响。以日本富士集团公司的药物法匹拉韦(favipiravir)为例,临床试验表明,法匹拉韦对治疗新冠肺炎具有一定的效用,因此被视为新冠特效药的潜在药物之一。该药物2019年在中国、欧洲和许多其他国家已经丧失了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但是由于日本存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且富士公司在2014年提出了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申请,因此该药物在日本的专利期限被延长到了2034年②。相比之下,2020年2月16日,中国浙江的海正药业宣布获得了法匹拉韦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临床试验批件》,因此该企业可以批量生产法匹拉韦而不用担心侵犯富士公司的专利权。可以看出,由于对待药品专利补偿期制度的态度不同,同一药物在不同国家可能会遭遇不同的境地——在日本这样的CPTPP成员国,药品专利仍然属于专利权人,而在中国这样的非CPTPP成员国,仿制药企业可以合法生产药物,从而使得公众、政府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获取药物。因此,若CPTPP重启这一条款,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缔约国的仿制药企获取原研药生产许可的难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原研药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以满足地区乃至全世界的要求,公众还是不得不以更高的成本承担高价药物带来的负担。
四、疫情之下对CPTPP药品专利制度的反思
(一)过高标准的药品专利制度并不能促进公共健康
1.CPTPP药品专利制度的缺陷
CPTPP的前身TPP的主导谈判者是美国,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国的意志,具有浓烈的美式多边FTA的色彩。美国一向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对外经贸谈判的重中之重。而在药品专利方面,CPTPP规则的水平已经远超TRIPS协定。上文提到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都是源自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国政府又不断在多边FTA的谈判过程中强行加入这些规则,企图通过传导效应将这些规则传导至更多的国家,从而保证大型跨国药企的利益。然而,从《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开始,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公共健康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CPTPP药品专利制度中的许多规则片面追求知识产权利益价值的实现,既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也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均衡保护,具体反映为其没有设定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健康的规则。适当保护弱者的知识产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健康利益是国际社会达成的普遍共识。疫情之下,过高的药品专利保护水平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更加凸显。因此,发达国家一味追求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流行性疾病的时候,对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的保护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2.药品专利制度与公共健康关系的理论平衡
根据传统的专利法理论,药品专利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激励理论”和功利主义,由此衍生出“专利交易”的概念,即对发明授予有限的垄断权,以此避免重复且不必要的市场竞争,从而使公众得到更好的服务。在这一理论的支撑下,私人风险得到回报和激励,以换取有限的私人垄断权,而这种垄断权反过来又应该通过涓滴效应使得公众受益。功利主义理论的关键点在于,在群体利益这一更大的框架内承认利己主义的合理性,从而同时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效用的双重目标,即对发明者的激励有助于最大化社会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创新者,然后激励他们投入更多时间在创造性活动上。这反过来又有利于最佳的社会效用。因此,在这种观点中,个人利益只是实现群体利益这一更高目标的一种手段。显然,这种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思想完全符合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制药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资本的叙事模式,即“倘若没有药物专利,就会阻碍药物的研发”。然而,正如前文讨论的一样,制药公司通过次级专利、延长专利保护期等多种手段,使得这种“专利交易”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处于均衡状态。在当前的疫情中,这种“专利交易”的模式显然更加能够实现个人价值,而非保护公共健康利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教训是:利己主义理论无法为日益严苛的药品专利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第一,科学研究的过程并不限于某一公司或个人,它是科研人员相互合作取得的成果,因此获益的主体不应该只是某些大型制药企业。第二,除了大型制药企业以外,国家和公民也为药品、疫苗的研发提供了人力、财力,例如美国国立卫生院(NIH)资助的mRNA疫苗技术。第三,作为健康权的一部分,获得药物是一项基本人权。获得药物是一个人在生病时以及预防和治疗疾病时的基本权利之一。
综上,药品专利权是一项专有权,但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因为药品专利权所体现的财产权需要服务于其他人道主义的目标和利益[5]。简言之,如果说药品专利制度寻求在定价竞争的效率收益与允许发明人暂时垄断的创新收益之间取得平衡的话,疫情带来的教训就是,这种垄断的权利显然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公共健康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在权利的天平上,人权应当大于资本的利益。因此,当类似于CPTPP中的高标准的TRIPS-plus条款与公共健康产生冲突时,各国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药品知识产权制度。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药品专利制度更应以公共健康优先,发达国家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切身利益。
新冠肺炎疫情彰显了药品专利权的不良影响既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国际合作,还是各国的国内法中,都需要构建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的药品专利制度;而从短期来看,破解眼下疫情之中的“专利困局”的具体措施则是强制许可和专利豁免。
(二)以公共健康利益为根本,构建平衡的药品专利制度保护制度
虽然2001年《多哈宣言》确认了各国优先保护公众健康而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这被民间社会和发展中国家视为重大胜利,但在主要制药公司所在国施加巨大压力之下,优先保护公共健康这一价值似乎难以实现。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的疫苗和药品获取的难度可以看出,现行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仍然过分偏向于保护制药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健康利益。需要明确的是,药品专利制度有其特殊性,即一方面起着保护专利、推动科技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承载着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重任。笔者认为,应吸取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教训,在WHO和WTO的规则体系之下,推动公共健康价值与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际法改造的均衡化发展。
首先,在国际层面,发展中国家应将危机转化为机遇,把握疫情期间的严峻形势,对药品专利保护水平做出限制。第一步,需要在国际组织框架之内谋求暂时豁免COVID-19疫苗、药品专利的可能性。例如印度、南非共同向WTO提交的专利豁免议案就是进步的尝试。第二步,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均应当参与到TRIPS协定改革的进程之中,对药品专利制度与公共健康的关系展开讨论。特别是需要细化TRIPS协定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允许在出现突发公共健康卫生问题时,减少对强制许可的程序性限制;同时设计强制许可与专利许可谈判机制,使得发展中国家政府尽可能获取药物,且不伤害原研药企业的利益。第三步,利用过渡期与技术援助条款逐步适应高标准药品专利条款。类似于CPTPP这样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各种TRIPS-plus标准已经对发展中国家获取药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倘若发展中国家迫于自身需求不得不签订,也应当对其留有足够空间予以适应,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专利保护水平规定不同的过渡期。此外,发达国家必须意识到,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身上的药品专利标准有时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规定。从本质而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诟病在于,发展中国家的行政审批程序效率低下、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大幅度延长了药品审批的时间。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没有足够的人手用于医药审批,同时专利审查员的专业水平也不能充分满足要求。仅仅通过延长专利期限来补偿医药公司,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解决策略应该转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技术援助、人员培训合作等。
其次,在国内层面,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给予仿制药企业更多的帮助。尤其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鼓励其仿制药企业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进行谈判,专门生产一些热带疾病的药物,并降低价格。CPTPP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此次疫情要求延长过渡期,以做好充分准备应对潜在影响。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制定详细的公共卫生法律,出台规定保护并提高仿制药企业的生产能力,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改善国内的卫生系统。例如,在疫情影响严重的当下,各国需要对本国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设计或修改,使其今后在面对新冠病毒这样严重的疫情时在国内法层面没有制度障碍。
(三)破解疫情之下的“专利困局”——强制许可与专利豁免
1.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定中规定,各国出于公共健康的特别考虑,可以实施强制许可。而CPTPP中也规定其规则不影响TRIPS协定中关于公共健康的规定。在世卫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大流行”的背景下,各国可以合法、合理地发放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证,从而使本国药企生产疫苗、药品以满足国民的需求。但是,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可能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第一,如果药品处于专利补偿期内,是否能够对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从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看,补偿期内的专利权能够适用与原专利相同的限制和例外。因此,在符合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对处于专利补偿期内的药品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第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否会对强制许可构成阻碍?以我国为例,我国在2021年正式建立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然而,其中并没有对获得强制许可是否能够作为仿制药申请人获得上市审批的理由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专利链接制度事实上对仿制药的上市构成了威胁。第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要求会不会影响强制许可的实施?从前文提到的CPTPP关于公共健康的声明的根本精神来看,对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不应当对仿制药的审批构成实质性妨碍。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实际操作的困境。出于超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考虑,发达国家会动用更多的资源,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强制许可时更加谨小慎微,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大的压力。2017年,马来西亚政府针对吉利德公司一款用于治疗丙型肝炎的名为索非布韦(sofosbuvir)的药物颁发了强制许可。之后,在美国药物研究和制造商(PhRMA)的敦促之下,美国政府不断对马来西亚施加压力,要求撤回强制许可,因为其损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最终,马来西亚顶住了美国的压力,仿制药企业在非政府机构的帮助下开发出了索非布韦的仿制药达拉他韦,将药品价格从11 000美元降至300美元,从而使得丙肝患者的治疗费用降低了99.5%[6]。尽管在此案中,美国政府的压力并未能够阻止马来西亚政府颁发并维持该药物的强制许可,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并非易事。事实上,强制许可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威慑,即通过威慑专利权人,迫使其与已开出合理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免因被实施强制许可而失去自由谈判机会。此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部分极不发达国家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其国内企业没有足够能力生产仿制药,甚至根本没有仿制药企业。例如CPTPP缔约国中的文莱就是这样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国家只能依赖原研药企业的高价药物、其他国家的进口和援助。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寻求其他国家为其提供疫苗与药物可能是更紧迫的问题。
2.专利豁免与信息分享
专利豁免与信息分享具体而言包括世卫组织的C-TAP计划和联合国支持的药品专利池(MPP)计划。2020年5月,世卫组织启动了新冠病毒技术获取池计划(C-TAP),该计划旨在通过收集专利权、药品试验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用于共享开发药物、疫苗和诊断工具来抗击疫情。然而,目前只有3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计划,且大部分是低收入国家和极不发达国家。同时制药行业对该计划提出了猛烈批评,这一点不难理解,制药公司认为此类计划会极大剥夺其专利权。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相信他们会承诺加入此类计划。药品专利池(MPP)是一个由联合国支持的公共卫生组织,致力于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获取药物与进行药物开发提供便利,它成立于2010年,在药品专利许可方面,有着更多的经验。因此相比于C-TAP,MPP得到了制药行业的更多支持。
尽管制药企业极力反对加入专利分享的行列,但面对来自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压力,它们还是要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从而避免各国政府使用强制许可这一最后武器。以上文提到的默沙东公司的莫那比拉韦为例,该公司在2021年10月27日宣称加入MPP,签订了一项针对莫那比拉韦的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包含了105个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这些国家的仿制药企业能够以20美元一疗程的价格提供该药物,比美国政府采购的价格低了97%[7]。此外,辉瑞公司也就其研发进程中的新冠口服抗病毒药物签署了许可协议[8]。对于制药企业来说,这样的方案既可以避免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导致的被迫自愿许可协议,又能保证自身一定的利益,所以在今后可能会有更多制药公司加入。
注释:
①天眼查:专利查询-取代氨基丙酸酯类化合物在制备治疗SARS-CoV-2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https://zhuanli.tianyancha.com/faea82139523d0d3d21d11e94455a0c1,访问日期:2021年12月5日。
②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h0000,访问日期: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