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和中国专利制度的对比分析
2019-12-14徐颖超
徐颖超
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北京 100035
一、专利制度与发明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关于发明创造的专利被称为创造性科学,或称为“创造性工程”,因为它是根据技术革新与研发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实践的基础。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相关学者对创造的研究逐渐从哲学思辨转向发明的轨道,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学者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不断地完善、修改专利法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变革。专利制度这一法律成果的创造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它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推动社会的科技发展提供了助力。发明是实践的源泉,也是孕育专利制度的土壤。从跨学科的角度看,创新管理的诞生是创新管理实践和理论成果的反映,体现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的结合发展。
二、中日两国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差异
专利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发明创造人的财产权,专利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发明、创造和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为创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机制。在中日两国积极推进专利制度实践与改革的当代,对探讨中日两国发明创新与专利制度的差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日两国专利制度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
19世纪中叶,创世论从美国传入日本,由此,日本诞生了许多从事创造性研究的学者。他们把西方的创造力和日本本土的创造力结合起来,形成了日本的专利制度。客观上,专利制度的建立激发了日本人的发明创新热情,促进了日本发明创造的发展。为了不断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和经济,日本自1970年以来已将日本专利法修改了14次。日本政府通过专利制度,不仅给予科研工作者优惠的待遇,还积极从外国公司吸引专利,以提高国内产品的价值。
(二)专利制度建立的不同过程
在日本,发明专利的概念由明治政府于1868年提出。明治政府在1871年首次颁布了《专卖专利简则》。为了配合该法实施,日本有关部门也颁布了该法的详细内容,和具体的执行路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明治政府颁布了《专利条例》,从此建立了资产阶级专利法体系。在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轨迹清楚地反映了中国专利的发展。从1888年到1909年,专利制度没有得到中国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不构成法定权利,发明创造也不受重视。直到1873年,郑观英才开始提出一项明显具有代表性的专利主张。
(三)专利制度与创新教育的成功结合
专利制度与创新教育的成功结合也反映了中日两国在发明创造教育观念上的差异。在日本建立专利制度之初,日本进行发明和创造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军事应用的范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来,日本颁布了专利法,以促进发明创造,支持侵略战争,日本专利法和发明专利在这个时候走上了畸形发展的道路,但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专利制度开始促进科技发展、并成为了在国际经济市场竞争的优势之一。而中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展阶段,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鼓励发明和创造,更是为国内的经济、科技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三、结论与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创新教育在发明创造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在构建创新型企业的背景下,发明与创新的和谐互动体现了创新精神。“科技是关键”这一命题的表现为“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创新需要思想自由、以及彻底的、不断的、及时的改革、完善和形成专利法。社会发展环境的良好是推动民族发明创造的必要条件,也是发明创造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创新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消除制约自主创新的不利因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科技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要及时改革和完善专利法,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形成发明创造的保护措施,实施和形成创新机制,以扎实的标引方式推动创新的发展。同时,发明和创造还需要专利的普及和应用,才能将创新的教育观念、和创造性的思想带入日常生活,形成一项持久的发明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专利意识在从观念形式到技术形式的创新教育工作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因此,我国需要加强社会创新教育理念的普及,专利、创新教育和创新技术的概念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体现。创新教育应渗透到现代化建设,渗透到技术领域,科学、企业生产和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创新态势,促进民族创新精神的真正形成,提高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